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能动与法院处理环境纠纷案件的相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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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能动与法院处理环境纠纷案件的相关问题于齐敏(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 341000)摘要:在现今中国的司法现状下,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存在较多的问题,法院在处理环境纠纷案件时理性的发挥司法能动性,保障司法公正高效。关键词: 法院 司法能动 环境纠纷正如恩格斯所言:人类在不断的向大自然获取利益时,也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近年来有关环境纠纷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纠纷是处理环境纠纷案件的一个关键途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以解决环境纠纷问题,随着环境诉讼在全国范围逐步展开,有些地区还建立了环保法庭。但是

2、,在现今中国的司法现状下,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存在较多的问题。笔者在分析司法能动主义这一理论基础上,结合当今我国环境纠纷导致的环境侵权的司法救济存在的问题,对法院的司法能动与环境纠纷案件的处理的关系展开讨论,并提出完善环境司法救济的基本对策。一、司法能动(一)何谓司法能动一般认为,司法能动的实践渊源于美国修改宪法的严格程序限制,最早发端于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首创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此案件的案件事实是威廉马伯利(William Marbury)被即将卸任的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为太平绅士。参议院亦于1801年批准了这项任命。但是,由于官僚的疏忽,时任国务卿的马歇尔(John Marshall)并未

3、将正式的委任状投递给马伯利。继任的总统托马斯杰佛逊指令其国务卿麦迪逊不可将委任状投递给马伯利,因为他是由联邦党员,而非共和党员,执政时任命的。马伯利依据国会于1789年颁布的司法法案在美国最高法院一审起诉麦迪逊,要求最高法院颁布训令状,指令麦迪逊将委任状投递给他。从司法角度来看,本案堪称法律史上最伟大的判例。它在美国宪法史上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奠定了近代司法权真正的权威,在全世界范围而言,这个判例也是开创违宪审查的先河。在经历了两百多年和全世界70多个国家的效法的时空检验后,这个案例被证明具有伟大的意义推动,推动了美国的司法能动进程。对于中国的司法能动有的学者主张是舶来品,有的学者认为是本土资

4、源,学者们纷纷撰文阐述自己的观点。无论怎样的观点,我们应该结合中国实际把握“司法能动”的内涵。关于“司法能动”的含义,布莱克法律词典的界定是:“司法能动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Black,henry Campbell,Black Law Dicitionary(6th ed.)West P

5、ublish Co. ,1999,p.847. 美国学者沃尔夫认为:“所谓司法能动,又可称之为司法积极主义,其基本宗旨就是法官应该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并且要广泛地利用它们的权力,尤其是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版社,2004:3. 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哲学,它促使法官为了推动新的进步的社会政策偏离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 ,这些新的进步的社会政策经常与人们期待的上诉法官所受到的限制不一致;司法能动主义的共同标志是法官更多地把自己看做社会工程师而不是单纯适用规则的法官,而“那些旨在建造社会工程

6、的判决有时候表现为对立法和行政权力的侵犯”。:能动司法还是积极司法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6):38 . 能动司法是指“法院应超越固有定位,将越来越多的纠纷纳入管辖范围,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规则发现、参与决策、资源分配,成为积极介入和干预社会生活的力量,直至通过违宪或司法审查成为事实上的最高权威。”:从司法社会化到司法能动主义J .法律适用,2007, (11):6.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即使中西方有不同的法治语境,但是国内外学者对司法能动的涵义理解还是存在共同之处的,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司法裁判中利益横平等司法技术的运用。与司法能动相对应的概念是司法克制, 司法克制要求法官

7、在司法过程中严谨地执行法律的意志, 而尽可能地不渗入法官个人的信仰与倾向。当然, 要对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作绝对的区分是极为困难的, 事实上, 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是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问题,司法能动主义的维护者强调的是法官为了“实现正义”的使命, 从而轻视对司法权的限制,而倡导司法克制的人则倾向于强调在民主国家中对司法权所应该进行的限制,并通过各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分析基础J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5):42.笔者认为,中国法院的司法能动必须基于自己的司法国情特色,首先,能动司法应该是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应当

8、应社会变化能动司法,遵循法律原则,充分利用司法经验,客观的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理性的做出判决。其次,法院将越来越多的纠纷纳入管辖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法院审理环境纠纷案件中要把握好发挥司法能动性的向度,做出公正判决。最后,在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时要把握一个度即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要尊重立法权,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二)司法能动在法院处理环境纠纷案件过程中的功能定位中国正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转型时期,由于经验不足,各种矛盾此起彼伏,环境纠纷频发、有效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缺失等等。此外,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日益突出, 频发的环境纠纷导致环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9、说明法律问题变得更问复杂了,日益复杂化的案件对法官的职业素养要求更高,而缺乏环境法律知识及职业素养的法官在处理环境纠纷时往往受到行政机关等其他部门的干涉。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环境侵权问题,保障司法公正、独立和高效,司法机关必须合理的发挥司法能动性。1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司法公正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公正,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理想状态,它包括与司法权运作的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到动态,达到合理有续的状态。张得淼、周佑勇.论当前我国实现司法正义条件和途径载J .法学评论,1999,(1):22.具体而言,司法者能动的

10、围绕司法权的运作依照法律、遵循规则,做出保障对立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判决。比如在某些环境侵权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司法者(主要是法院)在审理环境纠纷案件中可能会受到政府的影响,做出偏向于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判决,这样会影响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实现要求法官通过充分合理的运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能动司法,缩短诉讼周期,降低司法成本,及时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司法成果。王建国.司法能动与纠纷解决J . 法律适用,2010,(2):23.这一过程的实现在于法官的司法能动性,法官应该积极主动司法,将越来越多的纠纷纳入管辖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及时解决纠纷。

11、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当二者发生矛盾时,怎样寻求平衡就需要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在解决纠纷中,司法者应该是能公平的对待所有当事人,不管是被告还是原告,是政府还是法人或是个人,是富人还是穷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同时在使用法律资源上提高效率。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428.2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中国正处在转型时期,由于经验不足,各种矛盾此起彼伏,环境纠纷频发、有效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缺失等等。此外,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日益突出, 频发的环境纠纷导致环境侵权问题成了社会转型时期的新问题。但是因为立法

12、的滞后,或者法律规定不完全,法院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此类型的案子。顺应时代潮流的纠纷得不到解决,不但打击了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公信力,而且削弱了司法的权威,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不能盲目的排斥能动司法,而应该有选择性的汲取其中的有价值元素,使我国的司法保持一种积极的态度,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我国,提倡司法能动并不等同于法官的“造法”活动,人民法院可以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的情况下,通过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应对社会现实中出现的新型案件,有效地化解社会冲突。二法院处理环境纠纷案件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司法救济作为最有效的和最后的救济途径,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

13、官不得逃避裁判法律纠纷。“有纠纷即有裁判”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官在处理环境纠纷案件时遇到“疑难”的法律适用,就不能简单的挥挥衣袖,逃避案件。司法救济作为一种公力救济手段, 必须依靠“ 诉讼” 这样一种特殊的方式来完成, 法院作为专门受理诉讼、进行审判的国家机关, 是实现司法救济的核心。吕忠梅.论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4.(4):41.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在处理环境纠纷案件时如何应对环境诉讼,如何发挥能动性直接关系到环境纠纷司法救济的成败。(一) 各级人民法院为环境诉讼的顺利开展做出了积极努力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之后,环境诉讼分别以环境保护

14、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刑法、行政处罚法等作为实体法,依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逐步展开,各级人民法院为环境诉讼的顺利开展做出了积极努力。1、各级人民法院为顺利进行环境诉讼做出的努力首先,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从当前环境纠纷的现状出发,将环境审判职能具体化,在20世纪90年代设立了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环境刑事案件和环境民事、行政案件。如今又在贵州、昆明等地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其次,及时总结司法经验,公布典型案例,对各级法院的环境审判给予指导。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全国法院在审理环境案件方面经验不足、法律适用不尽一致的情况,及时总结审判中的问题与成绩,将一些典型案例

15、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予以公布,以案例形式指导全国法院的环境审判工作。如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诉香港凯达企业 污染环境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5年8月17日第232次会议讨论,在总结审判经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判决正确,制止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保护了人民的健康,决定将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J.1985.(3).再次, 对法官进行教育培训,让法官的具备专业性的环境法律知识与审理环境案件的能力。2、最高人民

16、法院为妥善审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认识我国经济转型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地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各类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关的案件,其中就包括妥善审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保障和服务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机关为保障经济转型和服务环境保护工作,站在了历史的新起点上。(二)法院处理环境纠纷案件的问题及其原因司法救济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必须依靠“诉讼”这样一种特殊的方式来完成,法院

17、作为专门受理诉讼、进行审判的国家机关,是实现司法救济的核心。因此,法院如何应对环境诉讼直接关系到环境司法救济的成败。当今大众的环境意识不断提高,将环境纠纷诉诸法院不再是新鲜事。但是,司法部门的不行为致使环境侵权案件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不利于社会的稳定。1、法院处理环境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1)环境纠纷案件受理难大量的环境民事、行政案件被拒绝受理,很难进入司法程序,一些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却被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予受理,尽管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存在法律漏洞,没有直接的受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法院不能轻易的以此为由逃避案件。在环境行政诉讼领域,由于

18、被告涉及到行政机关,因此行政相对人不愿告、不敢告、不会告,而且法院不愿理、不敢理、不会理的现象十分普遍。避免这种局面据统计,我国每年的环境纠纷案件有10多万件,但真正告到法院的不足1%武卫政.环境维权亟待走出困境N.人民日报,2008,01,(22):5. 。而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统计, 2002年至2006年,有关环境问题的举报平均增长率约为87%,但是,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呈现出相应的增长, 2004年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453件, 2005年只有1 545件, 2006年略有上升,但也仅有2 146件宗边.建议设立环境审判庭N.中国环境报,2008,03,(10):1.。(2)环境纠纷

19、案件审理难在环境案件审理方面,由于我国没有环境诉讼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环境案件的审理既缺乏实体法依据,又缺乏程序法依据,法官不能准确把握环境诉讼的特殊性,并且其整体素质达不到应用司法技术弥补法律漏洞的程度。所以大多数法官面对环境环境纠纷案件时一筹莫展。而且到目前为止,对一些环境资源罪的罪名,无论是公诉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不知道应该如何适用。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部在2007年受理的22起环境案件中,仅有两起案件获得胜诉。不予立案、无从鉴定、停滞不前的案件有13起。中国环保联合会.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第四次工作会议材料之五:关于环境案件诉讼的建议C.北京:2007:2.当然

20、,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法院的不作为是重要原因,司法本身存在问题。2006年铁山小区居民诉淄博铁鹰钢铁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一案,山东省地方法院迟迟不予立案。原告四次提起诉讼均未获得受理,为此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援助部多次上报原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赴铁鹰公司调查后,该公司才被迫全面停产,投入环保治理资金,进行整改,并且主动提出对以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赔偿中国环保联合会.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第五次工作会议材料之三:环境法律服务中心2008年上半年工作进展和2008年下半年工作计划C.北京:2008:8-9.。显然,这一类的环境纠纷是迫于政府或者社会舆论的压力,通

21、过非诉讼途径,以政治化的思维和处理方式加以解决,司法途径完全被架空。(3)环境纠纷案件判决难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部门保护主义的原因,使得法院已经受理的一些环境纠纷案件不能得到正确的判决。如一些案件被人为地以程序理由驳回起诉,一些案件合理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受害人的环境利益因为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部门权力而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现实中,由于造成污染的企业往往都是利税大户,能够提供一定的就业途径,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环境污染案件无论在起诉、判决、执行过程中很可能遭遇不正常的干预。一旦地方政府的领导或者党委领导向法院打招呼,政府或党委的意见就成为法院判决环境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因此,在

22、环境诉讼中,60-70是本应得到赔偿的污染受害者败诉。赵永新.受害者多败诉如何破解环境诉讼难EB/OL.:ht-,2009-04-05:法院在公共政策、社会风气、媒体舆论或是当事人各方的影响下,判断标准和规则可能会发生变化,很难发挥解决环境纠纷的司法能动性。2、当前法院处理环境纠纷案件问题的原因我国环境立法方面存在不足,导致法院审理我国环境纠纷案件时缺乏可行性依据,但是不能等到法律出台才去解决纠纷,这种滞后性做法的后果可想而之。所以法院审理我国环境纠纷案件时有必要发挥能动性克服这些问题,保障高效公正审理环境纠纷案件。(1)法官素质不高与环境法律专业知识欠缺环境法的精髓与特质是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官

23、必须掌握的判断标准,对环境法精髓与特质的把握首先是法官对环境知识体系的理解与掌握。中国“法官大众化”的现象非常普遍,过去法官的来源主要是军转干部、社会考干和调干,进入法院后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成人教育也很难使这些法官在短时间内具备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J.中国法学,2000,(1):49-52.。即使是科班出身的法学院毕业生,也因为环境法并非必修课程而可能根本没有学习过环境法,司法考试中比例极低的环境法选择题也不会给通过考试带来任何的障碍。许多法官对一般的法律系统知识甚至不了解,法官的法律思维非常欠缺。在处理案件时法官不会运用基本的法律技

24、术与技巧,要他们理解与掌握环境知识体系是有困难的。而且环境法学在我国是一门新兴的学科,虽然很多高等学校开设了环境法课程,但是环境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机制还是不完善,所以一些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对有关环境法学知识的掌握并不熟练。在法院工作的环境法学专业出身的毕业生非常少。可见,造成环境诉讼难的现象与法官本身的智识和修养有着密切的联系。(2)司法能动性薄弱司法独立性原则是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要求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中国的司法还不能独立于地方政府,所以我国司法环境不健康,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发挥司法能动性。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过程中

25、产生的问题,环境保护又的确会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冲突。中国正处在高速发展阶段,经济利益的追求成为一切的动力。官员的升迁、地方发展的标准、人民的富裕程度莫不与经济发展速度和国民生产总值直接挂钩。由此而导致的政府对环境司法的干扰愈来愈强烈。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各级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没有独立于地方行政权的条件与能力,使各方面的干预都十分有效。因此,为了地方利益、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不允许法院受理环境诉讼,更严重的是公然动用司法权力对受害者进行制裁或者予以处罚法院因为此种原因往往逃避案件的审理,我国特殊的司法环境导致司法能动性薄弱。(3)法院的背景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

26、院在“造法”这个领域上的自由是有限的,但是环境诉讼的发展却给法院的自身定位和司法理念带来了相当大的冲击。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当法官在每个具体的公益诉讼案件中都致力于认定和维护某种“可确定的公共利益”时,司法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即会导致司法更少保守性、更多创新性,或者说更强调法官的“造法”功能与法院的政策形成功能。法院不愿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立场,或者在外界力量的干涉下摇摆不定,其实是害怕自己的判断受到批评和争议,或者是迫于生存的压力,对错案追究制以及引咎辞职制等的畏惧。法院这样的苦衷似乎更容易让人理解和同情。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法院发挥能动性的机会很少。三、完善环境司法救济的基本

27、对策(一)培养环境法学专业性人才,优化审判资源,发挥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动性。司法能动主义者主张司法机构有义务为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而不是回避安件,为了高效的解决环境纠纷,司法机构要积极司法,受理环境纠纷案件。提高法官的环境法律知识水平,提升法官的环境法素养与审判技术与技能,是环境司法救济功能发挥的前提与基础,也是法官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受理案件的保障。针对中国现在的司法队伍的现状,应着力从优化审判资源人手,以解决法官的环境法专业知识缺乏、法律适用能力不够、环境法律思维认同程度不高的问题。其一是大力加强对现有从事环境案件审理的法官的环境法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充分利用现有的审判资源。其二是吸收专业

28、人才,从有专业知识、专业经验的人士中选拔优秀者进人法官队伍,以充实审判力量,迅速形成合理的人才结构,保障司法能动和司法公正。立法机关制定的环境司法方面的法律过于抽象、笼统,甚至的有的法律制定的不合法理,这就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困难。但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法官必须主动司法能动的进行环境司法方面的法律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克服成文法的不足,保障环境纠纷顺利解决。虽然法律的良好需要法官发挥能动性,但是法官不能机械司法。笔者认为法院既在司法又在创造着法,是在行使一种准立法权,如法官根据对案件的裁判权,为解决环境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纠纷针对具体案件做出解释。虽然这种解释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因为法官的主动司

29、法可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二)法院处理环境纠纷案件中发挥司法能动性的向度因环境纠纷导致的环境侵权是当今中国越来越受关注的新问题,环境诉讼也是一种新型的诉讼,法院在审理这种诉讼时不仅缺乏可依据的法律条文而且经验缺乏,这就需要法院发挥主观能动行时把握一个向度。笔者认为首先,法官要理性认定案件事实,环境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到政府部门的利益,法官要理性认定案件事实,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基于法律精神和理念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其次,理性平衡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关系。司法克制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严谨地执行法律的意志, 而尽可能地不渗入法官个人的信仰与倾向。法院审理环境纠纷案件中发挥司法能动性时不能带有个人

30、的情感因素和倾向,否则容易导致判决的不公,削弱司法的权威。最后,司法权必须尊重立法权,即使环境诉讼方面存在法律漏洞,但是法院不能恣意司法,这样容易导致形式主义的司法能动性,必须依照宪法办事。(三)改善法院的处境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法院对某一社会影响大的环境纠纷案件做出的判决在社会上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密切关注。而且行政部门为了地方利益、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不允许法院受理环境诉讼, 或者是法院受理以后不允许公正判决,因此必须改善法院的处境。笔者认为解决这种处境的核心在于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而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关键环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个案中依照自由裁

31、量权能动地评判证据,正确地认定事实,能动地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排除其他部门的干扰。正如马克思所论述的,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适用法律。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原则与规则,恪守职业道德,独立、理智地作出判断,并公开接受必要与合理的监督。唯有如此,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才能真正得以实现。法院的处境才能得到改善,才能为环境纠纷案件的公正公平地处理提供司法保障。参考文献:1【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版社,2004年版2:能动司法还是积极司法? 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6)3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4吕忠梅.论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2004 (4).5王建国.司法能动与纠纷解决J . 法律适用,2010(2)6李汉昌.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法官素质与法官教育之透视J.中国法学,2000(1)作者简介:于齐敏,女,江西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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