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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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 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 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第三节经营第四节使用第三章检验、检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事故应急救

2、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令责任(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 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 员。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 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

3、委托物业服 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 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手艺规范的要求,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 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平安手 艺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平安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将定期检验

4、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 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刻处理;情况紧急时,可 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 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 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 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 使用。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

5、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 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 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平安使用说明、平安注意事项 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 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 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 撤离。第四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 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第四十五

6、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 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平安手艺 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平安性能,并负责落实 现场平安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平安。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平安性能 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刻赶赴现场,并采取需要的应 急救援措施。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 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 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 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7、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 应当作出记录。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 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 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 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 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 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 使

8、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 用安全。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 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 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供给符合平安手艺规范要 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平安使用指导,并按照平安 手艺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

9、期检验。第三章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供给检测效劳的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前提,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平 安监督管理的部分批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 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 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 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

10、理变更手续。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 的检验、检测服务。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 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干单位,并立刻向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分报告。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分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

11、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 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 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 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 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 设备。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 故意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平

12、安监督管理的部分投诉, 接到投诉的部分应当及时进行查询拜访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 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 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 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分施行本法规 定的许可工作,应当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定 的前提和程序以及平安手艺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 的,不得许可。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分在办理本法 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

13、、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分对依法办理使 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 统;对达到报废前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任务。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 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 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

14、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平安手艺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 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施行查封、拘留收禁;(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前提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施行查封、拘留收禁;(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 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 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 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

15、部门在依法履行 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 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 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 的部分不得要求已经遵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 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

16、,不得要求对已经遵照本法规定在 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第六十五条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分的平安监察 人员应当熟悉相干法令、法规,具有响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取得特种设备平安行政执法证件。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 法。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分施行平安监督检查时, 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 种设备平安行政执法证件。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 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 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

17、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富平安有较大危险性 的锅炉、压力(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令、行政 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

18、第一、预防为主、 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施行分类的、 全过程的平安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 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第六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 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 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19、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九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 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 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 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 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富丧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分和有关

20、部分 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 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 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 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 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与事故相干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 况,不得藏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第七十一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应当依法 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组织应急救援。第七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出格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 务院授权有关部分组织事

21、故查询拜访组进行查询拜访。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 查报告。第七十三条组织事故查询拜访的部分应当将事故查询拜访 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平安 监督管理的部分备案。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遵照法令、行政法 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事故责任

22、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 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施行 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 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 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

23、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平安 手艺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干手艺材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 分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干手艺材料和文 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 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4、;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 可范围生产的;(二)明

25、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刻停止生产并召 回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 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撤消生产许可证。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的;

26、(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 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 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 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 产许可证。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手艺档案或者平安手艺档案

27、不符 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 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 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平安手艺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承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 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

28、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 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 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 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气瓶充装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施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平安手艺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和睦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或者气瓶 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29、法所得。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一)未装备具有响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检测 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置

3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 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 确认的;(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平安使用说明、 平安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 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 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1、;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 给予处分:(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刻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查 询拜访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 响应的赔偿等责任外,遵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 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

32、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 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 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 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 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使用

33、未取得响应资格的 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 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平 安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 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 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 有关特种设备

34、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制定。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 信体系建设,进步特种设备平安管理水平。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平安的科学手艺研究,鼓励 先进手艺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进献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嘉奖。(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 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五)保守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

35、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难相干单位的。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 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资格。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 部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 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前提而不 撤消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36、使用违法行为 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 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 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 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平安手艺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 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刻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 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七)要求已经遵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 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遵照本法规定在其 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

37、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刻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承受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 部分依法施行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 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 处五

38、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 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 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 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其财富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九十九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

39、种设备平安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 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 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 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 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 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 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对其

40、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平安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 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 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 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 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 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接纳新材料、新手艺、新工艺,与平安 手艺规范的要求纷歧致,或者平

41、安手艺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 平安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 管理的部分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分 及时委托平安手艺咨询机构或者相干专业机构进行手艺评审, 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分批准,方 可投入生产、使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分应当将允许使用 的新材料、新手艺、新工艺的有关手艺要求,及时纳入平安手 艺规范。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平安责任保险。第二节生产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 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

4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手艺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俣证、平安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 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 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 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 以及特种设备接纳的新材料,按照平安手艺规范的要求需要通 过型式试验进行平安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平安

43、监督 管理的部分批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平安手艺规范要求 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干手艺材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设置产品铭牌、平安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 位或者其委托的遵照本法取得响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 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 装、改造、修理进行平安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平安手艺规范的 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平安性能负责。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 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

44、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 分。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 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 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 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 过程和锅炉、压力、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 检验机构按照平安手艺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 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 形成特种设

45、备存在危及平安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应当立刻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分发现特种设备存 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 回。第三节经营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 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 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制度。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 特种

46、设备或者国家明令镌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 照平安手艺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 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平安手艺规范的要 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 取得许可。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手艺材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平安警 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接纳中文。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第三十一条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

47、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第四节使用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 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镌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 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的部 分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 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 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 安全运行。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手艺 档案。平安手艺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 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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