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常用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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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常用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0-2021,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3、5)、5.3.3(1、2)、5.3.4、5.5.1、5.5.2、5.5.12、5.5.13、5.5.14、5.5.17、5

2、.5.21(1、2)、5.6.1、6.2.6、6.2.8、6.3.2(1、2、4、5)、6.3.3、6.4.1(2、3)、6.4.2(6)、6.4.3(1、2)、6.4.4(1)、6.5.1(2)、6.6.3、6.6.5、7.1.4、7.2.2、7.2.16、7.3.3、8.3.1、8.3.8、8.4.5(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9.1.4、9.2.3(1)、9.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

3、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二年至二00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对国内部分石油化工厂进行了调研,总结了我国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防火设计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国外调研,积极吸收国内外有关规范的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有关设计、生产、安全消防监督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4、,对主要问题进行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管道布置、消防、电气等。与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1.增加了“术语”一章,并对其它章节进行调整,取消了“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一章,将其主要内容分散至相关章节,将各章节中有关管道设计的内容集中,新增一章“管道布置”。2.增加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的防火间距,“火灾报警系统”增加了相关内容。3.章节更合理,内容更全面,减少不必要的重

5、复。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规范是石油化工工程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邮政编码:471003)。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参编单位:

6、中国成达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海湾安全技术主要起草人:李苏秦 胡 晨 董继军 秦新才 周家祥 吴绍平 张晓鹏 葛春玉 范慰颉 王秀云 张晋峰 文科武 王延宗 张发有 陈永亮 何龙辉 王惠勤 张晋武 李 生 汤晓林 林 融 吴如壁 郭昊豫 朱晓明 何跃华 钱徐根 李 佳 邹喜权 秘义行 杜 霞 王宗行 王文清 曹 榆目 录第1章 总 则1第2章 术语1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3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4.1 区域规划44.2 工厂总平面布置64.3 厂内道路94.4 厂内铁路10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105.1 一般规定105.2 装置内布置115.3

7、 泵和压缩机15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16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165.6 钢结构耐火保护185.7 其他要求19第6章 储运设施206.1 一般规定20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20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22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246.5 灌装站266.6 厂内仓库26第7章 管道布置277.1 厂内管线综合27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27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28第8章 消防298.1 一般规定298.2 消防站298.3 消防水源及泵房308.4 消防用水量30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32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338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348.8 蒸汽灭火系统348.9 灭火器设置35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368.11 建筑物内消防378.12 火灾报警系统38第9章 电气39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399.2 防雷409.3 静电接地40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41本规范用词说明41第1章 总 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第2章 术语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以石油、天然气及其

9、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厂区 plant area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发

10、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明火地点 fired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联

11、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装置 process 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装置内单元 process unit按生产流程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封闭式厂房(仓库)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

12、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装置储罐(组) process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等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 液化烃 li

13、quefied hydrocarbon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3 、C4及其混合物。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黏性烃类混合物。 防火堤 dike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隔堤 intermediate dike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分区

14、的构筑物。 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罐区 tank farm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浮顶罐floating roof tank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 常压储罐 atmospheric storage tank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6.9kPa(罐顶表压)的储罐。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设计压力大于6.9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15、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单防罐 sing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双防罐 doub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t sto

16、rage tank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火炬系统 flare systems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s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第3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可燃

17、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表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甲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燃液体B甲A类以外,闪点28乙A28闪点45B45闪点120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

18、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第4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1 区域规划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19、 不宜通过生产区;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表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

20、利设施、村庄15010012010025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7012050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458035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358030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458035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308030其他公路(路边)25206020变配电站(围墙)805012040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1.5倍塔杆高度801.5倍塔杆高度、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408040通航江、河、海岸边25258020地区埋地输油管道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3030603030液化烃(管道中心)60608

21、06060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3030603030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70601206060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

22、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表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项目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液化烃罐组(罐外壁)6060907090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

23、)601.5D(见注2)905060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9090(见注4)9090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7050904040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9060904020明火地点7040604020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

24、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

25、,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

26、规定: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4. 宜远离噪声场所;5.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2.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3.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4. 液化烃罐组

27、防火堤内严禁绿化;5.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表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项 目工艺装置(单元)全厂重要设施明火地点地上可燃液体储罐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存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烃及甲B、乙类液体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罐区甲、乙类

28、泵(房)、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的压缩机(包括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控制室)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附注甲B、乙类固定顶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顶全压力和半冷冻式储存全冷冻式储存5000m310005000m35001000m3500m3或卧式20000m3500020000m310005000m35001000m3500m3或卧式1000m31001000m3100m310000m310000m3100050000m3码头装卸区汽车装卸站铁路装卸设施、槽车洗罐站液化烃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气体甲乙丙一类二类工艺装置(单元)甲30/2

29、525/2020/15注1、2乙25/2020/1515/10丙20/1515/1010全厂重要设施一类403530注3二类353025明火地点302520注4地上可燃液体储罐甲B、乙类固定顶5000m3504035605040见表注5、210005000m34035305040355001000m3302520453530500m3或卧式罐252015403025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顶20000m3403530504035500020000m335302545353010005000m33025204030255001000m3252015352520500m3或卧式罐201510302

30、015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罐403530504035403025203530252015见表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和半冷冻式储存1000m36055508070605040353045403530251001000m3504540706050453530254035252015100m3403530554540403025203530201510全冷冻式储存10000m370656090807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见表10000m360555080706030303030303030303030303030可燃气体储罐100050000m325201540

31、303030252015252015108254030255040见表注6、2液化烃及甲B、乙类液体码头装卸区35302550403550403530454035302540554540655525注7、2汽车装卸站2520154030252520151025201512102045353055451520铁路装卸设施、槽车洗罐站30252045353025201510252015121020504035605020251510灌装站液化烃30252045353035302520302520171530454035554520302025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气体2520154030253

32、0252015252015121025403530504015251520甲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302520453530353025203025201510306050407060203525303025注8、2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的压缩机(包括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控制室)2015103020152015121020151210820353025453515151012252020注9、2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2520153525252520151525201515152030252540302030202525202515注10、2铁路走行线(中心线)、

33、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15101020151210201512101020252015252510101015(10)1010101010注11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90909090906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90609050厂区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2525203535252535302520203030303040403025303025151515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3. 工厂消防站

34、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

35、外);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不应小于8m;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11. 铁路走行线和

36、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4.3 厂内道路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2条或2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2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2个或2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

37、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1.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

38、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4.4 厂内铁路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执行。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2. 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液化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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