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物品管理办法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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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物品管理办法篇 书目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平安管理,预防涉爆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选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运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急物品。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运用、报废必需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运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需制定规章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平安岗位责任制。

2、 第五条分局运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方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方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其次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平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平安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平安管理负干脆管理责任。爆炸物品运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平安管理负干脆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平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详细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3、。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运用爆炸物品时,必需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运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运用人员必需经特地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选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选购必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需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单位或物资部门要指派具备押运资格证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

4、的平安运输负干脆责任。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刚好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需分车运输。两台车同行时,平安行车距离必需大于200米。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削减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装卸爆炸物品应当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装卸人员必需懂得装卸爆炸物品平安常识;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车厢与爆炸物品之间必需辅设软垫。包装要坚固、严密,车辆要有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标记。 第十六条运输爆炸物品时,不

5、准超过额定载重量。不准同时运载无关人员或其他货物。装卸及运输中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非押运人员严禁乘坐。运输中行进速度不超过40km/h,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斜坡道上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禁止紧急刹车。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运达交货地点后,负责运输的人员与收货方要办理交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发觉短缺、丢失或被盗现象,要在验收签字时记录清晰,明确责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领取与审批 第十八条领取爆炸物品,首先由施工队核准当日用量,再到工地主管部门审批,由物资部门按审批量办理领用手续,到仓库领取。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必需对运用爆炸物品的工程施工分包单位及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其次十

6、条运用爆炸物品单位的有关人员应身份明确,统一管理。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其次十一条爆炸物品必需设立专用仓库、储存室,运用单位必需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及专职管理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许可手续,投入运用前应报当地公安机关,阅历收合格后运用。 其次十二条爆炸物品必需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必需设专人管理,不准随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分包单位或个人保存。起爆器材与爆炸器材必需分库存放,回收或过期失效的要另存另放。库存量与品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容量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数量。 其次十三条需临时少量存放爆炸物品的,要选择平安牢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经公

7、安机关批准,向所在地派出所备案。 其次十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需做到: (一)库房的设计、设施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标准。平安措施、各项管理制度、平安警示标记必需完善牢靠;防火、防潮、通风、防爆、避雷、防盗、防止小动物入内设施必需完善有效。 (二)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需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晰,帐物相符。 (三)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与批准的种类和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需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携带火种及运用可能产生静电的通讯设备。严禁把其它简单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8、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五)库区的避雷、接地装置每年雷雨期前至少检测一次,其平安值应在规定范围内。 (六)库房保管人员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制度。发觉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需马上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七)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刚好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备案,在市、县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当销毁。 第六章爆炸物品的运用与退库 其次十五条运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需持说明运用爆炸物品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平安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用许可

9、证,方准运用。 其次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需由经过特地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担当。爆破员所在单位要定期考核,发觉不适合接着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资格。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其次十七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需严格遵守爆破平安操作规程。爆破作业要有专人负责指挥;要在平安边界设置警戒哨和警戒标记。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急区的人员、设备撤至平安地点后,才能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后,必需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平安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严禁夜间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其次十八条施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

10、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旁边进行限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需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其次十九条运用爆炸物品,必需建立严格的领取、退库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需经施工队负责人、平安人员、技术负责人批准,本人签字,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运用量,剩余的要当班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保存、运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二条从事地下(隧洞)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远离仓库,运输不便时,经领导同意,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可在地下(隧洞)设置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必需选择在

11、平安牢靠的地方。应具备防火、防潮、通风、防盗、整齐等条件,并有专人保管。存放点应设置警示标记,建立爆炸物品存放、运用、退库流水帐,做到帐目清晰,帐物相符。 第七章惩处 第三十三条在选购、运输、储存、运用、报废爆炸物品中违反本方法,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法,在运输、储存和运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赐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分局各级平安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方法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由分局质安部负责说明。 高速马路工程爆破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12、第一条 为加强承赤高速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平安规程gb6722-202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需管平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平安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平安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本项目全部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

13、、销售、运用爆炸物品,全部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需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选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本方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需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制定平安防范措施。设置平安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平安管理人员,针对标

14、段特点制定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 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惩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需进行平安教化、法律教化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监理单位必需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平安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挡。 其次章 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 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限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 爆炸物品运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物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运用

15、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供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运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运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运用单位分别供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

16、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途、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根据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采纳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平安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根据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急品警示标记。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

17、当保持平安车速。 (五)根据规定的路途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管,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根据平安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急状况,马上实行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 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必需设专库储存,不准随意存放,承包人必需根据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

18、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仓库建筑与四周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平安距离,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平安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需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晰,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需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简单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四)交接班时必需对账交货和验收,发

19、觉短少,刚好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需具备临时存放的条件,并设专人看管、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平安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刚好清理出库,并刚好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章 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单位必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爆破作业资质。 (二)进行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生产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平安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

20、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岗位平安责任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供应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其次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状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其次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平安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其次十

21、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其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公安机关部门规定。 其次十三条 实施爆破作业,必需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平安距离以外设明显的警示标记并在全部通道支配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其次十四条 爆破前,由平安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双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其次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必需照实记载领取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的姓名。作业剩余的必需

22、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须将领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其次十六条 从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需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报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其次十七条 硐室爆破、深孔爆破、限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必需有施工平安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施工打算和施工方法,包括运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和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依次和进度。 (三)施工平安,包括各工种平安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依次。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

23、、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其次十八条 爆破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运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运用方法;自觉接受平安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需在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急性作业必需在特地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平安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运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听从统一指挥,并帮助做好平安警戒工作。 其次十九条 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平安监督员检查指挥。平安员的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依

24、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平安监督职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运用,进行检查监督,订正违章。发觉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刚好消退,保证平安。 (三)督促爆破员按平安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平安警戒工作。 (六)发觉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刚好向单位领导和平安机关报告,并帮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条 爆破作业不再运用爆破物品时,须将剩余的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处

25、理。 第三十一条 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边坡塌落危急的。 (二)通道担心全或通道堵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样或有涌水危急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平安、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急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七)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三十二条 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应进行平安检查。平安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需等待被爆破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觉有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马上划定平安范围,派专人看管,并派专人处理。 (三)检查中发觉有残余的爆

26、破器材的,应刚好解除。 第五章 违规惩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视状况的严峻程度,筹建处将对承包人进行惩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造成其他单位或公民的经济损失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担当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爆破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s306线石堤至永顺马路a3合同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平安规程gb6722-202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平安

27、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需管平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平安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平安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本项目全部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运用爆炸物品,全部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需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选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本方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

28、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药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需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岗位平安责任制度、制定平安防范措施。设置平安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平安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 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限制民事行为实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惩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需进行平安教化、法律教化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

29、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监理单位必需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平安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挡。 其次章 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 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限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 爆炸物品运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药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运用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供应经办人的

30、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运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运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运用单位分别供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途、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

31、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根据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采纳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平安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根据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急品警示标记。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平安车速。 (五)根据规定的路途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管,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根据平安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急状况,马上实行必

32、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 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必需设专库储存,不准随意存放,承包人必需根据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仓库建筑与四周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平安距离,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平安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 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公共危急物品高压气体平安管理方法

33、 第 1 条 为维护公共平安,对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平安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方法之规定。 第 2 条 本方法所称公共危急物品,分为氧化性物质、易燃性固体、禁水性物质 易燃性液体、爆炸性物质、强酸性物质等六类,其种类、名称及管制量,储存基准量如附表。 前项公共危急物品达于管制量者,应依本方法列卡管理,达于储存基准量者,其储存及储存场所之位置、构造与设备,应适用本方法其次章及第四章之规定。 第 3 条 本方法所称高压气体,其分类如左: 一压缩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 (表压力,以下同) 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气体。 二液化气体在常

34、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三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三溶解气体在常用温度下,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温度在摄氏十五度以下时,压力可达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气体。 前项各类高压气体之名称,由内政部会同国防部、经济部定之。 第 4 条 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平安管理之主管机关在中心为内政部,在省、市为省、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属于中心主管机关办理之事项,并由经济部协办之。 第 5 条 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之鉴定归类,由内政部商请有关机关聘请学者 专家成立委员会审议鉴定之。 第 6 条 经营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公司行号

35、,应依法申请营利事业登记。 前项申请营利事业登记,应由受理机关送由警察局会同有关机关,联合检查其平安设备合格后,发给营利事业登记证,方得营业。 第 7 条 警察机关对辖区内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之经营及储存,应列卡管理,并作定期及不定期之平安检查,必要时得邀集有关机关作联合检查。 前项平安检查实施事项,由内政部定之。 第 8 条 住宅区除不得存放第一类及第五类之公共危急物品,并不得设置矿油业贩卖场所,存放其他之各类公共危急物品不得达管制量。 商业区经营公共危急物品场所,除另有规定外,存放公共危急物品不得达管制量之五倍。但存放第四类乙种公共危急物品之燃料油及锅炉油供自用者,得达管制量之二十倍。

36、第 9 条 持有公共危急物品达其储存基准量者,应于住宅区商业区以外之地区,依其性质分别设置各种储存仓库或储存槽,其构造及设备等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第 10 条 公共危急物品,不得置于地下层,邻近之墙壁应为不燃性材料构造,其储存及处理除本方法有特殊规定者,应依其规定外,应切遵左列规定: 一第一类公共危急物品,应避开可燃物接触或混合,或与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并避开高温、冲击、磨擦。过氧化物,尤应避开与水接触。 二其次类公共危急物品,应避开与氧化剂接触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温物体接近暨过热。金属粉应避开与水、或酸类接触。 三第三类公共危急物品,应避开与水接触。 四第四类公共危急

37、物品,应避开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应防止其发生蒸气。 五第五类公共危急物品,应避开与火焰、火花或高温物体接近,并避开过热、冲击、摩擦。 六第六类公共危急物品,应避开与可燃物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中和之物品接近。 第 11 条 储存第四类之乙醚、乙醛、环氧丙烷或其相当之公共危急物品,应用储存槽,除依前条第四款规定外,并应遵照左列规定办理: 一运用屋外储存槽、屋内储存槽或移动储存槽储存者,除乙醚外,应填充不燃性气体。 二储存于屋外或屋内非压力储存槽中者,其温度应保持于摄氏三十度以下,其为乙醛者,应保持于摄氏十五度以下。 三储存于设有保冷装置之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低于其沸点之下。 四储存

38、于移动储存槽内者,其温度应保持在摄氏四十度以下。 第 12 条 公共危急物品之容器,应合于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者,适用有关机关所定或国际通用之规格。 前项容器外部应标明危急物品之名称及化学成分。 第 13 条 经营公共危急物品之贩卖场所,除第四类之矿油业外,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设在建筑物之地面层。 二应在明显之处,标示有关消防之必要事项。 三墙壁及地面应为耐火性或不燃性材料之构造。 四梁柱、楼梯、上层楼地板 (或屋顶) 均应以不燃性材料构造。 五其上层为楼房时,二楼地板及楼梯应为耐火性材料构造。 六应为甲种或乙种防火门窗或嵌有铁丝网玻璃之不燃性门窗。 七电气设备依照电气装置有关法规之规定。

39、八内设危急物品调配室者,应以耐火构造或不燃材料构造之墙壁与其他场所隔离,并设置有效通风装置。 第 14 条 经营第四类之矿油业贩卖场所,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应限于四层以下建筑物之第一层或平房。 二应为耐火构造之建筑物。 三设在市区贩卖场所储存中质石油类不得超过二百公升,重质石油类及润滑油,齿轮油、活塞油类,均不得超过八百公升。 第 15 条 处理公共危急物品之场所,其设施及管理之事项,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 经济部定之。 第 16 条 处理废弃之公共危急物品,应先向该管警察机关报备,并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烧毁时,应在平安场所以平安方法为之,进行中并派人监视。 二埋弃应依危急物品之性质,在平安处所

40、为之。 三废弃之公共危急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存放于平安设备中,勿使其流失,并不得随意投入水中。 第 17 条 运输公共危急物品,依有关之交通法令规定办理。如在装卸场地或运输途中,因危急物品泄漏或溢出等发生意外时,应作紧急处置,并即刻报告邻近警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帮助抢救。 第 18 条 储存高压气体之措施,由内政部会商国防部、经济部后定之。 住宅区或商业区运用高压气体,同时运用不得超过二瓶,其存放场所亦同。 第 19 条 贩卖第一类之有毒气体、其次类之液化石油气、第三类之乙炔及其他具有燃性之气体及有毒气体之场所,不得设于住宅区。 储放其次类之液化石油气,以十六公斤罐装者为准,家庭运用不得超过二

41、瓶,营业运用不得超过四瓶,设于市区之贩卖场所,不得超过八瓶。 第 20 条 高压气体之管理,除本章有特殊规定外,准用前章第十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 第 21 条 储存公共危急物品之处所及处理场所,应设置左列报警设备: 一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包括: (一) 自动火警探测设备。 (二) 手动报警器。 (三) 报警标示灯。 (四) 火警警铃。 (五) 火警受讯机总机。 (六) 紧急电源。 二报警电话或其他报警装置。 三扩音设备。 四警钟。 高压气体存放场所,应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每十平方公尺应至少设置一个漏气探测器。 前二项所应设置有效之灭火设备,其规格由内政部定之。 第 22 条

42、经营矿油业及液化石油气贩卖场所,应于油类及液化石油气钢瓶上方设置悬挂式自动灭火器一具,并备二十磅干粉灭火器二具,面积超过二十平方公尺者,应增设干粉灭火器一具。 第 23 条 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处所之员工,应接受消防训练及演习。 第 24 条 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储存及贩卖等作业中,其负责人应执行平安监督,置平安作业管理员者,应接受消防警察机关公共危急物品消防平安讲习。 第 25 条 村 (里) 长、邻长、村 (里) 干事,获悉辖区住户或公司行号有左列情形时,应即通知旁边警察机关处理。 一未经核准而储存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超过管制量者。 二其他储存公共危急物品或高压气体违反规定者。

43、三随意放置公共危急物品有妨害公共平安之虞者。 第 26 条 凡贩卖、储存或处理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应留意妥慎保管及适当处理,如因而发生灾难,除应速报邻近消防警察机关抢救外,并应先行扑救。 第 27 条 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违反本方法之规定,除涉有刑责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外,得视情节,依左列规定处分: 一限期改善。 二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8 条 本方法施行后,原储存、处理或贩卖公共危急物品及高压气体之处所,不合本方法规定者,应于内政部规定期间内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依行政执行法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分之。 第 29 条 军用危急物品之管理,由国防部另定之。 第 30 条 石油类加油站及油库之管理,由经济部另定之。 第 31 条 本方法自发布日施行。 爆炸物品平安管理方法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平安管理及运用,严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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