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在世界的传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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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讲普通法在世界的传播一、普通法的传播与殖民地 现 今 世 界 上,有 近 三 分 之 一 的 人 生 活 在其 法 律 制 度 受 到 过 普 通 法 影 响 的 地 区。原 因 便 是 英 国 曾 是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殖 民 宗主 国。Cf 罗 马 法 的 传 播 则 是 在 罗 马 帝国的统治覆灭数世纪之后。历 史 的 角 度 讲,英 国 的 殖 民 地 分 为 两 类。即(1)移 居 的 殖 民 地 和(2)征 服 的 或 割 让的殖民地.一、普通法的传播与殖民地(1)移居的殖民地: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北美洲 殖 民 政 策:移 居 者 携 如 入 的 普 通 法 自 动 生

2、 效,除 非 普 通 法 的 某 些 规 则 不 适 合 当 地 特 定 社 会、经济、地利和气候条件。一、普通法的传播与殖民地(2)征服的或割让的殖民地:征服的殖民地:部分非洲殖民地、印度、割 让 的 殖 民 地:加 拿 大(原 法 国 殖 民 地)、南非(原荷兰殖民地)。殖 民 政 策:“间 接 治 理 的 原 则”=允 许 居 民 保留 原 来 的 法 律,并 尽 可 能 由 当 地 的 行 政 和 司法机构管理当地事务。二、澳大利亚1澳大利 亚建国史简述 1770年,英 国 人 詹 姆 斯 库 克 在 澳 大 利 亚 登 陆,并以英国征服的名义占有澳洲领土。1828年,英 国 议 会

3、的 一 项 制 定 法 规 定,英 国 普 通法 和 在 1828年 7月 25日 在 英 国 有 效 的 制 定 法 是澳 大 利 亚 殖 民 地 有 效 的 法 律。在 发 现 黄 金 后,澳大 利 亚 殖 民 地 的 经 济 开 始 走 向 繁 荣,成 千 上 万的殖民者涌入,将几个殖民地结成联邦变得必要。二、澳大利亚1澳大利 亚建国史简述 1900 年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宪 法 通 过。规 定 六 个州 都 有 自 己 的 宪 法、政 府 和 议 会;联 邦 议 会 的立 法 权 限 由 宪 法 特 别 加 以 限 定,主 要 为 外 交、国 防、货 币、关 税、保 险 和 银

4、行、流 通 票 据 和破 产、贸 易 保 护 和 婚 姻 法 等 领 域;其 余 全 部 私法、商 法 及 刑 法 等 领 域,立 法 权 由 各 州 保 留。但 事 实 上,私 法、商 法 和 程 序 法 的 各 个 主 要 方面,各 州 的 规 定 都 是 相 同 或 相 似 的,原 因 是 所有澳大利亚的法律都是来自普通法。二、澳大利亚2 澳大利亚法律体系的特点 州 法 院:设 有 与 英 国 治 安 法 院 和 郡 法 院 类 似 的基 层 法 院。各 州 最 高 法 院 既 是 上 诉 法 院,又 是重 要 民 事 和 刑 事 案 件 的 一 审 法 院。审 判 通 常 由一 名 法

5、 官 主 持,上 诉 则 要 提 交 到 同 一 法 院 三 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联 邦 法 院:除 了 那 些 设 在 联 邦 领 地 的 联 邦 法 院,其 余 联 邦 法 院 并 不 作 为 正 式 的 一 审 法 院。澳 大利 亚 高 等 法 院 负 责 受 理 对 各 州 最 高 法 院 判 决 的上诉。高等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二、澳大利亚 律师:三个人口稠密的州,新南威尔士、昆士兰和维多利亚州,像英国那样把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其余三个州,每个律师都被看作既是出庭律师,又是事务律师。不过,在大城市存在一个律师生涯只从事出庭律师或事物律师这种情况。二、澳大利亚 法 院 对 英

6、 国 法 院 的 判 决,特 别 是 英 国 上 诉 法 院 和上 议 院 的 判 决,常 常 加 以 遵 循,尽 管 其 并 不 受 英国法院先例的拘束。在 方 法 和 程 序 方 面,在 基 本 的 法 律 思 想 方 面,在适 用 法 律 的 方 式 和 起 草、解 释 制 定 法 的 技 术 方 面,澳 大 利 亚 法 律 与 英 国 法 律 十 分 相 似。但 也 有 一 些澳 大 利 亚 独 创 的 制 度。Eg 19 世 纪 引 入 的 土 地 登记制度,与德国的做法相似。三、加拿大1加拿大建国史简述 1867年,伦敦的议会在来源于加拿大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英属北美法。根据这项法

7、律,创立了作为联邦制国家的“加拿大自治领”,它最初有4个成员:魁北克、安大略、新不伦瑞克和新斯科舍。2年后,加拿大通过向英国支付30万英镑获得了西北地区的主权。1871年,英属哥伦比亚加入了联邦,从西北地区分离出来的几个独立省也加入了联邦。最终,纽芬兰于1949年加入联邦。从此,北美地区便划分为美国和加拿大了。三、加拿大2.加拿大法律体系的特点 根据加拿大新宪法(1982 年加拿大法取代了1867 年的英属北美法),联邦和各成员省的关系有些类似于美国和澳大利亚的情形,私法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由各省保留。因此,各省法律有很大差异。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魁北克法律与其他省差别更大。甚至在商法和现代经济

8、法领域,加拿大法律也极不统一三、加拿大 原 因:1)1949 年 之 前,英 国 枢 密 院 对 加 拿 大 法 院 作出的判决具有上诉审查权;2)在 某 些 特 殊 领 域,通 过 起 草 模 范 法 律 并 推 荐给各省,但收效甚微。在法院系统方面,加拿大很像澳大利亚。二 次 大 战 结 束 以 后,加 拿 大 的 法 律 思 想 渐 趋 独立,不 再 仅 仅 追 随 英 国,而 更 多 地 受 到 美 国 影响。四、印度1 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发展过程 1600 年,根 据 伊 丽 沙 白 一 世 的 特 许 状,英 国 在 印 度 设立 东 印 度 公 司。依 据 特 许 状,对 发 生

9、于 公 司 内 部 英 国人之间的争纷,依照英国法予以解决。1720 年,在 马 德 拉 斯、孟 买 和 加 尔 各 答 三 个 新 设 殖 民区 设 立 英 国 式 的 法 院,根 据“公 平”“正 义”原 则 处理殖民区内英国人之间及英国人与印度人之间的纠纷。1858 年,英 国 政 府 直 接 对 印 度 实 行 统 治。因 英 国 的 判例 法 很 难 为 印 度 人 所 理 解,英 国 政 府 决 定 将 英 国 法 律编纂成法典向印度输入。四、印度1 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发展过程 1833-1867 年间,先后成立了四个印度法律委员会,专门负责将英国法编纂成典。最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

10、典:民事诉讼法典(1859)、印度刑法典(1860)、刑事诉讼法典(1861)、印度继承法(1865)、证据法(1872)、契约法(1872)、信托法(1882)和财产转让法(1882)。这些法典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为印度的现代法律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四、印度1 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发展过程 英 国 统 治 者 还 按 本 国 模 式 在 印 度 建 立 起新 的 法 院 系 统,除 了 选 派 英 国 的 法 官 到印 度 的 法 院 任 职,还 按 英 国 的 方 式 培 训了大量印度法官。四、印度2 独立后的法律发展 1947 年,印 度 独 立,废 除 了 英 国 的 立 法权,并 按 照

11、 本 国 的 情 况 对 法 律 进 行 了 修改;取 消 了 英 国 枢 密 院 对 印 度 法 院 判 决的上诉管辖权。除传统的印度教法只在婚姻家庭法等领域被印度教徒适用,印度的整个法律制度的主体内容和形式主要基于英国法。五、非洲 根 据 英 国 枢 密 院 的 命 令 或 殖 民 地 政 府 的 决 定,英 国 法相 继 被 输 入 到 非 洲 的 英 属 殖 民 地。Eg 黄 金 海 岸(现 在的 加 纳)的 法 律 被 规 定 为:“普 通 法、衡 平 法 原 理 和1874 年7 月24 日 在 英 格 兰 生 效 的 一 般 适 用 的 制 定 法”。但 当 地 的 习 惯 法

12、以 及 适 用 习 惯 法 的 传 统 法 院 仍 被 保 留下来。本 世 纪50 年 代 以 来,前 英 属 非 洲 殖 民 地 相 继 独 立,但仍 有 些 国 家 通 过 当 地 政 府 的 立 法 规 定 接 受 英 国 法。如尼 日 利 亚 接 受 的 英 国 法 包 括:普 通 法、衡 平 法 原 则 和1900 年1 月1 日在英国生效的一般制定法。五、非洲 这 些 国 家 独 立 后,所 制 定 的 宪 法 多 采 用美 国 的 模 式,但 由 于 政 权 频 繁 更 迭,所起作用也十分有限。另 外,在 东 非 一 些 国 家 采 用 了19 世 纪 印度 的 某 些 法 典。

13、Eg 肯 尼 亚 和 乌 干 达 在1960 年 接 受 了 印 度 的1872 年 契 约 法(该法为英国法的法典化)。五、非洲 近 来,非 洲 习 惯 法 又 得 到 重 视,许 多 非洲 国 家 都 开 始 了 对 习 惯 法 的 纪 录,并 系统 对 它 们 进 行“重 述”。但 是,这 项 任务 比 较 艰 巨,因 为 各 部 落 之 间 和 组 成 国家 的 各 民 族 之 间,存 在 着 种 族、语 言 和生活方式的差异。南非:罗马荷兰法和普通法的混合体六、美国法的历史发展1.殖 民 地 时 期 的 法 律(1607 1776)建 立殖民地到1776 年独立战争爆发时期。(1)1

14、7 世纪 根 据1608 年 英 国 一 个 法 院 的 判 决,英 国殖 民 地 的 居 民 应 适 用 英 国 的 法 律。北 美殖 民 也 不 例 外。但 事 实 上,在17 世 纪,英国法律在北美并不占支配地位。六、美国法的历史发展 原 因:大 部 分 移 民,处 于 个 人 遭 遇,对 英国法并不怀有好感。英 国 的 普 通 法 有 复 杂 的 诉 讼 程 序,一般人不能较易理解和掌握。英 国 的 很 多 法 律 因 民 情 不 同,难以在美国实施。Eg 长子继承权制度六、美国法的历史发展 在诉讼程序方面,北美殖民地还是采用了英国的一些基本制度,如令状、陪审团、辩论、口头证据等。但

15、在 当 地 起 主 要 作 用 的 还 是 殖 民 地 的 法 律,或者 是 一 种 很 原 始 的 法 律。在 法 律 形 式 方 面,一般 来 说 都 倾 向 制 定 法,甚 至 编 成 法 典。尽 管 殖民 地 的 立 法 受 英 国 枢 密 院 和 法 院 的 审 查,但 在18 世纪以前,这种控制一般还是不严的。六、美国法的历史发展(2)18 世纪 英国法在北美殖民地的影响显著增长。原因:英国对殖民地统治的加强。在殖民地熟悉英国法的人大大增加。在独立战争前,北美殖民地出现了一个以律师为中心的职业法律家阶层。Eg 独立宣言的56 名签名者中,有25 人是律师;在第一届国会里29 名参议

16、员和65 名众议员中分别有10 人和17 人是律师。六、美国法的历史发展2 美国法的形成(1776 1865)(1)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的制定 1776 年7 月4 日,第 二 届 大 陆 会 议 通 过 了 独 立宣 言。它 继 承 和 发 展 了 天 赋 人 权 和 社 会 契 约理 论,第 一 次 以 政 治 纲 领 确 立 了 资 产 阶 级 革 命的革命原则人权原则。1781 年 邦 联 条 例、1789 年 联 邦 宪 法、1791 年 人 权 法 案 等 宪 法 性 法 律 文 件 制 定、规 定 了 美 国 的 国 家 结 构、政 权 的 组 织 形 式 和 活动方式。六、美国法

17、的历史发展 独 立 战 争 大 大 地 削 弱 了 普 通 法 传 统 对 美国 的 影 响,有 些 反 英 情 绪 较 高 的 州 以 法律 明 确 规 定 禁 止 引 用 英 国 法 院 在 美 国 独立 后 作 出 的 判 决。直 到19 世 纪 中 叶 以 前,在 美 国 明 显 地 存 在 着 普 通 法 法 系 和 大 陆法系两种法律传统。六、美国法的历史发展 原 因:政 治 上 的 独 立 情 绪 以 及 法 律 独 立 的 思想;不 少 熟 悉 英 国 法 的 保 王 派 律 师、法 官 逃离美国;共 和 国 的 建 立 以 及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观 念的传播也带来偏

18、重制定法以至法典编纂的倾向;原属路易斯安那的新奥尔良地区在1808 年制定了一个以法国民法典为范本的民法典后成为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六、美国法的历史发展(2)法典编纂的争论 19 世 纪 中 期 在 纽 约 州 围 绕 法 典 编 纂 展 开了激烈争论。法 典 编 纂 派 的 代 表:法 典 起 草 委 员 会 委 员 的律师菲尔德 反对派代表:美国律师工会会长卡特 结 果:反 对 派 胜 利,美 国 终 于 确 立 了 普 通 法传统。六、美国法的历史发展 原 因:在 当 时 尚 无 一 套 独 立 的 美 国 法 律体系可以替代外来法的作用。共 同 的 语 言 和 传 统 起 了 决 定

19、作 用。随 着 反 英 情 绪 的 消 失,怀 旧 情 绪 就 复 活了。普 通 法 法 系 著 作 远 比 大 陆 法 系 的为 多。Eg 布 莱 克 斯 通 英 国 法 释 义 在 美 国 的 销 量 不 亚 于 英 国;美 国 法 学 家著作的出版。六、美国法的历史发展 注 意:1776 年 美 国 独 立 后,不 存 在 英 国法在美国的生效问题。美 国 采 用 英 国 法 时 从 本 国 情 况 出 发,对 后 者 进 行 了 大 量 的 改 革。Eg 诉 讼 程序的简化,法官的选举制.美 国 法 在 发 展 过 程 中,日 益 具 有 自 己的特色。六、美国法的历史发展3.美国法在19 世纪的发展 1861 年-1865 年 南 北 战 争 之 后,美 国 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培 养 法 律 专 业 人 才 的 大 学 法 学 院 得 到 发展六、美国法的历史发展 国 家 权 力,特 别 是 联 邦 权 力 在 社 会、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开始扩展。1887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州际商业法,*宪法第1 条第8 款“州际商业条款”1890 年 谢 尔 曼 反 托 拉 斯 法 美 国 及世界第一个反托拉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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