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财金法规复习要点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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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考情分析本章所涉题型既有客观题又有主观题,知识点较多,而且考试的分值也较大,请大家学习时多用心一些。本章内容之间具有相关性,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可以采用比较式学习方法。例如比较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异同、支票和商业汇票异同等。2本章主要考点(一)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二)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三)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五)支票和商业汇票3支支付付结结算算法法律律制制度度的的结结构构如如下:下:4考点一考点一 支付结算概述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支付结算支付结算有广

2、义和狭义之分。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主体包括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主体包括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52、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法律特征法律特征其它其它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是一种要式行为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不再承担付款、受委托付款责任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中国人民银行总

3、行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2、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细则,报总行备案。3、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根据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支付结算依照相关法律进行6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付款方)(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收款方)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3)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主要在于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7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89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10月1日3、

4、支付结算办法 1997年12月1日4、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5、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003年9月1日6、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1995年1月1日7、电子支付指引 2005年10月26日10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其它其它按规定开立、使用帐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未未使用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未使用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5、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填写要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1、关于收款人名称;2、关于出票日期;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的真实签章的效力。2、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3、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4、签章分为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11注意:(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

6、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121314注意: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1、2、10日:1-9、10、20、30加:“零”日:11-19加:“壹”15考点二现金管理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3.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4.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于1988年8月16日国务院第

7、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8年10月1日期施行。16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7二、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可多于5天,但不得天,但不得超过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天的日常零星开支。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18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

8、下列规定办理:(一)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二)不得坐支。不得坐支。19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二)财政部对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是:1、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2、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3、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4、按照规定程序货币资金办理支付业务。20考点三 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特点:办理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活期存款

9、账户21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22注意:(1)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3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原则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A、一个基本账户原则、一个基本账户原则B、自主选择原则、自主选择原则C、守法合规原则(依法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守法合规原则(依法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原则)账户原则)D、存款信息保密原

10、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24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25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262、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

11、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2010年11月考单选)。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274、开立程序(1)填制开户申请书(2)签定协议(3)开户银行依法审查(4)开立账户并备案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依法核准开立账户。(备案或核准)(5)开户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2829(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变更事由:(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30(

12、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事由(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31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顺序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3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存款人有以下资料变更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营业执照上发生的变更)5个工

13、作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或书面通知存款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5个工作日(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5个工作日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33五、五大存款账户34项目项目账户账户类型类型定义(概定义(概念)念)使用范围使用范围(作用范围)(作用范围)开户证明开户证明文件文件开立程序开立程序基本账户1、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2、签定协议。3、银行审查;4、核准开户;一般账户1、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2、签定协议。3、银行审查;

14、4、开户备案;专用同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同基本存款账户个人同一般存款账户异地35账户种类用 途数 量可否提取现金备注基本存款账户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一个可以存款人的主办账户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没有数量限制不可以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特定用途一个证明文件一个户部分可以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有多个可以注册验资的临时存

15、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36可存取现金的账户总结账户类别账户类别现金规定现金规定特殊规定特殊规定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可进行现金缴存、支取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才能办理付款业务。一般存款账户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A、单位银行卡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B、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C、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D、粮、棉、油收购资

16、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可支取现金。E、收入汇缴账户不得支取现金。F、业务支出账户可以支出现金。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支出现金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37账户类别账户类别现金规定现金规定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个人存款账户可以支出现金。A、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下付款依据B、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C、个人持单位的票据向银行揭示付款,要求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提供收款依据。D、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38十一、银行结算账

17、户的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监测、查处、处罚;2.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3.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3940(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41(三)存款人的管理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42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43(一)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一)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内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18、非经营性非经营性经营性经营性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4(一)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一)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内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非经营性非经营性经营性经营性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1)违反规定讲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

19、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 处以1000元的罚款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46(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内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处罚1、银行在银行结

20、算账户开立中 1)违反规定的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1、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3、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7(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内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罚处罚2、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

21、款账户;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1、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纪律处分;3、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账户的核准;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8考点四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一、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1、什么是票据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492、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出票

22、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50(二)票据的种类(二)票据的种类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51票据种类(掌握)(掌握)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商业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

23、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出票日起2年支票出票日起10日出票日起6个月52二、支票(一)支票的概念1、什么是支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532、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54(二)支票的种类我国票据法按照支票付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种类 特点 现金支票 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转账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

24、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表2355(三)支票的出票1、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562、支票的补记和签章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573、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4、支票的不得

25、记载事项支票的付款日期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58种类 使用条件 适用区域 金额限制 付款期限 背书转让 挂失 支付方式 支票现金 支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个人的各种款项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无 限 制 10天 不能背书转让 可以 挂失 只能支现 不能转账 转账 支票 可背书 转让 可转账 或支现 普通 支票 支票的基本规定 59三、商业汇票(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出票人不同,汇票可分成银行

26、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Banks Draft),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Cornercial 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60(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1、什么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612、商业汇票的种类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6263643、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在银行开户的法人和组织;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并有真实的资金

27、来源,在同城异地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商业汇票。65(二)商业汇票的出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1)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2)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B、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C、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66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应理解成汇票上不能记载支付条

28、件。(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进口方或其指定银行。(5)收款人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银行。(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67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付款地点。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点。未记载出票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6869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1)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2)付款人承兑后才是主债务人(3)出票人承担保证责任70(三)商业汇票的承兑1、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

29、但都必须经过承兑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2、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长不得超过6个月个月。3、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714、承兑不得附有条件(1)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72(四)商业汇票的付款看前面的表。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自汇票到期日起l0 日内日内。73(五)商业汇票的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

30、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743、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A、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B、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部分背书无效)4、法定禁止背书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75(六)商业汇票的保证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

31、其他人担当。的其他人担当。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3、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764、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5、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6、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77汇 票的基本规定种类 使用条件 适用区域 金额限制 付款期限 背书转让 挂失 支付方式 汇 票 银行 汇票 单位、个人 的各种款项 同 城

32、 异 地 无 限 制 1个月 填明支现不能背书转让 填明支现可以挂失 转账;双方均为个人的,可以填明支现 商业承 兑汇票 在银行开户的法人和组织;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并有真实的资金来源 见票即付;定日后定期;见票后定期。不超过1个月 可背书 转让 可向承兑 人挂失 转 账 银行承 兑汇票 78支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对比表:项目支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出票人在付款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出票银行付款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出票银行出票人适用适用范围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同一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的支付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单位

33、和个人,在同城、异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地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的支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付款金额票面记载的确定记载的确定金额票面记载的确定记载的确定金额票面记载的确定记载的确定金额票据票据种类种类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普通支票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审核内容出票人银行预留印章背书是否连续、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日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日自出票日起2个月绝对记载事项出票日期、确定的金额、“支票”字样、无条件付款承诺、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其中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其中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

34、持票人补记,未补记前不得授权持票人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承诺、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出票日期、确定的金额、“银行本票”字样、无条件付款承诺、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3个)出票人、收款人(2个)其它不得开空头支票79四、信用卡(一)信用卡的分类(1)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可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2)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80(1)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享有一定的免息期,但存款无息。(2)准贷记

35、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准贷记卡存款有息,在规定的有限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取现,收取一定的利息,但不存在一定的免息还款期。81(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1.单位卡(1)申领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2)使用(存现、提现均不可)存现、提现均不可)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3)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822.个人卡(1)申领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

36、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2)销户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83(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透支和支取现金。(2)个人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84(四

37、)信用卡透支限额:(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2)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不得超过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85(4)准贷记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5)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待遇,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86(6)银行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1)宾馆、餐饮、娱

38、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87五、汇兑 1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882办理汇兑的程序893、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905汇兑的撤销和退汇1.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2.汇兑的退汇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如果汇款人

39、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91第二章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要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支付结算2、银行结算账户3、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4、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5、基本存款帐户6、一般存款帐户7、专用存款帐户8、临时存款帐户9、个人银行结算帐户10、异地银行结算结算账户11、票据12、汇票9213、支票14、商业汇票15、汇兑16、信用卡二、简答题1支付结算有哪些特征?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2办理支付结算时有哪些要求?3简述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4简述银行结算帐户特点,银行结算帐户的种类,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935、简述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6分别简述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个人存款帐户、异地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和开户要求。7、简述票据当事人8票据有哪些特征?票据如何分类?9、简述信用卡的申领和销户10、简述办理汇兑的基本程序。9411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有哪些?12、简述商业汇票兑付的基本要求。13支票的使用范围是什么?支票的记载事项有哪些?14、简述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规定。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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