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质量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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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质量协会章程(2021年8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广州市质量协会,简称广州质协。英文译名 GUANGZHOU ASSOCIATION FOR QUALITY,缩写:GZAQO第二条.本会是由广州地区致力于质量事业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 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企业,团结广大质量工作者;组织 开展质量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以服务立会,为 组织和个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

2、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 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 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 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 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 议题。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 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

3、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 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如因特殊 情况需由副会长或选任制秘书长担任的,需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 担任。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 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有关单位推荐和民主协 商选举产生。第三十九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

4、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社会信用良好;(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A)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四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主持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任命副秘书长和各主要机构负责人,并向理事会报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

5、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 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 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第四十三条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K适用 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 务理事会决定;(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七)拟订年度财务预

6、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A)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 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本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 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本会

7、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 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 作和提出建议;(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 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议每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 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可

8、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 开。第四十七条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 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 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 报告。第四十八条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 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

9、员 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 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 处等。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 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 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 通过并形成决议。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 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 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六章资产管理及使

10、用原则第五十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一)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利息;(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六)其它合法收入等。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如下:(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二)副会长、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三)理事、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

11、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 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 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 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

12、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 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 督和会计监督。第五十七条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 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 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 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 保。第五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 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 人员的调动和

13、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五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 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六十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 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 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 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

1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 正、补充。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 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二条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 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

15、告义务。第六十四条本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 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 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 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 程(或章程摘要)、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 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三)本会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 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社会组织信息

16、网上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 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 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八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完成注

17、销登记后即为终止。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 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4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 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 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七十二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 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

18、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 向政府部门提供质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的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 接受政府的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二)根据国家质量工作方针,组织开展质量宣传活动,大力普及质量 知识,提高全民的质量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质量的氛围。(三)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和多种形式的质量法规、质量管理、质量技术、 质量认证、质量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质量专门人才。(四)加强与国内外质量组织和质量工作者的联系,组织开展质量理论、 技术、方法的研究、交流和技术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质量技术和质量管 理成果,举办国际、区域性质量会议,推广先进的质量理论、技术和方法。

19、(五)大力推广卓越绩效评价标准等国家或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 开展各种形式的质量推进和表彰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 配合政府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指导企业争创质量奖。(六)指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推动企业的自主创新, 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七)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组织社会调查和用户评价,弘扬优质 产品,抵制伪劣产品,促进质量安全保障;接受用户和群众投诉,维护用 户和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八)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九)编辑出版质量刊物,宣传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 现代质量科学技术和质量文化;推广有关质

20、量方面的研究成果;为广大会 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质量理论和实践的交流平台。(十)按本会发展需要,举办以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的经济实体。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 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 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 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

21、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 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党建工作第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 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 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 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 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

22、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 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章第十三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各类型企 业和事业单位,依法登记的广州市各区及行业、基层的质量组织,有加入 本会意愿并自愿申请。(二)个人会员:凡热心于质量科学研究并取得成绩或从事质量工作具 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自愿申请。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

23、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 员证;第十六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 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 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取得本会提供的资料,参加本会组 织的各类活动和参加国内外交流考察的活动权;(三)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有自愿入会或退会的自由权。(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 等知情权;(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八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24、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 年不交纳会费或多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 失的;(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第二十一条 非理(

25、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 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 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

26、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 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第二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五)在理事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本会负责 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载明; 行业协会、异地商会负责人

27、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 和罢免。(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A)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的除 外)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 议;(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全体会员(或会 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 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前

28、将书面 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九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大 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 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且为奇数。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 间最长一

29、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 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 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 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五)在理事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制

30、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 工作;(八)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 更和终止;(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免;(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 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 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 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 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 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 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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