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中级企业会计实务考试大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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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级 会 计 取 称-中 级 会 计 实 务 考 试 大 纲 第 一 章 总 论 基 本 要 求(-)掌 握 会 计 要 素 的 确 认 条 件(二)掌 握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E)掌 握 会 计 计 量 属 性 及 其 电 用 原 则(四)熟 悉 财 务 报 告 目 标(五)了 解 会 计 基 本 假 段 考 试 内 容 第 一 节 财 务 报 告 目 标 一、财 务 报 告 目 标 财 务 会 计 的 目 标 是 向 财 务 报 告 使 用 者 提 供 与 企 业 财 务 状 况、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的 会 计 信 息,反 映 企 业 管 理 层

2、受 托 责 任 履 行 情 况,有 助 于 财 务 报 告 使 用 者 作 出 经 济 决 策。二、会 计 基 本 假 设 会 计 基 本 假 设 是 企 业 会 计 确 认、计 量 和 报 告 的 前 提,是 对 会 计 核 算 所 处 时 间、空 间 环 境 等 所 作 的 合 理 假 定。会 计 基 本 假 设 包 括 会 计 主 体、持 续 经 营、会 计 分 期 和 货 币 计 量。三、会 计 基 砒 企 业 会 计 的 确 找、计 量 和 报 告 当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基 础。第 二 节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要 求 是 对 企 业 财

3、务 报 告 中 所 提 供 会 计 信 息 质 量 的 基 本 要 求,是 使 财 务 报 告 中 所 提 供 会 计 信 息 对 投 资 者 等 使 用 者 决 策 有 用 由 具 备 的 基 本 特 征,它 主 要 包 括 可 靠 性、相 关 性、可 理 解 性、可 比 性、实 质 重 于 形 式、重 要 性、谨 慎 性 和 及 时 性 等。第 三 节 会 计 要 素 及 其 确 认 与 计 量 原 则 一、资 产 的 确 认 条 件(-)资 产 的 特 征资 产 是 企 业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由 企 业 拥 有 或 者 控 制 的,预 期 会 给 企 业 带

4、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资 源。(二)资 产 的 确 认 条 件 招 一 项 资 源 确 或 为 资 产,需 要 符 合 资 产 的 定 义,还 由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两 个 条 件:(1)与 该 资 源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2)该 资 源 的 成 本 或 者 价 值 能 峭 可 靠 地 计 量。二、负 债 的 特 征 及 其 确 认 条 件(一)负 债 的 特 征 负 债 是 企 业 过 去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形 成 的,预 期 会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企 业 的 现 时 义 务。(二)负 债 的 确 认 条 件 将 一 项

5、 现 时 义 务 确 认 为 负 债,需 要 符 合 负 债 的 定 义,还 需 要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两 个 条 件:与 该 义 务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出 企%(2)未 来 流 出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金 额 能 峭 可 靠 地 计 量。三、所 有 者 权 益 的 特 征 及 其 确 认 条 件 所 有 者 权 益 是 企 业 资 产 扣 除 负 债 后,由 所 有 者 享 有 的 剩 余 权 益。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又 称 为 股 东 权 益。所 有 者 权 益 通 常 由 股 本(或 实 收 资 本)、资 本 公 积(含 股 本 溢 价 或

6、 资 本 溢 价、他 资 本 公 枳)、盈 余 公 枳 和 未 分 配 利 洞 等 构 成。所 有 者 权 益 体 现 的 是 所 有 者 在 企 业 中 的 剌 余 权 益,其 确 认 主 要 依 赖 于 其 他 会 计 要 素,尤 其 是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确 认;其 金 额 的 确 定 也 主 要 取 决 于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计 量。四、收 入 的 特 征 及 其 确 认 条 件(-)收 入 的 特 征 收 入 是 企 业 在 日 常 活 初 中 形 成 的、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增 加 的、与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7、入。(二)收 入 的 确 认 条 件 收 入 的 确 认 至 少 电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1)与 收 入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应 当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2)经 济 利 益 流 入 企 业 的 结 果 会 导 致 资 产 的 增 加 或 者 负 债 的 减 少;(3)经 济 利 益 的 流 入 额 能%可 靠 地 计 量。五、费 用 的 特 征 及 其 确 认 釜 件(-)费 用 的 特 征 费 用 是 企 业 在 日 常 活 现 中 发 生 的、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减 少 的、与 向 所 有 者 分 配 利 洞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8、出。(二)费 用 的 确 或 条 件费 用 的 确 大 至 少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1)与 费 用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应 当 很 可 能 流 出 企 业;(2)经 济 利 益 流 出 企 业 的 结 果 会 导 致 资 产 的 减 少 或 者 负 债 的 噌 力(3)经 济 利 益 的 流 出 额 能 峭 可 靠 计 量。天、利 洞 的 特 征 及 其 确 认 条 件 利 润 是 企 业 在 一 定 会 计 期 间 的 经 营 成 果。利 洞 包 括 收 入 减 去 费 用 后 的 净 额、直 接 计 入 当 期 利 洞 的 利 得 和 损 失 等。直 接 计 入 当

9、期 利 洞 的 利 得 和 损 失 是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最 终 会 引 起 所 有 者 权 益 发 生 噌 减 变 动 的、与 所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或 者 向 所 有 者 分 配 和 洞 无 关 的 利 得 或 者 损 失。利 由 I的 确 认 主 要 依 赖 于 收 入 和 费 用 以 及 利 得 和 损 失 的 确 认,其 金 额 的 确 定 也 主 要 取 决 于 收 入、费 用、利 得 和 损 失 金 额 的 计 量。七、会 计 要 素 计 量 属 性 会 计 计 量 是 为 了 将 符 合 确 认 条 件 的 会 计 要 素 登 记 入 账 并 列 报 于 财

10、 务 报 表 而 确 定 其 金 额 的 过 程。企 业 应 当 按 照 现 定 的 会 计 计 量 属 性 进 行 计 量,确 定 相 关 金 额。会 计 的 计 量 反 映 的 是 会 计 要 素 金 额 的 确 定 基 珊,主 要 包 括 历 史 成 本、重 置 成 本、可 变 现 净 值、现 值 和 公 允 价 值 等。第 二 章 存 货 基 本 要 求(-)掌 握 存 货 的 确 认 条 件(二)掌 握 存 货 初 始 计 量 的 核 算(三)掌 握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确 定 方 法(0)掌 握 存 货 期 末 计 量 的 核 算(五)熟 悉 存 货 发 出 的 计 价

11、 方 法 考 试 内 容 第 一 节 存 货 的 确 认 和 初 始 计 量 一、存 货 的 确 认 条 件 存 货 是 企 业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产 成 品 或 商 品、处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在 产 品、在 生 产 过 程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和 物 料 等。存 货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才 能 予 以 确 认:(1)与 该 存 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人 企 业;(2)该 存 货 的 成 本 能 砥 可 靠 地 计 量。二、存 货 的 初 始 计 量 存 货 应 当 按 照 成

12、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存 货 成 本 包 括 采 购 成 本、加 工 成 本 和 其 他 成 本。第 二 节 存 货 的 期 末 计 量 一、存 货 期 末 计 量 原 则 资 产 负 债 表 日,存 货 口 当 按 照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应 当 计 提 存 货 跋 价 准 备,计 入 当 期 损 益。其 中,可 变 现 净 值 是 在 日 常 活 动 中,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估 计 的 策 售 费 用 以 及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13、 濯。二、存 货 期 未 计 量 方 法(-)可 变 现 净 值 的 确 定 1.企 业 确 定 存 货 的 可 变 现:争 值,期 当 以 取 得 的 确 凿 证 据 为 基 础,并 且 考 虑 持 有 存 货 的 目 的、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影 响 等 因 素。2.产 成 品、商 品 和 用 于 出 售 的 材 料 等 直 接 用 于 出 售 的 商 品 存 货,其 可 变 现 净 值 为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垓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演 去 住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3.需 要 经 过 加 工 的 材 料

14、 存 货,用 其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高 于 成 本 的,该 材 料 仍 然 应 当 按 照 成 本 计 量;材 料 价 格 的 下 降 表 明 产 成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的,该 材 料 四 当 按 照 可 变 现 净 值 计 量,具 可 变 现 净 值 为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以 该 材 料 所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招 要 发 生 的 成 本、满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4.为 执 行 销 售 合 同 或 者 劳 务 合 同 而 持 有 的

15、 存 货,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由 当 以 合 同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算。企 业 持 有 的 同 一 项 存 货 的 数 量 多 于 销 售 合 同 或 劳 务 合 同 订 购 数 量 的,应 分 别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并 与 其 相 对 应 的 成 本 进 行 比 较,分 别 确 定 存 货 跌 价 港 备 的 计 提 或 转 回 金 额。超 出 合 同 部 分 的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应 当 以 一 般 的 售 价 格 为 基 那 计 算。(二)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与 转 回 1.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16、存 货 的 成 本 高 于 可 变 现 净 值,企 业 应 当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通 常 应 当 按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计 提。但 是,对 于 数 量 繁 多、单 价 较 低 的 存 货,可 以 按 照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存 货 趺 价 准 备。与 在 同 一 地 区 生 产 和 籍 售 的 产 品 系 列 相 关、具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最 终 用 途 或 目 的,且 难 以 与 其 他 项 目 分 开 计 量 的 存 货,可 以 合 并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2.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转 回 企 业 应 在 每 一 资

17、产 负 债 表 日,比 较 存 货 成 本 与 可 变 现;争 值,计 算 出 口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再 与 已 提 数 进 行 比 较,若 应 提 数 大 于 已 提 数,应 予 补 提 存 货 践 价 准 备,计 入 当 期 损 益(资 产 减 值 损 失)。当 以 前 臧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 经 消 失,减 记 的 金 额 应 当 予 以 恢 复,并 在 原 已 计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金 额 内 转 回,转 回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资 产 减 值 损 失)。3.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结 转 企 业 计 提 了 存

18、 货 跌 价 准 备,如 果 其 中 有 部 分 存 货 已 经 销 售,则 企 业 在 结 转 销 售 成 本 时,向 同 时 结 转 对 其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陕 价 准 备。对 于 因 债 务 重 组、非 货 币 性 交 易 转 出 的 存 货,发 同 时 结 转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按 债 务 重 组 和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的 原 则 进 行 会 计 处 理。按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也 应 报 比 例 结 转 相 应 的 存 货 帙 价 准 备。第 三 章 固 定 资 产 基 本 要 求(-)掌 握 固 定 资 产 的 确

19、 认 条 件(二)掌 握 固 定 资 产 初 始 计 量 的 核 算(三)掌 握 固 定 资 产 后 续 支 出 的 核 算(四)掌 握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的 核 算(五)熟 悉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 考 试 内 容 第 一 节 固 定 资 产 的 确 认 和 初 始 计 量 一、固 定 资 产 的 确 认 固 定 资 产 是 同 时 具 有 下 列 特 征 的 有 形 资 产:1.为 生 产 商 品、提 供 劳 务、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2.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固 定 资 产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才 能 予 以

20、 确 认:1.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2.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帽 可 靠 地 计 量。固 定 资 产 的 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不 同 使 用 寿 命 或 者 以 不 同 方 式 为 企 业 提 供 经 济 利 益,适 用 不 同 折 旧 率 或 折 旧 方 法 的,应 当 分 别 将 各 组 成 部 分 确 认 为 单 项 固 定 资 产。企 业 由 于 安 全 或 环 保 的 要 求 购 入 设 备 等,虽 熟 不 能 直 接 给 企 业 带 来 未 来 经 济 利 益,但 有 助 于 企 业 从 其 他 相 关

21、 资 产 的 使 用 获 得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或 者 获 得 更 多 的 未 来 经 济 利 益,也 应 确 认 为 固 定 资 产。二、固 定 资 产 的 初 始 计 量(-)固 定 资 产 初 始 计 量 原 则固 定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对 于 特 殊 行 业 的 特 定 固 定 资 产,确 定 其 初 始 入 账 成 本 时 还 应 考 虑 弃 置 费 用。(二)不 同 方 式 取 得 固 定 资 产 的 初 始 计 量 1.外 购 固 定 资 产 企 业 外 购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包 括 购 买 价 款、相 关 税 费(此 处 的

22、“相 关 税 费”不 包 括 允 许 抵 扣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便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 运 输 费、装 卸 费、安 装 费 和 专 业 人 员 服 务 费 等。外 购 固 定 资 产 分 为 购 入 不 需 要 安 装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购 入 需 要 安 装 的 固 定 资 产 两 类。口 一 笔 款 项 购 入 多 项 没 有 单 独 标 价 的 固 定 资 产,应 当 按 照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比 例 对 总 成 本 进 行 分 配,分 刖 确 定 各

23、项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2.自 行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按 建 造 垓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作 为 入 账 价 值。企 业 自 行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自 营 建 造 和 出 包 建 造 两 种 方 式。3.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租 赁 有 两 种 形 式,一 种 是 经 营 租 赁;另 一 种 是 融 资 租 赁。融 资 租 赁 参 见 本 大 纲 第 十 一 章 的 相 关 内 容。4.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1)接 受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24、的 企 业,在 办 理 了 固 定 资 产 移 交 手 续 之 后,应 按 投 资 合 同 或 饰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但 合 同 或 梆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除 外。(2)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分 刖 参 见 本 夫 纲 第 八、第 十 二 章 的 相 关 内 容。第 二 节 固 定 资 产 的 后 续 计 量 一、固 定 资 产 折 H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号 一 固 定 资 产 规 定,企 业 应

25、对 所 有 的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折 IFI,但 是,已 提 足 折 旧 伤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单 独 计 价 入 账 的 土 地 除 外。企 业 应 当 根 据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预 期 实 现 方 式,合 理 选 择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可 选 用 的 折 旧 方 法 包 拈 年 限 平 均 深、工 作 量 法、双 倍 余 额 递 减 法 和 年 数 总 和 法 等。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一 经 确 定,不 得 随 意 变 更。固 定 资 产 应 当 按 月 计 提 折 旧,并 根 据 其 用 途 计

26、入 相 关 资 产 的 成 本 或 者 当 期 损 益。企 业 至 少 应 当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寿 命、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的 改 变 应 当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二、固 定 资 产 后 续 支 出固 定 资 产 后 续 支 出 是 指 固 定 资 产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更 新 改 造 支 出、修 理 费 用 等。后 续 支 出 的 处 理 原 则 为: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应 当 计 入 固

27、 定 资 产 成 本,同 时 将 被 替 换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扣 除;不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第 三 节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处 置,包 括 固 定 资 产 的 出 售、转 让、报 废 和 毁 损、对 外 投 资、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债 务 重 组 等。一、固 定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的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应 当 予 以 终 止 确 认:1.该 固 定 资 产 处 于 处 置 状 态;2.垓 固 定 资 产 预 期 通 过 使 用 或 处 置 不 能

28、 产 生 经 济 利 益。二、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的 会 计 处 理 企 业 出 售、转 让、报 废 固 定 资 产 或 发 生 固 定 资 产 黄 损,由 当 人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固 定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是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扣 减 累 计 折 旧 和 累 计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金 额。第 四 章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基 本 要 求(-)掌 握 投 资 性 用 地 产 的 特 征 和 范 围(二)掌 握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确 认 条 件(三)掌 握 投 资 性 房 地

29、 产 初 始 计 量 的 核 算(四)掌 握 与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的 核 算(五)掌 握 投 资 性 尻 地 产 后 续 计 量 的 核 算(A)掌 握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转 换 的 核 算(t)熟 悉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处 置 的 核 算 考 试 内 容 第 一 节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特 征 和 范 围 一、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特 征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是 为 赚 取 租 金 或 资 本 增 值,或 者 两 者 兼 有 而 持 有 的 房 地 产。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应 当 能 峭 单 独 计 量 和 出 售。投 资

30、 性 房 地 产 具 有 以 下 特 征:(1)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是 一 种 经 营 性 活 动;(2)投 资 性 用 地 产 在 用 途、状 态、目 的 等 方 面 区 别 于 作 为 生 产 经 苜 场 所 的 房 地 产 和 用 于 销 售 的 尻 地 产。二、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范 围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主 要 包 括 已 出 租 的 土 地 使 用 权、持 有 并 准 备 增 值 后 转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已 出 租 的 建 筑 枷。下 列 各 项 不 属 于 投 资 性 房 地 产:(1)自 用 房 地 产,即 为 生 产 商 品、提 供 劳 务

31、或 者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房 地 产;(2)作 为 存 货 的 房 地 产,通 常 指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在 正 常 经 营 过 程 中 销 售 的 或 为 销 售 而 正 在 开 发 的 商 品 房 和 土 地。第 二 节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确 认 和 初 始 计 量 一、投 资 性 尻 地 产 的 确 认 条 件 和 初 始 计 量 招 某 个 项 目 确 认 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首 先 应 当 符 合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定 义,其 次 要 同 时 满 足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两 个 确 认 条 件:1.与 该 投 资 性 房 地

32、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2.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应 当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二、与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与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满 足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确 认 条 件 的,应 当 计 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成 本;不 满 足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确 认 条 件 的,电 当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第 三 节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后 续 计 量 企 业 通 常 应

33、 当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进 行 后 续 计 量,也 可 以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进 行 后 续 计 量。但 是,同 一 企 业 只 能 采 用 一 种 模 式 对 所 有 投 资 性 席 地 产 进 行 后 续 计 量,不 得 同 时 采 用 两 种 计 量 模 九 一、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在 成 本 模 式 下,应 当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的 有 关 规 定,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进 行 后 续 计 量、计 提 折 旧 或 进 行 掘 销,取 得 的

34、 租 金 收 入,确 认 为 其 他 业 务 收 入;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还 电 当 按 照 资 产 遍 值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经 减 值 测 试 后 确 定 发 生 减 值 的,应 当 计 提 臧 值 准 备,已 经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其 减 值 损 失 在 以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不 得 转 回。二、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的 前 提 条 件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35、,应 当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1.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所 在 地 有 活 跃 的 房 地 产 交 易 市 场;2.企 业 能 峭 从 活 跃 的 房 地 产 交 易 市 场 上 取 得 同 类 或 类 攸 房 地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及 其 他 相 关 信 息,从 而 对 投 资 性 尻 地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出 合 理 的 佰 计。(二)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的 会 计 处 理 企 业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的,不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计 提 折 旧 或 进 行 搬 策,电 当 以 资

36、产 负 债 表 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鄙 调 整 其 解 面 价 值,公 允 价 值 与 原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计 人 当 期 损 益。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取 得 的 租 金 收 入,确 认 为 其 他 业 务 收 入。三、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后 续 计 量 模 式 的 变 更 企 业 对 投 资 性 尻 地 产 的 计 量 模 式 一 经 确 定,不 得 施 意 变 更。从 成 本 模 式 转 为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的,期 当 作 为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处 理,符 计 量 模

37、式 变 更 时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调 整 期 初 留 存 收 益。已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不 得 从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转 为 成 本 模 式。第 四 节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转 换 和 处 置 一、房 地 产 的 转 换(-)房 地 产 的 转 换 形 式 及 转 换 日 房 地 产 的 转 换 是 因 房 地 产 用 途 发 生 改 变 而 对 房 地 产 进 行 的 重 新 分 类。企 业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偌 地 产 的 用 途 发 生 改 变,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38、应 当 将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转 换 为 其 他 资 产 或 者 符 其 他 资 产 转 换 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1.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开 始 自 用。转 换 日 为 房 地 产 达 到 自 用 状 态,企 业 开 始 招 其 用 于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的 日 期。2.作 为 存 货 的 房 地 产 改 为 出 租。转 换 日 为 房 地 产 的 租 赁 期 开 始 日。3.自 用 建 筑 物 或 土 地 使 用 权 停 止 自 用 改 为 出 租。转 换 日 为 租 赁 期 开 始 日。4.自 用 土 地 使 用 权 停 止 自 用

39、改 用 于 资 本 憎 值。转 换 日 为 自 用 土 地 使 用 权 停 止 自 用 后,确 定 用 于 资 本 增 值 的 日 期。5.房 地 产 企 业 将 用 于 经 营 出 租 的 房 地 产 重 新 开 发 用 于 对 外 销 售,从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转 为 存 货。转 换 日 为 租 赁 期 满,企 业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作 出 书 面 决 议 明 确 表 明 符 其 重 新 开 发 用 于 对 外 簿 售 的 日 期。(二)房 地 产 转 换 的 会 计 处 理 1.在 成 本 模 式 下,房 地 产 转 换 时,应 当 将 房 地 产 转 换 前

40、 的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转 换 后 的 人 账 价 值。2.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尻 地 产 转 换 为 自 用 房 地 产 或 存 货 时,应 当 以 其 转 换 当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自 用 房 地 产 的 赚 面 价 值,公 允 价 值 与 原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计 入 当 期 损 益。3.自 用 尻 地 产 或 存 货 转 换 为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时,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应 当 按 照 转 换 当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41、 量。转 换 当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小 于 原 账 面 价 值 的,其 差 额确 认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现 损 益,计 入 当 期 损 益;转 换 当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大 于 原 账 面 价 值 的,其 差 额 确 认 为 资 本 公 积(其 他 资 本 公 积),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二、投 资 性 尻 地 产 的 处 置 企 业 出 售、转 让、报 版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或 者 发 生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翼 损 时,应 当 将 处 置 收 人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即,将 实 际 收 到

42、 的 处 置 收 入 计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所 处 置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计 入 其 他 业 务 成 本。第 五 章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基 本 要 求(一)掌 握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的 确 定 方 法(二)掌 握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的 确 定 方 法(三)掌 握 以 非 企 业 合 并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的 确 定 方 法(四)掌 握 长

43、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法 核 算(五)掌 握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权 益 法 核 算(A)熟 悉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处 置 的 核 算 考 试 内 容 第 一 节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计 量 本 章 涉 及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是 指 应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号 一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进 行 核 算 的 权 益 性 投 资,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一 是 企 业 持 有 的 对 子 公 司、取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二 是 企 业 持 有 的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44、或 重 大 影 响,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除 以 上 两 方 面 权 益 性 投 资 以 外,其 他 的 权 益 性 投 资,包 括 为 交 易 目 的 持 有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及 投 资 企 业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有 报 价、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性 投 资,四 当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号 一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的 规 定 核 算。一、企 业 合

45、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的 确 定 应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0号 企 业 合 并 的 相 关 原 则,即 应 区 分 企 业 合 并 的 类 型,分 刖 同 一 控 制 下 控 股 合 并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控 股 合 并 确 定 形 成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二、除 企 业 合 并 外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应 当 按 照 实 标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长

46、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包 括 购 买 过 程 中 支 付 的 手 续 费 等 必 要 支 出。.2.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其 成 本 为 所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3.投 资 者 投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应 当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佛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但 合 同 或 胡 议 为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馀 外。4.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其 初 始 投

47、 资 成 本 的 确 定 分 刖 参 照 本 大 纲 第 八 章、第 十 二 章 的 相 关 内 容。三、投 资 成 本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尚 未 发 放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洞 的 处 理 企 业 无 论 是 以 何 种 方 式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取 得 投 资 时,对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经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洞 应 作 为 应 收 项 目 单 独 核 算,不 构 成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第 二 节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后 续 计 量 一、成 本 法 和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范 围 投 资 企 业 对 被

48、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居 喇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投 资 企 业 持 有 的 其 能 明 实 施 控 制 的 对 子 公 司 投 资,在 日 常 核 算 及 母 公 司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均 按 成 本 法 核 算,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号 一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规 定,母 公 司 期 末 应 当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而 且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应 包 括 所 有 子 公 司。除 此 之 外,投 资 企 业 持 有 的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49、 或 重 大 影 响,并 且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也 应 按 照 成 本 法 进 行 核 算。二、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法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初 始 投 资 或 追 加 投 资 时,技 照 初 始 投 资 或 追 加 投 资 时 的 投 资 成 本 增 加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同 一 控 制 下 控 股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为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账 面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份

50、 额。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和 丽 中,投 资 企 业 享 有 的 部 分,应 确 认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投 资 企 业 在 确 认 自 被 投 资 单 位 取 得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洞 后,有 迹 象 表 明 相 关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的,应 进 行 演 值 测 试,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当 计 提 减 值 准 备。三、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权 益 法 在 确 定 能 否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时,应 当 考 虑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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