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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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文件青建发2009101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规范市政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科学评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附件:1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

2、理办法2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3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规定二九年七月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管理 通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2日印发附件1: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市政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市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工

3、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监理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进行日常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

4、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内部管理、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一)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及项目总监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安全报监等手续办理情况。(三)现场安全监理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

5、况:包括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持证上岗情况。(五)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包括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等。(六)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等。(七)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中标项目总监及人员不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六条 市政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七条 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

6、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监理企业考核第九条 监理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的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一)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7、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7分、5分、3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被国家、省、市级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或同级相关行业协会评为优质工程的,分别加6分、4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省、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被国家、省、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4分、3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三)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

8、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四)本市企业在外埠市场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1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2分(

9、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每次减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一)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串通作弊的;(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三)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的;(四)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六)存在挂靠或出卖资质行为的; (七)同体监理的;(八)外地入青监理企业无固定办公场所,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

10、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一)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二)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三)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或压低监理取费标准的;(四)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元的安全事故的;(六)企业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一

11、)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安全事故的;(二)发生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的;(三)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四)被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五)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六)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项目监理机构无相应考核管理制度,缺乏监督管理措施,对监理机构周检、月检、季检不到位,无定期巡检巡视纪录资料的;(七)企业未按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配备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

12、扣0.2分:(一)企业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纳劳动保险的;(二)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三)总监、总监代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四)未执行监理业务或监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未发现的,或发现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的,或施工企业不整改未及时报告的,或被主管部门停工的;(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总监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七)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现象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八)所配备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九

13、)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安全事故的;(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3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一)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二)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的;(三)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低于60%,或专业不配套的;(四)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五)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分:(一)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变

14、更手续的;(二)监理人员调出后,无故扣压证件的;(三)监理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四)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五)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六)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的;(七)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八)现场未留置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的,未留置监理人员劳动保险清单的,或退休返聘人员未出示退休证的;(九)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十

15、)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监理业务月报表,分支机构监理业务、人员组成情况季报表、项目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季报表的。(十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十二)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与中标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十三)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十四)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的;(十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六条 对加减分项目随时进行记录,每年末累计一次,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出5分,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加0.3分。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在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

16、扶持。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考试。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考试;公开招投标时建议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属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60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建议资质审批部门按规定给予暂停半年至两年承接监理业务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证书等处理。第四章 项目总监考核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须重点履行以下职责:(一)主

17、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并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或报告;(三)审查施工总、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分包合同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定情况;(四)对工程分包款拨付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有效监控;(五)积极协调化解施工现场发生的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的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六)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并监督组织实施;(七)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提出监理意见;(八)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

18、量进行把关,认真核查施工资料,确保资料真实、齐全、有效;(九)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隐患不整改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十)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周检和阶段性安全评价;(十一)按规定组织监理机构人员实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并做好记录;(十二)其他应重点履行的职责。第十九条 项目总监在考核前二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奖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一)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省、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被国

19、家、省、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三)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

20、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四)本市项目总监在外埠市场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1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2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第二十条 项目总监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注册证书的,建议注册管理部门按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本市项目总监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外地入青项目总监,依法清出青岛市政工程施工市场。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每次减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

21、时每次扣3分:(一)出让或转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执业手册,或超越项目总监资格承担监理任务的;(二)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三)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不及格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分:(一)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二)经查实项目总监未到岗到位或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三)未执行监理业务或监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四)因未履行职责,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安全监督部门停工的;(五

22、)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六)对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未进行审查的;(七)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八)对现场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未签定劳动合同、无证上岗等问题检查不到位或不制止的;(九)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队伍的;(十一)被市级以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十二)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死亡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安全事故的;(十三)有其

23、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二)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三)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提出监理意见的,或监理意见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四)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安全事故的;(五)对不合格建材等把关不严,应用到工程上的;(六)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

24、查把关的;(七)未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检查方式监理的;(八)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专业、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九)现场监理人员未按中标标书全部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十)现场监理机构中返聘人员数量超过三分之一的;(十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十二)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十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每次投标时扣0.2分:(一)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未取得执业手册即上岗的;(二)现场监理人员执业不规范,监理日志记录不翔实,工程资料不齐全,归档混乱的;(三

25、)未按规定使用监理行业统一表格的;(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未及时审查或审查不认真的;(五)未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六)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或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执行的;(七)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力或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八)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统一;(九)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十)现场未留置加盖单位公章的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复印件,未留置监理人员缴纳劳动保险清单及退休返聘的未出示退休证的

26、;(十一)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十二)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备案的。(十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所持执业手册等从业资格证件非本单位的;(十四)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十五)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安全事故的;(十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对加减分项目随时进行记录,每年累计一次,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出5分,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加0.3分。第二十六条 项目总监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资质升级时优先考虑。项目总监年度累计考核得分

27、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须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本地项目总监须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外地入青项目总监,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向社会通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项目总监资格审批部门,同时建议项目总监资格审批部门按规定撤销其执业资格。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第二十七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实施考核扣分时,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未履行职责的,扣减相应分数。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实施

28、考核扣分时,应提供扣分文书。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提供扣分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条 违规扣分与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在进入本市监理市政工程前各项加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附件2: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

29、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海河坝、涵洞、地下通道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及中央驻青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市政工程

30、项目经理的考核;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进行日常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市政施工企业法

31、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四)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

32、监督执行;(八)审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九)审查进场工人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工人进行教育; (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一)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十三)严格执行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定,保证文明安全施工;(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十五)负责市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

33、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十七)其他相关职责。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第七条 项目经理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第八条 项目经理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第九条 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条 项目经理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一个月内,通

34、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项目经理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项目经理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施工企业名称与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名称必须相符。第十三条 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专人代理项目经理职责。第十

35、四条 外地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进入本市执业的,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经理考核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复查、评优联动。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十七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 投标报名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企业项目经理一年

36、内二次不参加开标会的,由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在投标资格预审和综合评标“企业市场行为”分值栏中予以扣分。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员对所监督工程现场项目经理应认真核对其在岗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在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除按照本办法考核扣分外,并对该项目经理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若一个工程项目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累计二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考核扣40分。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并建议项目经理资格审批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暂停一年至两年执业资格

37、等处理:(一)同时挂靠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投标、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出卖、出借项目注册建造师证书,或超越注册建造师资质承接施工任务的;(三)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四)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六)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七)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八)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九)属外地入青市政业企

38、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或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十)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1分:(一)未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四)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五)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

39、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六)深基坑、脚手架、大型模板工程、地下暗挖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七)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八)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九)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十)因施工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死亡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安全事故的;(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0.5分:(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

40、的;(二)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安全事故的;(三)接到安全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四)被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五)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六)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七)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十)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十一)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

41、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十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的;(十三)大型机械设备装拆无经审批专项方案的,或装拆未按规定做好监控和管理的,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十四)未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或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记录的,或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十五)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每次投标时扣0.2分:(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二)因存在工程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三)不

42、及时贯彻落实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部署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六)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八)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十)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十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十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十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十四)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十五)未进行危险源识

43、别、评价或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的;(十六)未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或无劳防用品发放记录的;(十七)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十八)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安全事故的;(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前二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行业协会表彰

44、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其他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5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省、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三)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

45、;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五)项目经理在组织应对本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二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

46、0分、25分,二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二年内招投标加0.5分。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5分,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项目经理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本市项目经理须按规定接受全脱产专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属外地入青项目经理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向社会通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项目经理资格审批部门同时建议项目经理资格审批部门按规定撤销其执业资格。第五章考核扣分的执行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提供扣分文书。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或所在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提供扣分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八条 违规扣分与对项目经理违规行为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在进入本市承揽市政工程前各项加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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