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件产品代理协议书简短产品代理协议简易范本(八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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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硬 件 产 品 代 理 协 议 书 简 短 产 品 代 理 协 议 简 易 范本(八 篇)2 0 2 3 年 硬 件 产 品 代 理 协 议 书 简 短 一乙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为 促 进 甲 方 软 件 的 销 售,甲、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本 着 自 愿 诚 恳、互惠 互 利、共 同 进 展 的 原 则,就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销 售 甲 方 交 通 收 费 系 统 软件 产 品 事 宜 达 成 以 下 合 同。一、经 销 商 资 格 及 内 容1.乙 方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2、力 量 的 自 然 人 或 独 立 享 有 权 利 并 独 立 担 当义 务 的 企 业 法 人。2.甲 方 授 予 乙 方 为 _ _ _ _ _ _ 软 件 在 _ _ _ _ _ _ 地 区 的 销 售 与 效 劳 权。乙 方 负 责 该 区 域 的 软 件 市 场 推 广、售 后 效 劳 等 工 作。3.本 协 议 有 效 期 _ _ _ _ _ _ 个 月(_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日 至 _ _ _ _ _ _年 _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日),期 满 后 协 议 无 异 议 自 动 连 续,有 一 方

3、 提 出 终 止 时,协 议 期 满 后 终 止。二、代 理 产 品 及 价 格1.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2.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三、营 销 方 式1.甲 方 向 乙 方 供 应 可 向 客 户 进 展 演 示 的 试 用 光 盘;2.客 户 同 意 购 置 时,乙 方 向 甲 方 公 司 指 定 账 户 汇 款;3.到 汇 款 或 者 是 传 真 汇 款 底 联,甲 方 向

4、乙 方 供 应 注 册 码 或 加 密 狗;4.甲 方 在 售 前 售 后 帮 助 乙 方 为 客 户 供 应 效 劳。5.政 策:由 于 经 销 竞 争 要 以 超 低 价 格 出 售 产 品 时,乙 方 须 填 制“特 价销 售 申 请”甲 方 为 乙 方 供 应 特 价 销 售 政 策。四、双 方 权 利 与 职 责1.甲 方 权 利 与 职 责1.1 负 责 产 品 技 术 更 新、升 级 工 作。准 时 为 乙 方 供 应 完 整 产 品;(安 装 光 盘、使 用 说 明 书、加 密 狗 等)。1.2 甲 方 负 责 乙 方 的 技 术 支 持 工 作,并 有 义 务 为 乙 方 技

5、 术 人 员 进 展 产品 培 训。甲 方 有 义 务 远 程 指 导 乙 方 售 后 效 劳 人 员 进 展 售 后 效 劳 工 作;1.3 甲 方 若 有 任 何 业 务 消 息(广 告 消 息、价 格 变 动 等)将 准 时 以 电 话、传 真 或 邮 件 形 式 通 知 乙 方;2.乙 方 权 利 与 职 责2.1 乙 方 负 责 在 所 授 权 地 区 销 售 与 宣 传 推 广 工 作,负 责 所 进 展 用 户 的技 术 效 劳,并 准 时 和 以 仔 细 负 责 的 态 度 向 客 户 供 应 优 质 的 售 后 效 劳 工 作;2.2 乙 方 应 照 实 反 映 销 售 状

6、况、阅 历,以 便 甲 方 准 时 了 解 业 务 开 展 状况。不 得 恶 意 扰 乱 市 场 价 格,必 需 维 护 甲 方 权 益 及 产 品 信 誉,并 将 甲 方 产品 被 侵 权 或 用 户 意 见 准 时 反 应 给 甲 方;2.3 乙 方 在 有 网 络 条 件 时 应 在 站 点 链 接 甲 方 产 品 的 试 用 与 演 示 版,及软 件 升 级 程 序 供 用 户 下 载 试 用 和 升 级。乙 方 有 义 务 协 作 甲 方 做 好 各 种 广 告 宣 传 活 动,并 在 广 告 或 其 他 媒 体 宣传 中 免 费 为 甲 方 宣 传;2.4 乙 方 有 权 安 排

7、售 后 效 劳 人 员 到 甲 方 公 司 进 展 培 训(每 季 度 _ _ _ _ _ _天),费 用 自 理,甲 方 免 收 培 训 费。3.其 它 重 要 声 明3.1 乙 方 在 在 三 年 内 不 得 推 出 与 甲 方 产 品 类 似 或 模 拟 甲 方 产 品 侵 害甲 方 利 益 的 行 为;更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和 理 由 破 译 或 反 编 译 甲 方 产 品 的 各 软件 硬 件 局 部。如 有 上 述 状 况 发 生,甲 方 有 权 依 法 向 国 家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对 乙 方 提 起 诉讼,追 究 乙 方 法 律 责 任,一 切 不 良 后 果

8、由 乙 方 担 当;3.2 本 合 同 期 满 后,若 乙 方 未 与 甲 方 续 订 产 品 经 销 协 议,乙 方 不 得 以“甲 方 经 销 商”的 名 义 进 展 经 营 与 盈 利 活 动;3.3 本 合 同 内 容 不 得 透 露 给 第 三 方,未 尽 事 宜 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另 外 补充;3.4 假 如 甲 方 发 觉 乙 方 有 违 反 合 同,损 害 甲 方 名 誉 等 行 为,甲 方 可 随时 终 止 合 同,取 消 乙 方 的 经 销 商 资 格 并 追 究 乙 方 的 法 律 责 任,一 切 后 果 由乙 方 担 当。五、违 约 责 任1.甲、乙 双 方

9、应 严 格 按 本 合 同 的 商 定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任 何 一 方 违 约,均 应 按 民 法 典 的 规 定 担 当 违 约 责 任,违 约 方 应 向 对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壹 万元 人 民 币。2.乙 方 私 自 出 售 本 软 件 的 盗 版,甲 方 有 权 单 独 取 消 本 合 同,并 向 乙 方索 赔 经 济 损 失 _ _ _ _ _ _ 元 人 民 币。3.由 于 不 行 抗 力 或 意 外 大 事 而 影 响 乙 方 正 常 的 销 售、效 劳 和 技 术 支 持时,不 视 作 乙 方 违 约,甲 方 对 此 表 示 认 同。“不 行 抗 力”是 指

10、不 能 预 见、不 能 克 制 且 无 法 避 开 的 客 观 大 事,如 战斗、自 然 灾 难、政 府 禁 令 等。“意 外 大 事”指 超 过 双 方 防 范 与 预 见 力 量 的 各 类 大 事。六、其 它 一 般 条 款1.本 合 同 期 满 后 双 方 均 可 提 出 要 求 续 签 合 同,相 关 事 宜 再 行 协 商。2.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双 方 各 执 一 份,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本 协 议 涂 改 无 效,其 它 未 尽 事 宜 由 甲、乙 双 方 签 约 代 表 再 行 协 商,作为 合 同 附 加 条 款。3.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11、中 发 生 争 议,若 协 商 不 成,提 交 人 民 法 院 或 仲 裁机 关 仲 裁。甲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 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邮 编: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邮 编:_ _ _ _ _ _ _

12、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电 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电 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网 站: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网 站: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法 人 代 表(签 字):_ _ _ _ _ _ _ _ _ 法 人 代 表(签 字):_ _ _ _ _ _ _ _ _ _ _ _2 0 2

13、 3 年 硬 件 产 品 代 理 协 议 书 简 短 二时 间 如 沙 漏,总 是 在 人 们 不 经 意 间 溜 走,转 瞬 将 至 年 关。在 这 一 年 的劳 碌 工 作 中,我 对 自 己 的 工 作 也 有 了 更 深 刻 的 熟 悉 和 了 解,我 深 刻 感 受 到自 己 成 长 了,也 成 熟 了,我 收 获 了 许 多,固 然 需 要 学 习 的 更 多。在 此,我对 本 年 度 个 人 的 工 作 进 展 了 全 面 的 总 结,如 下:1.公 司 的 进 展 离 不 开 网 络,在 近 一 年 中,公 司 厂 区 急 速 扩 建,从 b厂 区 一 楼 的 s m t 到

14、二 楼 的 组 装 测 试 线,本 人 有 幸 参 加 本 次 网 络 的 规 划 与 实施,由 于 工 程 的 紧 急 和 生 产 的 扩 张,实 施 的 时 候 为 了 赶 上 生 产 的 进 度 在 某些 方 面 难 免 考 虑 不 周 全,还 有 待 进 一 步 的 整 改。2.因 公 司 驻 外 办 公 地 点 的 增 加,要 求 能 够 进 入 公 司 的 局 域 网 中 进 展 访问,本 人 针 对 公 司 原 有 的 软 件 v p n 进 展 了 调 试,确 定 该 软 件 能 正 常 安 全 的使 用,可 以 便 利 在 外 移 动 办 公 人 员 的 准 时 访 问 公

15、司 网 络(该 软 件 v p n 仅 支持 a d s l 宽 带 连 接,在 专 线 的 网 络 中 不 能 使 用)。3.公 司 电 脑 新 旧 更 替 频 繁,在 这 一 年 里,公 司 新 增 电 脑 数 百 台,在 大家 的 通 力 合 作 下 完 成 了 数 百 台 电 脑 的 安 装 与 调 试,确 保 公 司 生 产 正 常 增 长,公 司 目 前 一 共 近 2 0 _ _ 台 电 脑,由 于 机 器 较 多,日 常 消 失 故 障 的 状 况 较 为常 见,主 要 的 电 脑 故 障 有:系 统 故 障,网 络 故 障,软 件 故 障 等,许 多 机 器由 于 长 期 使

16、 用,导 致 系 统 中 存 在 大 量 垃 圾 文 件,系 统 文 件 也 有 局 部 受 到 损坏,从 而 导 致 系 统 崩 溃,重 装 系 统,另 外 有 一 些 属 网 络 故 障,线 路 问 题 等。其 他 软 件 问 题 主 要 包 括 邮 箱 的 使 用,e r p 和 办 公 软 件 等。虽 然 说 故 障 缘 由不 会 超 过 软 硬 件 两 种,但 往 往 在 处 理 的 过 程 中 发 觉 新 的 问 题。4.目 前 网 络 计 算 机 病 毒 较 多,传 播 途 径 也 较 为 广 泛,可 以 通 过 扫 瞄 网页、下 载 程 序、邮 件 传 播,为 了 做 好 防

17、范 措 施,公 司 每 台 机 器 都 安 装 了 杀毒 软 件,并 定 期 的 要 求 升 级,对 发 觉 病 毒 的 机 器 准 时 的 进 展 处 理。一 年 来,针 对 局 部 特 需 要 求 的 电 脑,甚 至 有 数 次 手 动 更 新 杀 毒 软 件。5.近 年 来,公 司 的 网 络 变 动 频 繁,许 多 以 前 的 网 线 都 缺 少 标 识,每 次都 给 网 络 的 变 动 带 来 极 大 的 困 难。在 屡 次 的 网 络 变 更 中,更 多 的 时 间 都 是在 找 线 中 消 耗,让 方 案 无 法 在 预 期 的 时 间 内 完 成。在 第 一 次 对 s m t

18、 网 络 变更 中,对 此 有 深 刻 的 体 会,原 本 估 计 半 个 小 时 的 工 作 最 终 还 是 拖 了 近 两 个小 时 才 完 成,消 失 该 种 状 况 正 是 由 于 本 人 对 公 司 网 络 的 简 单 性 缺 少 熟 悉,在 没 有 标 记 的 状 况 下 实 施 方 案,结 果 花 费 更 多 时 间 去 确 认 网 线 的 去 向。为了 解 决 上 述 问 题,确 保 自 己 对 网 络 能 了 如 指 掌,通 过 在 各 个 车 间 的 实 地 考察,最 终 理 清 了 线 序,并 对 网 线 和 局 部 机 柜 进 展 了 编 号,同 时 制 定 示 意 图

19、,便 利 大 家 更 直 观 的 理 解。6.应 公 司 领 导 要 求,公 司 需 要 让 局 部 员 工 能 够 使 用 飞 信 功 能,便 利 大家 进 展 业 务 联 系。目 前 公 司 的 网 络 现 状 是:除 了 部 门 经 理 和 有 特 需 需 求 的同 事 具 有 上 网 权 限 外,其 他 人 员 均 被 掌 握 上 网 权 限。要 实 现 飞 信 功 能 又 不能 开 通 上 网 权 限,因 此 必 需 针 对 飞 信 开 通 访 问 权 限。通 过 抓 取 数 据 流 确 定飞 信 i p,但 在 开 通 该 i p 后 消 失 了 更 让 人 费 解 的 问 题。在

20、 同 样 的 权 限 下,局 部 同 事 的 飞 信 无 法 使 用,而 另 外 一 局 部 的 却 可 以。前 后 经 受 近 半 个 月 的时 间,最 终 发 觉 是 由 于 飞 信 在 登 录 的 时 候 需 要 到 认 证 效 劳 器 认 证,当 把 认证 效 劳 器 i p 也 开 通 后 就 解 决 了 上 述 问 题。近 一 年 来,我 始 终 坚 持 严 格 要 求 自 己,勤 奋 努 力,在 自 己 平 凡 而 一 般的 工 作 岗 位 上,努 力 做 好 本 职 工 作,从 不 把 心 情 带 到 工 作 中。在 详 细 工 作中,我 努 力 做 好 效 劳 工 作。回 忆

21、 一 年 来 的 工 作,我 在 思 想 上、学 习 上、工作 上 取 得 了 新 的 进 步。但 我 也 熟 悉 到 自 己 的 缺 乏 之 处:1、由 于 简 洁 的 问 题 重 复 消 失 重 复 解 决,可 能 到 位 不 准 时。2、自 己 的 思 路 还 很 窄 对 现 代 网 络 技 术 的 进 展 熟 悉 的 不 够 全 面,自 己对 新 技 术 把 握 速 度 还 不 够 快。3、有 时 消 失 问 题 我 并 不 知 道 而 领 导 先 知。其 实 从 咱 们 公 司 的 构 造 来看 这 些 都 是 正 常 的,但 我 以 网 管 的 身 份 感 到 惭 愧。总 结 了

22、过 去,方 能 展 望 将 来!最 终 说 说 明 年 的 工 作 规 划,辞 旧 迎 新,在 总 结 本 年 度 工 作 的 同 时,针 对 自 己 缺 乏 之 处,我 对 明 年 工 作 也 提 出 了 初步 设 想:1、在 连 续 完 善 公 司 网 络 的 同 时,加 强 理 论 和 业 务 学 问 学 习,不 断 提高 自 身 综 合 素 养 水 平。把 工 作 做 到 更 好。2、对 公 司 全 部 网 络 设 备 进 展 全 面 的 评 估,并 针 对 目 前 的 网 络 现 状 提出 改 善 方 案。3、领 导 交 办 的 每 一 项 工 作,分 清 轻 重 缓 急,科 学 安

23、 排 时 间,按 时、按 质、按 量 完 成 任 务。4(5).j p g2 0 2 3 年 硬 件 产 品 代 理 协 议 书 简 短 三合 同 编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甲 方(出 卖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法 定 住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法 定 代 表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职 务: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托 付 代 理 人:_ _ _ _ _ _ _ _

24、_ _ _ _ _ _ _ _身 份 证 号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通 讯 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邮 政 编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联 系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电 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传 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帐 号:_ _ _ _ _ _ _ _

25、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电 子 信 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乙 方(买 受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法 定 住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法 定 代 表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职 务: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托 付 代 理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 份 证 号 码:_ _ _ _ _ _ _

26、 _ _ _ _ _ _ _ _ _通 讯 地 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邮 政 编 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联 系 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电 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传 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帐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电 子 信 箱:_

27、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 规,经 甲、乙 双方 协 商 全 都,由 甲 方 按 乙 方 提 出 之 要 求,供 应 以 下 软 件 产 品 及 效 劳,详 细内 容 如 下:_ _ _ _ _ _ _ _ _,软 件 版 本 号 为:_ _ _ _ _ _ _ _ _。该 软 件 系 统 使 用 数 据 库 为 _ _ _ _ _ _ _ _ _,用 户 数 为 _ _ _ _ _ _ _ _ _ 个。按 以 下 第 _ _ _ _ _ _ _ _ _ 项 执 行:(1)国

28、家 标 准;(2)行 业 标 准;(3)企 业 标 准;(4)甲、乙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质 量、技 术 要 求,详 细 内 容 为:_ _ _ _ _ _ _ _ _。按 以 下 第 _ _ _ _ _ _ _ _ _ 项 执 行:(1)国 家 或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技 术 规 定;(2)甲、乙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标 准,详 细 内 容 为:_ _ _ _ _ _ _ _ _。1 甲 方 承 诺 本 合 同 软 件 由 原 厂 商 供 给 并 完 全 符 合 厂 商 规 定 的 质 量、规 格、性 能 及 标 准,甲 方 并 保 证 本 合 同 软 件 在 正

29、 确 安 装、正 常 使 用 和 维 护的 状 况 下 运 行 良 好。2 甲 方 向 乙 方 承 诺 以 上 软 件 产 品 系 经 严 格 测 试、成 熟 稳 定、无 病 毒及 重 大 缺 陷 的 软 件 产 品。3 甲 方 承 诺 以 上 产 品 无 任 何 著 作 权 归 属 的 纠 纷,并 承 诺 以 上 产 品 皆为 可 执 行 的 软 件 产 品,未 在 其 中 设 置 任 何 阻 碍 软 件 正 常 运 行 的 限 制 措 施。4 其 他 承 诺:_ _ _ _ _ _ _ _ _。1 甲 方 应 为 乙 方 供 应 相 关 软 件 产 品 及 相 应 的 技 术 文 档,有

30、责 任 对 乙方 相 关 人 员 进 展 治 理、操 作、使 用 及 技 术 培 训。2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要 求 供 应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软 件 产 品 所 需 的 硬 件 设 备 及硬 件 环 境,并 有 责 任 为 甲 方 供 应 便 利 的 工 作 条 件。3 乙 方 有 责 任 为 甲 方 的 实 施 工 作 进 展 内 部 各 部 门、各 营 业 部 的 协 调,调 动 相 关 资 源,协 作 甲 方 按 进 度 完 成 工 程 实 施。4 乙 方 有 责 任 按 甲 方 要 求 与 相 关 第 三 方 沟 通。1 乙 方 应 在 系 统 实 施 完 毕 后 一 周

31、内 进 展 验 收。若 乙 方 届 时 未 提 出 拒绝 验 收 的 合 理 理 由,则 视 为 乙 方 已 验 收 合 格。2 验 收 标 准:验 收 的 内 容 及 功 能 以 甲 方 供 应 的 手 册 为 准。3 甲 方 在 接 到 乙 方 书 面 异 议 后,应 在 _ _ _ _ _ _ _ _ _ 天 内 负 责 处 理,否 则,即 视 为 默 认 乙 方 提 出 的 异 议 和 处 理 意 见。1 乙 方 应 付 给 甲 方 以 下 款 项 _ _ _ _ _ _ _ _ _,共 计 人 民 币 _ _ _ _ _ _ _ _ _(大写 _ _ _ _ _ _ _ _ _)元。

32、2 甲 乙 双 方 确 定 后 当 日 预 付 定 金 _ _ _ _ _ _ _ _ _(人 民 币 _ _ _ _ _ _ _ _ _ 元整)。3 软 件 安 装 当 日,乙 方 付 给 甲 方 _ _ _ _ _ _ _ _ _(人 民 币 _ _ _ _ _ _ _ _ _ 元整)。4 甲 方 须 于 收 到 乙 方 款 项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将 合 法 的 报 销 凭 据 供 应给 乙 方。按 下 面 第 _ _ _ _ _ _ _ _ _ 方 式 汇 至 乙 方 帐 户:(1)支 票;(2)银 行 汇 票;开 户 名:_ _ _ _ _ _ _ _ _;开 户 行:_ _

33、 _ _ _ _ _ _ _。乙 方 应 当 按 甲 方 所 供 应 的 相 关 软 件 的 操 作 手 册 进 展 操 作,以 确 保 系 统运 行 安 全 牢 靠。1 甲 方 承 诺 对 乙 方 供 应 2 4 小 时 不 连 续 电 话 技 术 支 持 效 劳。2 当 消 失 电 话 技 术 支 持及 远 程 维 护 所 不 能 解 决 的 交 易 系 统 重 大 事 故 时,甲 方 相 应 技 术 支 持 人员 应 当 在 最 短 时 间 内 进 展 现 场 处 理。3 若 乙 方 将 来 改 用 或 增 用 第 三 方 产 品,甲 方 应 供 应 必 要 的 支 持。乙方 改 用 第

34、 三 方 产 品 时,本 合 同 即 终 止。4 如 因 主 管 机 关 变 更 交 易 规 章 或 数 据 接 口,在 乙 方 按 时 支 付 合 同 价款 及 维 护 费 的 状 况 下,甲 方 应 保 证 在 规 定 的 最 终 期 限 前 完 成 对 甲 方 软 件 产品 的 修 改。5 对 于 乙 方 在 使 用 甲 方 相 关 软 件 产 品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共 性 化 需 求 及 由此 产 生 的 定 制 化 开 发 要 求,乙 方 应 向 甲 方 售 后 效 劳 机 构 提 出。甲 方 应 准 时给 以 评 估 和 答 复,必 要 时 另 行 立 项 开 发。6 从 合

35、 同 涉 及 的 软 件 产 品 投 入 使 用 之 日 起,相 关 效 劳 及 维 护 溶 于 柜台 系 统,但 因 乙 方 自 身 缘 由 造 成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运 行,要 求 甲 方 供 应 效 劳,甲 方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担 当。1 对 甲 方 供 应 的 技 术 资 料,乙 方 应 负 责 保 密 并 保 证 以 本 合 同 商 定 的方 式 使 用,乙 方 的 此 项 责 任 并 不 因 本 合 同 的 终 止 及 无 效 而 解 除。2 甲 方 对 合 同 涉 及 的 软 件 产 品 及 相 关 文 档 拥 有 独 立 版 权。乙 方 不 得许 可

36、第 三 方 使 用 或 作 他 用,并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公 开 及 转 让。3 乙 方 不 得 自 行 复 制、仿 制 相 关 软 件 产 品,并 不 得 使 用 于 本 合 同 未涉 及 的 其 它 地 点。4 乙 方 不 得 对 软 件 自 行 修 改,对 修 改 后 软 件 的 使 用 效 果 甲 方 不 作 质量 保 证,并 且 乙 方 亦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供 应 修 改 后 的 版 本。1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商 定 支 付 价 款,逾 期 支 付 超 过 1 0 天 的,乙 方 每 日 应按 拖 延 付 款 金 额 的 万 分 之 _ _ _ _ _ _

37、 _ _ _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2 如 因 甲 方 的 缘 由 造 成 不 能 按 合 同 期 限 完 成 实 施,超 过 1 0 天 的,甲 方 按 拖 延 一 日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万 分 之 _ _ _ _ _ _ _ _ _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但 担当 额 不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的 _ _ _ _ _ _ _ _ _。甲 方:1 甲 方 为 一 家 依 法 设 立 并 合 法 存 续 的 企 业,有 权 签 署 并 有 力 量 履 行本 合 同。2 甲 方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手 续(_ _ _ _ _ _ _ _

38、 _)均 已 办 妥 并合 法 有 效。3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任 何 法 院、仲 裁 机 构、行 政 机 关 或 监 管 机 构 均未 作 出 任 何 足 以 对 甲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判 决、裁 定、裁 决或 详 细 行 政 行 为。甲 方 为 签 署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内 部 授 权 程 序 均 已 完 成,本 合 同 的 签 署 人 是甲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人。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即 对 合 同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力。乙 方:1 乙 方 为 一 家 依 法 设 立 并 合 法 存 续 的

39、企 业,有 权 签 署 并 有 力 量 履 行本 合 同。2 乙 方 签 署 和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手 续(_ _ _ _ _ _ _ _ _)均 已 办 妥 并合 法 有 效。3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任 何 法 院、仲 裁 机 构、行 政 机 关 或 监 管 机 构 均未 作 出 任 何 足 以 对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产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判 决、裁 定、裁 决或 详 细 行 政 行 为。乙 方 为 签 署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内 部 授 权 程 序 均 已 完 成,本 合 同 的 签 署 人 是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40、 代 表 人。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即 对 合 同 双 方 具 有 法 律 约 束力。甲 乙 双 方 保 证 对 在 争 论、签 订、执 行 本 协 议 过 程 中 所 得 悉 的 属 于 对 方的 且 无 法 自 公 开 渠 道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资 料(包 括 商 业 隐 秘、公 司 规 划、运 营活 动、财 务 信 息、技 术 信 息、经 营 信 息 及 其 他 商 业 隐 秘)予 以 保 密。未 经该 资 料 和 文 件 的 原 供 应 方 同 意,另 一 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该 商 业 隐 秘的 全 部 或 局 部 内 容。但 法 律、法 规 另 有

41、规 定 或 双 方 另 有 商 定 的 除 外。保 密期 限 为 _ _ _ _ _ _ _ _ _ 年。1 依 据 本 合 同 需 要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的 全 部 通 知 以 及 双 方 的 文 件 往来 及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和 要 求 等,必 需 用 书 面 形 式,可 采 纳 _ _ _ _ _ _ _ _ _(书 信、传 真、电 报、当 面 送 交 等)方 式 传 递。以 上 方 式 无 法 送 达 的,方可 实 行 公 告 送 达 的 方 式。2 各 方 通 讯 地 址 如 下:_ _ _ _ _ _ _ _ _。3 一 方 变 更 通 知 或 通

42、 讯 地 址,应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_ _ _ _ _ _ _ _ _ 日 内,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否 则,由 未 通 知 方 担 当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相 关 责 任。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间,发 生 特 别 状 况 时,甲、乙 任 何 一 方 需 变 更 本 合 同 的,要 求 变 更 一 方 应 准 时 书 面 通 知 对 方,征 得 对 方 同 意 后,双 方 在 规 定 的 时 限内(书 面 通 知 发 出 _ _ _ _ _ _ _ _ _ 天 内)签 订 书 面 变 更 协 议,该 协 议 将 成 为 合同 不 行 分 割 的 局 部。未 经 双 方

43、签 署 书 面 文 件,任 何 一 方 无 权 变 更 本 合 同,否 则,由 此 造 成 对 方 的 经 济 损 失,由 责 任 方 担 当。除 合 同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或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外,本 合 同 所 规 定 双 方 的 任 何权 利 和 义 务,任 何 一 方 在 未 经 征 得 另 一 方 书 面 同 意 之 前,不 得 转 让 给 第 三者。任 何 转 让,未 经 另 一 方 书 面 明 确 同 意,均 属 无 效。1 本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并 按 其 进 展 解 释。2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44、争 议,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也 可由 有 关 部 门 调 解;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的,按 以 下 第 _ _ _ _ 种 方 式 解 决:(1)提 交 _ _ _ _ _ _ _ _ _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2)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不 行 抗 力1 假 如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因 受 不 行 抗 力 大 事 影 响 而 未 能 履 行 其 在 本 合同 下 的 全 部 或 局 部 义 务,该 义 务 的 履 行 在 不 行 抗 力 大 事 阻 碍 其 履 行 期 间 应予 中 止。2 声 称 受 到 不 行 抗 力 大 事 影 响

45、的 一 方 应 尽 可 能 在 最 短 的 时 间 内 通 过书 面 形 式 将 不 行 抗 力 大 事 的 发 生 通 知 另 一 方,并 在 该 不 行 抗 力 大 事 发 生 后_ _ _ _ _ _ _ _ _ 日 内 向 另 一 方 供 应 关 于 此 种 不 行 抗 力 大 事 及 其 持 续 时 间 的 适 当证 据 及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需 要 延 期 履 行 的 书 面 资 料。声 称 不 行 抗 力 大 事 导致 其 对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在 客 观 上 成 为 不 行 能 或 不 实 际 的 一 方,有 责 任 尽 一 切合 理 的 努 力 消 退 或

46、 减 轻 此 等 不 行 抗 力 大 事 的 影 响。3 不 行 抗 力 大 事 发 生 时,双 方 应 马 上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打 算 如 何 执 行 本合 同。不 行 抗 力 大 事 或 其 影 响 终 止 或 消 退 后,双 方 须 马 上 恢 复 履 行 各 拘 束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各 项 义 务。如 不 行 抗 力 及 其 影 响 无 法 终 止 或 消 退 而 致 使 合 同任 何 一 方 丢 失 连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力 量,则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除 合 同 或 临 时 延 迟 合同 的 履 行,且 遭 受 不 行 抗 力 一 方 无 须 为 此 担 当

47、 责 任。当 事 人 拖 延 履 行 后 发生 不 行 抗 力 的,不 能 免 除 责 任。4 本 合 同 所 称“不 行 抗 力”是 指 受 影 响 一 方 不 能 合 理 掌 握 的,无 法预 料 或 即 使 可 预 料 到 也 不 行 避 开 且 无 法 克 制,并 于 本 合 同 签 订 日 之 后 消 失的,使 该 方 对 本 合 同 全 部 或 局 部 的 履 行 在 客 观 上 成 为 不 行 能 或 不 实 际 的 任何 大 事。此 等 大 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难 如 水 灾、火 灾、旱 灾、台 风、地震,以 及 社 会 大 事 如 战 斗(不 管 曾 否

48、宣 战)、动 乱、罢 工,政 府 行 为 或 法律 规 定 等。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条 款 内 容 不 明 确,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据 本 合 同的 原 则、合 同 的 目 的、交 易 习 惯 及 关 联 条 款 的 内 容,根 据 通 常 理 解 对 本 合同 作 出 合 理 解 释。该 解 释 具 有 约 束 力,除 非 解 释 与 法 律 或 本 合 同 相 抵 触。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依 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 执 行,法 律、法 规 未 作 规 定 的,甲 乙 双 方 可 以 达 成 书 面 补 充 合 同。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和 补

49、充 合 同 均 为 本 合 同 不行 分 割 的 组 成 局 部,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或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之 日 起 生 效。2 本 协 议 一 式 _ _ _ _ _ _ _ _ _ 份,甲 方、乙 方 各 _ _ _ _ _ _ _ _ _ 份,具 有 同 等法 律 效 力。3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和 补 充 合 同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行 分 割 的 组 成 局 部,与 本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甲 方(

50、盖 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_ _ _ _ _ _ _ _ _托 付 代 理 人(签 字):_ _ _ _ _ _ _ _ _签 订 地 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年 _ _ _ _ _ _ _ 月 _ _ _ _ _ _ _ 日乙 方(盖 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法 定 代 表 人(签 字):_ _ _ _ _ _ _ _ _托 付 代 理 人(签 字):_ _ _ _ _ _ _ _ _签 订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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