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台帐优质资料.doc

上传人:知****量 文档编号:91828595 上传时间:2023-05-28 格式:DOC 页数:42 大小:337.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台帐优质资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台帐优质资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台帐优质资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台帐优质资料.doc(4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台帐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帐使用登记编号:设备型号:有效期限:出厂日期:产权登记编号: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出租单位:设备负责人:联系 :起止日期:目录一、填写说明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三、项目部起重机械管理网络图四、项目机管员、安全员上岗证书五、塔式起重机起重性能表(图)六、各类记录表1.塔式起重机安装、附着验收移交使用记录表(塔附表一)2.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塔附表二)3.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塔附表三级教育)4.塔

2、式起重机项目部周检查记录表(塔附表四)5.塔式起重机企业月检查记录表(塔附表五)6.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巡查记录表(塔附表六)7.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塔附表七)8.塔式起重机运行故障记录表(塔附表八)9.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塔附表九)七、附件1.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2.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3.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含安全使用管理协议)4.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书、复检报告书5.多塔作业、特殊环境作业等安全使用方案、措施6.塔式起重机使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7.其他八、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帐副本塔式起重机每班检查保养、累计运转记录(

3、单行本)一、 填写说明1. 设备运行使用过程中,对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时确保安全的重要环节,设备使用单位和合同约定责任单位必须严格、认真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2. 设备运行记录的内容应对照要求认真检查和记录3. 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台帐应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并妥善保管,一个工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归档备查。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长 汪光焘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

4、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使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

5、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的首次女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制造监督检查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 没有完整安全

6、技术归档的;(五)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油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

7、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施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8、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

9、说明。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 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 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 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

10、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将建筑起重机械按照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

11、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或者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

12、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13、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施工方案

14、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15、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

16、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17、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 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

18、或附着装置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

19、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 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三、项目部起重机械管理网络图粘贴处四、 项目机管员、安全员上岗证书复印件(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粘贴处五、 塔式起重机起重性能表(图)粘贴处六、 各类记录表(附后)1. 塔式起重机

20、安装、加节验收移交使用记录表(塔附表一)2.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塔附表二)3. 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塔附表三)4. 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周检查记录表(塔附表四)5. 塔式起重机企业月检查记录表(塔附表五)6. 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巡检记录表(塔附表六)7. 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塔附表七)8. 塔式起重机运行故障记录表(塔附表八)9. 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塔附表九)安装(附着)验收移交使用记录表(塔附表一)工程名称移交塔机厂家、型号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产权编号检测报告编号使用登记编号塔机安装未加节高度塔机安装(加节)总高度安装附着验收结论总

21、共附着道 现第附道验收意见:出租单位移交意见:出租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 月 日 使用单位接收意见: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机管员签字:(单位公章)年 月 日安装单位意见: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年 月 日监理单位见证意见:总监确认:(盖章)年 月 日注:1.本表一式五份,使用单位两份,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2.验收的详细内容另附表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塔附表二)使用单位交底时间 工程名称塔机厂家、型号工种 交底内容:交底人签名被交底人签名注:根据塔机作业工程分别交底,由机管员负责交底,本表一式二联,一份留存,另一份交作业人员保存。塔式起重机

22、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塔附表三)使用单位教育部门 工程名称教育时间塔机厂家、型号工种教育内容:教育人签名接受教育人签名注:根据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同施工阶段和作业环境等对塔机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教育。塔式起重机项目周检查记录表(塔附表四)名称序号自检内容检查要求检查结果金属结构件1主要结构件无明显裂纹、变形、严重磨损与锈蚀2主要连接螺栓齐全、紧固3主要连接销轴连接可靠品钩与钢丝绳及防跳装置4防脱钩保险装置完整、可靠5钩体(裂纹、磨损、变形、补焊)磨损10%,开口变形15%,无裂纹、补焊;6钢丝绳防跳槽装置完好、可靠7钢丝绳完好度符合GB/T5972-2006第3.5条8钢

23、丝绳端部固定有防松和闩紧功能起升系统9力矩限制器完好、有效;10起升高度限位完好、有效;11起重器限制器功能完好、有效变幅系统12变幅限位有效、符合要求13防变幅绳断绳装置完好、有效14小车防坠落保护完好、可靠15小车行走端部挡架与缓冲完好、有效回转16回转限位完好、有效17回转轴承固定螺栓连接应紧固无松动电气及保护18紧急断电开关非自动复位,完好、有效;19绝缘电阻0.5M20接地电阻4M21报警与电铃完好;22风速仪完好;其他23钢丝绳润滑与干涉润滑良好,无干涉24制动器制动可靠、制动摩擦片无严重磨损;25滑轮无破损,裂纹,无严重磨损;26卷筒无破损,裂纹,无严重磨损;检查结果结论:驾驶员

24、签名: 维修保养人员签名:机管员签名: 安全员签名:其他参与检查人员签名:现场监理签字确认: 检查日期:塔式起重机公司月检查记录表(塔附表五)序号检查项目要求结果1检查每班保养得全部内容见“每班保养”2检查地基地基应坚实平整,排水通畅,接地装置连接紧固,接地电阻4欧姆。3检查钢结构检查连接螺栓和销轴有无松动和短缺;拧紧和配齐连接件;标准节连接螺栓应在塔身的某一侧受压时检查松紧度(可采用回转起重臂的方法使其造成受压状态),回转支承装置与上下支承座间的连接螺栓必须齐全完好和紧固;检查底座、回转平台、塔身、塔帽、起重臂、平衡臂等结构部件组成的杆件应无扭曲、变形或焊缝开裂等情况;塔顶架与连接架的连接螺

25、栓必须齐全、完好和紧固;变幅小车的滚轮应活动自如,与臂架下弦均匀接触;牵引时无卡阻或三条腿现象4检查各工作机构减速器油量检查起升、回转、变幅的减速器的油量。如有渗漏应予检修排除;并按规定换油5检查回转机构检查回转齿圈回转与固定部位的连接螺栓紧固;小齿轮与内齿圈的啮合应良好。支承滚轮与塔帽支承圈的连接应均匀;否则应进行调整;刷洗开始齿轮,检查齿轮啮合情况,重新涂抹新油脂;检查齿轮箱中极限力矩联轴节的工作情况;检查弹簧(橡胶)缓冲器;检查液力联轴节的油量6检查制动器制动器的弹簧、拉杆、销轴和开口销等均应完好无缺,磁铁的活动衔铁不应与线圈铁芯摩擦;制动瓦的摩擦片有无过度磨损和接触不均匀的现象;调整拉

26、杆行程和制动器间隙(0.30.5)。检查液压推杆制动器的油量;检查制动摩擦片与制动轮的接触情况,应达到接触均匀,间隙适当,制动作用良好的要求,检查制动总泵的油量;7检查电气设备检查集电器,清除碳刷与滑环上的灰尘与赃物;检查控制器、接触器,消除黑灰和铜屑,烧蚀或磨损的接触子或接触片(触头)应修证或更换,使之接触可靠,压力均匀,间隙合适,手轮动作灵活可靠,消除衔铁上的尘土及污垢;检查线圈绝缘,紧固接线端子;检查电阻器,清除电阻片上的灰尘和脏物,更换已破损的电片和绝缘垫,紧固各部螺栓;检查各工作机构的限位开关,修磨触头,使之闭合可靠,调整撞杆及碰轮的位置,紧固固定螺栓;警铃、指示灯、照明灯均应完好齐

27、全;检查联动台,揭开封盖,清除内部积尘,接线端子及各部触头如有氧化和烧蚀以及弧坑时应及时清除磨光;8检查附着装置附着杆要保持在一个水平上,附着框与塔身顶丝不得松动,附墙铰座应牢固可靠不得晃动,连接销轴,螺栓均应完好齐全;9润滑工作按照润滑规定进行结论:保养人员签名: 驾驶员签名: 项目机管员签名: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名: 使用单位公章:受委托单位检查负责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公章:监理单位: 保养日期:注:由委托单位负责检查的,须附使用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安全责任。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巡检记录表(塔附表六)工程名称塔吊型号登记编号周一记录记录人: 年 月 日周二记录记录人:

28、 年 月 日周三记录记录人: 年 月 日周四记录记录人: 年 月 日周五记录记录人: 年 月 日加班日记录记录人: 年 月 日加班日记录记录人:年 月 日周周巡查情况汇总:记录人:监管人员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年 月 日注:本表由项目机管员、安全员每日填写,主要检查塔机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记录违章作业及检查、整改、维修保养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塔附表七)工程名称使用单位机械型号产权单位机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出厂年月使用登记编号维修日期维修单位(盖章)维修原因:更换零部件名称:维修结果:维修人员签名: 维修日期:项目机管员签名: 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名:监理确认: 使用单位

29、盖章:技术改造日期技术改造单位技术改造原因:技术改造内容:技术改造结果:维修人员签名: 维修日期:技术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注:对机械进行维修及技术改造应按表内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及签名盖章。塔式起重机运行故障记录表(塔附表八)工程名称使用单位使用登记编号运行故障日期运行故障原因:运行故障排除结果:驾驶员签名: 维修人员签名:项目机管员签名: 故障排除工时:安全员签名: 日期:项目负责人签名: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签名: 使用单位公章:维修单位负责人签名: 委托单位公章:监理单位确认:日 期:注: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排除故障的,须有与维修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安全责任。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

30、故记录表(塔附表九)工程名称使用单位使用登记编号发生事故日期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处理结果:机组人员签名:机管员签名:安全员签名:项目经理签名: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名:使用单位公司法人签名: 使用单位公章:总监签名: 监理单位公章:日 期:注:对设备生产事故应按表内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及签名盖章。七、 附件1. 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2. 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3.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含安全使用管理协议)4. 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书、复检报告书5. 多塔作业、特殊环境作业等安全使用方案、措施6. 塔式起重机使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7. 其他注:附件应按顺序装订成

31、册八、 塔式起重机使用管理台帐副本塔式起重机每班检查保养、累计运转记录(单行本)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起重机械的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区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二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第四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

32、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能力.第五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第六条从事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施工.对流动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内

33、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第七条从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第八条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维修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三章起重机械使用第九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

34、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十一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第十二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六

35、)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说明;(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七)使用登记证明。第十四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使用

36、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第十五条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第十六条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八条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

37、及时向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执法。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处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

38、起重机械,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起重机械的具体类别(类型)、品种(型式)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重大维修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管理部2021年7

39、月2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常识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一、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起重机械司机在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操作中应做到以下五点:1、稳:司机在操作起重机械的过程中,必须做到起动、制动平稳,吊钩、吊具和吊物不游摆.2、准:在操作稳的基础上,吊钩、吊具和吊重物应准确地停在指定位置上方降落.3、快:在稳、准的基础上,协调相应各机构动作,缩短工作循环时间,保证起重机械不断连续工作,提高生产效率。4、安全:确保起

40、重机械在完好状态下可靠有效地工作,在操作中,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司机对事故应有预见能力,发现事故苗头能及时制止发生;在意外的情况下,能机动灵活地采取措施,制止事故发生或者使事故造成的损失最小。5、合理:在了解掌握起重机械性能和电动机的机械特性的基础上,根据吊物的具体情况,正确操纵控制器并做到合理控制起重机械。二、起重机械司机应做到“十不吊”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时不吊;2、超载或吊重物重量不明确时不吊;3、吊重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时不吊;4、吊重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5、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时不吊;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吊重

41、物时不吊;7、斜拉歪拽吊重物时不吊;8、作业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吊重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9、吊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10、钢(铁)水包装得太满有洒落危险时不吊.三、起重机械作业交接时的准备工作1、起重机械司机禁止酒后、疲劳状态下作业。2、接班司机应仔细翻阅交接班记录,了解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及安全装置在此前的运行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交班司机应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详细介绍给接班司机,然后,一起进行交接班的检查,包括:2。1、断开配电盘总闸刀开关的断电检查:(电源断路装置上应加锁或挂上标牌,提示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合闸) 钢丝绳的断丝根数或磨损量是否超过报废标准; 卷筒上是否有串槽或或叠

42、压现象,固定压板是否牢固可靠; 吊钩能否在横梁上灵活转动,钩尾固定螺母无松动现象;制动器的工作弹簧、销轴、连接板和开口销完好情况,各传动装置无卡阻现象; 各安全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 起重机械上无遗留工具或其他物件,以免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意外伤害; 各机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各控制器是否处于零位或总停开关处于断开状态; 随机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消防灭火器材是否有效。2。2合上配电盘总闸刀开关的通电检查: 电源供电情况,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的85; 各声光信号是否正常; 每班第一次作业前,进行负荷试吊,将额定起重量的吊物提升离地面约0.5米,然后下降以检查起升制动器工作的可靠性.3、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办理交接工作.四、起重机械作业注意事项1、起重机械,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有效操作证的起重机械司机操作.(1) 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熟悉起重机械的构造、性能,懂得相关电气设备的基本知识,掌握捆绑和吊挂知识及指挥信号,掌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