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统计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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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统计管理条例 当前,统计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统计需求不断增加。下文是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精确、刚好和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供应统计资料和统计询问看法,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法精确、刚好、全面地供应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照实供

2、应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须要的资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统计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依据统计任务的须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统计任务的须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据统计任务的须要,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第五条统计主管部门在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可以实行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统计执法检查或者统计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

3、员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对可能灭失、转移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统计检查中须要查询或者要求改正的问题,可以向统计调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统计检查建议书。 第六条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并刚好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被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对统计主管部门提出的检查看法不按期整改的,根据拒报论处。 第七条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精确、刚好、全面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行使权利,受法律爱护,有权拒

4、绝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第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供应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假如发觉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九条统计队伍应当保持基本稳定。统计人员变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需支配能够担当相应统计任务的人员接替,并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统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

5、专业职称的统计人员、乡、镇统计员的变动,应当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扬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基本任务等学问;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学问和统计法律学问培训;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保证数据的平安、完整。 第十一条地方统计调查安排及方案,由统计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中重大的调查安排及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部门统计调查安排由部门制定,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统计主管部门对报送审批的统计调查安排,应当在收到之

6、日起10日内批复。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限制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统计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统计调查安排及方案,认为其必要性或者可行性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停止或者暂停执行的建议;认为其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与统计标准相抵触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废止。 第十五条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需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备案或者批准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未标明上述法定标记的统计调查表,视为非法报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隐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不得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7、。 第十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由省统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建立基本统计单位备案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到当地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个体工商户的基本状况由所在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统一填报;有条件的,也可以干脆由统计主管部门进行统计登记。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统计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专业统计资料和与国民经济核算有关的会计等资料。部门、单位供应的统计资料,必需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部门、单位印章后上报。 统计资料报出后,如发觉有错误,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受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和订正

8、。 其次十条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刚好发布统计公报及相关统计资料。其中,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状况的重要统计数据的审定和公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部门公开发布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同级统计主管部门有关统计资料核对一样。 新闻单位在报道有关重要统计数据前,应当经统计主管部门核定。 公布统计资料必需注明供应统计资料的单位名称。 其次十一条建立国内生产总值及相关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制度。 本条前款所称主要统计数据是指对核算国内生产总值有重大影响的数据。详细书目由省统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公布。 各地国内生产总值,经上一级统计主管部门审核、评估认可

9、后,方可对外公布和正式运用。 其次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和预期经济目标时,应当听取统计主管部门的看法和建议。 统计主管部门发觉本地主要统计数据与原定发展目标有较大差异,或者有可能出现趋势性偏差时,应当刚好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其次十三条属于国家隐私的统计资料,必需标明密级;属于工作隐私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内部字样。隐私统计资料的运用,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 其次十四条统计主管部门必需做好统计信息询问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科技等统计信息

10、为社会公众服务。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进行统计调查所取得的统计资料,统计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领导机关及政府各部门供应。 各部门在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托付统计主管部门进行的其他统计,应当供应必要的保障经费。 其次十五条统计调查人员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统计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统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证件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检查。 其次十六条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调查管理、执法检查、错案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统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统计调查、供应统计服务、开展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廉洁自律、依法行

11、政、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贿、受贿或者以权谋私; (二)扩大收费、罚款范围,提高收费、罚款标准; (三)收费、罚款不给有效、足额票据; (四)拒绝供应合理服务; (五)强制供应有偿服务;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其次十七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其次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赐予表彰或者嘉奖。 其次十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负责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指责;情节较重的,依法赐

12、予行政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以集体确定的形式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比照前款规定惩罚。 统计人员参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统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指责,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晋升职务或者获得经济利益的,由统计主管部门提请作出相应确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撤销晋升的职务和追缴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对干脆责任人员及其

13、负责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指责;情节较重的,可以对干脆责任人员及其负责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统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峻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干脆责任人员及其负责人分别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14、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隐私或者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有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惩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指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较重的,对干脆责任人员及其负责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或者未在统计调查表上标明法定标记的; (二)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三)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商业隐私的。 第三十六条统计主管部门在作出对单位1万元以上,对个人、个体工商户2000元以上罚款确

15、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 统计工作人员违反其次十六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赐予指责教化,情节严峻的,赐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赐予行政处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在接到处分建议的30日内将处理状况告知统计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11018年5月14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统计管理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统计工作的职能 统计要达到相识社会的目的,不仅须要科学的方法,而且须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因此统计兼有信息、询问、监督三

16、种职能。 信息职能是统计部门依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灵敏、系统的采集、处理、传输、贮存和供应大量的以数据描述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经济信息。 询问职能指利用已经驾驭的丰富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化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探讨,为科学决策和管理供应各种可供选择的询问建议与对策方案。 监督职能指依据统计调查和分析,刚好、精确地从总体上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并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国民经济根据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这三种职能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统计信息职能是保证询问和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基础;统计询问职能是统计薪资职能的持续和深化;而统计监督职能则是信息、询问职能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并促进统计信息和询问职能的优化。 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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