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局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告诫制度的有 关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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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局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告诫制度的关于在局机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告诫制度的 有有 关关 规规 定定为加强文明机关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和服务中尚未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处分的差错和过失,实行告诫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进行告诫一次:1、工作简单粗暴,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被投诉,经查证属实者;2、办文、办事出差错,造成失误者;3、迟到(早退)3 次、旷工 1 天以上者;4、机关学习和公益活动无故缺席 2 次以上者;5、违反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者;6、其它有损于机关的行为形象者。二、告诫制度由局纪委和政工科负责实

2、施。三、全年受到告诫二次以上的科室和个人,年终考评不得评先、评优。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文化(文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市政府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邵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文化(文物)行政执法是指文化(文物)行政机关依据文化(文物)法律、法规,对文化(文物)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处理的具体行为。文

3、化(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把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落实到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责任分解、严格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等措施,形成逐级考核、广泛监督的文化(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三条第三条 局长(法定代表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总责任人。分管局长为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第四条第四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依据准确,执法公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与协作。第五条第五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文化(文物)行政许可、

4、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行政执执法科室及其法科室及其职责职责范范围围第六条第六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为政策法规科、文化市场管理科、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以及邵阳市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队。第七条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负责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督察证的办理和管理工作;(二)对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和各区县文化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指导;(三)受理文化(文物)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听证请求和行政复议案件;(四)承担本机关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五)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错案的纠正,配合相关科室对行政处罚错案和行政赔偿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六

5、)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复核;(七)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报送和备案。(八)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文物)系统普法宣传、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文化市场管理科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研究拟定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各项管理制度;(三)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组织、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四)负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娱乐场所审核、电影放映许可;负责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境内外艺术表演团体在本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工作。(五)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

6、法行为;(六)负责组织全市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学习和培训; (七)保护合法经营,繁荣文化市场;(八)协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第九条第九条 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依法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制止和查处文化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三)受理群众对全市文化市场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四)组织和协调区县文化局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治理行动,组织联络、协同市有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工作;(五)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对各区县文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七)向

7、有关立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第十条第十条 邵阳市文物行政执法队,成员由各区县文化局、文物局和政策法规科各派 1 名同志共同组成,由 1 名局长担任队长,其办公室设在文物局,负责处理日常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邵阳市文物行政执法队主要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宣传、贯彻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依法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三)受理群众对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四)组织和协调各区县文物管理局(所)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专项治理行动,组织联络、协同市有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履行

8、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本岗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正确实施;(二)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严守执法纪律,不以权谋私、滥施处罚和随意执法;(五)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自身的违法行政行为;(六)对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自觉规范下列行为:(一)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制度,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应符合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章

9、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或放弃职权。一切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由邵阳市文化局(文物由邵阳市文物局)作出。(二)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实体合法的原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现行的文化(文物)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适当。(三)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合法的原则。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四)本机关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考核、审查,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执行“回避”制度。(六)严格执行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行政罚款不当场收

10、缴,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七)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实认真作出记录,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都应当立卷归档。第三章第三章 配套制度配套制度第一第一节节 行政行政执执法法过错过错和和错错案案责责任追究制度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

11、等情形。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

12、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

13、员的责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以上六项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一)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二)出于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对有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查清

14、事实,并充分听取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 60 日内处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查取证时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或责任科室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提出复议,也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过错案件追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第二节节 行政行政执执法公开公示制度法公开公示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执法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预先

15、告知其行政执法的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设立岗位监督栏,分解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办理或答复。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当依据法定时限和依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执法程序,并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开,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上写明当事人的复议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诉讼机关。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和

16、电子信箱。第三第三节节 行政行政执执法法评议评议、考核及、考核及奖惩奖惩制度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档次。前款规定的考核工作由分管政工的局领导牵头,纪委(监察室)、政工科、政策法规科、机关党支部共同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每年一次,每年的一月份对上一年度各行政执法科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先行自查自评,在每年的十二月中旬将本科室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送政工科。由分管政工的局领导组织纪委(监察室)、政工科、政策法规科、机关党支部进行考核并提出考评意

17、见,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年度考核获得“优秀”格次的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不力、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格次的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应予以批评或处分。年度考核结果列入国家公务员政绩考核的内容。第四第四节节 普法、法制宣普法、法制宣传传、学、学习习和培和培训训制度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机关的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各科室责任分工如下:(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机关和本系统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的统筹协调工作,制定普法、法制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二)政工科负责组织实施理论学

18、习中心组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三)机关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全体人员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四)文化市场管理科、文物局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市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小组、各区县文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局属各单位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六)艺术科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担负对外文化交流任务的文化团体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七)其他各科室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专项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不得少于 30 小时,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学习不得少于 15 天,其他机关工作人员

19、法制学习不得少于 40 小时。本机关全体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各自的学法用法笔记。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机关结合“518 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每年 6 月的第二个星期六)、文物保护法宣传周、“124 全国法制宣传日”,会同各区县文化局,举办全市性文化(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责任分工如下:(一)由艺术科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科室,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和行业协会开展“518 国际博物馆日”活动;(二)由艺术科和市文物局文物行政执法小组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科室,负责组织全市“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法宣传周活动;(三)由政策法规科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科室,负责组织

20、全市文化(文物)系统“124 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四)由文化市场管理科和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和有关科室,负责组织全市文化市场专项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咨询活动;(五)由政策法规科和艺术科负责协助市司法局、松坡图书馆和部分各区县司法局、文化局和图书馆,开展好法律咨询;(六)由艺术科会同各区县文化局、市群众艺术馆和有关科室,组织好法制文艺作品的创作、演出和展览展示,开展法制文艺进社区(村镇)活动;(七)由法规科负责日常的文化(文物)法制新闻宣传工作。第五第五节节 重大行政重大行政处罚处罚案件集体案件集体讨论讨论和和备备案制度案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具

21、有较大社会反映及不良社会影响,涉及处罚金额较大,对公民罚款金额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或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或吊销行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科室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报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报政策法规科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科室等内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由政策法规科依据市政府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的规定,报市

22、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第六第六节节 行政行政执执法案卷立卷法案卷立卷归归档和档和检查检查制度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及时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各类法律文书的归档和立卷工作,切实做到存档的法律文书齐全,文书书写规范。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每年的一月份,由政策法规科牵头,会同有关科室,对上一年度各行政执法科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卷宗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发现有不齐全、不规范的卷宗和法律文书,要求行政执法科室予以补正。检查结果由政策法规科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23、市文化系统党员干部职工诫勉谈话制度市文化系统党员干部职工诫勉谈话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省、市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文化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谈话对谈话对象象市局谈话对象为市直系统二级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单位谈话对象为所属单位干部职工。二、二、诫诫勉范勉范围围1、群众有反映或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要对其问题进行核实澄清的;2、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范围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3、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的,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4、对苗头性、

24、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重大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引起集体上访,造成影响的;5、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6、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群众上访的;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三、三、谈话谈话方式及要求:方式及要求:诫勉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纪检、政工部门根据平时掌握的领导干部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预约谈话。谈话前纪检、政工部门要将谈话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提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谈话对象,被谈话人必须准时参加谈话。谈话要求:1、进行谈话前,纪检、政工部门应根据谈话对象,将谈话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送主谈人审定;2、参加谈话的

25、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根据主谈人身份确定,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诫勉谈话纪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3、进行谈话时要责成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表明对问题的认识和态度;4、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写好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局纪检监察室。四、四、组织实组织实施:施:诫勉谈话由局纪委或监察室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局政工科承办。与二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局纪委书记进行,也可根据问题性质由局分管领导进行。与二级单位副职领导谈话可委托政工科长进行,也可由受局纪委委托的局分管领导进行。岗位工作标准岗位工作标准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

26、化艺术、文化市场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市文化事业中长期发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2、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组织和指导全市文化娱乐业、艺术演出业、动漫网络业等各类文化活动的开展,活跃群众文化生活。3、负责文化产业的指导,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参与扫黄打非工作。4、负责文化设施管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作用,建设新的文化设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规范我局干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

27、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市政府“三定”方案中所赋予的职权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职权。第三条 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文化行政权力行使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第四条 公开的载体:(一)邵阳市文化信息网站;(二)邵阳市文化局政务公开栏;(三)通过印制邵阳市文化局权力运行制度汇编、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五条邵阳市文化局行政权力公开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权力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相关配套制度;(三)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四)行政职权统计表;(五)行政职权目录;(六)规范行政权

28、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七)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行意见及流程图。第六条 在行使文化行政权力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承诺的时限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第七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的条件、所需的材料以及审批的时限。第八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重大处罚事项必须告知当事人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相关事项。第九条 文化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29、。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第十条 市文化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公开行为的监督。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邵阳市文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 O 一 O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合法性,追究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责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执法条例、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当事人造

30、成损害的,构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或者减少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的发生。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应主动及时纠正。 第四条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责罚相当;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一)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1、;(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政许可超过规定时限的。 第六条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一)纠正违法执法行为: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2、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3、责令停止违法执法行为;4、责令履行职责;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责令检讨;2、通报批评; 3、给于行政处分; 4、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停止执行职务,或调离执法岗位,并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以处理;5、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责任

32、人对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的分担:(一)承办人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 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二)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决导致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三)经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决定的案件,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参加研究人员负连带责任,但参加研究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不负连带责任。(四)承办人办案正确,而单位主管领导否决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五)承办人徇私枉法,未按规定报单位领导审批,导致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追究责任时,要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

33、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在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中徇私枉法、贪污、索贿、受贿的;(二)私分罚没款或物品的、殴打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四)全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过错的;(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损失和影响 明显减轻的;(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四)因案件疑难,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确有困难而处理失当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人的责

34、任:(一)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及时撤销、纠正、变更违法行为且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当事人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提供假证明材料,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处理失当,但执法人员没有过错的;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责任的认定途经:(一)经过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定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三)上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经审查认定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第十二条 追错案件须经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办案人员在办理追错案件时,有权进行下列调查活动:(一)调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询问

35、执法责任人,了解核实情况;(三)询问受害人、知情人,了解核实情况;(四)收集证据。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过错的责任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 O 一 O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行政权力绩效评估制度行政权力绩效评估制度为确保文化系统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制定本办法。一、考核范围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机关各科室、文化市场稽查支队。二、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2、科学规范原则;3、民主公开原则;4、注重实效原则。三、计分

36、方法和考核内容 (1)计分方法。考核采用百分制,按照各科室、单位自评得分、群众评议得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评得分,分别占 2 0、4 0、40的原则综合计算考核结果。 (2)考核内容。1、工作机制完善健全。及时查找本科室、本单位及个人廉政风险点,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并定期检查、考核落实情况。(15 分)2、公开内容及时全面。按照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及局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公开相关工作结果。(15 分)3、防范措施落实规范。坚持使用各类服务指南、便民服务联系卡、规范使用各种防风险登记表,按规定履行相关上报审批手续。(40 分)4、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无因落实防范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投诉;无被

37、上级明查暗访或被查处的工作人员违纪行为。(20 分)5、认真清理职权目录,规范简化流程图,廉政风险等级确定合理准确,风险点全面合理。(10 分)四、考核方法为体现考核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考核实行以科室自查、群众评议、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核三者相结合的办法,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以检查档案、资料记载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五、结果通报 考评结束后,局领导小组将根据考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六、责任追究在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对发生腐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社会服务承诺书社会服务承诺书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精神, 改进工作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38、,树立文化部门廉 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我局向社会郑重作出承诺:一、加一、加强强效能建效能建设设, ,严严格依法行政。格依法行政。 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上 级主管部门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所有行政行为做到合法、公开、 公正、透明。 二、二、坚坚持政持政务务公开,公开,实实行阳光行政。行阳光行政。在市政务中心文化局窗 口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审批项 目、办事依据;公开权限范围、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公开办结时 限;公开违法处罚责任与标准。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 与权和监督权。三、完善三、完善规规章制度章制度,改改进进工作作工作作风风。 。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出发

39、点,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行政过错责任追 究等制度。严格遵守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作风建设”十个严禁”, 坚决杜绝不廉洁行为和“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做到有事快 办、急事先办、特事特办,按规定不能办的事,说明原因及时回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四、健全来信来四、健全来信来访访制度,制度,畅畅通信通信访访渠道。渠道。对各文化团体及基 层文化单位的请示和市区有关单位的来函,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 承诺在最短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对群众举报的热点敏感问题,做 到接到举报立即查处,在7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五、接受五、接受监监督,督,违诺违诺必究。必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邀

40、请市人 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服务对象对市文化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认真接受监督,及时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对我局的承诺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0739-5329675重大事项公示、听证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听证制度为了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强化群众监督,保证我局重大事项决策能满足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的合理诉求,便于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决策水平,构建和谐机关,特制定如本制度。一、公示的范围一、公示的范围1、市直文化系统日常管理的重要情况。2、干部任免情况。3、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中途变更,国有或集体资产处置情况。4、财政预决算和半

41、年、年度财务收支,重大财务开支情况。5、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6、发展新党员、党费收支情况。7、局党委、局务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二、公示的内容二、公示的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实施程序、采取的措施、举报电话等。三、公示方式三、公示方式根据内容确定,分别或连续采用事先公示、事中公示、事后公示等方式。通过召开会议、文件通报、宣传栏、公告栏上公示进行。在重大决策或重要政策出台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邀请相关的专家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对公示后的干部职工群众的反映、建议或投诉,按照“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的要求,由有关部门受理并予以答复。对重大事项该公示、听证而未公示、听证或未按规定要求公示

42、、听证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情节严重、影响面较大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规范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行为,优化文化发展环境,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使全体干部树立讲政治、讲原则、讲正气、讲纪律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一、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责任追究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一般工作人员对科室负责人负责,科室负责人对分管局领导负责,分管局领导对局长负责。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二、责任追究的范围二、责任追究的范围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跟班学习人员)三、责任追究的内容三、责任追究的内容1、违反国家政策、工作规程和工作纪律,擅

43、作主张办事的;2、搞亲亲疏疏,拉拉扯扯,划小圈子,闹不团结,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3、泄露工作机密,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给工作带来影响造成损失的;4、在工作中盛气凌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贻误工作的;5、以权谋私,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6、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等不健康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四、责任追究的方式四、责任追究的方式对于出现责任追究内容情形之一的,一次予以告诫谈话,进行批评教育;两次调离现岗位;三次调离局机关。五、责任的认定五、责任的认定二人以上共同导致的过错,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人故意导致过错或多次过错,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人主动纠正过错,挽回影响的,应当从轻追究。分管领导

44、对应由自己把关的工作,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除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六、本制度自六、本制度自 20092009 年年 3 3 月月 1 1 日起执行。日起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重大文化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涉及全市地方性的政策文件;(二)编制全市文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45、制定文化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三)文化事业和文化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四)全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和艺术生产、文化活动重点项目;(五)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六)其它需要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第三条 市文化局成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委、市政府与市文化局决策的需要,围绕全市文化建设与发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等,提供决策方案和建议。第四条 市文化局建立总数为 1020 人市文化专家库,主要包括:文化规划、文化理论、文化管理等方面的文化专家。第五条

46、市文化局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常年聘请成员一般为 57 人,临时性邀请专家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确定。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满十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第七条 申请担任常年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向市文化局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或推荐信;(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三)个人工作简历;(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第八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三)向专家

47、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四)咨询论证工作通过召开咨询论证会或书面形式进行。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市文化事业发展实际;(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第十条 决策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文化局研究有关文化行政工作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文化局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二)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但保密文件除外;(三)可以独立为重大文化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四)提出专家咨询

48、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五)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第十一条 决策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三)对所知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保密;(四)接受市文化局对咨询论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存在利益关系,为确保论证的客观、公正,应当回避。第十三条 市文化局办公室对咨询专家建立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建议政府以表彰。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文化局取消其咨询专家资

49、格:(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活动,影响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四)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第十五条 市文化局各职能处室应加强与专家咨询小组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和民主决策评价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和民主决策评价制度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提高局党委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凡属于重大事项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避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第二条 重大事项的内容为:局机关日常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干部任免、进人;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资产处置;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财务开支;干部职工奖励和处罚;党员发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1、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可召开。由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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