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墓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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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公墓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公墓价格管理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价格管理,规范公墓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与公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公墓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看法(发改价格2022673 号)、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方法、山东省民政厅等 11 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看法(鲁民202285 号)、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书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2258 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墓建设经营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11 号)等有

2、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发生的与公墓服务有关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公墓,是指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立的安葬骨灰的墓地和存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本方法所称公墓价格,是指公墓经营者供应的与殡葬有关的商品及服务价格。 第四条 公墓价格的制定,应当体现按质论价原则,并保持价格的合理稳定;应当有利于爱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引导、规范公民丧葬活动,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墓价格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协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公墓价格的管理工作。 公墓价格管理实行统一方法,分级管理的原则。市

3、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市公墓价格管理方法,协调、指导区县公墓价格管理工作;区县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公墓价格管理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公益性公墓价格,确定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 第六条 下列公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公益性公墓墓葬费,适用于墓葬、树葬、草坪葬等入土安葬。 (二)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格位运用费,适用于纪念堂、纪念塔等骨灰存放安葬。 (三)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包含供应公墓的环境保洁、维护修理和平安管理等墓穴(格位)运用期内的维护管理费用。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墓葬费(骨灰存放格位运用费)由土地成本、建墓成

4、本、配套设施费组成。 1、土地成本:公益性公墓所运用的集体土地或划拨用地,按政府部门规定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计算土地成本。规划的配套设施所占土地面积应分摊进各墓穴,并计入土地成本。如免费运用土地或低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则应照实扣减土地成本。 2、建墓成本:主要由材料费、人工费等费用构成。 材料费按实际进价加损耗计入成本。 人工费指造墓所支付的人工费用,含帮助落葬、封穴等服务费用。 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入成本。 3、配套设施费指按规划要求公墓配套的道路、绿化附属设施等建立费用,按规划建设的墓穴总数分摊计入成本。 第八条 除第六条明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墓价特别,其它配套的服务项目和商品价

5、格实行市场调整价,由公墓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益性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非盈利并兼顾居民承受实力的原则进行核定。 第十条 公墓墓穴(格位)管理服务费原则上按年计收,消费者自愿一次性缴纳的,最长不超过 20 年,期满可续签。此项费用应单独立账,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维护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消费者超过 3 年无故不缴纳公墓墓穴(格位)管理服务费,经催告仍不缴纳的,按管理权限报经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后可按无主墓穴(格位)处理。 第十一条 公墓经营者必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销售登记台账,运用合法票据和安葬(放)凭证,

6、接受价格、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墓经营者销售墓穴(格位)时,应事先书面告知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规范和相应的服务价格,与当事人签订墓穴(格位)运用协议,并向消费者供应结算清单。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经营,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收费。安葬墓位(存放格位)应严格根据依次依次安放,并向村(居)民公开,禁止随意选择。 第十四条 公墓经营单位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执行价格、民政部门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允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供应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实行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消费者运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除法律规

7、定以及合同约定外,严禁公墓经营单位向消费者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公墓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区县可依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补助状况,制定实施对社会困难群体和特别群体的殡葬服务收费实惠政策。 公墓经营者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群众供应经济好用、价廉物美的殡葬用品。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价格的监督管理,规范其价格行为。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由价格、民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结合当地实际状况,依据本方法制定详细实施看法。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民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说明。 其次十条 本方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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