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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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相继修订施行,法律上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愈发活跃,职业打假聚焦的领域由最初的产品质量问题逐渐向食品药品和虚假广告宣传领域延伸,职业打假模式也从单一的个人打假向公司化、集团化的抱团式打假转变且日渐丰富,职业打假人的专业知识水平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投诉举报的数量急剧攀升,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了极大挑战。第一,我市各县区局对恶意投诉举报反映强烈。近年来,我市各县区局都遭遇过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举报,其中代表人物有杨某某、郑某某、宗某等。这些职业打假人几乎把我市各县区局告

2、了一个遍,甚至多个县区政府也曾当过他们的被告。从受理之初到处置完结,始终被职业打假人拿着放大镜在检索。稍有不慎,略微瑕疵,就会被复议、被诉讼,甚至一审、二审。既告市场监管部门,也告被投诉举报人的案件很常见。基层执法人员防不胜防,疲于奔命。本就有限的各县区局行政执法资源被严重挤占,甚至大量被浪费,严重影响本系统的监管效能。在2022年8月15日召开的全市市场监管工作推进会上,大多数县(市、区)局负责人都谈及职业打假人给工作带来的困扰,他们迫切希望市局能够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以缓解职业打假人给市场监管工作造成的压力。第二,我市市场主体被恶意投诉举报的现象严重。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

3、法等法律相继修订施行,法律上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愈发活跃,投诉举报量总体上呈现整体上升趋势。据市局12315平台统计,我市2020年收到的疑似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4080件,占全年投诉举报总数的18.6%;2021年疑似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3094件,占全年投诉举报总数的12.1%;2022年疑似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11226件,占全年投诉举报总数的24.6%。很多职业投诉举报者的购买行为既无“消费需要”,也不打算“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是要知假买假、借机敲诈、不当牟利。甚至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行政、司法、监察程序,蓄意以商家轻微瑕疵问题为索赔目标,迫使商家私底下进行赔偿、

4、获取不法利益,扰乱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领域大量的行政资源被职业投诉举报人所挤占,过多的投诉举报同时也严重影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第三,处置恶意投诉举报亟需制度保障。职业打假人把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作为其买假索赔的一种手段,且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市场监管领域大量的行政资源被职业投诉举报人所挤占、消耗,过多的投诉举报同时也严重影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目前,处置恶意投诉举报尚未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从处理结果看,因无据可依,绝大部分职业投诉举报人基本都达到了恶意索赔目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此种不良社会风气。如何应对职业打假带来的突出问题和压力,进而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策略

5、,成为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目前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青海省、泉州市、宁德市、宜春市、抚州市等多个省市相继出台来处置恶意投诉举报的有关规定,对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鉴于我市目前遇到的恶意投诉举报现状,可以在市局层面出台有关规定,为全系统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提供制度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等有关精神,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

6、下,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精神,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借鉴福建泉州、江西抚州、江西宜春等地的经验做法,制定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三、制定过程安排第一,任务分工。根据市局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执法稽查局会同市局法规科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做法,起草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

7、(征求意见稿)。制定工作启动后,稽查局负责起草规定文本、撰写起草说明、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材料整理收集等各项制定工作。价监竞争科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法规科负责合法性审核,并全程参与制定工作。第二,进度安排。2月初,提请局党组研究是否同意制定处置恶意投诉举报暂行规定。若局党组同意立项,则继续以下进度,否则,终止制定工作进度。3月份,召开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工作座谈会进行研究,收集整理有关意见;召开听证会,邀请市场主体代表等进行论证研究,收集整理有关意见。4月份,先征求局机关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意见建议,再征求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县区

8、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5月份,通过市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6月份,向社会发布定稿,并报市政府备案,完成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制定工作。四、初稿主要内容设置第一,主要内容。暂行规定具体内容有十三条,包括制定依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认定与处置、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制度、明确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奖励范围、完善投诉举报案件归档、加强对恶意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研判、强化廉政建设及加强执法监督等。1.制定依据。暂行规定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

9、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主要表述为第一条。2.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认定与处置。明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判断标准和处置原则,把判断、甄别恶意投诉举报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逐一列明,便于处置人员把握,并在性质上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做出了否定性评价。强调程序意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主要表述为第二至五条。3.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制度。实现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信息以及相关投诉、行政处罚工作信息的共享和互通。市、县(区)两级相关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时,要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重点关

10、注,与普通消费者或者举报人进行适当区分。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将给予信用惩戒。主要表述为第六条、第七条。4.明确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奖励范围。对举报的重大违法行为,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奖励;对恶意投诉举报,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等有明确奖励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予奖励。主要表述为第八条。5.完善投诉举报案件归档。处置结束时,应当将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视音频资料及时归档保存。案件档案应当包括(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送达回证以及信件邮寄等材料,做到一案一档。主要表述为第九条。6.加强对恶意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研判。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过程中发

11、现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主要表述为第十条。7.强化廉政建设及加强执法监督。要预防和避免在处置恶意投诉举报中出现与投诉举报人合谋、被投诉举报人裹挟、借机打击报复等问题,不得滥用行政处罚权、行政调解中的特殊地位,有效控制执法风险。主要表述为第十一条。8.明确解释权和施行时限。暂行规定是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应由我局负责解释。作为暂行的规定,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所以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第二,名称定义。目前名称暂定为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

12、经咨询市司法局,目前他们没有像宜春市那样出台全市的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规定的打算,所以我局就先行先试,将该暂行规定定位为我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所以用“处置”不用“处理”,是因为“处置”是指分别事理,使各得其所,而“处理”不包含这个意思。对于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我们觉得用“处置”更妥帖。并且增加“依法”二字作为处置的限定语,强调处置过程要依法依规。没有采用“职业打假人”“职业投诉举报人”等用语,也是考虑这些词语没有法律概念,而且这些词语不能涵盖“恶意”于其中。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投诉”“举报”有专门的法律概念定义,所以采用“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关于如何界定“恶意”,目前法律上没有专门的概念界定,大众认知中也没有出现多种解释,我们采用的是该词原本意思,即“不良的居心;坏的用意”。至于如何界定“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我们结合现有法律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给出了判断、甄别投诉举报存在恶意或不正当目的应综合考虑的八个方面因素,供执法实践操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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