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实用文档】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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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号)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三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年月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

2、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特区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和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第三条特区实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应当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各自职

3、责范围内负责工程施工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管理机构对施工安全的指导监督。市、区主管部门设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第六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第七条主管部门和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有关的查询,严格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政府应当鼓励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第二章主管部

4、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一)、(二)、(五)、(七)项职责。第十条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

5、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二)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降级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四)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六)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三章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办工程施工安全受监登记:(一)建筑许可证;(二)招标投标定标书或者工程造价审定书;(三)工程承包合同.未办理施工安

6、全受监登记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安全监督费。安全监督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设立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第十五条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设计单位在

7、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第十七条生产或者供应单位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广东省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章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的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

8、,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五章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实行总分包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

9、位的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施工前提条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第二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九条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一)基础施工;(二)地下工程施工;(三)整体升降脚手架的拆装;(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

10、五)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六)其他危险作业。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实际进度至二层主体、单层建筑和构筑物至地面以上米、基础工程至地面以上米的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到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准验收。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定期检查和安全日检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设施、架设机具、机械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和保养登记簿。第三十二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第三十三条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

11、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规定、防火制度等标牌。高层、超高层和临街道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围护设施。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干净、畅通,有交通指示标志。施工现场的沟、坎、井应当填平、设围栏或者盖板;危险地区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红灯示警.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布置和材料堆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排水系统应当保持畅通。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第

12、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职工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要求.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有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及抢救措施。第四十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作业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第六章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项.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第四十二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事

13、故现场,立即向市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四十三条市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全管理机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三级重大事故,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对四级重大事故,由市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调

14、查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四十五条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十六条重大事故处理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申办安全受监登记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已完成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九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15、第一款规定,设计文件不符合施工作业安全要求而造成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可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核减其设计范围、降低设计资质等级有直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第五十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工前不申请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

16、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一至三天,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将施工场地挪作他用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继续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处罚:(一)发生重伤

17、一至二人的施工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三至五天;(二)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三十日至六十日;(三)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并可依法核减企业经营范围、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一年;(四)一年内多次发生合同类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十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五)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本条第(四)项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18、事责任。第五十七条主管部门或者安监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区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应当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

19、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返回50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

20、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

21、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指导.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六条 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

22、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

23、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或者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施工安全措施资料: ,一,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安全方案, ,三,建设项目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保护方案, ,四,土方处置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五,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存储证明, ,六,施工单位的建筑业劳务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七,

24、保证施工安全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25、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提取、使用施工安全费用施工安全费用应当开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架子工、盾构机械操作工、建筑焊工、建筑电工等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全面掌握项目施工安全状况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26、人需要临时离开现场不能带班的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委托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当对其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应当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

27、支持::- = 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监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施工安全监理措施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

28、性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勘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项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勘察施工作业以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设计责任. 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要求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测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测责任及时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报送委托单位并

29、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30、项工程在风险点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有关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对风险点位的施工条件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条 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进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等单位协调解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并对各方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研究保障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可以

3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行视频监控监控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验收合格。 第三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监测等单位进行施工安全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章 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施工机械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保证施工机械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

32、工成孔机械在本市初次使用前其产权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施工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一,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二,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一并负责其调试、附着、顶升、下降和拆卸。 第三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应当编制包括施工安

33、全措施在内的安装、拆卸方案并报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 第四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调试、顶升、附着、下降完毕后应当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由检测责任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

34、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各方主体施工安全行为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调查, ,四,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查处相关的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检查,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35、,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安全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危险区域内停止施工并立即整改, ,四,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其中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六章 法律

36、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而施工的责令停工补充调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风险点位未组织施工条件审验而施工的责令停工组织审验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7、施工结束后未按规定组织施工安全验收的责令限期验收,逾期仍不验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机械设备和材料、器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本文档下载后可以编辑修改在网上可以免费浏览谢谢大家的支持:::- =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38、二,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安全隐患未消除而施工作业或者使用有安全隐患设备、设施的责令停工消除隐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施工前对建设项目不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辨识的责令限期改

39、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不经专家论证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国家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在现场带班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施工机械安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编制安装、拆卸方案、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而安装、拆卸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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