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主体.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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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 也叫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国家。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一)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二)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三)完整的著作权主体和部分的著作权主体(四)普通著作权主体和特殊著作权主体三、原始主体作者(一)自然人为作者 自然人作者须具备的条件: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对作品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2、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 作品。3、作者享有最完整的著作权。但只是相对而言,没有绝对的意义。如转让或赠与后,即不完整;又如职务作品中,作者仅享有署名权。(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

2、下也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四、继受主体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 继受主体著作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二)因合同关系而取得 1、委托合同: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 而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2、著作权的转让。3、著作权的赠与。(三)著作权的特殊继受主体国家 1、购买著作权如购买国歌的版权;2、接受赠送;3、依法律

3、规定,如公民死亡,在保护期内无继承人的;或法人等组织终止后,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归属)(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另: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一致的目标认识。如未经许可而在他人创作的乐曲上添上歌词而创作的歌曲就不是合作作品。2、必须都参加了创作劳动:相互分工、彼此配合。作为合作作品,包括

4、不可分割的和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1)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即分割后就会丧失完整性而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甲乙共同绘制的山水画)(2)可以分割的的合作作品:即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体的著作权。(词曲作者)(三)编辑(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编辑作品是指,1、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造合意;2、各作者的成果是独立并可以区分的;3、编辑作品以编辑人而非各作者的名义发表。编辑作品著作权归属:1、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2、编辑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包括电影作品和以

5、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如电影少林寺中的牧羊曲。(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自该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2、特殊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 件(即专门资金、及设备或资料等)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 图、产品实际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 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

6、其他 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2)法律、行政法规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 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 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 组织享有。(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可以申请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保护。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匿名作品,指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该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

7、承人行使著作权。(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 2.来源地群体由来源地的居民集体或者来源地公认为传承人的个人享有。3、收集者、整理者 4、出版者 5、依法成立的专门组织。(十)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权利主体著作权属软件的开发者。第五节 邻接权 一、概念(一)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英语为:neighbouring rights.在我国法律中,将其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二)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联系:二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基础,然而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又是不

8、完全的。区别:1、主体不同:著作权主体:作品的创作者;邻接权:作品的传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原创作品;邻接权保护艺术传播者对原创作品加工后的作品。如剧本和表演的关系3、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 及财产权;邻接权是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著作权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受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二、出版者权(一)概念: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主体:一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等类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主

9、要以文字、线条、代码、图案表示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舞蹈作品等。并且主要以印刷的形式进行复制。客体及权利:出版者所出版的报纸、图书、期刊及其版式、装帧设计等。实际上保护作品的载体形式富有艺术和美感的包装体。这里既涉及表达思想和感情的作品本身,又涉及作品的载体。对作品,出版者拥有专有出版权,删节、修改权;对载体,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的版式、装帧拥有专有使用权。(二)出版者权的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注: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

10、的图书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是否拥有,取决于同作者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只能享有普通的非独占的出版权。期限: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且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续定期限仍不能超过10年。地域约定: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地域约定应以国家为单位。版本限制: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专有出版权,包括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2、出版者的修改权(1)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2)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3、版式、装帧设计的专

11、有使用权 版式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开本、字体、自行、篇章结构安排等。装帧设计是指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封面、封底、护封所作的装潢设计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的刊头、封面、版面、封底等所作的装潢设计。(三)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不需订立书面合同。决定采用或刊登的期限:图书是6个月,不采用应及时通知作者;不通知作者也不签订合同,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与经济补偿。报社15日、杂志社30日,过期未收到杂志社决定刊登的通知的,可改投。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3、重印、

12、再版作品;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三、表演者权(一)概念: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 权利。其产生的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注意区别: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所以,我国邻接权所保护的表演只涉及对作品的表演,并且只有公开的表演才能得到保护。而诸如杂技表演、马戏表演、体育项目表演等均不属于著作邻接权保护范围。(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包括演员姓名和演出单 位)。属人身权,不受期限限制。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属人身权,不受期 限限制。表演者本身肖像

13、受民法肖像权的一般保护,而表演形象却归入邻接权的保护体系中。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第 36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12月31日。(三)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 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 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则不得 使用。但属于法定免费表演的,表演者无须向 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表演者使

14、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4、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属未发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属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一)相关概念:录音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如唱片、录音磁带、激光唱片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电视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主体是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客体为录音录像制品。(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

15、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 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 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

16、制品,应当同 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五、广播组织权(一)概念 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主体是那些制作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注:1、转播的节目不受保护 2、企事业单位内部及乡镇地方组织为了宣传需要而设立的广播站、电视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播放的节目不包含在邻接权范围之内。如他们使用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自己创作的作品,则他们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或音像制作权人。客体是广播电视节目,不论其播放途径如何。(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1、自己播放节目的权利;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3、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

17、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三)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 一、著作权限制的原因 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和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公

18、共利益,防止权力被滥用,阻碍和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无不对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著作权与物权不同,就其法律保护而言,著作权已受到了时间和地域上的限制,此外,还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的限制。二、合理使用(一)概念: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 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 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 酬的制度。(二)合理使用必须具备的几个要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 合理使用的范围。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 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

19、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 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三)合理使用的范围(法条规定)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 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额,在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 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 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 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 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 许刊登、

20、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活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 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 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 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 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 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 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 行临摹、绘画、社应、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 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 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些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21、、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三、法定许可使用(一)概念: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 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二)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 23、39、42、43条的规定)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 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 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 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

22、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 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 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 规定。四、强制许可使用(一)概念: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 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 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 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 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二)注: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

23、界版权公约,故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引用。案例5、以教学为目的复印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为评论他人文章,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法律是否允许。案情语文教师胡甲在文学杂志上看到钱乙发表的一组诗歌,颇为欣赏,就复印了一百份作为文学辅助材料发给了学生。胡甲又将钱乙的这组诗歌逐段加以评析。写成文章后投到刊物上发表。钱乙得知后,认为胡甲未经自己许可,擅自复印、使用其作品,在其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自己的诗歌,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胡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钱乙的著作权?为什么?答案与分析胡甲的行为是合理使用,不侵犯钱乙的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第2

24、2条的规定: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阻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合理使用需具备两个条件:(1)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不得擅自使用。(2)非营利目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其中第2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 6款“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 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本案中,钱乙的诗歌

25、已公开发表,胡甲是为教学需要复印了一百本,非营利为目的,且复印较少,应属合理使用的范围。胡甲在评论文章中全文引用了钱乙的诗歌,是否就构成侵权呢?也不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应具备三个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极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本案中,胡甲是因评论钱乙的文章而引用其作品的,而且因为诗歌是一种短小精悍的文学体裁,只有逐段加以评论才能全面地以映出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作品的主题思想,虽是全文引用但不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胡甲的行为是合法的合理

26、使用,钱乙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小结注意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合理使用属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分两者的关键一是是否已发表的作品,二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著作权的保护 一、侵犯著作权行为(包括邻接权)(一)概念: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行为具有违法性)2、损害后果(要有侵权的事实)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有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

27、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 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 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 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 或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 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 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 行为。三、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二)行政责任(三)刑事责任 三、著作权纠纷的调处(一)调解(二)仲裁(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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