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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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信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 通知(财金2018 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 9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 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 21号)、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05号) 以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 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 件的创

2、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 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 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 的贷款业务。本办法所称经办担保机构,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委托,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信州市小额贷款 担保中心。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个人贴息期限为3年, 小微企业贴息期限为2年。(二)自本办法印发后新发放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个 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财政给予全额贴息,LPR 150BP以下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剩余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 省级和市级三级财政按5:3:2比例共同分担,个人贴息期限 为3年,小微企业贴

3、息期限为2年。(三)对超出中央财政规定部分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 和市财政按原比例共同承担,即省与市为6:4。(四)对我市放宽政策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 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独立承担。(五)申请人出现还款逾期(以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 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社会联合征信系统中出现逾期记 录为准),自逾期当月起财政不再给予贴息。第二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流程。(一)做好资金需求测算。各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年10 月10日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 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联合财政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年度前三 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

4、、下一年度全市资金需求报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实行预拨机制。1 .贴息资金预拨流程:经办银行根据放贷情况合理测 算所需贴息资金额度,于每季度结束前20个工作日将下一-10 - 季度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市小 额贷款担保中心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俣障部门要根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将 资金预拨给各经办银行。2 .贴息资金结算流程: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7 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贷款发放明细表和已贴息贷款明细表 报送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核。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收到申 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核准

5、,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结算后 对经办银行进行多退少补,并向市财政局报备。(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预拨方式不同 采取季度核算、年中结算或年终结算方式,对经办银行进行 多退少补,并向市财政局报备。由于经办金融机构自身失误 造成漏贴、少贴的部分,由经办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财政部 门不予承担。多贴部分由财政部门扣回。第九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奖励考核第二十二条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 数,包含经我市人民政府同意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当年 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为依据实行额度递升奖励。(一)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但较上年发放贷款量 未增长的,按当年新发放贷款量的0.5%给予奖

6、励。(二)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增长率在10% (含)以 下的,按当年新发放贷款量的0.8%给予奖励。(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增长率在10%以上的, 按当年新发放贷款量的1%给予奖励。奖补资金每年年初由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 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上一年度的奖补资金申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复核 通过后拨付到经办银行和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指定账户。第十章创业担保贷款的职责分工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 指导、监督和考核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 程,加快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基础管理和绩效自 评工作;审核贷款贴

7、息对象申报资格,对借款人资格、创业 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加强基础管理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或聘 请中介机构等方式,每年完成对我市上一年度贴息工作开展 1次专项检查,检查形式为全面检查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 于30%,并将检查报告(包括整体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整改 情况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 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及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市 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每年聘请会计事务所对上一年度受理业 务开展业务审计,并对审计反映的存在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 奖补资金的筹集、安排、拨付和监督,配

8、合开展绩效管理工-12 - 作,明确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确保各项资金及时拨付 到位。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傅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经办银行 有关征信工作的指导,督促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规范发 放。第二十六条海南银保监局信州监管组负责对经办银行 监督指导工作。第二十七条经办银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 责任;负责将创业担保贷款各项数据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至金融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 将贴息贷款合同、借款和还款相关凭证,贴息凭证等资料纳 入档案管理;及时做好创业担俣贷款贴息工作相关报表的报 送工作,区分符合国家政策的贷款和省级、市级放宽政策的 贷款。第二十八条市小额

9、贷款担保中心负责对借款人资格、 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加强在保管理,严格常态化风险 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运营管理担保基金,按季度报送担 保基金运营管理和使用情况;会同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 款的回收工作。第二十九条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 局、人民银行信州市中心支行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机 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印发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创业担保 贷款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第三H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 政局、人民银行傅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10、施行,有效期三年。2021年5月印发的德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傍人 社发(2021) 25号)同时废止。-14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通过公平竞争、自主自愿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信州市 中心支行、海南银保监局信州监管组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 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城镇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 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 及中职院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 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

11、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 创业农民、网络商户、低收入家庭(脱贫检测户、相对稳定 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 劳动力。(二)有具体经营项目。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 重点支持对象范围。按照我省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 (2018-2025年)相关资格条件引进的人才同等享受创业 担保贷款政策。(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 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 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 保贷款:(一)从贷款申请时间起算,往前两年内新招用符合创 业担保贷款申请

12、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 数1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二)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 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 (2017)(国统字(2017) 213号)执行。参照统计上 大中小微企业办法(2017)(国统字2017) 213号)第 二条,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纳入小微企业范畴,申 请条件参照小微企业标准执行。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 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借他 人,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

13、本权益性 投资,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用于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第三章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六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 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 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根据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 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o符合条 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规模、经 营状况、前景、企业信用和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确定, 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贷款信用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借款个人、合伙创 业者和小微企业,在贷款结清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 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

14、次。第七条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当前期L P R+ 1 5 0 B P,并参照一年期LPR执行。第八条各经办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 不超过2年。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措施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免反担保。(一)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我市创业孵化基地推荐 的创业项目;(三)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四)银行征信良好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五)银行征信良好,所经营的项目经经办金融机构评 估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六)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借款者等特定群体;(

15、七)经经办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 户、农户。第十条除符合免反担保条件的以外,申请创业担保贷 款应按规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一种或多种结合的反 担保方式。(一)自然人信用反担保。我市行政辖区内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编在岗人员,以及在我市范围内拥 有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稳定职业、月工资 5 0 0 0元以上的就业人员,为借款申请人提供信用反担 保。(二)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土地、房产等。(三)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保 单、有价证券等。(四)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担保公司、有条件的创业孵 化基地、创业园区、农村合作社和企

16、业等提供反担保。(五)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认可的其他免反担保方式。第五章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属地原则,由借款人和借 款企业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银行负责对借款人的 征信信息以及其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尽职 调查,信州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核和 核准经办银行的调查结果,通过后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放款。 经办银行尽职调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信州市小额贷款担保 中心资格审核和核准调查结果并提供担保应在5个工作日 内,信州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后经办银行原则上在 5个工作日内放款,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 长。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应

17、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 人并说明原因。第十二条申请人须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申请人在 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社会联合征信系统 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经办银行不得受理其创业担保贷 款申请。第十三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傅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2 .居民身份证;3 .户口本;4 .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行业经营许可证(种养殖行业可免 提供);5 .人员类别相关证明(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 证、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等);6 .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不提供);7 .合伙经营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备案的机读档案,股东会议 决议

18、;8 .反担保措施(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的应提供相应的推荐 意见或证明材料);9 .经办银行需要的其它材料。(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货款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 料:1 .俯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2 .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行业经营许可证;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 .企业机读档案和企业章程;5 .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仅需提供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比例的人员证明);6 .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承诺书;7 .经办银行需要的其它材料。第六章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第十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 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19、第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 运行。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在该 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 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 90%以上的,本年可提高放大倍数到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20 倍。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原则上按各银行年度创业担保贷 款余额的比例分存各经办银行。第十六条 实行经办银行动态管理,鼓励引入竞争机制, 增加经办银行。对不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或年度 内无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取消经办银行资格。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代偿率=代位清偿总 额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达到5%,市小额贷款担

20、保中 心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当代偿率达到10%,经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银行联合审定后,经办银 行应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经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银行 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储州市中心支行批准后,再 恢复该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的年度代偿额超过基金的20%时,应停止市小额贷款担保中 心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其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并经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市小 额贷款担保中心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持续 补充机制,适时补充扩大担

21、保基金规模;担保基金专户产生 的存款利息,作为担保基金补充来源之一,纳入担保基金总 额。第七章创业担保贷款的代偿和核销第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的代偿。贷款到期后,借款人 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和市小额贷款担保 中心共同追索,追索期限为3个月。借款人不能清偿逾期 债务的,由反担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清偿义务。清偿的债务 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及全部逾期利息。个人贷款借款人和 反担保人经催告后仍不能归还的,由担保基金承担代偿金额 的80%,经办银行承担代偿金额的20%o具体由经办银行填 报傅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市小额 贷款担保中心审核,市人社局批准后,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

22、代偿后,经办银行、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继续追偿,共同诉 讼,通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借款人、反担保人的财产,直至 司法程序完成为止。追偿所得或处置抵(质)押物收入按代 偿比例用于补偿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的损失。小微企业贷款 由经办银行100%承担代偿责任。第十九条创业担保贷款的核销。逾期贷款经市小额贷 款担保中心联合经办银行履行追偿、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法院 提起诉讼并履行司法程序结束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市小 额贷款担保中心联合经办银行形成核销报告呈市财政、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傅州市中心支行审定后核销 坏账并做好账销案存。第八章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管理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计算。创业担保贷款财 政贴息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一)对本办法印发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 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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