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优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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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附件2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工程名称施工合同备案编码施工许可证号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合同签订时间计划开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实际开工日期已备案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或职业资格是否申请变更证书名称、等级证书编号申请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量完成情况施工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情况:1、主体已封顶:是( )否( ),2、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70是( )否( )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申请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2、(签字):申请变更后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名称、等级证书编号变更原因承包单位申请变更 发包单位要求撤换变更理由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变更注册单位;因发包单位停工原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包单位意见:发包单位(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年 月 日监理单位意见:监理单位(盖法人章):法

3、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年 月 日承包单位意见:承包单位(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年 月 日合同备案部门意见: 合同备案部门(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年 月 日备注:1.本表一式四份,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合同备案部门各一份并签署意见,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2.申请人应按后附填表须知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填 表 须 知1.填写本表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的行为。2.本表中的承包单位是指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承包单位。3.本表相关信息应与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一致。4.填表人应如实选

4、择“变更理由”,并按以下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1)“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提供事故调查报告或刑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2)“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或被依法注销撤销的”,须提供注册部门出具的注销、撤销证明;(3)“岗位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考核证书失效的”,须提供发证部门出具的失效证明;(4)“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或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5)“被建设单位认为履责不力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须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

5、包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材料、承包单位据此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发包单位认为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要求撤换的书面材料;(6)“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须附相应证明材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须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文件及其规定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5.发包单位收到承包单位递交的申请表时,应核实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并如实签署意见。6.合同备案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场核查相关材料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确认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程序。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157号各市州住房

6、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2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5施工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附件15。rar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4日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

7、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1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1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

8、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1、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2),且必须按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职责详见附件3,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和

9、职责详见附件4)。当安全员为2人及以上时,其中一名安全员参与机械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员为1人时,企业须配备专职或兼职机械管理人员.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相应的管理人员,履行相关职责(施工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职责详见附件5)。施工员兼任劳务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与任命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相关机构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查验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是否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第四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经

10、建设单位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在同一城市同时担任多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单位应在其监理的各个建设工程项目现场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监理部任职。安装专业(水、电、暖通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同时在同一城市不超过3个项目中任职,但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

11、、特点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情况。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将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纳入评审内容,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人员配备要达到本办法要求。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应注明施工项目部或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姓名及证号。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招标文件备案管理和评标过程监管,及时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信息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且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12、一致。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比对中标通知书,对发生变化的关键岗位人员要做好监督记录,项目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及人员变化情况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工程项目分期开工或不同标段先后开工时,应按分期(标段)实际开工工程规模配备关键岗位人员.鼓励企业对超高、超大、超复杂的特殊工程,编制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情况,分阶段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13、备案后,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可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实施.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以下简称“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完成合同约定本职工作后,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可以撤离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单位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擅自更换或撤离的,按骗取中标处理,其中标结果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

14、稳定。中标单位自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关键岗位人员。下列情形除外:(1)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3)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5)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6)因人员调动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第十条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建筑施工企

15、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由监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告工程项目相应的监管机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报告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抄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更换应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报告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3日内将关键岗位人员撤离或更换信息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相关机构对符合撤离或更换规定的,不得无故押证.存在争议的,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

16、部门反映。对违规提前押证或拖延放证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纠正,造成影响的,应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第十一条 现场监理部应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的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整改单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

17、全监督机构及其一线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定期检查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足额配备到位、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各类检查时,应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以此作为评价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对发现2次及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认定上报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建

18、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本省工程项目组建的施工项目部,其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承揽本省工程监理业务组建的现场监理部,其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的管理,明确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和要求,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19、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1】91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的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与湖南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试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T77-2003)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配合实施;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和评价施工项目部管理工作时,必须结合本办法执行。第四条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是

20、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员)和专职安全员、质量员以及机电管理员、测量员、试验员(兼取样员)、资料员等,其任职条件和职责见附件。第五条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应组建施工项目部,根据施工难度和工程规模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其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时承诺的数量和本办法的要求。第六条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应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协议),并由施工企业下发文件进行任命,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应与招标文件及工程项目合同保持一致.第七条项目负责人的配备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质【2007】171号)的要求,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本专业大中小型工程负责人

21、,二级建造师可担任本专业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大型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设立项目副经理和其他专业工程分管副经理协助项目负责人全面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第八条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熟悉本专业或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大中型工程及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人员协助技术负责人开展工作;较复杂的综合性工程还应配备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负责人.第九条施工负责人(施工员)应由熟悉本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担任,大中型工程及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施工员协助施工负责人开展工作;较复杂的综合性工程还应配备专业施工员或专业施工负责人;施工员的配备数量不

22、得低于项目专职安全员的配备人数。第十条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建设部建质【2021】91号文的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第十一条质量员的配备数量参照第十条执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影响工程质量因素多、专业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质量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根据专业覆盖情况设置相应专业质量员。第十二条机电管理员的配备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设备使用情况设置,原则上不能少于一人;当设备数量多,临时用电布置复杂时,应分别设立设备管理员和电气管理员;大型设备的使用还应设立设

23、备专管员.第十三条测量员的配备应根据工程测量控制难易程度设置,原则上不能少于一人.第十四条施工现场一般应配备一名试验员,负责计量、试验、取样工作.第十五条项目部应配置一名专职资料员,全面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报审、归档工作。第十六条以上规定为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底限标准,当项目小于3000M2或造价低于200万元的小型工程时,施工员、机电管理员、测量员、试验员(取样员)、资料员可以兼任,其他工程必须按此标准配备。第十七条对于工期较长的大型工程,主要管理人员可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分批进场,但必须编制分次进场计划,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并严格按时进场履行职责.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在中标签

24、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注明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时,应将配备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九条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也不得在企业和项目部相互兼任。第二十条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1) 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 不负责任、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3) 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4) 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5) 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6) 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第二十一条人员变更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同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办理登记变更。其中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由省招标办办理;专职安全员及其它管理人员的变更由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的责任监督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按规定配备或不到位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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