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材料管理操作规程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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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材料管理操作规程5篇 书目 第1篇爆炸材料管理工技术操作规程 第2篇爆炸材料管理工作业操作规程 第3篇爆破材料管理工平安操作规程 第4篇爆炸材料管理工操作规程 第5篇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平安技术操作规程 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平安技术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 1.1 本操作规程适用我矿地面装卸、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1.2 从事爆炸材料管理、装卸、看押、押运工作人员,必需身体健康,无阻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1.3 责任心强、思想过硬,工作仔细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4 必需遵守平安岗位责任制度,并经过特地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人员担当。

2、 1.5 必需熟识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平安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平安规程。 1.6 严格执行煤矿下发的爆炸材料运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相关平安技术措施。 1.7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需穿棉衣或抗静电工作服。 1.8 爆炸材料库必需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1.9 严格执行爆炸材料人员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平安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1.10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需足够。 2、爆炸材料购买 2.1 从事爆炸材料购买的作业人员

3、,应参与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平安作业证、持证上岗。 2.2 井下爆破作业,必需运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2.3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2.3.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运用平安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运用平安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运用平安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急的工作面,应运用平安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3.5、不应运用黑火药; 2.3.6、同一

4、工作面不应运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3.7、运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2.3. 8、运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终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2.3.9、不应运用导爆管或一般导爆索; 2.3.10、不应运用火雷管。 2.4 购买前要仔细填写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进行逐级审批并加盖各级单位公章,将矿审批后的购买安排刚好传真至供应部。 2.5 携带单位ic卡和申请表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办理爆炸材料电子购买证和运输证。 2.6 将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二联、运输证三联加盖“洛龙分局爆炸物品专用章”和储存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 2.7 经

5、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干脆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材料。 2.8 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炸材料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2.9 所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一联、运输证一联及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交于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存档备案。 2.10 所办购买业务在洛龙分局治安大队爆炸材料购买明细表上,具体登记,并签字认可,带回纸质运输证二联,以备核对与供货单位所供应爆炸物品是否相符。 2.11 将供货单位供应的运输证三联和电子数据入库的电子卡、发放、领取信息在3天内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进行回缴、上报。 3、爆炸材料验收、装卸 3.1 运输炸药、

6、雷管的车辆进入矿区不得同时停在井口,由供应科负责联系,保卫科负责监督把关。 3.2 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组织验收品种、数量、存有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及平安标记,保卫科帮助,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 3.3 爆炸材料到矿后,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直到爆炸材料入井。 3.4 运输队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装卸、运输。 3.5 装卸爆炸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3.5.1、仔细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专用车内一切杂物; 3.5.2、有专人在场监督; 3.5.3、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

7、同地进行装卸; 3.5.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应爱护措施; 3.5.7、装卸爆炸材料的地点,应远离人员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记,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3.5.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脚踩爆炸材料; 3.5.9、装载爆炸材料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3.5.10、押运人员应熟识所运爆炸材料性能; 3.5.11、必需运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层。 3.6 爆炸材料到矿后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长时间滞留,如有特别状况最多滞留时间

8、不超过3个小时,在井底车场最多不得超过1小时30分。 4、爆炸材料运输 4.1 井筒运输。立井井筒内运输爆炸材料,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4.1.1、雷管、炸药必需分开运输; 4.1.2、运输前必需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4.1.3、绞车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振动; 4.1.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 4.1.5、运输炸药或电雷管时,罐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输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炸材料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实行绝缘

9、措施; 4.1.7、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1.8、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炸材料;4.1.9、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4.2 井下运输。运输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2.1、列车前后设“危急”标记; 4.2.2、在装爆炸材料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 4.2.3、运输电雷管时,应实行牢靠的绝缘措施; 4.2.4、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炸材料时,机车应断电; 4.2.5、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

10、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需用人车或空矿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 4.2.6、爆炸材料必需由井下运输队持爆炸材料押运证的人员负责人或经过特地培训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2.7、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 米/秒;4.2.8、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输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4.2.9、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需停电后才能装卸。 4.3 押运员职责 4.3.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炸材料的品种和数量;4.3.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途、速度行驶; 4.3.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炸

11、材料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 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4.3.4、负责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5、爆炸材料入库、储存 5.1 爆炸材料的入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1.1、手续不齐全不入库,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 5.1.2、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材料不入库,数量、品种不清不入库。 5.1.3、入库过程中要轻装、轻放,严禁碰撞,确保领用发放手持机入库内容与购买爆炸材料的种类、段别、数量相符。 5.1.4、仔细填写爆炸材料入库登记台帐,要书写工整仔细,严禁涂改数字,做到帐、卡、物相符。 5.1.5、入库后库房管理员应和押送人员双方共同清点收到炸药、雷管

12、的数量,并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5.2 用人工搬运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2.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平安灯或绝缘手电筒; 5.2.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5.2.3、领到爆炸材料后,应干脆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5.2.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应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2.5、一人一次运输的爆炸材料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30kg; 5.2.6、用手推车运输爆炸材料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实行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

13、等平安措施。 5.3 爆炸材料的贮存,应遵守下列规定: 5.3.1、每个爆炸材料库贮存爆炸材料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允许贮存药量;爆炸材料的贮存,爆炸材料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5.3.3、爆炸材料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10cm高度的垫木; 5.3.4、爆炸材料的码放,宜有60cm以上宽度的平安通道。爆炸材料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20cm; 5.3.5、爆炸材料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m; 5.3.6、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和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5.3.7、每个壁槽炸药存量不超过400kg,

14、电雷管壁槽存量不超过2天的需用量,炸药发放室存量不超过72kg(3箱); 5.3.8、要于回收、变质、过期的爆炸材料分类、分品种存放,并在相对应的牌板上登记注明,严禁混放; 5.3.9、报废爆炸材料在爆炸材料库内库存: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达到限量时要在两天内交供应厂家进行处理; 5.3.10、库房应整齐、防潮和通风良好,做好防备鼠害、防静电工作; 5.3.11、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库区严禁存放与爆炸材料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5.4 爆炸材料发放工作依次:打算验证验票开票登记台帐签字发雷管(检测)发放炸药上锁盘库运用剩余退库输入手持机再次盘

15、库结帐结束 5.5. 爆炸材料的收发应遵守下列规定: 5.5.1、对新购进的爆炸材料,应逐个检查包装状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5.5.2、应建立爆炸材料收发帐、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5.5.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炸材料,不应发放运用; 5.5.4、爆炸材料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依次发放运用; 5.5.5、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炸材料,只准许整箱(袋)发放; 5.5.6、爆炸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在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5.6 打算 5.6.1、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值班队长要依据上班运用状况及本班工作量支配,合理填写炸

16、药、雷管的请领数量; 5.6.2、开具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要科学、合理有依据,严禁盲目乱开; 5.6.3、填写好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由背药工与爆破工进班前送到通风队,交给通风调度值班员保管,并登记在通风队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台帐上。 5.6.4、通风队爆破工进班会后,领取施工单位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检查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填写和手续符合要求,携带自己的工具与背药工到井下爆炸材料库领取雷管和炸药。 5.7 检查爆破工的爆破证、背药工的背药证,经核实后将库内核对一样的证件卡片挂牌,确认无误。 5.8 爆破工、背药工必需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爆炸材料库必需做到卡片上墙,爆炸材料管理人员在发放雷管、炸药时做到

17、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觉象。 5.9 检验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是否由施工单位(区队)值班队长仔细填写,是否把区队名称、施工地点、日期班次、请领雷管、炸药数量写清晰,是否由值班队长签名,严禁代签现象。 5.10 爆炸材料管理员经核对后,依据施工单位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的请领数量,在爆炸材料出库单存根上填写炸药雷管数量,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填写实发数量。 5.11 将实发炸药、雷管的数量精确无误填写在爆炸材料领消统计台帐上,还要把雷管各段数量填写在雷管运用消耗分段台帐上。 5.12 签字认可,在爆破工、背药工核实后,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上分别签名,同时爆破工、背药工还要在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领耗统

18、计管理台帐上签名,签名后的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炸材料管理员还要在爆破工手册上填写领取炸药、雷管数量并签名。 5.13 发放时按先发雷管、再发炸药依次进行发放,严禁混发。 5.14 有下列状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5.14.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5.14.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5.14.3、药箱、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5.15 电雷管出库前必需做全电阻检测,并将检测后的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雷管 5.16 爆炸材料管理员在雷管编号前,必需用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5.17

19、爆炸材料管理员对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时,发觉不合格的雷管必需刚好拣出,存放到专用箱内,做好具体记录,定期与报废雷管一并处理。 5.18 电雷管导通详细操作要求: 5.18.1、电雷管的导通检查,必需在单人单间的操作室进行。操作室内 要有单独的操作台、导通表和防爆筒。 5.18.2、先将20发电雷管放入防爆筒内,一次只能导通一发,把雷管脚线的一端卡在导通表接点装置的一端,使脚线与接点接通,再将电雷管脚线的另一端,一发一发的与导通表接点装置的另一端连通。 5.18.3、此时视察导通表指针是否移动,若指针移动,则说明电雷管通,无短路;若指针不动,则说明电雷管不通,有断路,这样电雷管应抽出,不得发放。

20、5.18.4、若指针移动幅度保持在肯定范围内,说明电雷管管的电阻值改变幅度不大,属于合格的电雷管。 5.18.5、若指针移动幅度很大,说明电雷管管的电阻值改变幅度很大,以及全电阻值不符合规定,这些电雷管均应选出,具体登记、统计放置与报废雷管一起处理。 5.18.6、雷管的电阻测试和编号硐室操作台上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室外待查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 5.18.7、雷管要轻拿轻放,导通后必需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5.19 根据所开票据数量,精确无误发放,发放时干脆将雷管交到放炮员、炸药交到背药工手中,监督放炮员、背药工将雷管或炸药入箱上锁,两把锁的钥匙均由爆破工亲自携带管理。 5.20

21、 爆炸材料管理员发放完毕后强行要求爆破工、背药工刚好离开爆炸材料库,并刚好盘查库存,核对实物,做到帐、卡、物三比照。 5.21 爆炸材料领取以后,为杜绝爆炸材料在运输途中出现意外流失,施工单位背药工要在爆破员的监视距离内将已上锁的炸药箱干脆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平安地点。 5.22 爆破结束后,需退回的爆炸材料必需在爆破工的监护下分别放入炸药箱、雷管箱并都上锁,钥匙和领退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携带雷管箱监护领药工运输炸药箱到爆炸材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5.23 退库 5.23.1、退回爆炸材料时,爆炸材料管理员要核对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所填数量和实际退库数量是否相符,签字是否齐全、有无代签。

22、5.23.2、经核实后收回雷管和炸药,爆炸材料管理员在领耗单上签名,并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一联留存保管备查,背药工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其次联交回区队保管备查,爆破工将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第三联交通风队留存备查。 5.23.3、收取剩余雷管、炸药,先收雷管、后收炸药。 5.23.4、必需将退库雷管进行全电阻检测,将检测后的雷管扭结短路刚好放入对应放炮员周转柜内。 5.23.5、核对实物与票据是否一样,确认无误后仔细填写爆炸材料统计台帐,背药工、放炮员在台帐上签字认可,管理员在爆炸材料领耗专用单,爆炸材料统计台帐,爆破员手册上签字认可。 5.23.6、爆炸材料管理员将放炮员卡片、背药工的背药证在挂

23、牌管理牌板上取下,爆炸材料退库完毕后,爆破工、背药工要刚好离开爆炸材料库。 5.23.7、爆炸材料管理员盘查库存数量,将本班实发数量、实际库存量仔细填写各类台帐和交接班牌板。 5.23.8、并将本班实际消耗数量,严格按操作规程输入手持机。同时清扫库区卫生,保证库房干燥、清洁。 5.24 废旧回收,发觉爆炸材料丢失、被盗,应刚好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5.25 爆炸材料的检验要求: 5.25.1、爆炸材料的检验,各类爆炸材料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5.25.2、爆炸材料的外观检验应由爆炸材料管理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5.25.

24、3、爆炸材料的爆炸性能检验,应在平安的地方进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5.25.4、对新入库的爆炸材料,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 5.25.5、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炸材料,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并由爆炸材料库主任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依据检验结果,确认其能否接着保管、运用或销毁。 5.26 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药要刚好交安检科,由保卫科会同安检科进行追查,并由安检科刚好转交爆炸材料库,进行登记,由爆炸材料管理员开具收据证明。 5.27 井下拾到雷管、炸药要刚好交到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开据收据,拾到人员持收据到安检科登记。 5.28 对交回不变质仍可接着运用的炸药,经爆炸材料

25、管理员和交回人员双方在“爆炸材料废旧回收台帐”上登记签字认可后,仍有区队接着运用。 5.29 严禁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保卫科要定期对升井人员进行检查,杜绝私自携带爆炸材料升井,对煤、矸流系统的爆炸材料回收进行检查。 5.30 各单位办公室、宿舍、职工更衣箱、吊篮内发觉存有雷管、炸药除本矿处理外,构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31 各井下爆破作业单位必需仔细严格工作面的爆破管理工作,每次爆破后及作业过程中都必需仔细检查是否遗留有未爆炸的炸药、雷管,一旦发觉,要药、管分别并将雷管脚线扭结短路,支配专人交给井下爆炸材料库。 5.32 洗煤厂回收的废旧炸药、雷管要刚好交至矿保卫科,由保卫

26、科会同安监科开具废旧爆炸材料回收单,并刚好将废旧爆炸材料送到井下爆炸材料库。 5.33 当报废材料达到肯定限量:炸药不准超过100kg,雷管不准超过500发时,进行处理,处理前由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爆炸材料分类登记在“爆炸材料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爆炸材料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有关平安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门、保卫科、安检科、供应科销毁或返厂。 5.34 对销毁后的爆炸材料全部原始记录,要装订成册,妥当保管,以备查验。 爆炸材料管理工技术操作规程 一、 必需驾驭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平安规程中的有关规定,驾驭炸药,雷管的存放学问,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 必需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27、: 1. 执行平安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平安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 必需遵守平安岗位责任制度。 3. 爆炸材料库必需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存储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4. 严格执行人员,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三、 井上,下按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需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四、 库房要保持电话通畅,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 五、 非库房内的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需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全部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记传呼机等违禁物品。 六、 电雷管发放前必需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

28、进行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 七、 爆炸材料管理工发放爆炸材料,必需先检查爆破工的证件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再依据领料单如数发放,并登记入账。 八、 爆炸材料管理和发放中发觉的问题要马上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记录在值班簿中。 爆破材料管理工平安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我公司的爆炸材料管理工。 第2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 负责爆炸材料库内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2、 将在籍的爆炸材料建账、将爆炸材料的领用、退状况记录齐全、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3、 负责爆炸材料的发放、退库管理。 4、 必需对全部雷管进行压码编号。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29、 必需政治牢靠、忠于职守、责任心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平安岗位责任制。 第4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5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需驾驭以下学问: 1、熟识入井人员的有关平安规定。 2、驾驭煤矿平安规程和爆破平安规程的有关规定、并驾驭矿井爆炸材料储存管理的有关规定。 3、驾驭爆炸材料的数量。 4、驾驭爆炸材料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5、驾驭和了解各种爆炸材料的功能和成份。 三、平安规定 第6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需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执行平安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平安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爆炸材料库必需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

30、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3、内、外部平安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实行限量储存措施。 4、严格执行人员,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平安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第7条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需足够,要有防冻结措施。 第8条 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需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第9条 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第10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采纳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炸材料必需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需符合爆炸材料平安距离的规定。

31、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协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协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雷管编号的专用硐室。 第11条 必需有特地硐室上架存放爆破员的药箱、雷管箱、存放的药箱、雷管箱、雷管想内不准有剩余炸药、雷管。 第12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1、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2、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不得小于3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3、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4、库房与外部巷道

32、之间,必需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需延长2m,段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终点,还必需设置缓存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协助硐室运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需设置齿形阻波墙。 5、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需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需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个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输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需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6、库房地面必需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第13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需砌喧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水,并应实行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

33、的巷道。必需砌喧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需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14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须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须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雷管必需分开贮存。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须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须要量。 第15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需采纳矿用隔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需运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运用带绝缘套的矿灯。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内。库内照明设

34、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运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四、 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地面爆炸材料库房管理 第16条 库房四周40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避雷设施完好。库房四周排水沟畅通。非库房内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需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全部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传呼机等违禁物品。 第17条 库房必需有避雷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备。 第18条 不同性质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第19

35、条 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纳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需用防爆设备。 第20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需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需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21条 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第22条 对运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须要量。 2、库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3、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四周,必需设

36、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4、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平安距离、照明、防火和避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第23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运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平硐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需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需垫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垫木。 2、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需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需放在距炸药25米以外的地点。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马路、铁路等的平安距离,必需符合国家规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需围有栅

37、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管。 第24条 开凿井筒或平调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四周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运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千克。 (二)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 第25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渗漏水,并应实行防潮措施。库房必需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26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只准采纳硐室式或壁槽式贮存方式。 第27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 1、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须要量和10昼夜的电雷管须要量。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需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

38、天的须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1天的须要量。 第28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千米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需遵守下列规定: 1、发放硐室必需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运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米。 2、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 3、炸药和电雷管必需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厘米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4、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需设有!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5、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需具

39、有独立风流。必需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平安措施。 6、管理制度必需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29条 井下炸药库发放必需符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变质。 2、收发炸药和雷管时必需轻拿轻放,严禁乱扔和撞击,炸药要摆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5箱。 3、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不设固定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进入库房人员必需运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4、发放台上必需铺有能导电的半导体橡胶板;该橡胶板下面还必需铺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其接地。 第30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需24小时值班,现场交接班必需清点库存,并填写爆炸材料交接班记录。

40、第31条 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需持有入库许可证件并进行登记,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员的陪伴下方准进入库房。 第32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需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火药发放台账和库存台账;做到日清点、旬盘结,账、物相符,按时报主管部门。 第33条 过期、失效、报废炸药应存放在专用硐室内。报废雷管不得多于500发、失效炸药不得多于100千克,并应报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第34条 火药发放必需根据入库依次发放,做到先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 第35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常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渗油、受热或分解变质。 3、电路、照明、防火是

41、否符合规定。 (三)炸药检查和电雷管全电阻检查 第36条 炸药检查:检查药卷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剥落,封口是否严密等,否则不得发放。 第37条 雷管检查:金属壳是否有裂缝、砂眼和锈蚀。对纸壳雷管,应查看纸壳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药是否碎裂,脚线是否良好,有无生锈。 第38条 电雷管发放前必需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进行编号;电雷管箱必需在存放硐室外开启,一次开启一箱。并清点数量,每次最多取100发进入硐室做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 第39条 电雷管的编号要严格根据搓码机(打号机)说明书规定操作。不准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编号。 第40条 出厂时电雷管有统一编号的,发放时要

42、比照爆破员的姓名、编号,逐发逐段进行登记,不得出现差错和漏记。 第41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需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严格按规定操作,并定期检验和校正全电阻检查仪。检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废雷管要单独存放在库内,并建立台账。更换电雷管全电阻检查仪电池时,应在井上或井下平安地点进行。 第42条 检验电雷管用的电流不得超过50毫安(0.05安)。 第43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合格后,要将电雷管脚线理顺成束。理顺成束时不准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更不准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轻轻理顺、伸展整齐,每10发或20发为一组卷绕脚线,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待发。 五、操作打算 七、正常操作 第55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发放爆炸材料

43、,必需先检查爆破工的证件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再依据领料单如数发放,并登记入账。 第56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3、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4、运用不合格药包或无炸药包的。 5、炸药和电雷管变质、失效的。 第57条 硬化、水分超过0.5%的硝铵炸药不许发放;其检查方法是从外观看药卷是否受潮、渗水,或出现浆状物,用手轻轻揉搓有无硬块。 第58条 爆破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的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仔细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方可办理退

44、库手续。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需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 第59条 对在领退手续上作弊、有意损坏、偷盗、私藏、炸药、雷管人员,爆炸材料管理工发觉后要马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60条 常常检查炸药和雷管,防止其变质和自燃自爆。不得积压,不合格产品不准发放。 第61条 库房外来人员凭证进入,并登记。严禁无证人员进入库内,严禁把简单引起燃烧、爆炸等的物品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 第62条 严禁简单产生静电的任何衣服进入库房。开启雷管箱时,应运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63条 库内爆炸材料的摆放整齐,各项设施清洁,地面无杂物。压码错误、字码不清以及位置不当的电雷管按报废处理。 第64条 经全电阻检查,电阻达不到要求的电雷管按报废处理。 第65条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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