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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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规范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设立、监管、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等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一)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工程治理等项目.(二)地质环境调查

2、研究项目主要是指公益性的区域地质灾害、水工环地质等调查和项目研究。第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邀标)、工程监管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制。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和彭泽县建筑部门公布最新的工程造价信息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章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条件:(一)由于自然因素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1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需要应急治理的;(二)由于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主要指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威胁人员超过人(常住人口),潜在经济损失超过

3、10万元,需要而且能够进行工程治理的;(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勘查;(四)其他特定条件符合政府投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厂矿企业负责治理的地质灾害,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属于项目申报范围。第六条 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立项条件:(一)经济社会发展或规划急需的基础性、公益性的区域地质灾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调查;(二)为提高我县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与能力的基础研究项目,引进、开发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第三章项目申报实施管理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县人民政府申报(以政府名

4、义行文),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施工设计和工程概算。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年8月5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治理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施工设计、工程概算表。逾期未报送的转次年度重新申报。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矿管办共同负责管理,共同负责项目施工方案和设计和资金核算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核、下达及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项目验收工作;县矿管办具体负责项目审核及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审查、实施过程督查和项目验收等工作。第十条 项目确定并下达预算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施工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设计、项目承担单

5、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审核,主管部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将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列入本项目开支,不得虚增项目成本,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一条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工程进展、工程质量、项目实施效果、资金使用全面负责。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设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检查和监督、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项目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隐蔽工程施工必须按规定验槽。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设计有缺陷的,应及时反映和提出相关建议。第四章 治理

6、项目验收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完成后,应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和完善;对初步验收合格或初验问题整改到位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以政府名义行文),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第十五条 县矿管办和县财政局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于当年1月30日前统一组织验收,申请竣工终验的单位,应提供一下材料:、彭泽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或立项批复;2、初步验收意见或乡镇人民政府验收文件;3、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5、项目施工设计;6、施工前、中、后的相关照片(特别是隐蔽工程照片);7、财务决算评审意见或审计报告第十六条

7、 项目终验时县矿管办负责项目初验材料审核、工程质量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工程量核实、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第十五条竣工终验要求,必须向县矿管办和县财政局提交竣工材料(一式两份),县财政局根据提交的相关终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应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给县矿管办,县矿管办按照县财政部门核准后的金额拨付项目承担单位。第十八条 治理项目通过验收后,其治理工程的保护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实具体维护和管理部门,项目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矿管办部门和县财政局部门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要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

8、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跟踪问效。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中止并清算项目、追回项目资金、限制项目申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在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伪造资料的;(二)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或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扩大支出范围的;(三)项目实施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四)项目预算资金下达一年未开工的;(五)项目竣工后,不报送申请验收材料的(特殊情况除外);(六)项目实施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督管理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立项、招投(邀

9、标)标和验收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纪委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一、管理程序安全施工管理和质量管控是关系到整个地灾治理工程是否能顺利进行并保质保量完成的关键,因此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做好如下工作:1、 要对是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是否执行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设备设施交接、验收、使用制度进行检查。2、 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包含有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外,对

10、抗滑桩竖井开挖、危岩清除、高边坡施工等还应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细则,每日上工前有安全培训记录和安全交底记录、施工期间应有安全检查记录.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场地地处高危险区域,应有针对性地编制有雨季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特别对泥石流沟道内施工、高边坡下施工、危岩体附近施工的必须编制两预案),对上述预案未编制或编制不合理的可要求其停工完善后再复工。、施工期间应加强对地质灾害体的安全检测工作,企业代表要检查各施工点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和监测员,是否有安全检查记录和监测记录。5、地灾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并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

11、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施工中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故调查组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吸取教训,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对施工现场各种施工架、防护架、安全网等设施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做法要求及时纠正;施工临时用电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严禁拖地线和超负荷用电,应有专职电工管理用电;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做好防风、防雷击、防洪水、防地质灾害措

12、施.二、现场管理制度1、所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的、戴好安全帽防护用具;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守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不能擅自外出打猎、捕鱼、游泳,不采食不知名的蘑菇、野果、野菜,上班前不喝酒。3、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法劳动纪律“三违行为。4、 施工现场应拉好警戒线,现场内危险部分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施工影响区段车辆和行人通行。5、 场地内的油料和其他易燃物品,妥善存放,严禁烟火靠近,配备干粉灭火器,并设有“禁止烟火的安全警示牌.6、 现场用电符合用电安全要求,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分别设置,各种电器设备必须有可靠的安全

13、接地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7、雷雨季节避免施工并做好防雨防雷措施。8、施工机械、电气设备非操作人员不得乱动。9、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0、施工前,应对施工区域内存在的各种障碍物,如建筑物、道路、沟渠、管线、旧基础、坟墓、树木等,凡影响施工的均应拆除、清理或迁移,并在施工前妥善处理,确保施工安全。1、交接班时,作业人员对自己使用的的机器、工具应进行详细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班长班前应布置任务及交待使用设备,劳动组合,具体安全注意事项,认真执行班组安全工作规定。1、危岩体施工时采用双排脚手架和竹跳板对工作面进行全封闭式作业,在危岩施工平台的底部、正面及两个临空侧面利用4m 钢管脚手架支架平台,

14、铺设和捆绑竹跳板形成封闭的作业系统,防止危石在解体过程发生崩落掉下。3、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4、采用静态爆破法必须注意:(1)应按实际施工的环境温度选择破碎剂的型号,严禁错用或互换使用.并且装运破碎剂的容器不得用有约束的容器,以免雨水侵入,发生喷出、炸裂伤人。(2)装填炮孔时,操作人员要戴防护眼镜,在灌浆到裂缝出现前,不得在近距离直视孔口,以防发生喷出现象伤害眼睛。(3)破碎剂浆体稍具腐蚀性,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严防碱性刺激皮肤.如药液碰到皮肤或进入眼睛,要立即用水冲洗。()搅拌后的浆体应在 3min 内填孔完毕,搅拌中发现浆体迅速升温且烫变干,应将浆体舍弃不

15、用,若用人工搅拌时,必须戴橡胶手套。(5)不同型号破碎剂不可混用,严禁勾兑其它化学品.(6)严格防潮,拆包后尽量用完.(7)严禁在雨天施工。()静态爆破安全距离10m,施工前应搭好安全防护措施.15、开挖土石方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下进行作业.16、开挖过程中如发现滑坡迹象(如裂缝、滑动等)时,应暂停施工,必要时,所有人员和机械要撤至安全地点,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17、严禁在作业平台上超负荷堆放爆破石块或其它材料,交接班时要将工作平面上的石块等堆卸物下落到山脚或其它安全地带.18、清除废石用卷扬机运至山脚下平缓处堆放,废石应用水泥浆固化。19、土石方外弃时,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

16、要、运输车辆、交通量和现场状况,确定运输路线。现场应根据交通量、路况和环境状况确定车辆行驶速度,并于道路明显处设限速标识.20、土石方运输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速度均匀,不得忽快忽慢;在社会道路、公路上行驶时,不得遗撒,且应遵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其限速等交通标识的管理规定。21、保护治理危岩区的周边环境及自然地形,限制不利于危岩稳定的人类活动。坡脚需设一名安全岗哨,禁止人员通过。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30 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05年月2日国土

17、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

18、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19、(一)甲级资质 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

20、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

21、,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

22、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

23、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

24、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

25、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

26、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

27、门验收意见;(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第十四条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第十五条 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

28、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地质灾害治理

29、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30、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

31、进行重新核定。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

32、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33、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日起施行。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

34、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

35、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 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x滑坡(或泥石流、崩塌)治理工程项目立项建议书编写提纲1 申报项目概况逐条罗列反映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项目性质、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资金来源、项目起止时间及建设周期等。项目名称: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项目性质:新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投资:资金来源:项目起

36、止时间:建设周期:2立项背景和立项依据1 立项背景要从当地所处地理位置、地质环境条件、处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8。23”暴雨洪灾及地质灾害体的产生、规模、灾情与险情等方面来阐述。 立项依据要从一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政策法规方面予以阐述.3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3。项目实施的可行性4 项目区自然环境条件4。自然地理条件4.11 位置与交通1.2 气象与水文41。3 植被4。2地质背景条件.2.1 地形地貌4.2。2 地层岩性.2 地质构造4.2。 新构造运动与地震4水文地质条件426 工程地质条件.3 人类工程经济活动5地质灾害体特征对于滑坡、不稳定斜坡、崩塌:

37、5。1 滑坡(不稳定斜坡、崩塌)的边界、形态、规模5。2 滑坡(不稳定斜坡、崩塌)的变形特征.3 滑坡(不稳定斜坡、崩塌)的岩性组成特征5.4 滑坡(不稳定斜坡、崩塌)稳定性5。5滑坡(不稳定斜坡、崩塌)的发展趋势及危害特征对于泥石流:5。1 泥石流易发程度评价5。泥石流分布特征5。3泥石流物源特征.4泥石流沟域地形地貌及沟道特征5。5泥石流形成的水源条件5.灾情与险情.泥石流特征值估算治理工程初步设想。1 地质灾害治理的指导思想与原则6.2治理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6。3 既有防治工程评述。4 治理方案初步设想6.5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及工程量7项目实施方案71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7。 总体方案7。3

38、勘查工作方案.1 勘查工作的目的与任务7。3. 勘查工作部署 施工图设计工作方案7.4.施工图设计的目的与任务7.4. 施工图设计工作部署7.5 治理工程施工方案75。1 治理工程施工的目的与任务7.。2 治理工程施工工作部署76 项目工作起止时间与实施进度计划.7主要设计工程量8预期成果8。1 前期工作阶段预期成果8。2治理工程施工阶段预期成果9项目保证措施.1 项目组织管理措施9。 招投标管理措施。3项目质量保证措施9.4项目资金保障措施9。5项目工作进度保证措施9。6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9.7项目环境保护措施1项目经费估算与资金来源10.1 项目经费估算1。2 资金来源1预期综合效益分析1 预期社会效益分析11.2 预期经济效益分析1。3 预期环境效益分析12项目风险与不确定因素分析11 项目风险性分析12. 项目不确定因素分析1结论与建议3。1结论3。2 建议附件:1、计算书2、治理工程设计图集2、投资估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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