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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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237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2217号)及中共随州市委、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随发20222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发20224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改革目标。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

2、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清产核资、成员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和收益分配为主要内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和继承权能,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二)基本原则。坚守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坚持执行法律和政策不动摇,防

3、止集体资产流失,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尊重民意。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农民群众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把公正、公平、公开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改革的各个阶段和每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民主协商解决改革中的矛盾问题。维护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正当利益,尤其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广大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受益者。因地制宜。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有序推进。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实行“一村一策”

4、。稳步推进。既鼓励大胆实践、大胆探索,又要注重防控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三)改革范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界限范围,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改革的资产范围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二、实施阶段2022年,全办全面启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基本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建立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制度。到2022年,全办基本完

5、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产权制度,集体经济总量实现明显增长,财产性收入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得到显著提高。三、内容和程序(一)制定方案。各村(社区)要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操作性强的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本村(社区)的改革目标、改革任务、保障措施和工作进度,具体负责本村(社区)改革工作。制定的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实施方案报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所)备案。(二)清产核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成由办事处农

6、经管理工作人员、村干部、财务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指标,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账内、账外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重点清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和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清产核资阶段,要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

7、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形成专题报告,报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所)备案。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并将数据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服务平台。(三)产权界定。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8、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四)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确需评估或群众有要求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办事处要组织财政所人员、村“两委”干部、清产核资工作组成员及村民代表组成评估小组,负责开展资产评估具体工作。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村组,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时点应当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点保持一致。资产评估完成后,要按照权属关系,出具评估小组签字的评估报告,并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五)成员确认。根据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依

9、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指导意见。各村(社区)要结合指导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要根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和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对村民、婚嫁妇女、新生人口、现役军人、大中专学生、收养人员和服刑人员等群体的成员身份进行确认,并张榜公布。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侵害。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

10、人侵犯少数人权益,要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对经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报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六)资产处置。经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后的村(社区),要对确认的集体净资产进行处置。对于不可转化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参与折股量化,重点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对于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暂时没有

11、经营性资产的村(社区),可以先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量化系数,待经营性资产达到一定数量后再进行资产量化。 (七)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等,占总股份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含30%)以内。已实行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无遗留问题的村,原则上不设集体股。成员股中可以设置基本股、农(劳)龄股等。股权种类、配股对象、各股权重等应按照集体净资产总额,考虑人口、土地、劳龄等要素合理设置,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予以公示。(八)股权

12、管理。农民集体资产股份要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由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以户为单位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股权登记簿,报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要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等录入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信息服务平台。股权证书和股权登记簿文本格式由省级农业(经管)部门统一制定。稳步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逐步探索建立股权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权继承办法。(九)组织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管

13、理、运营和维护的职能。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合作社),未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统一称为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合作社)。合作社要制定组织章程,建立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董事(理事)会和监事会,每届任期均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股东(成员)大会为合作社的权利机构,所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股东(成员)大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股东(成员)同意后方可通过。董(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日常工作机构,一般由57人组成,设董(理)事长1人,董(理)事若干人,其候选人采取民主推荐和组织提名相结合的办法产生,获得股东(成员)三分之二赞成票数方可当选。董(理)事长是合

14、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必须有2名以上普通股东代表,其成员不得与董(理)事会成员交叉任职,不得是合作社的财务人员,选举产生方式与董(理)事会相同。(十)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组织章程建立收益分配制度,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收益分配的范围、依据、顺序、比例和程序,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所)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要对提取比例、性质、用途等作出具体规定。改制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按其成员拥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实行

15、同股同利。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较少,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不分配,收益结转下年。(十一)资产监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和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财务收入预算、开支审批、现金管理、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健全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抓好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记账服务。(十二)资产运营。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

16、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市场经济主体,可通过独立经营、承包、租赁、参股、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要立足自身资产、资源、区位和其它条件,因地制宜选择适合的发展路径和经营方式。要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方式防控经营风险,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和债务规模。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重大工作任务,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要亲自挂帅,统筹推进改革工作。要保障工作经费,稳定人员队伍,整合各类资源,强化工作协同,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确保改革各项措施和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17、。要定期研究问题,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改革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问题要及时报告。(二)分类推进改革。办事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村(社区)集体资产类型和存量,选择不同的改革方向。对有经营性资产较大的村,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经营性资产较少或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在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劳龄登记的基础上,组建经济合作社。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较大的村,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三)规范产权交易。在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前提下,依托办事处、村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

18、易中心,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政策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产权交易规则和内部监督工作机制,扶持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四)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标语、横幅、公开信和新媒体等形式,把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手段和要求宣传到位,讲清政策,夯实推进改革的群众基础。办事处农经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干部、业务骨干等的政策和业务培训,确保改革政策执行不走样。 (五)调处矛盾纠纷。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依法稳妥化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办事处、村两级调解组织作用,

19、在坚持法律政策的前提下,更多运用民主协商和调解手段,依法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民特别是妇女权益,做到矛盾不出村,纠纷不出镇,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六)加强档案管理。健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改革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和影像资料及时、完整、系统整理归档,作为记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个进程和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需要报备的有关文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七)严格考核评估。建立改革台账和改革信息统计报送机制。改革信息和总结材料报送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不定期开展督导抽查。各驻村干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八)做好总结验收。及时总结提炼改革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于具备推广条件的成熟经验,要尽快制定推广措施,对改革中反映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科学研判,尽快解决问题。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各村(社区)要及时进行自查评估,办事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将组织考核验收。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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