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局责任追究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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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局责任追究制度4篇 书目 第1篇某市房产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2篇某档案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3篇n农机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4篇某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某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一步强化责随意识,保证政令畅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损害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化与惩处相结合原

2、则。局监察机关负责对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人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监督并予以追究。 第四条 局实行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提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局长和局领导班子成员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追究科室队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赐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根据干部管理

3、权限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殊严峻,造成极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赐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所属科室队多次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二)属于本科室队承办的事项,超时办结; (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局机关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赐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赐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处理。 (一)对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有意不当场办理;

4、(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精确一次性告知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致使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应当赐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六)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刚好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确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

5、礼致歉,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挡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订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通过接待对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行政职责的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和控告,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知悉追究行政责任的信息; (二)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依据实情确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局受理权限的投诉,举报、申报、控告负责转交有关部门; (三)确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6、状况困难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四)牵头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举报人、控告人反映的看法和要求,向被举报人了解状况,必要时召开会议广泛听取看法,经过仔细分析,明辩是非、分清责任,提出不予追究责任或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 (五)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确定,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责令改正过错行为的,负责督促落实;赐予处分的,依法律、法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有申诉权,过错责任人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确定的机构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看法,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7、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某档案局责任追究制度 档案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随意识,保证政令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化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本单位首长问责制。本

8、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实施方法、限时办结制度实施方法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或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和首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单位予以追究。 本单位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赐予警告处分;可赐予分管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指责,并可对主要

9、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赐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自治区确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确定不进入; (三)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 (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单位领导不刚好协调解决; (五)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单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单位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

10、和责任岗位办理状况; (七)本单位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八)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审查看法; (九)应当赐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有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十)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协作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审批;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赐予机构负责人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赐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峻,

11、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指责,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赐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赐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有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精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赐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

12、报告领导而不刚好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有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赐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照实上报办理状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确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致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挡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订正和

13、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部门不根据本方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看法,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档案局负责说明。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施行前本局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某市房产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随意识,保证政令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14、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实施方法是指对本局科室、下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局实施自治区的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详细实施制度。 第三条 行政责任、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化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该科室及其领导、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15、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核发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须要补全的全部内容、或首问未清晰告知申请详细要求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六)不公开行政许可结果的; (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实施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等房产管理业务事

16、项过程中,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 (二)不遵遵守法律定的办事程序,擅自变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办事程序; (三)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推诿、变相敷衍或者粗暴刁难,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 (四)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五)应当场办理而有意拖延的; (六)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精确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群众所须要补全的材料,致使办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七)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办事群众出具书面凭证; (八)应当赐予办事群众答复而不予答复; (九)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超时办结的; (十)应

17、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刚好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有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赐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二)不按时或者不照实上报办理状况; (十三)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擅自越权办理、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实施方法的情形。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看法,无正值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对外发文的; (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主动与有关部门

18、协商而贻误公文办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的; (五)无正值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六)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七)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 第八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指责; (三)诫勉教化; (四)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赐予行政处分;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直至辞退。 第九条 依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对相关人员追究以下相关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书

19、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科室负责人予以告诫。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赐予诫勉教化、通报指责;同时提议纪检监察部门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赐予警告、记过处分;对局分管领导予以告诫。 (三)情节严峻,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指责、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提议纪检监察部门赐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分管领导报请上级赐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行政过错责任人违反政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凡群众到本局或下属单位办理的非行

20、政工作事项,局下属单位的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说明。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n农机局责任追究制度 农机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局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 局机关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由本局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担当相应的行政责任。 局机关内设机构、二

21、层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失误的,依照本制度追究分管领导以及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因管理权限问题不能由局机关予以追究的,按有关规定上报市监察部门予以追究。 第三条 局机关内设机构、二层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局机关予以追究。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化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长对局实施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负总责;服务窗口负责人对本部门首问负责制

22、、限时办结制负责;岗位责任人负干脆责任;局办公室负责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追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二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指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处理。 (一)不按规定承办由服务窗口分送的办理事项; (二)对服务窗口分送的办理事项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 (三)应当赐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有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四)工作不

23、负责任或者不协作造成工作延误; (五)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追究服务窗口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指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挂牌上岗,未能正确履行职责;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三)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值班时擅自离岗; (四)应当场办理而有意不当场办理,有意拖延办结时限或者拒绝办理,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精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须要补

24、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六)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七)应当赐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八)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九)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刚好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有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赐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一)不按时或者不照实上报办理状况; (十二)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十三)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

25、证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扰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确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赐予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致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挡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订正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相识理解偏差的; (二)因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过错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我局内部管理制度未做规定或规定不详细,致使工作人员造成过错的;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推断的; (五)因领导确定和指示错误,已经提出建议,但未被接受,只得执行错误确定和指示的; (六)出现意外或不行抗力因素致使工作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十二条 局机关办公室不根据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局领导小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工作责任人有陈述、申辩、提出异议、申请回避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贵港市农机局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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