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考研资料_船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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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海事大学 海商法争论生考试 海商法笔记 by Lilian其次章 船舶第一节 船舶概述 船舶的概念 P22船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船舶泛指水上运载工具,是指用人力,风力或机器推动的各类水上交通工具,具体的说,包括航行于江, 河,湖,海的一切船舶。狭义的船舶是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海商法第 3 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 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形态上:船舶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海船,是指具有海上航行力气并登记为海船的机动船和非机动船;海上移动式装置,是指具有航行力气,构造较 为简洁且具有某种独立功用的设施,如海上钻

2、井平台等用途上,仅限于商业目的的船舶,而不包括用于政府公务和军事目的。用于军事目的和执行公务不受海商法调整,军用/政府船舶投入了商业性运输依据商船对待,适用海商法 船舶构造:船舶是一个合成物,包括船体船壳,船机主机和辅机以及船舶属具船舶附属设备和器具,包括锚,锚链,救生艇,救生筏,索具,驾驶台设备,医疗器具,厨房用具。船舶属具应以船舶属具的名目为 准。船舶规模:不适用于 20 总吨以下的船舶,船舶吨位:载重吨船舶的载重力气,登记吨依据吨位丈量标准进展丈量得出的船舶内部容积,1 登记吨=2.83 立方米/100 立方英尺总登记吨船舶全部被遮挡的容积统计船舶保有量,计算造船费,保险费,收取吨位丈量

3、费;净登记吨,总登记吨扣除不能载运旅客和货物的容积后所剩下的有效空间计算船舶吨税,引水费,码头费,船舶代理费等费用 船舶的法律特征 P24 1,船舶是物,但在英美国家法系可作拟人化处理 2,船舶是不行分物,但在特定的场合可作例外处理3,船舶是动产,但可作为财产抵押的特别标的动产,能够移动,并且假设移动也不至于损坏其形态或影响其价值的物实际交付;不动产,性质上不能移动, 或虽可移动但会损坏其形态或影响其价值的物登记。1 船舶的种类 P25登记的形式:海船和非海船船舶的动力装置:机动船和非机动船。机动船,依靠自身动力航行蒸汽机船,内燃机船,核动力船;非机动船, 依靠风力和人力操作帆船,摇橹船船舶用

4、途:商业目的,政府公务,军事目的,其他专用船舶全部制的形式:国有,非国有船舶国籍: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中国籍:在我国登记并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外国籍:在国外登记并取得该外国国籍的船舶其次节 船舶全部权 船舶全部权的概念与内容 P27船舶全部权:船舶全部人依法对其船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全部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全部权的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全部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全部权。全部权的第一次产生:以不存在其他人的全部权为条件而取得的全部权;如建筑或者订购船舶或取得被弃船舶。 不依靠原全部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全部权:虽然有原来的全部权的存在,但的全部人取得该项财

5、产时,不 是依靠原全部人的意志,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该项财产的全部权;如对船舶的没收或者征用。继受取得:基于法律行为或者法律大事而从原全部人那里取得财产的全部权。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取得的向原全部人购置即二手船,承受赠与的船舶,保险人承受被保险人所委付的船舶;基于法律大事原全部人死亡,法定继承人继承船舶的全部权。海商法第 9 条规定,船舶全部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全部权的取得不应当完全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船舶全部权的转让 P30是指船舶全部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将船舶全部权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必需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 全部权

6、的消灭 1,船舶灭失:形态上的灭失2,船舶被转让3,保险委付:船舶发生保险事故,虽未到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是如对其修理或者救助,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救 助费用之和或二者之一将要超过船舶价值,即构成了推定全损,此时,船舶全部人船舶全部权船舶保险人船舶全部人获得全额保险赔款。4,船舶被放弃5,船舶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6,船舶被法院拍卖7,全部权主体的消灭 船舶全部权的登记 P31: 是指由国家的船舶登记机关依据该国的法律或法规,对该国国家,法人或自然人全部的船舶予以注册的法律行为。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 1994.6.2 公布,1995.1.1 施行3 种根本形式的船舶登记:船舶全部权登记,船舶抵押权

7、登记,光船租赁登记海商法第 9 条船舶登记条例第5 条规定船舶全部权的取得,转让或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登记条例第 2 条规定,须登记的船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宅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3,船舶登记机关过去为港务监视海事局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船舶全部权登记的程序和所需的文件 P31提出书面申请,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供给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全部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副 本。1,对购置的船舶进展登记:购置

8、发票/船舶买卖合同与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全部权登记 注销证明书,船舶未被抵押的证明文件/抵押权人同意将被抵押的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2,造船舶:已经竣工的造船舶船舶建筑合同和交接文件;建筑过程中的船舶只需船舶建筑合同;自造 自用的船舶足以证明其全部权取得的文件。 3,继承,赠与、依法拍卖,法院判决取得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全部权取得的证明文件。船舶登记机关审查,核实符合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 日内船舶全部人颁发船舶全部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薄中载明船舶的有关数据。船舶全部人当全部权被转移到国外,船舶灭失,船舶漂移并且自漂移之日起 12 个

9、月未申请打捞,船舶失踪已满 6 个月以及船舶被拆解时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的类型 P32: 1。严格登记制度 2.开放登记制度 3,半开放登记制度严格登记制度多半为进展中国家航运保护政策,我国属于严格登记制度的国家标准:1,本国船员在船员总数中必需占多数50%-100%2,船公司或者主要办事处要设在本国境内,公司大多数治理人员也必需是本国公民3,船公司资本中,本国资本要占50%以上50%-100%我国规定:船舶登记条例第 2 条规定,在我国申请船舶登记的人,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宅或主要营业所; 法人在我国境内有主要营业所;法人注册资本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低于50%;船舶登记条例

10、第 7 条规定,中国籍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当,需雇佣外国籍船员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开放登记制度便利旗船制度对船舶登记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船舶全部人只须缴纳确定的登记费用登记取得国籍,悬挂国旗航行 国家:巴拿马,巴哈马,洪都拉斯,利比里亚,塞浦路斯塞浦路斯,配备本国船员的数量不少于15% 优点:1,节约费用 2,灵敏性 3,享受船旗国的一些优待待遇缺点:1,船舶技术状况不良,此类船舶过多,不利于海上交通安全的治理 2,船舶与登记国之间的联系松散, 登记国对其实行知名无实的治理全部权/海事正义船舶的真实身份和地位很难确定半开放登记多为经济比较兴盛国家船员资源匮乏,吸引大量国外船员到本国的

11、船上工作船舶登记条件的规定宽松船舶登记的条件 P341986.2.7 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会议上通过了1986 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意义是,重申了1983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58 年日内瓦公海公约所确立的真正联系的原则,强调了船旗国有义务依据真正联系原则,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实行有效的管辖和把握。真正联系原则Principle of Genuine Link,是指登记的船舶与船旗国之间必需有事实上的联系。 1,“真正联系原则”的法律标准1.船员与船旗国的联系 2经营治理与船旗国的联系 3:船舶全部权与船旗国的联系2,实施“真正联系原则”的根本要求:真正联系原则是1986 年

12、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的核心内容船旗国通过立法能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行使有效的管辖和把握effective jurisdiction and control船旗国自行把握尺寸。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 P35 95A上海海事大学 海商法争论生考试 海商法笔记 by Lilian船舶抵押权mortgage of ship: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供给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的特征 P37 1,附属性:依附于债权而存在,债权的存在是抵押权存在的前提,抵押权是债权实现的担保2, 不行分性:与担保的债权之间严密联系。抵押物的全部

13、都是为了担保一个债权而存在的;债权的全部都是受一个抵押物所担保,即使债权被分割,船舶抵押权照旧为担保剩余的债权而存在。在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 获全部清偿以前,抵押权人可对被抵押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3,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效力可及于抵押船舶的替代物。标的毁损/灭失获得的赔偿替代物4,公示性:可供公众查询5,限定性:依法拍卖司法拍卖 抵押权的标的 1,营运中的船舶:已经完成法定登记手续,并已交付使用,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才能作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2,建筑中的船舶vessels under construction 在建船舶:已经开头建筑但尚未建成。 3,可以打捞的沉船:只要债权人同意我国海商法

14、规定,抵押人应对被抵押的船舶进展保险,抵押人未投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对其进展投保,保险 费由抵押人负担。 船舶抵押权的取得 P42是指因确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而获得船舶抵押权: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一船舶抵押权的原始取得船舶抵押权的原始取得的根本形式:对船舶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设定人通过确定的法律行为而创设抵押权在法国或者具有法国传统的一些国家强调抵押权的附属性抵押权的设定通过双方的行为抵押权人和债务 人或者物上保证人签订抵押合同来设定抵押权商定抵押权须在公证人二人面前,或者公证人 1 人与证人 2 人前进展公证。在德国或者具有德国传统的一些国家不强调抵押权的附属性双方当事人以抵押合同的方式设定抵押权

15、,也可 以由抵押物的全部人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我国:强调抵押权的附属性双方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海商法规定: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通过订立合同确定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 间的法律关系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生效的条件必需签订书5 上海海事大学 海商法争论生考试 海商法笔记 by Lilian面合同,已经生效的抵押合同,一方毁约,另一方可以诉诸法律船舶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船舶设定抵押权的主体资格:海商法规定,只有船舶全部人或者经船舶全部人授权的人才有资格对船舶进展抵押。假设船舶是几个

16、人共有, 必需取得 2/3 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另有商定都除外。共有人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后船舶共有权发生分割原抵押权不消灭海商法与担保法关于船舶抵押权规定的关系:海商法,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签订,抵押权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登记对抗主义担保法,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主义依笔者之见,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权规定应当优先适用1,海商法中是个特定概念,2,对船舶规定做了明确的定义担保法关于船舶抵押权规定内河船和20 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二船舶抵押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确定的法律行为而获得已经存在的抵押权,3 种形式:继承,承受,受让 抵押权的转移 P44海商法,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

17、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在船舶设定抵 押权以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擅自转让给他人。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法律所规定的缘由抵押权人的权利消灭,如债务清偿,债权和债务的抵销,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混淆,债务被 免除,被抵押船舶灭失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挨次 1,不同日期登记按登记挨次依次受偿2,同日登记不分先后,按同一挨次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P45是指海事恳求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全部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恳求,对产生该海事恳求的6船舶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1,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恳求工程的

18、债权人,可以通过扣押债务人的船舶来实现自己的海事恳求;2, 在对被扣押的船舶进展拍卖之后,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恳求权人可以排在一般债权人的前面,对拍卖所得的价 款优先受偿。权利的标的:发生该项海事恳求的当事船舶,不包括船舶全部人的其他财产。优先制度确立的意义:1,鼓舞人们对航海事业的支持 2,保护海事恳求权人的利益。罗马法时代,查士丁尼安法令集合digest of Justinian规定了 4 种优先权:1 为航海所进展的贷款,2 为造船,买船或者装备船舶所供给的贷款 ,3 为修船或向船员供给供给品而支付的费用,4 为支付运费而借贷的资金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P46普遍认为船舶优先权属于物权的范畴

19、 船舶优先权的特征P47 从物权特征的角度1,法定性:依据法律而产生效力1权利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而不是当事人的协议2此权利非法定缘由不能消退2 依附性:依附于海上财产而存在3 隐秘性:无须公示即可产生效力,无须向行政机关登记即可产生,并且隐秘的,无条件的依附于海上财产。当 船舶被转让给另一个可能不知道该船附有船舶优先权的人时,优先权也依附于该船之上 4,粘着性:一产生就依附于船舶之上,非经法院拍卖或者权利人的懈怠而不能消灭。不管船舶全部权几经转让, 都不消灭。 5,灵敏性:不以对船舶的占有为条件,一开头不占有,直到行使对物诉讼时,才通过法院对船舶进展占有。海 事恳求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地点提前

20、诉讼。择地行诉 forum shopping 船舶优先权的客体 P49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所担当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船舶+附属利益待定附属利益accessories,附属于当事船舶的预期所得。船舶被人损坏所应得的赔偿;发生共同海损时,货方向其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船方在产生优先权的航次终了前因向他人供给海难救助效劳所应得到的救助酬劳不包括船员应得的局部;他人损害船舶而应向船方赔偿的运费损失。附属利益船舶优先权的标的的替代物,当船舶灭失或缺乏以抵偿优先权人所受损失,允许以船舶的附属利益作 为替代物,使优先权人能够受偿。 受优先权担保的海事恳求工程P501,船员工资,其他劳动酬劳,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恳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恳求4,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恳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恳求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挨次 P53 1,优先保护船员利益 2,保护国家税费的征收3,因人身伤亡引起的赔偿恳求优先于财产损害受偿4,侵权之债优先于违约之债5,按法定挨次依次受偿6,同一挨次的船舶优先权不分先后同时受偿7,对其他债权的实现起到制约作用的海事恳求优先受偿8,因行使优先权而产生的费用先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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