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讨论稿(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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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讨论稿(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各级各类医疗、预

2、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医师资格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录用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提供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被考

3、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作出相应处理。第八条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承担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需统一使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软件。第二章 考核机构内容及方式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

4、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第十条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委托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第十一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

5、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六)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第十三条 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报机构。

6、虽符合申报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

7、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批准或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可对注册的执业医师重新开展考核。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第十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第十八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

8、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考核机构可结合实际,根据以

9、上内容制定详细考核内容。其中,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三)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四)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五)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六)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每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提前向考核机构下达;考核机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和专业技能操作考试应根据考核医师的类别和专业技术职务设定相应水平的考试内容。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

10、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医德考评情况相衔接。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第二十二条 委托其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被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分情况、医

11、疗事故情况等。第二十三条 各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第二十四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二十五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

12、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

13、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三)发生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第四章 医师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第二十六条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

14、为。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考核机构应及时将医师行为记录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中,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行为记录进行确认。第二十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第二十九条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

15、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该机构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第五章 考核结果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第三十一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第三十二条 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

16、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第三十三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

17、核机构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

18、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细则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

19、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七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第三十八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

20、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表:1、医师定期考核表2、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3、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2、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单附表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机构(组织

21、)名称机构(组织)地址机构(组织)法人提交申请材料(附后)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2、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3、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4、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机构(组织)申请意见法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公章) 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2份,一份审批后交申请机构(组织),一份存档。附表2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基本信息姓名: 性别:专业技术职务:医师资格证书号码:医师执业证书号码:本次考核医师执业范围执业开始时间: 年 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名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 合格 不合格在工作中推广应用成熟医疗技术情

22、况 合格 不合格考核信息考核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执行简易程序 理由:5年以上执业经历,良好行为记录 12年以上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考核完成时间 年 月 日考核机构名称:考核意见工作成绩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 不合格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 不合格其他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年 月 日考核意见职业道德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年 月 日业务水平免试 理由: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测试方式:临床技能 合格 不合格综合笔试 合格 不合格测试结果: 合格 不合格年 月 日考核结果对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考核结论: 合格 不合格年 月 日备注注:1、在选定的内划2、

23、考核不合格原因填入备注栏。3、对考核结果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情况填入备注栏4、其它需说明的问题记入备注栏。5、考核机构及时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软件。附表3 市、县(区)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考核医师所在机构: 考核周期: 姓 名医师资格证书号码医师执业证书号码考核情况(合格填2、不合格填0)考核结论完成政府指令任务推广应用成熟技术工作数量各种质量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公章):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2份,一份发考核医师所在机构,一份报卫生主管行政部门。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医师(助理医师):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和

24、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安排你于年 月日午时来本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请准时到场。此通知。考核机构(公章):年月日附件2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单医师(助理医师):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和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本考核机构于年 月日对你进行了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结合对你所在执业机构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的复核,本周期你的考核结论为:合格 不合格,如对本次考核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此通知。考核机构(公章): 年月日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

25、212号)文件,结合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一、关于土地补偿(一)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缴费均按照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地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株云龙管发202143号)文件标准执行,(二)青苗补偿按株政发2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持有合法证件的苗木经营户可参照关于青苗(生产)补偿费、苗圃移植搬迁费补偿的补充规定(株云龙征指发20214号)执行。二、关于房屋补偿(一)房屋补偿严格按株政发2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房屋内外生产生活设施实施包干补偿,标准为7000元/人。(三)房屋装修补偿无等级,只按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三类,分别按照300元/、280

26、元/、200元/的标准包干计算补偿;简易结构房屋及生产性用房厂房不计算。(四)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五)房屋主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1。三、关于人口指标(一)被安置人口资格指标认定由各项目指挥部组织公安、规划、国土、各镇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并将人口信息资料予以公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住房安置人员,享有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过渡费、搬家费:1原户籍在本地的蓝印户口和缴纳城市增容费人员;2大中专院校

27、在校学生;3非军官的现役军人;4监狱服刑人员;5计划内生育小孩;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以安置的其他人员。(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员指标,该指标可享受安置房购房指标和购房补助及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费,不享受过渡费、搬家费以及70/人的建房资格指标。1独生子女户;2大龄未婚户(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3持证未生户;4外地配偶常住户;(四)下列人口不计入住房安置人员:1非常住空挂搭寄户;2红线范围外有主体住房的涉拆房屋受赠或继承人员;3在以往征地拆迁中已进行安置的;4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人员。(五)通过非正当方式、未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认证而转让给非本镇(办事

28、处)户口的涉拆房屋,只支付房屋补偿相关费用,不计算安置人员指标。(六)拟征地调查公告张贴日之前已死亡人口不享受任何征拆补偿以及房屋安置指标和补助。(七)拟征地调查公告张贴之日后户口迁入本地的不享受任何征拆补偿以及房屋安置指标和补助,因婚嫁原因迁入的配偶及新生儿除外。四、关于房屋鉴定(一)发展规划部和国土建设部为房屋合法性鉴定的主体。(二)被拆迁人能提供以下文书(未经涂改合法有效原件)之一的,其房屋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1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民建房许可证;2房屋所有权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4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后下发的在建建设复工通知单、建房审

29、批表;5当时办证时,有具有相关审批资质的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收费凭证未标明建房面积的,按安置人口数人均70的标准认定合法面积。(三)被拆迁人不能提供上项规定文书之一,但同时符合下列三条规定的,经审查并按30元/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应安置人口数人均70的标准予以认定:1经国土、规划部门认定,被拆迁人具有建房资格;2因云龙示范区规划控制停办建房审批手续;3被拆迁房屋具有完备的生活设施(即水、电、气、餐卧厨卫等),且于拟征地公告张贴前被拆迁人一直居住。4.不符合上述2、3条情况,但在2021年航拍图上有明确标示的居住房屋及生活配套用房,若原家庭其他住房人均不足70,在按30元/补交建房手

30、续税费后,两层以内的建筑面积可认定为合法。5.不符合上述2、3、4条情况的,按违法建筑认定,包括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在内,一律不予补偿。五、关于房屋安置(一)云龙示范区所辖区域均属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只采用房屋征购方式拆迁安置,不实行自拆重建方式拆迁安置。对被拆迁人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自购商品房安置。(二)安置房分为多层住宅和低层联排两种房型。多层住宅为五层(不含车库和杂屋间),基本户型建筑面积约为45/套、90/套、135/套;低层联排为三层,基本户型建筑面积约为240/ 户、270/户、300/户,二、三层两户共一楼梯。(三)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房型(多代同堂户,晚辈分别组建家庭但未分

31、户的除外),且均将实施实名制登记,第二次拆迁时不再享受任何房屋安置政策。(四)自购商品房的,实行实名制登记且出具承诺书,今后不具备购买安置房和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资格。(五)对购买安置房实行补助,具体标准为(含指标人数):购买多层住宅房或低层联排安置房的按照500元/45/人计算;自购商品房的按照1800元/45/人计算。(六)多层住宅房购房单价(均价)标准为:人均45(含指标人数)以内为1280元/(优惠价),人均45以外的市场购买均价为1800元/;两种价格均实行楼层价格调差,具体详见各安置小区的公示表。以市场价购买多层住宅安置房的指标,原则上每户不得超出90。跃层和杂物间购买价为1000元

32、/,车库购买价为1400元/,购买跃层、杂物间、车库的面积不占45/人的购安置房面积指标。(七)低层联排房购房单价标准为:人均(含指标人数)45以内为1800元/(优惠价),人均45以外购买价为2600元/。包括被拆一户多栋在内,一户只能购买一套。(八)取消原云龙示范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指挥部设定的房屋拆迁规范建设奖(免费安置房奖、现金奖)以及20/家庭的增买指标。根据物价水平浮动,管委会保留对安置房购买单价逐年实施调整及解释的权利。(九)小区临街门面按规划要求合理设计和建设,产权属小区业主集体所有,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经营管理。门面收益使用实施财务公开,先确保小区内物业管理及房屋基础设施维修等公益

33、事业开支后再分配到拆迁入住人员。各镇办事处督促社区(村)组织召开会议推选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十)安置房统一由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取得权证三年并按规定缴纳契税、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交易。(十一)在签订房屋征购协议过程中计算购安置房补助,在领取房屋补偿款时扣除90%(均价)购房款,其余10%购房款在入住前按指挥部通知时间结清。(十二)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株洲云龙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房屋安置暂行办法(株云龙征指发20213号)、株洲云龙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房屋合法性界定与处置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附表1(一)拆迁各类房屋

34、计算说明(二)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三)砖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四)土木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五)简易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附表2购房补助标准附表3 拆迁户重建宅基地建筑用地标准及差额面积补助标准附表4拆迁住宅搬家补助费、过渡费标准附表5房屋装修及生产生活设施包干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附表6征收土地上生产设施补偿标准附表7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单位:元/株 苏州嘉柏实业1-5#厂房 工程钢结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 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各单体工程为二层排架结构的厂房工程。由于厂房为钢结构墙面及屋面工程,特编制此监理细则。厂房屋面为

35、5厚彩钢板屋面,钢屋架及其节点板、加劲板采用Q235钢材,钢梁制作时应先放好大样,焊缝除已注明外一律为满焊,等级除梁焊缝为级,其余均为级。对Q235钢材采用E43*型焊条。连接用高强螺栓一律为10.9级,其连面抗滑移系数为0.35,图中未注明的为C级普通螺栓。主钢架梁出厂前应彻底清除表面脏物及油污,要严格除锈喷砂,除锈后需立即涂防锈漆二道,面漆甲方自定。二、 监理依据1、 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所鉴的合同文件及附件;2、 建设单位同监理单位监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3、 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4、 给审批的施工单位的施工设计或施工方案;5、 国家地方有关政策结合规范;三、 钢屋架监理目标本工程监理

36、目标:质量合格、安全无重大事故。四、 钢屋架工程关健控制点及监理措施(一)、钢构件的质量要求:1、 钢构件出厂时应建交下列资料a、 产品合格证b、 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的内容应在施工相应部位注明c、 制作中对技术问题处理的协议条件d、 高强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焊缝无损检验报告及涂层检测资料e、 主要构件验收记录2、 钢屋架安装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安装程序必须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不导致永久性变形。3、 安装前应按构件明细表核对进场的构件,检查产品合格证和设计文件。4、 试件与所代表的构件应为同一材质,同一摩擦面处理工艺,同批制作。使用同一性能等级,同一直径高强螺栓连接副,并

37、在相同条件下同时发运。5、 焊接和高强螺栓并用的连接,当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应按先栓后焊的顺序施工。6、 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值如下表a、 屋架、屋架梁及其他木行架制作允许偏差序号项 目允许偏差(mm)1屋(桁)架最外端两个孔或两端最外侧距离L24 L24m+3 -7+5 -102桁架或天窗中点高度+33桁架起拱设计要求起拱设计不要求起拱L/5000+10 -54固定檩条的连接件间距55固定檩条或其他构件的孔中心距孔组距组内孔距31.56支承面到第一个安装孔距离1b、 高强度螺栓连接构件制作孔允许偏差名称直径及允许偏差螺栓直径12162022242730螺栓孔允许偏差0.430.520.84直径1

38、3.517.52024263033允许偏差+0.43+0.52+0.840园度最大和最小直径之差1.001.50中心线倾斜度应于小于板厚的3%,且单层板不得大于2.0mm多层板选组合不得大于3.0mmc、 高强度螺栓连接构件的孔距允许偏差项次项目螺栓孔距(mm)500500120012003000300012同一组内任意两孔间相邻两组的端孔间允许偏差1.01.21.21.52.0307、 钢屋架制作,安装中的焊接质量要求a、 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焊接工艺评定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和钢制压力容器

39、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进行。b、 焊工应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合格证应注施焊条件有效期,焊工停焊时间超过6个月应重新考试。c、 焊接时不得使用药皮脱落焊蕊锈的焊条和受潮结块的焊剂及已熔烧过的渣壳。d、 焊接时,焊工应遵守焊接工艺,不得自由施焊及在焊道外的用材上引弧。e、 承受拉力或压力且要求与型材等强度的焊缝,必须经超声波X射线探伤检验,其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和钢结构焊接规范规定。f、 焊缝表面严禁有裂纹、夹渣、焊癌、烧穿弧坑,针状气孔和熔合性飞浅等缺陷,气孔咬边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规定。(二) 构件的存放1、 钢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无积水。钢构件应按种类、型号、安装

40、顺序分区存放,钢构件底层垫枕应有足够的支承面,并应防止支点下沉。相同型号的钢构件叠放时,各层钢构件的支点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并应防止钢构件被压坏和变形。2、 钢构件在存放和安装过程中损坏的涂层以及安装连接部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补涂,结构面层涂装应在安装完成后进行。3、 钢构件进场时,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钢梁的构件上应标有编号以利查找。(三) 钢屋架安装前的质量控制1、 砼柱支承的质量要求:钢结构安装前应测放纵横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进行检查并办理总分包交接验收,做好记录。2、 柱基础和支承面的轴线标高基准点准确齐全。3、 砼柱顶面作梁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的允

41、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项 目允许偏差(mm)支承面标高3.00水平度L/1000地脚螺栓(锚捡)螺栓中心偏移螺栓露出长度5.020.0-0螺纹长度20.0-0预留孔中心偏移10.04、 钢屋架安装在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后,应及时对砼柱面脚底板的空隙采用细石砼二次浇灌。(四) 安装和校正的质量要求。1、 钢屋架安装前应对钢构件进场的质量进行检查。钢构件的变形、缺陷超出允许偏差时应进行处理。2、 钢屋架的梁及屋架梁支撑等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当天安装的钢构件应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3、 钢屋架安装校正时,应根据风力、温差、日照等外界环境和焊接变形等因素的影响,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4

42、、 钢屋架安装使用的经纬仪,水平仪、钢卷尺等,应按计量器具要求,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并将检定证书、复印件交监理部备查。5、 钢屋架主体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项次项 目允许偏差(mm)1屋架纵横梁檩条间距52垂直度H/250且不大于153侧向弯曲L/1000且不大于10(五) 强度螺栓施工质量监理控制点1、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储运和保管的质量要求:(1)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由制造厂按批配套供货,并必须有出厂质量保证书。(2)高强度螺栓连副应按包装箱上注明的批号、规格分类保管,室内存方堆放不宜过高,防止生锈沾染脏物,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在安装使用前严禁任意开箱。(3)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损伤螺纹。(4)工地安装时,应按当天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需要使用的数量领取。当天安装剩余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乱扔乱放。在安装过程中,不得碰伤螺纹及沾染脏物,以防扭矩系数发生变化。2、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和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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