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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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堤防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堤防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3级(含)以上堤防的运行管理。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流域内堤防运 行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辖区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 督。第四条堤防运行管理应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责任人。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

2、内堤防安全负 监督责任,堤防主管部门对直属堤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堤防管理单位对堤防安全负直接 责任。第五条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其直属堤防的主管部门。堤防主管部门对其直属堤防实施监督管理,协调落实堤防安全责任人,明确负责堤 防管理的单位、机构和人员,协调落实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组织指导堤防管 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第四十七条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涉 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 在汛前完成施工,将堤防恢复至原状,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确有困难 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单 位和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四十九条堤防管理单位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 内容、要求、责任等,并强化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 运行。第五十条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穿(跨)堤建筑物堤段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害 堤防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穿(跨”是建筑物管理单位进行处理。第五十一条

4、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在相关堤段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定期开展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现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问 题,应立即通报堤防管理单位,及时进行处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堤防运行 管理的监督职责,制定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反馈检 查情况,明确整改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积极运用遥感卫 星、无人机、无人船、监测站网、在线业务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精准、动态、 连续的现场检查和在线巡查,不断提升监管水平。第五十四条

5、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程实体情况。堤身、护堤地、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穿(跨) 堤建筑物、生物防护及管理设施等工程设施设备完好情况;(二)安全管理情况。堤防信息登记、安全评价情况,险工险段管理情况,安全生 产管理情况,防汛管理和应急处置情况,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管理和保护范 围内水事活动监督情况;(三)运行管护情况。堤防检查监测、维修养护等运行管护工作落实情况,穿(跨) 堤建筑物管理情况,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情况;(四)管理保障情况。堤防防汛安全运行责任制落实情况,堤防管理主体责任落 实情况,是否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及使 用

6、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第五十五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 改,按整改要求和时限全面整改到位。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影响到工程安全 运行的,应制定并落实限制运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第九章附则第五十六条4级(含)以下堤防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理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落实安全运 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组织指导制定安全生产和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预案演练; 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组织堤防信息登记,组织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和信 息化

7、建设。第六条堤防管理单位是堤防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 工作。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堤防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保障措施,规范开展检 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运行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保障第七条堤防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堤防管理单位、 机构和人员。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堤防运行管理岗位 及职责,将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向专业化 社会力量购买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场,加强行业监管,

8、推动建立竞争开放、公平有序的运行管护市场体系,推进专业化运行管护。第八条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堤防所需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应按照隶属关 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经营性任务的堤防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在其经营 收入中计提。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人员机构和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堤防主管部门应审核后按 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正常 开展。第九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明确堤防管理 事项,确定管理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科学定岗定员,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严格开展考 核评价。第十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运行管理信

9、息化建设,加强 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应用,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第十一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制 定涵盖岗位职责、检查监测、维修养护、设备操作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穿(跨) 堤建筑物管理、教育培训I、档案管理等内容的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关键岗位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第十二条堤防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I。运行管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I,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特 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接受培训I。第十三条堤防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档案管理人

10、员,及时 收集整理堤防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涉 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保证档案安全。第十四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总结年度堤防运行管理情况,分析工程安全状况,提出 下一年度运行管理建议,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堤防主管部门。第三章检查监测第十五条堤防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监测工作,监视并掌握水情、河势、 设施设备性能、运行性态和变化趋势,查找存在的隐患、缺陷和损坏,发现异常现象, 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堤防正常运行和安全。第十六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 括检查的内容、频次、时间、方式、结果处理等,按

11、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做好检 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料。第十七条对堤身、护堤地、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穿(跨)堤建筑物 影响范围、防汛抢险设施、生物防护及管理设施等,堤防管理单位应进行符合频次要求 的经常检查,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汛期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 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实施巡堤查险,针对警戒水位(流量)、 保证水位(流量),分级启动响应措施,细化巡堤查险要求。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 管堤防,堤防管理单位要积极对接地方人民政府细化巡堤查险责任、健全巡堤查险机制, 组织专业队伍参加巡

12、堤查险,并做好技术指导。第十八条每年汛前、汛后以及当汛期发生洪水漫滩、偎堤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凌 汛期河面出现淌凌、岸冰或封河、开河时,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 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查阅分析经常检查与监测、运行维护等技术资料,编制定期检查 报告。第十九条遭遇地震、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出现超标准洪水等非常运用情况, 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险情事故,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 人员或有关单位进行特别检查,编制特别检查报告。第二十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运行需要,组织开展堤防隐患探测和根石 探测等专项检查工作,编制专项检查报告。第二十一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设

13、计和安全运行需要,在重点部位合理设置 临河水位(潮位)、堤顶沉降等监测项目,并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记录。第二十二条堤防管理单位应保持检查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每年对检查监 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编写年度检查监测分析报告,并报堤防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维修养护第二十三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做好堤 防维修养护工作,保持工程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管理范围环境整洁。第二十四条堤防养护是为保证工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保养和防护,及时 处理局部、表面的缺陷。堤防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养护项目、内容、方法、 时间和频次,组织编制年度养护计划。第二十五条堤防维修

14、是工程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性能下降以致失效时,为恢复设 计使用功能而采取的修补处理措施。堤防管理单位应在检查监测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工程设备设施存在缺陷或损坏,组 织编制维修方案,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维修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 设计。第二十六条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年度养护计划和维修方案(或设计文件)中,明确 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进度安排、质量要求、经费预算以及验收评价等 内容,报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维修养护实施过程中,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验 收程序。重大维修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第二十八条实行管养分离的堤防和对外委托的项目,堤

15、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 门应择优选择专业队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包括项 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标准、进度要求、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等内 容,依据合同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第二十九条堤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年度维修养护任务 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第五章防汛管理第三十条汛期应根据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落实堤防防汛组织体系、防汛 责任以及防汛工作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灾害的方案预案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巡堤查险、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应急抢险等工作预 案和措施。第三十一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

16、加强与应急、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 和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实预报、 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建立健全汛情、险情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第三十二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和有关规定,储备 或代储必要防汛物资,建立防汛物资使用管理台账,明确防汛物资调运流程。第三十三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组织防汛检查,及时消除 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类隐患,对穿堤涵闸、泵站启闭设备、备用电源等关键设备进行试运 行,确保工程状态正常,电源安全可靠,通讯设备稳定,防汛道路通畅。第三十四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可能出现的险情,制定 险

17、情处置方案。会同或配合应急部门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审批。根据预案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涉及群众和保护对象安全的,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衔接,险情 发生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影响堤防安全度汛的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改(扩)建等项目,应在 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 方案应报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三十六条堤防管理单位应落实汛期岗位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 及时掌握水文、气象预报,特

18、别是洪水预报情况,及时准确执行调度指令;加强检查监 测,随时掌握工程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影响工程安全的险情,及时组织险情处置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根据险情发展,按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抢险。第六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建成运行的堤防应按规定进行堤防信息登记,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全 国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填报登记信息,堤防主管部门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 记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变更登记事项。第三十八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堤防安全评价工作,对险工 险段等重要堤段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九条堤防堤线布置、堤型以及堤防工程结构等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 堤防

19、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依据防洪规划进行改(扩)建论证及设计,按照有关规 定报批后实施。第四十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堤防险工险段管理,常态化开展隐 患排查整治,落实管理措施,逐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建立管理台账,落实问题销号制 度。第四十一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落 实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开展 安全生产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职业健 康。第四十二条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遭遇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0、组织应对,防止事态扩大, 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堤顶道路和上堤道路是堤防管理和防汛抢险的专用道路,原则上不得 作为社会交通通道。已作为社会交通通道的,堤防主管部门应商交通主管部门限制交通 流量。在防汛抢险以及因雨雪造成道路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无关车 辆通行。第四十四条确需利用堤顶或就台兼做公路的,应经充分论证后,报有审批权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确兼做公路堤防及相关设施的管护主体、责任和维修养护经费来 源,并按相关要求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识。确需利用堤顶或俄台兼做公路而当地已取消有关行政许可的,堤防管理单位应督促 公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性论证,提出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公路工程开工前将相 关设计文件报堤防管理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 作,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工程适当位置设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 示等内容的标识标牌,在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设置界桩,在堤顶沿线设置里程桩。第四十六条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堤防管理和保 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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