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管理员中级案件查办讲义新(中级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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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中 级 案 件 查 办 讲 义 新(中 级 部 分)第 一 部 分 真 题 分 析 及 复 习 策 略 在 中 级 技 能 考 试 部 分,案 件 查 办 的 分 值 占 到 30分,案 件 调 查 和 案 件 审 理 两 节 各 一 道 技 能 题。从 四 次 考 试 的 情 形 看,案 件 查 办 部 分 和 市 场 治 理 部 分 的 试 题 难 度、题 量 都 较 为 相 似,其 特 点 也 是 点 多、面 广、难 度 大。值 得 注 意 的 是,4次 案 件 查 办 技 能 题 均 未 显 现 重 复 考 查 某 一 知 识 点 的 情 形。因 此,这 一

2、 章 的 复 习 策 略 是 紧 扣 X 级 鉴 定 技 能 要 点、熟 悉 Y 级 鉴 定 技 能 要 点。2009年 10月 18日 技 能 考 试 第 一 道 案 件 查 办 技 能 题 考 到 了 询 咨 询 的 步 骤、查 账 的 重 点、会 计 鉴 定 的 注 意 事 项。第 二 道 题 考 到 了 罚 缴 分 离 原 则、当 场 收 缴 罚 款 的 情 形、逾 期 不 交 罚 款 的 处 理 措 施、违 法 卷 烟 的 处 理 等。2009 年 7 月 12日 技 能 考 试 第 一 道 案 件 查 办 技 能 题 考 到 了 案 件 调 查 程 序 的 违 法 之 处。第 二

3、道 题 考 到 了 涉 案 财 物 的 处 理 方 式 及 案 件 审 理 程 序 的 违 法 之 处。2009年 4 月 12日 技 能 考 试 第 一 道 案 件 查 办 技 能 题 考 到 了 案 件 在 定 性、证 据、处 罚、程 序 方 面 的 违 法 之 处。第 二 道 题 考 到 了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违 法 行 为 与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行 为 竞 合 时 的 行 为 定 性 以 及 不 满 18周 岁 未 成 年 人 的 处 罚 幅 度。2008年 12月 6 日 技 能 考 试 第 一 道 案 件 查 办 技 能 题 考 到

4、了 证 据 的 种 类、原 始 证 据 和 传 来 证 据 的 划 分、询 咨 询 的 差 不 多 原 则。第 二 道 题 考 到 了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和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两 种 违 法 行 为 及 处 罚。第 一 节 案 件 调 查 知 识 点 1:情 报 分 析 的 概 念 和 意 义 重 要 程 度:Z1.情 报 分 析 的 概 念 涉 烟 情 报 分 析 是 指 为 提 供 决 策 依 据,打 击 和 预 防 涉 烟 违 法 犯 罪,涉 烟 情 报 工 作 人 员 或 办 案 人 员 对 与 涉 烟 违 法 犯 罪 有 关

5、 的 情 报 资 料 间 的 关 系 进 行 发 觉 和 深 入 懂 得 的 活 动。涉 烟 情 报 分 析 的 主 体 是 熟 悉 烟 草 专 卖 治 理 业 务 的 涉 烟 情 报 工 作 人 员 或 办 案 人 员。分 析 的 目 的 是 为 打 击 和 预 防 涉 烟 违 法 犯 罪 提 供 决 策 依 据。分 析 的 核 心 是 对 涉 烟 情 报 资 料 间 的 关 系 进 行 发 觉 和 深 入 的 懂 得,进 而 懂 得 情 报 资 料 所 代 表 的 涉 烟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关 系。2.情 报 分 析 的 意 义 情 报 分 析 有 两 个 方 面 的 意 义,一

6、 是 内 部 意 义;二 是 外 部 意 义,外 部 意 义 还 包 括 辅 助 决 策 和 支 持 处 罚 两 方 面 的 内 容。我 们 先 来 看 情 报 分 析 的 内 部 意 义。(1)内 部 意 义。在 情 报 分 析 的 内 部 意 义 中,需 要 大 伙 儿 把 握 的 内 容 有 三 点:第 一,情 报 来 源 的 合 法 性 是 情 报 分 析 结 论 合 法 性 的 前 提,情 报 来 源 的 可 靠 性 和 情 报 的 确 实 性 对 情 报 分 析 结 论 的 可 靠 性 有 重 要 阻 碍。第 二,情 报 的 隐 秘 等 级 是 情 报 分 发 范 畴 的 依 据。

7、一 份 情 报 能 够 让 多 大 范 畴 的 人 员 知 晓,最 全 然 的 取 决 于 情 报 的 隐 秘 等 级。隐 秘 等 级 越 高,分 发 的 范 畴 也 就 越 小。第 三,情 报 分 析 还 能 够 产 生 新 的 情 报。这 是 因 为 情 报 分 析 的 过 程 是 通 过 对 情 报 资 料 之 间 关 系 的 认 识,来 认 识 情 报 所 代 表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之 间 的 关 系 的 过 程,这 种 认 识 是 一 种 新 的 情 报,同 时 这 种 情 报 对 决 策 有 重 要 意 义。(2)外 部 意 义。外 部 意 义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的

8、 内 容,一 是 辅 助 决 策,二 是 支 持 处 罚。辅 助 决 策。情 报 分 析 的 要 紧 作 用 在 于 为 决 策 提 供 依 据,通 过 正 确 的 决 策 体 现 它 的 作 用 和 意 义。服 务 于 战 术 决 策 能 够 直 截 了 当 打 击 和 预 防 涉 烟 违 法 犯 罪,直 截 了 当 产 生 社 会 效 益。服 务 于 战 略 决 策,间 接 作 用 于 涉 烟 违 法 犯 罪,同 样 产 生 社 会 效 益。支 持 处 罚。从 处 罚 的 角 度 看,情 报 的 载 体 或 情 报 本 身 可 能 确 实 是 证 据,发 觉 情 报 空 缺 的 过 程 就

9、 成 了 发 觉 证 据 缺 憾 的 过 程,再 收 集 情 报 的 过 程 也 就 成 了 补 全 证 据 的 过 程。情 报 分 析 报 告 能 够 将 调 查 过 程、证 据 链 条、涉 烟 违 法 犯 罪 过 程、涉 烟 违 法 犯 罪 人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等 清 晰 的 展 现 出 来,有 利 于 处 罚 的 正 确 作 出,这 是 情 报 分 析 对 处 罚 的 支 持。3.例 题 1.涉 烟 情 报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为 打 击 和 预 防 涉 烟 违 法 犯 罪 提 供 决 策 依 据。()(技 能)知 识 点 2:情 报 分 析 方 法 重 要 程 度:X那

10、 个 知 识 点 的 内 容 比 较 抽 象,不 仅 是 理 论 知 识 的 考 点,依 旧 技 能 考 点。大 伙 儿 在 学 习 这 一 部 分 内 容 的 时 候,要 重 点 把 握 线 索 型 情 报 分 析 的 步 骤、内 容 和 方 法。前 4 次 考 试 在 技 能 考 查 方 面 都 没 显 现 情 报 分 析 方 法 方 面 的 题,这 次 考 到 的 可 能 性 比 较 大,请 大 伙 儿 务 必 注 意。第 一 要 把 握 情 报 分 析 的 两 大 类 别,按 照 分 析 方 法 层 次 的 不 同,将 涉 烟 情 报 分 析 方 法 分 为 思 维 方 法 和 操 作

11、 方 法 两 类。1.逻 辑 思 维 方 法 逻 辑 思 维 方 法 包 括 比 较 法、分 析 与 综 合 法、推 理 三 种 方 法。一 是 比 较 法。要 紧 是 对 比 各 个 研 究 对 象,以 确 定 其 差 异 点 和 共 同 点 的 研 究 方 法,这 是 涉 烟 情 报 分 析 的 最 差 不 多 方 法,它 几 乎 能 够 应 用 到 涉 烟 情 报 分 析 的 所 有 领 域。比 较 方 法 运 用 的 好 坏,与 情 报 分 析 员 的 体 会 有 专 门 大 的 关 系。如 从 不 同 案 件 中 找 出 共 同 点 并 确 定 其 有 关 性,这 些 共 同 点 就

12、 成 了 并 案 处 理 的 线 索 和 依 据。二 是 分 析 与 综 合 法。分 析 确 实 是 把 客 观 事 物 整 体 按 照 研 究 目 的 的 需 要 分 解 为 各 个 要 素,并 按 照 事 物 之 间 的 或 事 物 内 部 各 要 素 之 间 的 特 定 关 系,通 过 由 此 及 彼,由 表 及 里 的 研 究 达 到 认 识 事 物 目 的 的 一 种 逻 辑 方 法。三 是 推 理 法。指 由 一 个 或 几 个 已 知 的 判 定 推 出 一 个 新 判 定 的 思 维 形 式。具 体 讲 确 实 是 在 把 握 一 定 情 报 的 基 础 上,通 过 因 果 关

13、 系 或 其 它 有 关 关 系 顺 次、逐 步 的 推 论,最 终 得 出 新 结 论 的 一 种 逻 辑 方 法。通 过 推 理,能 够 对 事 物 获 得 新 的 认 识。2.数 据 整 合 方 法 数 据 整 合 技 术 是 通 过 一 定 的 方 式 将 零 散 的 数 据 整 合 为 一 个 有 联 系 的 整 体 的 方 法,包 括 关 联 图 技 术、物 品 流 程 图 技 术、事 件 流 程 图 技 术、行 为 流 程 图 等 多 项 技 术。如 有 关 违 法 案 件 的 数 据 统 计 分 析、重 大 复 杂 案 件 中 的 示 意 图(包 括 涉 案 人 员 关 系 结

14、 构 图、涉 案 物 品 流 向 示 意 图、涉 案 资 金 往 来 示 意 图)等。3.线 索 型 涉 烟 情 报 的 具 体 分 析(1)分 析 研 究 线 索 型 情 报 的 目 的。在 目 的 方 面,大 伙 儿 简 单 了 解 一 下 即 可,如 果 考 到 分 析 研 究 线 索 型 情 报 的 目 的,最 多 是 一 道 判 定 题,选 择 一 种 正 面 意 义 的 答 案 即 可。分 析 研 究 线 索 型 情 报 的 目 的 共 有 6 个 方 面,一 是 对 各 类 线 索 进 行 选 择、辨 伪、提 取 情 报 内 容,权 衡 其 情 报 价 值 的 重 要 手 段。二

15、 是 为 确 定 是 否 立 案 调 查,专 门 是 对 发 觉 隐 案 提 供 事 实 按 照。三 是 为 猎 取 各 类 证 据 起 导 向 作 用。四 是 为 制 定 和 校 正 调 查 方 案(打 算)提 供 依 据。五 是 为 深 入 调 查 提 供 途 径。六 是 为 建 立 真 实、可 靠 的 线 索 型 情 报 体 系 打 下 扎 实 的“物 质”基 础,使 这 一 体 系 成 为 发 觉 违 法 和 揭 露、证 实 违 法 的 一 个 重 要 信 息 的 来 源。(2)线 索 型 情 报 分 析 的 步 骤。分 析 步 骤 是 这 一 小 节 应 重 点 把 握 的 内 容,

16、也 是 技 能 考 试 容 易 考 到 的 知 识 点。情 报 分 析 有 两 个 步 骤:第 一 步,把 来 源 不 明,事 实 不 清,内 容 怪 异,明 显 不 能 使 用 的 线 索 剔 除,留 待 调 查 后 再 作 处 理。第 二 步,按 照 情 报 的 使 用 价 值、范 畴、作 用 等 要 素,将 情 报 分 为 一 样 线 索、重 大 线 索、预 谋 违 法 线 索、已 立 案 件 的 线 索、隐 案 线 索 等。(3)线 索 型 情 报 分 析 的 要 紧 内 容。分 析 的 要 紧 内 容 也 是 专 门 重 要 的 知 识 点,技 能 方 面 侧 重 于 基 础 知 识

17、 的 考 查,要 求 大 伙 儿 牢 固 把 握。线 索 型 情 报 分 析 的 要 紧 内 容 有 以 下 5 个 方 面:分 析 线 索 的 来 源。分 析 线 索 的 真 实、可 靠 性。分 析 线 索 的 客 观 性。分 析 提 供 线 索 的 人 与 被 反 映 人 的 关 系。分 析 线 索 的 使 用 价 值 大 小,以 便 分 轻 重 缓 急 处 理。(4)线 索 型 情 报 分 析 的 要 紧 方 法。那 个 地 点 要 牢 固 把 握 线 索 型 情 报 分 析 的 三 种 方 法,一 是 线 索 内 容 与 日 常 信 息 的 关 联 分 析,二 是 线 索 关 联 内

18、容 的 初 步 查 证,三 是 线 索 反 映 内 容 信 息、初 步 查 证 信 息 的 汇 总 和 判 定。技 能 考 试 中 专 门 有 可 能 考 到。线 索 内 容 与 日 常 信 息 的 关 联 分 析。即:线 索 反 映 的 内 容 一 一 何 事、何 时、何 地、何 情、何 因、何 物、何 人(简 称“七 何”)的 要 素 与 我 们 日 常 治 理 储 备 信 息 中 的 关 联,关 联 度 越 高,越 能 证 实 线 索 来 源 的 真 实 度 和 价 值。线 索 关 联 内 容 的 初 步 查 证。要 紧 目 的 是 从 线 索 反 映 关 联 内 容 的 某 一 个 或

19、 某 几 个 方 面 证 实 可 信 度。如 属 可 操 纵 下 的 或 内 容 指 向 不 明 显 的 线 索,应 及 时 组 织 人 员 从 线 索 所 反 映 的 内 容 围 绕“七 何”或 上 述 线 索 分 析 关 联 中 最 容 易 证 实 的 方 面 开 展 初 步 的 查 证。线 索 反 映 内 容 信 息、初 步 查 证 信 息 的 汇 总 和 判 定。即 对 线 索 反 映 内 容 中 涉 及 到 的 所 有 已 把 握 的 日 常 信 息 和 经 初 步 查 证 的 信 息 进 行 汇 总,为 进 一 步 开 展 案 件 调 查 的 可 行 性 提 供 判 定 依 据。4

20、.已 考 真 题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办 案 人 员 2008年 6 月 2 日 在 案 件 信 息 系 统 中 查 询 到 如 下 案 件 情 报 信 息:案 一: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于 2008年 5 月 1 5 日 查 获 假 冒 卷 烟 5 0件,涉 案 金 额 1 0万 元,涉 案 车 辆 闽 Z 1 2 3 4 5,驾 驶 员 赵 二、李 四,据 驾 驶 员 交 代,车 辆 联 系 安 排 装 货 的 人 名 叫 阿 龙,联 系 电 话 号 码 12345678900o案 二:B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于 2008年 5 月 2 5 日 查 获 假 冒 卷 烟 4

21、 0件,涉 案 金 额 8 万 元,涉 案 车 辆 闽 E 6 7 8 9 0,驾 驶 员 张 三、王 五,据 驾 驶 员 交 代,车 辆 联 系 安 排 装 货 的 人 名 叫 陈 龙,联 系 电 话 号 码 12345678900o案 三:C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于 2008年 6 月 1 日 查 获 假 冒 卷 烟 6 0件,涉 案 金 额 1 2万 元,涉 案 车 辆 闽 Z 1 2 3 4 5,驾 驶 员 张 三、王 五,案 件 尚 未 作 进 一 步 调 查。请 按 照 上 述 案 件 情 报 信 息,回 答 下 列 咨 询 题:1、案 一 与 案 二 是 否 存 在 并 案

22、调 查 处 理 的 条 件,讲 明 理 由。(3 分)2、案 一 与 案 三 是 否 存 在 并 案 调 查 处 理 的 条 件,讲 明 理 由。(3 分)3、案 二 与 案 三 是 否 存 在 并 案 调 查 处 理 的 条 件,讲 明 理 由。(3 分)4、案 一、案 二、案 三 有 无 可 能 实 施 并 案 处 理,案 三 下 一 步 调 查 的 重 点 在 哪 里?(4 分)5、本 案 例 应 用 了 哪 种 情 报 分 析 方 法?(2 分)答:1、案 一 与 案 二 存 在 并 案 调 查 处 理 的 条 件。(1 分)因 为 两 案 存 在 共 同 的 情 报 信 息 点,即

23、车 辆 联 系 安 排 装 货 人 的 电 话 号 码 相 同,阿 龙 与 陈 龙 应 为 同 一 人,两 案 存 在 关 联 性,能 够 进 行 并 案 调 查 处 理。(2 分)2、案 一 与 案 三 存 在 并 案 调 查 处 理 的 条 件。(1 分)因 为 两 案 存 在 共 同 的 情 报 信 息 点,即 涉 案 车 辆 为 同 一 辆 车,两 案 存 在 关 联 性,能 够 进 行 并 案 调 查 处 理。(2 分)3、案 二 与 案 三 存 在 并 案 调 查 处 理 的 条 件。(1分)因 为 两 案 存 在 共 同 的 情 报 信 息 点,即 驾 驶 员 相 同,两 案 存

24、 在 关 联 性,能 够 进 行 并 案 调 查 处 理。(2 分)4、案 一、案 二、案 三 有 可 能 实 施 并 案 处 理。(2 分)案 三 下 一 步 调 查 的 重 点 在 于 该 案 的 车 辆 联 系 安 排 装 货 人 员 是 否 与 前 两 案 为 同 一 人。(2 分)5、本 案 例 应 用 了 比 较 法(或 逻 辑 思 维 方 法)。(2 分)技 能/知 识 点 3:证 据 的 法 理 分 类(的 识 别)重 要 程 度:X/Z1.分 类 在 理 论 上 证 据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种:一 是 言 词 证 据 和 实 物 证 据;二 是 原 始 证 据 和 传 来

25、 证 据;三 是 直 截 了 当 证 据 和 间 接 证 据。(1)按 照 证 据 的 不 同 表 现 形 式,可 分 为 言 词 证 据 和 实 物 证 据。言 词 证 据 又 称 人 证,是 指 通 过 人 的 语 言、文 字 表 现 出 来 的 证 据,如 证 人 证 言、当 事 人 陈 述、鉴 定 结 论 等。实 物 证 据 是 指 以 实 物 形 状 表 现 出 来 的 证 据,包 括 物 证、书 证、视 听 资 料 等。勘 验(检 查)笔 录 尽 管 也 是 执 法 人 员 制 作 的,但 它 是 对 客 观 事 实 的 真 实 反 映,因 而 也 是 一 种 实 物 证 据。(2

26、)按 照 证 据 的 不 同 来 源,可 分 为 原 始 证 据 和 传 来 证 据。原 始 证 据 是 直 截 了 当 来 源 于 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据,即 通 常 所 讲 的 第 一 手 材 料,其 中 包 括 直 截 了 当 了 解 案 件 情 形 的 证 人 证 言、当 事 人 陈 述 等。传 来 证 据 派 生 于 原 始 证 据,是 通 过 原 始 证 据 的 传 抄、转 述 而 产 生 的 证 据,如 从 了 解 案 情 的 人 听 到 的 有 关 案 情 的 陈 述、书 证 原 件 的 复 印 件、物 证 的 照 片 等。原 始 证 据 一 样 比 传 来 证 据 可 信

27、 度 高、证 明 力 强。重 点 把 握:收 集、审 查 传 来 证 据 时 的 注 意 事 项:(1)尽 量 采 纳、查 找 原 始 证 据,在 原 始 证 据 无 法 取 到 的 情 形 下,要 努 力 收 集 传 来 证 据,并 加 以 相 互 印 证;(2)审 查 传 来 证 据 的 传 播 途 径 和 环 节,以 保 证 传 来 证 据 与 原 始 证 据 的 最 大 一 致 性;(3)传 来 证 据 应 有 一 定 的 数 量,从 每 个 传 来 证 据 中 提取 共 同 之 处,以 猎 取 与 案 件 事 实 最 大 限 度 的 一 致 性;(4)传 来 证 据 不 管 传 播

28、了 几 个 环 节,其 根 源 必 须 是 原 始 证 据。(3)按 照 证 据 与 案 件 要 紧 事 实 的 不 同 关 系,可 分 为 直 截 了 当 证 据 和 问 接 证 据。直 截 了 当 证 据 是 指 能 够 直 截 了 当 证 明 案 件 要 紧 事 实 的 证 据,通 常 包 括 当 事 人 的 陈 述、熟 悉 全 部 或 要 紧 案 件 事 实 的 证 人 证 言、能 够 单 独 反 映 案 件 要 紧 事 实 的 视 听 资 料 等。直 截 了 当 证 据 的 证 明 力 强,使 用 直 截 了 当 证 据 要 专 门 注 意 它 的 真 实 性,需 要 与 其 他 证

29、 据 相 印 证。间 接 证 据 是 指 不 能 直 截 了 当 确 定 案 件 的 要 紧 事 实,需 与 其 他 证 据 结 合,才 能 证 明 案 件 要 紧 事 实 的 证 据,如 在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案 件 中,当 事 人 对 被 查 处 前 已 销 售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的“口 供”就 属 于 间 接 证 据,需 要 进 一 步 调 查 收 集 其 他 证 据 加 以 作 证。重 点 把 握:运 用 间 接 证 据 时 应 遵 守 的 原 则:(1)间 接 证 据 必 须 查 证 属 实,对 每 一 个 间 接 证 据 都 应 认 真 审 查,

30、分 清 真 伪。(2)间 接 证 据 必 须 与 案 件 事 实 之 间 存 在 客 观 的 联 系,这 种 联 系 是 多 种 多 样 的,有 的 可 能 反 映 案 件 发 生 的 缘 故 或 结 果,有 的 可 能 是 案 件 要 紧 事 实 的 条 件 等。(3)间 接 证 据 必 须 形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证 明 体 系。(4)间 接 证 据 之 间,以 及 与 案 件 事 实 之 间 必 须 和 谐 一 致,没 有 矛 盾。2.已 考 真 题 案 例: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执 法 人 员 在 零 售 户 张 某 卷 烟 经 营 场 所 依 法 检 查 时,查 获 其 尚

31、 未 销 售 的 非 法 生 产 卷 烟 20条。执 法 人 员 制 作 了 勘 验 笔 录,为 非 法 生 产 卷 烟 拍 照 了 照 片,对 张 某 尚 未 销 售 的 卷 烟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先 行 登 记 储 存,同 时,对 张 某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卷 烟 的 有 关 情 形 进 行 了 询 咨 询,制 作 了 询 咨 询 笔 录。据 调 查,张 某 的 邻 居 李 某 曾 听 张 某 雇 用 的 店 员 讲 过 张 某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卷 烟 的 有 关 情 形,向 执 法 人 员 提 供 了 证 言。请 按 照 以 上 案 例 回 答 下 列 咨 询 题:(

32、1)本 案 例 中,烟 草 专 卖 局 执 法 人 员 取 得 了 哪 些 证 据?答 案:登 记 储 存 的 20条 非 法 生 产 卷 烟、勘 验 笔 录、为 非 法 生 产 卷 烟 拍 照 的 照 片、张 某 的 询 咨 询 笔 录、李 某 的 证 言。(2)按 照 证 据 的 法 理 分 类,烟 草 专 卖 局 执 法 人 员 取 得 的 证 据 哪 些 属 于 原 始 证 据,哪 些 属 于 传 来 证 据?答 案:属 原 始 证 据 的 有:登 记 储 存 的 2 0条 非 法 生 产 卷 烟、勘 验 笔 录、张 某 的 询 咨 询 笔 录。属 传 来 证 据 的 有:为 非 法

33、生 产 卷 烟 拍 照 的 照 片、李 某 的 证 言。3.例 题 1.言 词 证 据 指 通 过 人 的 语 言、文 字 表 现 出 来 的 证 据,勘 验(检 查)笔 录 是 执 法 人 员 制 作 的,以 文 字 的 形 式 反 应 客 观 事 实,是 一 种 言 词 证 据。()2.原 始 证 据 一 样 比 传 来 证 据 可 信 度 高、证 明 力 强,但 原 始 证 据 有 关 于 案 件 事 实 来 讲,仍 是 第 二 性 的。()知 识 点 4:调 查 取 证 的 概 念 重 要 程 度:Y1.概 念 调 查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涉 嫌 违 法

34、 的 事 实、行 为 和 当 事 人 进 行 询 咨 询,核 实 情 形 的 活 动。取 证 是 在 调 查 的 基 础 上,依 法 取 得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客 观 证 据 的 行 政 活 动。调 查 取 证,也 称 证 据 收 集,是 证 明 主 体 依 法 直 截 了 当 提 取、采 集 并 把 握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各 种 证 据 材 料 的 程 序 性 活 动。调 查 取 证 是 查 明 案 件 事 实、正 确 处 理 案 件 的 前 提 和 基 础,地 位 十 分 重 要。那 个 知 识 点 重 要 程 度 较 低,考 单 项 选 择 和 判 定 的 可 能 性 大

35、,大 伙 儿 熟 悉 那 个 概 念 即 可。调 查 取 证 概 念 的 三 个 关 键 词 是 提 取、采 集、把 握,它 依 旧 正 确 处 理 案 件 的 前 提 和 基 础。2.例 题 1.调 查 取 证,也 称 证 据 收 集,是 证 明 主 体 依 法 直 截 了 当 提 取、采 集 并 把 握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各 种 证 据 材 料 的 程 序 性 活 动。()2.为 查 清 案 件 事 实,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登 记 储 存 行 政 相 对 人 尚 未 销 售 的 假 冒 商 标 卷 烟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调 查 取 证 的 范 畴。(

36、)技 能/知 识 点 5:询 咨 询 的 技 巧 重 要 程 度:X1.要 紧 内 容 询 咨 询 是 调 查 取 证 的 重 要 方 法 之 一,关 于 查 清 案 件 事 实 具 有 重 要 意 义。这 一 知 识 点 也 是 历 次 考 试 的 重 点,2009年 1 0月 的 技 能 考 试 考 到 了 询 咨 询 的 步 骤,2008年 1 2月 的 技 能 考 试 考 到 了 询 咨 询 的 原 则。另 外,技 能 考 试 还 曾 考 到 询 咨 询 前 的 预 备 以 及 询 咨 询 技 巧。对 那 个 知 识 点,除 了 把 握 询 咨 询 的 原 则、差 不 多 步 骤、询

37、咨 询 前 的 预 备 事 项 外,还 应 该 重 点 把 握 制 作 询 咨 询 笔 录 应 遵 循 的 差 不 多 要 求。询 咨 询 比 率 制 作 的 差 不 多 要 求 是 目 前 为 止 还 没 考 过 的 技 能 点。(1)询 咨 询 的 原 则 询 咨 询 有 4 个 原 则,即 合 法 原 则,实 事 求 是 原 则 重 证 据,重 调 查 研 究,不 轻 信 陈 述 的 原 则,严 禁 诱 供、指 供 的 原 则。对 那 个 知 识 点,一 是 容 易 出 技 能 题,侧 重 于 基 础 知 识 的 考 察。二 是 容 易 出 选 择 题,给 出 一 句 话,让 考 生 判

38、 定 这 句 话 体 现 的 是 询 咨 询 的 哪 一 个 原 则。因 此,要 求 大 伙 儿 不 仅 要 把 握 那 个 4 个 原 则,同 时 还 要 了 解 这 4 个 原 则 的 要 紧 内 容。合 法 原 则。询 咨 询 必 须 依 法 进 行,必 须 遵 循 法 定 程 序,如:表 明 身 份,执 法 人 员 二 人 以 上 在 场,笔 录 交 被 询 咨 询 人 阅 读 确 认 并 签 名 等,不 按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取 得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依 据。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做 到 全 面 调 查,客 观 取 证,耐 心

39、 听 取 被 询 咨 询 人 的 陈 述,不 承 诺 先 入 为 主 带 着“框 框”去 询 咨 询。重 证 据、重 调 查 研 究,不 轻 信 陈 述 的 原 则。严 禁 诱 供、指 供 的 原 则。(2)询 咨 询 的 差 不 多 步 骤 一 是 表 明 身 份,出 示 证 件。在 调 查 询 咨 询 前,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出 示 省 级 以 上(含 省 级)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检 查 证 件。二 是 了 解 被 询 咨 询 人 的 差 不 多 情 形。三 是 告 知 被 询 咨 询 人 的 权 益 和 义 务。

40、包 括 被 询 咨 询 人 有 陈 述 申 辩 权,对 询 咨 询 笔 录 有 提 出 修 改、补 充 权,必 须 如 实 做 证 义 务 等。四 是 向 被 询 咨 询 人 提 出 咨 询 题。按 照 询 咨 询 前 确 定 的 重 点,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咨 询 题,以 便 猎 取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差 不 多 事 实 证 据。(3)询 咨 询 前 的 预 备 确 定 合 适 的 询 咨 询 人。询 咨 询 有 差 不 多 技 能 和 技 巧 方 面 的 要 求,要 按 照 案 件 性 质、案 件 难 易 程 度、被 询 咨 询 人 的 经 历 特 点 等 情 形,有 针 对

41、 性 地 选 择 询 咨 询 人。了 解 案 件 情 形。在 正 式 询 咨 询 前,询 咨 询 人 员 应 全 面 了 解、熟 悉 案 情,这 是 做 好 询 咨 询 工 作 的 核 心,是 询 咨 询 能 否 获 得 成 功 的 重 要 环 节。制 定 询 咨 询 打 算。询 咨 询 打 算 应 当 包 括:询 咨 询 的 目 的 和 要 求,询 咨 询 的 步 骤、重 点,突 破 口 的 选 择,询 咨 询 的 策 略 方 法,如 何 样 回 答 被 询 咨 询 人 的 辩 解,询 咨 询 时 显 现 僵 持 局 面 如 何 办,询 咨 询 与 其 它 措 施 的 配 合 等。(4)询

42、咨 询 技 巧 常 用 的 询 咨 询 技 巧 一 样 有 以 下 几 种:试 探 性 发 咨 询。一 样 用 于 初 次 询 咨 询。简 单 发 咨 询。目 的 是 是 使 被 询 咨 询 人 听 明 对 话 的 内 涵 和 外 延,以 便 定 向 反 馈。委 婉 发 咨 询。委 婉 用 语 有 两 种:一 种 是 不 讲 本 意,只 讲 与 案 情 有 关 的 情 况,达 到 烘 托 本 意 的 目 的。另 一 种 方 法 是 用 含 蓄、闪 耀 的 话,使 本 意 模 糊 起 来,又 使 被 询 咨 询 人 模 模 糊 糊 地 得 到 暗 示,舍 弃 侥 幸 心 理 防 线,如 实 陈

43、述 违 法 事 实。迂 回 发 咨 询。通 常 用 于 违 法 案 情 较 为 复 杂,被 询 咨 询 人 比 较 狡 猾,差 不 多 有 了 应 对 询 咨 询 的 预 备。直 截 了 当 发 咨 询。直 截 了 当 发 咨 询 有 启 发 式、揭 发 式、质 咨 询 式、驳 斥 式 四 种。跳 跃 式 发 咨 询。是 在 询 咨 询 人 差 不 多 把 握 了 一 定 证 据、材 料,被 询 咨 询 人 不 仅 不 如 实 陈 述 违 法 与 犯 罪 行 为,还 早 有 防 范,并 对 一 样 询 咨 询 方 法 比 较 了 解 时 采 纳 的 方 法。这 是 为 了 打 乱 被 询 咨

44、询 人 事 先 预 备 的 防 备 方 法 和 编 好 的 陈 述 及 辩 解 腹 稿 的 询 咨 询 方 法,适 用 于 案 情 比 较 复 杂 的 案 件。循 序 渐 进 发 咨 询。是 步 步 为 营,逐 步 揭 露 被 询 咨 询 人 违 法 行 为 的 方 法。使 用 这 种 方 法,询 咨 询 人 必 须 认 真 阅 卷,熟 悉 了 解 案 件 情 形,将 咨 询 题 按 时 刻 顺 序 或 按 不 同 性 质 列 出 详 细 的 询 咨 询 提 纲 和 打 算。以 上 询 咨 询 技 巧 的 应 用,要 因 人 因 案 而 选 择 适 用,有 时 在 一 案 或 一 次 询 咨

45、询 时,会 同 时 交 替 使 用 几 种 技 巧。(5)询 咨 询 笔 录 询 咨 询 笔 录 的 内 容 要 紧 由 首 部、正 文、尾 部 三 部 分 组 成。首 部 包 括 询 咨 询 的 时 刻、地 点,被 询 咨 询 人 的 差 不 多 情 形 和 询 咨 询 人、记 录 人 的 姓 名;正 文 部 分:询 咨 询 人、记 录 人 表 明 身 份,告 知 权 益 义 务,再 采 纳 一 咨 询 一 答 式 记 录;尾 部 要 紧 是 被 询 咨 询 人 的 签 名 或 盖 章。制 作 询 咨 询 笔 录 时 要 遵 循 以 下 差 不 多 要 求:如 实 记 录,正 确 综 合。即

46、 要 尽 量 记 录 对 方 陈 述 的 原 话,对 土 语 可 采 纳 括 号 作 出 讲 明,或 追 咨 询 之 后,让 对 方 作 出 讲 明,以 保 持 其 真 实 意 思 表 不 O 略 记 提 咨 询,详 记 陈 述。即 对 提 咨 询 部 分 作 必 要 的 简 记,而 对 被 询 咨 询 人 的 陈 述,则 作 详 细 的 记 录。被 询 咨 询 人 的 重 要 表 情、动 作 应 当 记 录。在 询 咨 询 中 被 询 咨 询 人 大 哭、大 笑、点 头、摇 头、不 回 答 等,都 应 作 如 实 记 录。语 言 准 确,幸 免 模 糊。询 咨 询 必 须 用 语 规 范、准

47、 确,不 能 显 现 模 糊 语 言,模 棱 两 可 的 语 言。询 咨 询 人 与 记 录 人 默 契 配 合。询 咨 询 应 当 由 两 名 以 上 的 执 法 人 员 在 场。一 样 来 讲,一 人 主 咨 询,一 人 记 录。当 一 个 人 询 咨 询 兼 记 录 时,也 应 有 至 少 两 人 在 场;被 询 咨 询 人 是 妇 女 的,还 应 有 女 办 案 人 员 在 场。记 录 完 毕,要 先 让 主 咨 询 人 过 目,发 觉 漏 记,赶 忙 补 上。询 咨 询 终 止 后,要 给 被 询 咨 询 人 一 次 补 充 陈 述 的 机 会,并 作 好 记 录。笔 录 应 该 字

48、 迹 清 晰。笔 录 应 该 使 用 钢 笔 或 其 他 不 褪 色 笔 书 写,幸 免 错 别 字,字 迹 不 得 过 分 潦 草,标 点 符 号 须 正 确 使 用,尽 量 幸 免 删、增、涂 改,整 个 记 录 应 文 字 清 晰,书 面 整 洁,简 明 扼 要。发 生 删 增、涂 改 的 地 点,应 由 被 询 咨 询 人 确 认 并 盖 章,未 携 带 私 章 的,可 要 求 按 指 纹 确 认,以 确 保 记 录 的 有 效 性。完 善 尾 部。按 照 法 律 规 定,被 询 咨 询 人 有 阅 读、确 认、修 改 笔 录 的 权 益。询 咨 询 完 毕,应 当 将 笔 录 交 给

49、 被 询 咨 询 人 阅 读,阅 读 有 困 难 的,应由 执 法 人 员 读 给 被 询 咨 询 人 听,承 诺 被 询 咨 询 人 作 补 充 修 改 并 签 名。尾 部 签 名 完 善 的 笔 录,才 合 法 有 效。笔 录 的 最 后 一 页 若 剩 余 空 白 部 分,应 当 划 掉,以 免 节 外 生 枝。2.已 考 真 题 案 例 1: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执 法 人 员 在 零 售 户 张 某 卷 烟 经 营 场 所 依 法 检 查 时,查 获 其 尚 未 销 售 的 非 法 生 产 卷 烟 2 0条。执 法 人 员 制 作 了 勘 验 笔 录,为 非 法 生 产 卷 烟

50、 拍 照 了 照 片,对 张 某 尚 未 销 售 的 卷 烟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先 行 登 记 储 存,同 时,对 张 某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卷 烟 的 有 关 情 形 进 行 了 询 咨 询,制 作 了 询 咨 询 笔 录。据 调 查,张 某 的 邻 居 李 某 曾 听 张 某 雇 用 的 店 员 讲 过 张 某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卷 烟 的 有 关 情 形,向 执 法 人 员 提 供 了 证 言。请 按 照 以 上 案 例 回 答 下 列 咨 询 题:(3)执 法 人 员 对 张 某 进 行 询 咨 询 应 遵 循 哪 些 差 不 多 原 则?(5 分)答 案:合 法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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