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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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 号)2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 号3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 号)4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 号)5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 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 号)6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7 号)7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

2、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鲁职改字1991第 11 号)8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一些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意见(1993鲁人职函 649 号)9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人职19949 号)10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 号)11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 号)12关于报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关材料的通知(鲁人办发200174 号)1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 号)1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

3、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 号)15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 号)16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56 号)17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 号)18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 号)19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 号)20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4、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 号)2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 12 号令)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规定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国发19862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

5、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国 务 院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一、一、专业专业技技术职务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

6、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二、二、专业专业技技术职务术职务的的设设置置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2各

7、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三、任三、任职职基本条件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

8、、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各四、各级专业级专业技技术职务结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构比例及工资额资额的确定的确定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2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3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

9、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4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五、五、专业专业技技术职务评审术职务评审委委员员会会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

10、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由上一级组

11、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六、聘任和任命六、聘任和任命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定聘约。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3专业技术职

12、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七、行政人七、行政人员员与与专业专业技技术术人人员员相互兼任相互兼任职务职务的的问题问题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八、

13、已八、已获获得得职职称人称人员员的安排的安排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九、待聘人九、待聘人员员的安排和待遇的安排和待遇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

14、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十、十、“待聘高待聘高级职务级职务”的的设设置置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

15、励他们到其它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竽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十一、离休、退休十一、离休、退休问题问题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

16、,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十二、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十三、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十四、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由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

17、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人职发1990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 1990 年 5 月 22 日第

18、100 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发19863 号,国发198627 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888 号文件规定,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不得自行其是。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须报经人事部

19、审核批准。三、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首次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数额内,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企业、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认为有必要,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四、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由于事业发展以及破格评聘优秀中青年拔

20、尖人才等原因,需要增设专业技术岗位,须在规定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五、一九八七年以来新建企事业单位,应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六、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清理检查首次评聘工作中制定下发的文件,对于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和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的有关文件(含实施意见或细则),一律停止执行。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

21、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评聘范围,不得自行设置和任意靠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八、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结合实际情况,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注重工作实绩,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不搞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具体破格条件由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报人事部审核。九、企事业单位行政

22、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技术行政领导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程序评聘。十、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十一、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应由包括中、青年专家在内的具有本专业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

23、报人事部备案。一些国务院部门设在地方的直属单位不具备组建某些系列评委会条件的,不能自行组建,可以委托当地的有关评委会统一组织评审。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评委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办事公道。在评审评委本人或其亲属专业技术职务时,实行回避制度。要改进评审方法,实行考试(含答辩)、考核、评审相结合,对不同系列、不同层次各有侧重的办法,客观公正地测定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具体内容和方式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评审结果应报相应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不搞论资排辈。要有明确的聘任期限。聘

24、期一般为一至三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的周期相同。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严格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享受新任职务的工资待遇。对解聘、低聘的人员,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十三、各单位应加强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见习期的考核工作。根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等,进行全面的考核。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按试行条件的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十四、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

25、在哪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经过试用考察,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适当的职务,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十五、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分别按有关工资的规定和标准计发。目前经济效益很差的企业,如何兑现职务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十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导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的特点,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考核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任期期满考核相结合,考

26、核要广泛听取领导、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要记入考绩档案,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奖惩的依据。十七、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统计员等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试点工作。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今后,凡全国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十八、对于特大型、大型企业和重点事业单位中主体系列的高层次人员,在核定岗位设置和实行考评结合的基础上,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有计划、有步骤、稳妥地进行评聘分开的试点。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十九、各级人事(职

27、改)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对评聘、资格考试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等行为除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有评审权的单位,可令其暂停评审直至收回评审权。二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过去未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职称改革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企事业单位评聘 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有关 具体问题的说明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的通知人职发19911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

28、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以便你们更加准确的理解和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 号),进一步做好经常化评聘工作。附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 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发出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

29、,经研究,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1关于关于 暂暂行行规规定定 的基本精神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我们按照“正确的加以坚持,不足的建议完善,失误的建议纠正”的精神,制定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2关于关于转转入入经经常性的常性的评评聘工作必聘工作必须须具具备备的几个前提条件的几个前提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这就是: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

30、查并验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 1990 年的年度考核。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缺一不可。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全国发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3关于做好关于做好设岗设岗工作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首先,要根据需要来设岗。从目前的情况看,第一,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状况,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第二,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

31、要的调整。第三,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按照国家的财力状况,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这就是说,既要根据需要,还要根据可能。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制约。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企业按有关规定、法规执行)。设定的岗位及其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岗申报;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其次,设岗要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必须掌握、运用职位分类的科学原理,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对岗位进行调查、分析、评价等一系列过程,并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完善。如果

32、某个事业单位岗位已满,就不能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进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可以评定资格)。但如果由于人员调动、退休离休等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或者由于事业发展、任务增加,国家批准增设了岗位,可及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4关于国家分配的关于国家分配的军队转业军队转业干部干部评评聘聘专业专业技技术职务问题术职务问题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部队建设都有重要意义。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对口安排,对按政策分配的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应优先聘任。为解决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聘

33、任问题,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设一些岗位,但需经省、部级职改部门核准。5关于关于对专业对专业技技术术人人员员的任的任职职考核考核考核工作搞不搞和搞得好不好,是坚持不坚持聘任制和聘任制搞得如何的重要标志。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明确规定:“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考核工作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当然,还应包括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勤惰表现。考核的方式,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任期届满和平时相结合,专家、领导和群众相结合。考

34、核的结果,要区分出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只有成绩为优秀者才可考虑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应予解聘或低聘。只有严格考核,才能把那些不具备条件但被评聘上的人淘汰下来,把优秀人才选拔上去,真正做到优上劣下,解决干和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实现了择优聘任、竞争聘任,才能激发和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聘任制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6关于不具关于不具备规备规定学定学历历的人的人员评员评聘聘专业专业技技术职务问题术职务问题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原则上,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青年申报初、中级专业

35、技术职务,应该要求他们通过正规的成人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作为目前的过渡措施,可以通过相应的基础知识统一考试。这种基础知识统一考试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进行。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老年同志则要制定具体条件,通过考核其实际工作业绩,看是否达到了拟聘职务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比如是否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在科研、设计、管理方面是否取得过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成就或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是否在国内外著名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是否在国内外学术、技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等等。总之,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具体条件,用这些条件来

36、严格考核,并经过包括群众推荐、公开答辩、专家评审等必要的程序,确实证明其有真才实学,就可以进行评聘。应当说明的是,为了保证评聘质量,即使具备了规定学历,也需认真考核其是否具有任职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代表其水平的业绩成果,只是对不具备规定者要更严格一些罢了。7关于参加基关于参加基础础知知识识考考试问题试问题不管参加哪种考试,包括基础知识考试,都不应当影响工作。任何人都不得以参加考试为由要求脱产学习以致影响本职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也不应进行考前突击培训。对因准备考试而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8关于各种培关于各种培训训班的班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和专业证书专业证

37、书不再作不再作为评为评聘聘专业专业技技术职务术职务的学的学历历依据依据问题问题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教高三字 006 号文件曾规定,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 “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因此暂行规定与 006 号文件的精神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没有矛盾。但考虑到在首次评聘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门违背了 006 号文件的精神,把“专业证书”等同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并按此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因此,在暂行规定中用了“不再”这个词。意思就是,如果有的地方和单位已把“专业证书”作为大专毕业学历而

38、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只要是符合 006 号文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入学条件”,我们仍然承认这个现状,但今后不能再这样做了。006 号文件中说“专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意思是合格的“专业证书”,可以证明其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当然,究竟他的专业技术水平怎样,还需经过实践的检验。9关于中小学教关于中小学教师师的教学合格的教学合格证书证书仍可作仍可作为评为评聘教聘教师职务师职务的参的参评评条件条件问题问题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经过国家教委组织严格统一出题考试合格,认为具备了作为中小学

39、教师必须的基础知识,这种情况与“专业证书”班不同。因此,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合格证书仍然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10关于关于转转入入经经常性常性评评聘工作后聘工作后评评聘的范聘的范围问题围问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职人员。已达退离休年龄的人员(按有关文件经正式批准延缓办理退离休的除外)和返聘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履行职责,通过评审符合任职条件,并经批准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11关于国家教委承关于国家教委承认认的正的正规规全日制院校全日制院校毕业毕业生生见习见习期期满满并考核合格,即可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聘任相应应的的专业专业技技术职务问题术职务问题首

40、次评聘工作的实践证明,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对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

41、格后方可聘任。12关于关于评评聘聘专业专业技技术职务术职务“哪里哪里评评哪里有效哪里有效”问题问题“哪里评哪里有效”是由聘任制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决定的。从 1986 年开始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只能是哪个地方哪个单位想聘任某个专业技术人员时,才将这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对他是否具备担任拟聘职务的条件进行评审。这个省评的某个人调到另一个省,另一个省自然要按照本省的情况确认或重新评审这个人是否具备新聘任职务的条件。那种认为只要一旦评上就全国有效、永远有效的观点是对聘任制的误解。因为各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岗位情况和人员情况不同,甚至差异很大,对各系列的

42、试行条例中任职条件的理解和执行,在掌握上不可能宽严一致,因此,应该是哪里评的哪里有效。13关于具有高关于具有高级职务级职务任任职资职资格而未受聘格而未受聘职务职务的人的人员员的管理的管理问题问题按国务院有关职改文件规定,要聘任职务才评定任职资格。因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并“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所以,如果只评定了任职资格,没有受聘或受聘后被解聘,没有或不再履行岗位职责,均不应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也不能作为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

43、务人员进行管理。但是,在 1983 年 9 月 1 日前按职称评定原则评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仍可视为高级专家并进行相应的管理。14关于在关于在 1989 年年 9 月月 30 日后日后评评聘的聘的专业专业技技术职务兑现职务术职务兑现职务工工资问题资问题根据岗位需要,在 1989 年 9 月 30 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均从聘任之下月起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兑现职务工资。15关于关于专业专业技技术术人人员员由于工作由于工作调转调转,按什么,按什么标标准准领领取工取工资问题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转,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试用期满,确定了新的职务,按新任专业技术职务领取相

44、应的工资。人事部文件人事部文件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 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 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 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说明如下: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

45、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有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 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 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满足不了人职发(1991)8 号文件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已离退的

46、人员,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组建后的评审委员会按人职发(1991)8 号文件的要求,应及时向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收到后一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可视为同意。不备案的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结果无效。三、人职发(1991)11 号文件中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动,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是指按劳人薪(1987)24 号文件精神,调动工作后,试用期内,可参考新岗位所属单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四、进行继续教育

47、的目的是为了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能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什么水平。举办培训班(包括继续教育的培训班)不应与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五、参加资格考试接受培训,是根据自愿原则,因此培训费应由个人支付。同样,不参加培训也可参加资格考试。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资格考试为名,强制任何人接受任何形式的培训。另外,参加资格考试的报名费、考务费、试卷费等均由个人负担,企事业单位不承担此项费用。六、凡是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对政企合一、政事合一的部门可以按以下原则掌握:尽可能从编制上和职能上划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界限;若对于有双重职能的单位,明确是以哪种

48、职能为主有困难,则只能靠一头,不能两头沾。以上范围划分后,由省、部级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报人事部备案。七、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进行的基础知识考试及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要进行的外语考试、考核,凡是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部署的,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就地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统一组织的,可由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八、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即可定为助理级职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根据岗位的需要参加中级职务的考试与评审。九、在技术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必须先被聘用为干部方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必须在结构

49、比例内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在任职期间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规定的职责,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离开了专业技术岗位,不再履行其职责,相应的工资待遇同时取消。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关于贯彻人职发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19904 4 号文件号文件 有关问题的解答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对贯彻人职发(1990)4 号文件,各地、各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除由部发文作出说明外,现对其余问题再作如下解答:1一些基层单位反映,不少专业技术人员认为达到了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头,就要求评聘高一级职务,对此应如何正确理解?任职年头已够,并不等于就必须评聘高一级职务,这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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