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92693496 上传时间:2023-06-1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6.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索 引号:00817382-X/2021-2790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1-10-20 09:35 标题: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的通知 文 号:琼发改收费2021794号发布日期:2021-10-27 09:35时效性:有效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琼发改收费2021794号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全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旅游业 持续健康发展,根

2、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 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21) 1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重 新修正了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0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过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 订根据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

3、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 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经济特区内发生的旅游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 游览、购物、娱乐等要素的价格。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4、做好旅游价格管理相 关工作。第四条旅游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 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 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 游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 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实行政

5、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应当纳入本省定价目录, 并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 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依据旅游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 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质量等级、资源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 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并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 营者、行业组织等可以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者提高价格,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 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

6、行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进行评估。第六条 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对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价格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重新核定。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决定不予 调整的,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可以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调整。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 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价

7、格主管部门 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4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 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3A级(含)以下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 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 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 项目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保持合理比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 合理保护及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

8、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不得通过增 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 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 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实行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 城市休闲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季节 性客流量变化,科学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淡、旺季门 票价格政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实行淡、旺季 门票价格政策。第十条 旅游景区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将不同景区门票

9、或者 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 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旅游景区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旅游者只能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 具通达游览目的地或者在景区进行游览的,交通工具费用应当计入门票价格,不 得另行收取。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当单独出售, 不得与门票捆绑出售。旅游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 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第十一条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其它旅游项目 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至少于实

10、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税务等相关部门, 加强对门票印制、管票、售票、验票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旅游景区经营价格行为。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 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 导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批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 据旅游饭店等级、区位环境及旅游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依据政府指导价确定具体的客房价格,并抄送所在地市、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 在政府

11、网站或者指定的媒体公布其价格,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生产 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维护旅游价格正常秩 序。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交易。明码标价应当做到 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 时应当及时调整。餐饮业经营者、商品销售者、娱乐经营者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标示的 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在其结账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 类客房价格。旅游景区应当在其售票处、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由县级以

12、上人民政府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优惠政策 等。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不得利 用虚假价格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根据不同旅游产品及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制定旅游组 接团价格,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 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 通、购物、娱乐等行业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实行信息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 人民政府规定。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

13、旅游经营者,应当按 照公开标示的价格开具税控发票。开具的税控发票金额应当与实际收入一致。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价格监测分析,每 月定期发布相关旅游价格信息,引导旅游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调 控旅游价格水平,保持旅游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日发布 餐饮、住宿、交通、景区门票等旅游价格相关信息。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价格的监 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等政策执

14、行情况, 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的重要依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省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 相应下调门票价格。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旅游价格信用 信息的采集和披露工作,建立旅游价格信用档案,完善价格诚信体系。价格、旅游等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 督作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 行业内的经营行为。第二十一条 当重要的旅游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省人民政府 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

15、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等干预措施。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类举报投诉及旅游价格突发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确实存在价格违法行 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实名举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 实并依法处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强行向旅游者出售联票、套票的;(二)为旅游者提供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旅游目的地或

16、者在景区进行游览,交 通工具费用未计入门票价格另行收取的,或者将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 交通工具的费用与门票捆绑出售的;(三)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未公示并相 应减少收费的。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经 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 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

17、业整顿,并处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 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经 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公开标示的价格开具税控发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

18、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制定、调整旅游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三)不按照规定开展价格监测分析、发布监测信息的;(四)对价格举报未及时调查核实或者对查实的价格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 罚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举报内容及其相关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本规定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 违反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有关机关应当依照 规定将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列入其价格诚信记录。第三十条 在本省内经济特

19、区以外区域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 行。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 执法管理的,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行政机构处理。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注:规定中的亮点和关注点。1 .亮点:草案删除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旅游景区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和 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 o此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的决定性作用,赋予旅游经营企业更多依法定价自主权,旅游经营企业可根据 市场形势变化灵活确定景区团体票优惠幅度,让广大游客从中受益,提升游客获 得感和满意度。2 .关注点:2018年机构改革后,原价格主管部门承担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 断执法职责整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相应修改有关条款,理顺旅游价 格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目前,我省正在深化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做好 过渡期间旅游执法衔接工作,规定增加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