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实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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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实用文档(实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集团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及下属各单位物业出租管理,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下称“各单位”)自有产权以及通过委托管理、对外承租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并经业主同意转租的物业。第三

2、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企业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拥有的物业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但不包括以下事项:(一)属于集团主业经营及配套设施服务,且经过市场化定价的常态业务,或已取得政府管理定价的业务,如住宿服务、展览服务、仓储保管服务、停车经营服务、充电桩服务等.(二)用于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存量住宅。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网络竞价、现场竞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第六条

3、各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物业价值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物业价值,以物业租赁支持主业发展。第七条各单位物业出租涉及改建、扩建、城市更新改造的,过程中应与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更新、消防、环保和安全监督等政府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第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物业出租决策程序和行为,遵循的程序有:科学、充分地开展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并出具有专家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严

4、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第九条各单位出租物业单次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如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满足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扶持原因的,可以延长租赁期限,但单次出租期限最长应不超过12年。第十条物业出租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制定合理的出租方案,出租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四至范围、面积、权属、城市区域规划、消防安全、涉及的债权债务、原单位经营情况等。(二)可行性分析:主要包括出租目的、战略符合性说明、出租效益测算、同地段租金水平、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等.(三)前期招租宣传推广情况:各单位应至少在物业租赁期满(或物业公开招租)3个月前开展物业出租招租

5、推广工作,可通过现场张贴招租预告,平面媒体、报纸、报刊、宣传册等媒介投放广告,官方微博、微信、网站等公布(预)公告,并做好招租信息反馈资料收集,建立潜在意向客户台账,作为招租文件编制和决策参考依据.(四)出租条件:主要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出租用途、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年度租金调整等。(五)招租文件:主要包括招租公告(稿)、招租文件、合同文本(稿)、单位法律顾问意见书等。第十一条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物业不得出租(一)物业权属存在纠纷的(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物业权利的(三)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五)已抵

6、押的物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物业其他情形(七)集团认为不得出租的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流程第十二条物业出租审批权限分为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集团审批或备案、各单位自行审批三级。(一)需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范围及流程。权限范围:1。权属登记为工业、仓储类的物业单次出租期限超过6年的租赁合同应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2。权属登记为非工业、非仓储类的物业单次出租期限超过6年的租赁合同应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审批流程:1。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完成物业出租项目可行性分析、制定出租方案、完成资产评估等,并由本单位董事会审定后上报集团申请立项。2。集团职能部室审核并提请董事会审

7、定后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并纳入集团“三重一大管理范围。属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范围的,集团审定后批复项目单位开展招租,并在租赁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备案。3.市国资委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4.项目单位按照上级批复意见开展物业出租工作。(二)需报集团审批或备案的范围及流程。权限范围:1。符合需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物业出租项目。2.单次出租物业达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位于广州市四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内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超过5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1000平方米的;(2)位于上述四区以外及其他区域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超过10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2000

8、平方米的.3。涉及城市更新改造的(如“三规合一、“三旧”改造),或已列入集团重点开发建设计划的物业对外出租。4.集团下属全资国有企业(事业)之间以自行协商方式确定的物业出租。5。集团认为需审批的其他事项。6.单次出租物业不符合集团审批范围,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开展的物业出租项目,应报集团备案。审批流程1。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完成物业出租项目可行性分析、制定出租方案、完成资产评估等,由本单位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集团申请立项。2。集团收到项目立项材料后,由工程技术环保部牵头,会同法务室、财务证券部、安全应急部、纪检监察部等相关职能部室进行审核,审核完后提请集团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审批。3。项目单

9、位按照集团批复意见开展物业出租工作。4.属需报集团备案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租赁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工程技术部备案。(三)各单位自行审批权限。除需上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及上报集团审批的物业出租项目外,其它物业出租项目由各单位自主审批,并自行开展公开招租工作.第十三条集团职能部门工作分工.(一)工程技术环保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组织做好资产评估专家评审,提请上会审批等,指导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物业出租各项工作。(二)法务室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的合法性、租赁合同,指导各单位物业出租的法律事务工作。(三)财务证券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的可行性、财务测算及资

10、产评估,指导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物业出租资产评估工作。4。安全应急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消防)安全的符合性,指导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物业出租(消防)安全工作。5.纪检监察部主要负责审核物业出租项目招租条件设置的合理性,监督检查招租过程各级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各单位纪检部门监督检查物业出租行为有无违规违纪。第十四条 物业出租项目上报审批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一)关于物业出租相关事宜的请示文件;(二)物业出租工作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租赁合同;(三)物业出租项目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四)物业出租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五)物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及意见反馈情况;(六)本单位领导班子

11、集体研究决策的会议纪要;(七)廉政风险签证背书单;(八)法律顾问意见书.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物业出租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物业出租的审批权限及工作流程,相关制度应报集团备案.第三章 招租管理第十六条物业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进行,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应重新公开招租。第十七条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点两种情形的应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第十八条 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2点两种情形外的物业出租,可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公开招租,招租信息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如广州产权交易所“广州公有物业出租平台”)、物业租赁专业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的媒体信息平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

12、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九条经两次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原决策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经两次公开招租无报名者的,经原决策机构批准后,可按不低于出租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第二十条招租条件设置.(一)招租底价设定:招租底价可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以周边相同地段、功能和用途类似的物业市场出租价格及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作为参考依据,或者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出租底价。原则上按照市场出租价格、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资产评估价格三者就高确定招租底价,有特殊情况的应详细说明并报决策机构批准。(二)年度租金调整设

13、定:出租期限超过1年的租赁合同应列明租金调整条款。(三)转租规定:除用于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人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转租。(四)承租人资格条件:承租人资格准入标准应优先引入有实力、信誉好、品牌有影响力或国内外500强、省内百强的企业; 确定承租人后,应对承租人进行资信调查,并可根据资信调查结果有权决定是否选择承租人; 招租文件应注明不予准入的行业,规避经营业态的风险。(五)原则上不得以出租物业的能源供应、物业管理费等非租金条件向承租人实施优惠。第二十一条 在征得集团同意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

14、租的情形包括: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及其下属同类型企业之间的物业出租;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的特殊物业出租.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市国资委资产评估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做好物业出租项目资产评估工作。(一)各单位物业出租给非国有企业应进行资产评估,并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但单次合计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房屋则可按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直接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不需进行资产评估.(二)各单位对可以不公开招租的物业,其租金水平按照相关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评估或

15、询价,并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三)各单位应按程序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物业出租项目资产评估工作,出具初步评估报告后按要求进行专家评审,其中涉及的项目资产评估、专家评审等服务费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及支付。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物业出租应优先采取现场多次报价或网络多次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采用其他方式的应详细说明并报决策机构批准。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二十四条物业租赁合同原则上使用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规范版本,同时根据企业和租赁物业实际情况,细化完善租赁合同,经企业法律顾问审核通过。第二十五条物业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物业四至、面积、结构

16、、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租赁用途、期限;(四)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时间、幅度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五)物业交付日期;(六)物业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七)物业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及责任;(八)物业转租的约定;(九)物业返还时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十)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十三)合同的法律适用(特别是承租人为外国自然人或机构时);(十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二十六条 物业租赁除签订租赁合同外,应单独补充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廉政等责任协议。第二十七条物业出租涉及需办理相关消防证件方能投入使用的,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金额的

17、消防办证保证金,约束承租方承诺办理相关证件后方能使用.第二十八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出租人应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物业:(一)将承租的物业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二)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三)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的(四)利用承租物业进行违法活动的(五)故意损坏承租物业的(六)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物业的情形承租人有上述行为的,不得再承租集团范围内相关物业。出租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积极向承租人追索。第二十九条租赁合同其他规定.(一)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重大情况需要变更租赁合同的,由出租方原决策机构审

18、议通过。变更内容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应当重新公开招租。(二)租赁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等情形,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需要增加租赁面积或延长租赁期限,各单位应按新的出租事项实施公开招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三)不允许以提供物业作为入股条件,收益参照物业租金的合作方式;不允许以承包方式变相出租.第三十条集团在市国资委的指导下,应每年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物业出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要按照一物业一档案的原则建立资料台账,做好物业出租的资料归档及管理工作,档案资料应包括目录、物业基

19、本资料、文件审批流程、公开招租过程资料、合同审批流程、合作合同、合同履行检查情况及相关电子文档等,全力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在物业租赁期间,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消防、生产安全等管理,安全检查密度每月不得低于一次,并做好相关纸质检查纪录备查。第三十二条建立承租人管理机制。(一)建立承租人资料管理制度。各单位对物业租赁应结合实际建立有效的承租人管理机制,积累与企业建立租赁关系或承租意向的客户资源,编制成册,并标注必要的承租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信情况、联系方式、经营业态、突出业绩或特点等. (二)建立承租人风险评价制度.物业出租单位应定期对企业现有承租人进行评价,包括承租人租赁

20、合同履约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业主日常管理和检查配合度、相关证照和手续完整度、承租人经营情况等方面制定评价标准,综合评价承租人,对其划分等级。(三)建立承租人风险预案。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事先做好物业租赁的风险预案,并根据承租人风险评价情况,及时督促其依法经营,严防欠租违约行为,确保租赁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当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时,业主单位应按照风险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保全资产,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追缴。同时,做好诉讼准备,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违约问题。第三十三条物业租赁期满的管理.(一)各单位应提前做好租期将满物业招租工作,避免出租租赁真空期,并按集团的有关规定报集团审批或备案

21、。建立承租人管理机制。(二)各单位应做好物业、移交财产和相关资料的回收核实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单位是物业出租的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租赁行为第一责任人,单位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本单位的物业出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物业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第三十五条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物业安全,维护企业利益。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在物业出租过程

22、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出租管理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63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截止至12月31日)的物业出租有关情况(按市国资委统一表格样式)报集团备案,每年11月底至12月初将下一年物业(出租)经营计划报集团备案。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应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对照年度物业(出租)经营计划,梳理完成物业出租经营推进及完成情况并报集团备案.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按照集团

23、物业信息化管理及建设要求,及时组织做好系统数据的录入、更新及维护等工作,确保集团物业管理动态数据库运行平稳、安全及可靠。第四十条 各单位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合作的项目公司的经营投资项目涉及承租本企业物业的;企业与承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涉及物业出租行为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一律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集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

24、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发生经济活动时订立的所有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还包括合同的档案管理。第五条 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集中与分级、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集团办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

25、工作。各公司行政部门是各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所在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考核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2、 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3、 参与重大合同的评审、谈判、起草、签订和合同纠纷的处理; 4、 统一管理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事宜; 5、 在会签或参与重大合同谈判过程中,负责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严密性。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6、 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负责公司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7、 负责集团所属各公司的各类合

26、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 合同管理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公司在法律事务部成立后以上职责将逐步转移到法律事务部.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合同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有无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 2、对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3、参与重大合同的财务评审。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依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审计意见或做出审计决定。 第九条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工程进行施工监督和验收

27、,组织物资出入库的验收; 2、配合合同承办部门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 3、在合同履行等各环节发现履约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必须及时通知公司承办部门和合同主管部门,并进行证据鉴定,以便及时处理,避免损失。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指需要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各级部门,主要职责为: 1、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 2、拟定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3、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档案的质量,收集使用部门意见; 4、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合同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5、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

28、标文件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6、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7、安排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帐。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职责: 1、承办人应对合同自签订至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对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与本部门负责人、合同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并配合进行纠纷处理; 2、合同承办人在合同谈判中应争取合同的起草权。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维护公

29、司利益的原则。合同订立前,双方互验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和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待合同签订后,上述文件与合同一起装订存档. 第十三条 国内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技术合同和涉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 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使用政府相关部门、集团公司办公室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或参照文本。合同订立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2、标的或标的物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必要时封存样品; 4、价款或酬金、合同总金额

30、、其他附带费用和结算办法;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包括验收条款); 6、违约责任、违约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7、争议和解决方式; 8、订立的时间、地点;9、重大经济合同,必须有对方相应的实质性担保。10、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合同用语、用词、用字和标点符号均要规范、精确和谨慎,对于可能与我方不利的部分更要慎重,避免被动。关于涉及金额、时间、数量等部分,用词不能含糊不清,避免引起歧义.数学量词要用法定词汇和法定计量单位,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和误解;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等技术合同的草稿除应符

31、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款: 1、名词和术语解释; 2、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3、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4、价款构成; 5、风险责任; 6、验收标准、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合同草稿应当争取达成以下条款: 1、明确约定我方公司所在地为合同的签约地和履行地; 2、明确约定我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涉外合同应约定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纠纷由中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国内或涉外合同约定争议由仲裁机构仲裁的,须指明该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 3、明确约定合同及其附件须经双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当事人公章后方产生法律效力; 4、符合公司其它部门所颁布的管理

32、规定或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2、 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3、 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4、 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具体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 合同文本应保证合同主管部门存档、财务付款手续留存、合同承办部门各一份。 第十九条 机电设备、备品配件和零星采购合同应约定明确的质量保证条款,原则上质量保证金比例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工程合同中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大宗原燃材料采购合同应具体约定质量扣款标准.第二十条 与非法人单位或一人公司订立合同时,不得有预付款的约定

33、;与法人单位签订合同原则上预付款、进度款等标的交付前支付的款项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30。特殊情况,应经总经理批准或提供担保。 公司采购合同首期预付款或定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必须超过 20的,有关人员应在会签表上签署原因,报分管领导在会签表上审批,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报总经理签批的应报总经理。第二十一条 对于下列合同须由对方提供不低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现金、现金支票或者银行履约保函形式):一、大宗材料订购合同;二、大型工程合同;三、其他标的额较大、存在履约风险的合同。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合同他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

34、括: 1、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 2、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涉及专营许可的具备相应的许可文件,涉及资质要求的,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3、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必要时索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金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审查授权委托书,是否超越业务权限或无代理权限; 5、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合同他方由代表人承办、代签合同的,根据合同性质可索取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

35、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组织本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内容为: 1、 他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2、 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人的意见; 3、 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4、 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5、 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6、 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审查后,涉及财务重要事项的,或我方为付款方的合同须到财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审查后由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条款是否完备,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条款是否有冲突; 4、条款是否有歧义; 5、条款是

36、否完备; 6、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7、对合同严密性进行监督审查。 对于可能引起重大纠纷的合同,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时,可要求经办部门出示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对方的基本情况、具体质量要求、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提交合同主管部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办部门已经进行了业务审查会签; 2、 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3、 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 4、 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报告;会议纪要;国家或公司审批通过的立项或计划;合同对方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特种设备资格许可证等资质文件;询价比价记录或招标结果;其它需提交的资料;经部

37、门领导和公司主管领导签批的合同审批表或内部运作表;清单、附件等)。第二十七条 合同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合同会签表上签字(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需出具审查意见),审查一般应在收到合同后 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紧急的,应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承办人员须及时取回合同,如合同有修改,承办人员须及时与对方商洽。 第二十八条 所有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于审查会签提出的补正、修改意见,由承办人进行补正、修改。承办人认为无法采纳的,应向本部门或分管领导汇报,由本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决定是否采纳,决定不予采纳的,应在会签表上说明情况。 第三十条 合同草案重新修改定稿后,由承

38、办人将合同草案及会签表等相关资料送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根据权限在签署意见后交总经理审批。分管领导或总经理若在合同上签字批准的,可不在会签表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根据相关会签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承办人方可在合同正式文本上签署.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或职务受托人签署后,送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关联交易、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等合同,需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三十四条 下列合同可适用简易程序,承办部门可直接报请分管领导 1、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合同他方的

39、基本资料填写完备、双方经常发生业务往来、争议发生可能较小的买卖及办公服务类合同。 2、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的应急事项合同。第三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应加盖骑缝章。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六条 法律规定需经国家专门机关批准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应由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办理审批手续;凡是法律规定需经国家专门机关有关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合同,必须向规定的机关申请登记或备案.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七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单位)、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

40、全面地履行。 第三十八条 承办部门、承办人要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辨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并留取有关资料.第三十九条 根据合同性质,公司有关部门应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按约定或公司规定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督促其正确履行.第四十条 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人审批签字。未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财务部门应不予付款。第四十一条 凡不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收款或付款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或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要

41、求承办部门索要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相关证明。第四十二条 承办人员应密切关注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承办人员对外应当严格保密,并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向对方当事人收集债务数额和其承诺还款方面的材料,保证债权的顺利清收。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四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遇到困难,各部门(单位)应尽一切努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四十四条 合同他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四十五条 承办部门收到合同他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与公司各相

42、关单位沟通,并向合同签署人请示,经请示必须变更、解除的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约定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合同变更解除按照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第四十七条 发生合同纠纷,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签署人和合同主管部门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合同争议的文件和证据材料,包括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双方来往文件等。第四十八条 合同他方违反约定或提出履行异议的,承办部门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回复,重要

43、的信函应保留有回执备查. 第四十九条 合同纠纷协商、调解,应由承办部门和合同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的,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无效,经公司同意,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员,属于职务代理的按授权权限执行,属于总经理特别授权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由总经理授权委托。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无权对外订立合同。 第五十一条 各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公司及分、子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委托他人代理。 第五十二条 发生特殊情况,需外带合

44、同专用章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法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应登报挂失。第五十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对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管理较差,未达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 第五十五条 承办部门订立的合同,有二份正本的应把其中一份交公司档案室保管,另外一份交财务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将有关的文书(包括重要的送货、提货、验收等资料)、图表等同时交档案室归档,并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建立合同台账,记录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状况.第五十六条

45、每一合同档案,应反映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的全过程。合同档案内容包括:(一)合同文本,各类信函、电文、 等原始资料,对方的资质材料;(二)各级审核意见,包括合同承办部门、履行部门、办公室门及相关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等;(三)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请示、报告,上级的指示、批复,重要 、面洽、会议的记录;(四)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资料的管理,对原始的 资料要妥善保存;所有 应加盖对方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涉及合同结算条款变更的,至少应加盖对方的财务专用章,其他条款变更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在商务活动中,一般不宜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对确需采

46、取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协商或确认的,由合同承办人对重要的往来邮件和电子数据下载保存(国际贸易应当至少保存5年,国内商务应当至少保存3年);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存档时,应注明收发文件的邮箱地址等资料来源。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保存的合同档案数量,设置必备的专用箱柜,采取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措施,并按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或类别排列存放;应建立合同档案台账、档案索引卡等,作为辅助查找工具。第五十九条 对履行完毕的合同文件,每年按规定时间造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合同的档案材料自履行终止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对重大合同、涉外合同、转让不动产的合同,以及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企业的合同等应当永久保存。第六十条 合同档案材料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公司内部明确职责的凭证,有关人员应严格保守合同秘密.第九章 奖 惩第六十一条有关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保管和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工作得力,避免或挽回企业损失的,由合同主管部门提请总经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避免或挽回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 二、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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