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眼镜生产许可证申证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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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 嘉 县 江 北 亮 点 眼 镜 店 版 本/修 订 号:A/0依 据 眼 镜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细 则(验 配 眼 镜 部 分)控 制 状 态:编 制:审 核:批 准:文 件 编 号:Q/LD G0601-20122 0 1 2年 2 月 2 日 发 布 2 0 1 2年 2 月 1 0日 实 施 永 嘉 县 江 北 亮 点 眼 镜 店 发 布目 录 文 件 编 号 文 件 名 称 页 数 01 封 面 02 目 录 103 颁 布 令 204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 205 组 织 机 构 图 106 任 命 书 207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及 考 核

2、办 法 408 文 件 控 制 程 序 209 质 量 记 录 控 制 程 序 110 生 产 资 源 提 供 81 1 技 术 文 件 管 理 1212 过 程 质 量 管 理 313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814 采 购 质 量 控 制 115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516 服 务 与 改 进 317 仓 库 管 理 1颁 布 令 永 嘉 县 江 北 亮 点 眼 镜 店 依 据 验 配 眼 镜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细 则 要 求,结 合 本 眼 镜 店 实 际,建 立 了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并 编 制 了 2012版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汇 编,规 定

3、 了 组 织 结 构、职 责、质 量 体 系 要 素 控 制 要 求。本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汇 编 对 内 是 本 眼 镜 店 开 展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的 法 规 性、纲 领 性 文 件,用 以 统 一、协 调 质 量 管 理 活 动,对 外 是 眼 镜 店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的 证 实 性 文 件。眼 镜 店 全 体 员 工 要 认 真 学 习、严 格 执 行,主 动 寻 找 改 进 机 会,持 续 改 进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性,确 保 用 户 的 要 求 与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得 到 满 足 和 统 一,使 眼 镜 店 的 质 量 管 理

4、 水 平 和 配 装 眼 镜 质 量 提 高 到 一 个 新 的 水 平。本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汇 编 经 眼 镜 店 领 导 审 核 符 合 要 求,现 批 准 发 布,自 2012年 2 月 1 0日 起 正 式 实 施。店 长:李 象 顺 2012年 2 月 1 0日 永 嘉 县 江 北 亮 点 眼 镜 店体 系 文 件 管 理 办 法 1、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汇 编 本 店 质 量 负 责 人 组 织 编 写,店 长 审 核 予 以 批 准。2、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汇 编 由 文 件 管 理 员 统 一 编 号、登 记、发 放 和 管 理。3、质

5、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汇 编 在 封 面 上 做 出 标 识,持 有 者 应 妥 善 保 管,不 得 私 自 外 借 复 印。4、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汇 编 的 换 版,原 则 上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生 产 许 可 证 核(发)证 的 具 体 情 况 而 定。5、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汇 编 解 释 权 利 属 本 店 质 量 负 责 人。序 言 1、序 言 1.1 目 的 此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汇 编 用 以 建 立 本 店 生 产,质 量 管 理 体 系 阐 述 本 店 的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描 述 本 店 生

6、产、质 量 体 系 的 总 体 要 求,规 定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汇 编 的 控 制 要 求,规 定 本 店 各 级 人 员 的 质 量 职 责 是 本 店 生 产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纲 领 性 文 件,主 要 目 的 有 两 方 面:1.1.1 对 本 店 的 内 部 而 言,明 确 说 明 组 织 机 构 内 部 各 人 员 的 质 量 责 任,以 便 紧 密 合 作,满 足 顾 客 对 我 们 提 出 的 质 量 要 求,提 高 过 程 控 制 能 力 和 产 品 质 量。1.1.2 对 本 店 现 有 和 将 来 客 户 而 言,清 楚 展 示 我 方 之 生

7、产 及 质 量 管 理 的 体 系,协 助 客 户 考 核 本 店,满 足 质 量 之 能 力。质 量 方 针 本 眼 镜 店 的 质 量 方 针 是 科 学 验 光,专 业 配 镜,质 量 第 一,诚 信 为 本。在 保 证 质 量 满 足 用 户 要 求 的 基 础 上,持 续 改 进,不 断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以 高 质 量 的 产 品、精 湛 的 专 业 技 术 和 优 质 的 服 务 满 足 顾 客 需 求。质 量 目 标 为 实 现 产 品 质 量 方 针,我 店 的 质 量 目 标 为:1、初 装 质 量 目 标:装 配 合 格 率 97%2、顾 客 满

8、 意 率 达 到 95%3、验 配 眼 镜 出 柜 合 格 率 100%o质 量 目 标 职 责 分 解:1、店 长 负 责 质 量 方 针、质 量 目 标 的 策 划、制 定。2、质 量 负 责 人 负 责 质 量 方 针,质 量 目 标 的 具 体 实 施 管 理 工 作。3、质 量 负 责 人 负 责 质 量 方 针、质 量 目 标 的 分 解、宣 传 实 施 工 作。4、质 量 负 责 人 负 责 质 量 方 针,质 量 目 标 的 考 核 和 测 量 工 作。质 量 目 标 分 解 人 员 目 标 分 解 定 配 工 作 好 设 备 保 养 维 护 工 作,确 保 设 备 完 好 率

9、 100%,按 处 方 单 及 时 下 达 任 务,督 促 和 保 证 验 配 眼 镜 的 按 时、按 量、按 质 完 成,配 装 合 格 率 97%;加 强 安 全 管 理,全 年 无 人 身 伤 害。验 光 员 作 好 设 备 保 养 维 护 工 作,确 保 设 备 完 好 率 100%,根 据 每 一 位 顾 客 的 情 况,科 学 验 光,验 光 准 确 率 100%o检 验 员 严 格 按 程 序 检 验,确 保 不 漏 检、误 检,入 店 和 出 柜 产 品 合 格 率 100%。质 量 负 责 人 严 格 按 员 工 规 范 管 理 员 工,作 到 店 堂 清 洁 明 亮、热 情

10、、耐 心、礼 貌 接 待 每 一 位 顾 客,认 真 对 待 顾 客 抱 怨 并 作 好 记 录,加 强 安 全 管 理,全 年 无 人 身 伤 害。销 售 员 及 时 做 好 顾 客 信 息 反 馈 登 记 及 处 理 工 作,处 理 率 100%o采 购 员 做 好 供 方 调 查 评 价,供 方 调 查 评 价 实 施 率 100%;材 料 采 购 及 时 率 达 到 100%;组 织 机 构 图 一、组 织 机 构 图 二、组 织 机 构 由 本 店 店 长 确 定,规 定 机 构 职 能 及 相 关 人 员 职 责,权 限 和 相 互 关 系。(见 各 级 人 员 职 责)2.1店

11、长 2.2 质 量 负 责 人 2.3 与 生 产、质 量、服 务 的 相 关 人 员 2.4 检 验 人 员 能 独 立 行 使 权 限。a、对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负 质 量 方 面 的 责 任。b、对 合 格 产 品 有 出 店(销 售)的 决 定 权。任 命 书 为 了 保 证 我 店 生 产 的 产 品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要 求,特 任 命 连 象 顺 _为 我 店 的 质 量 负 责 人,全 面 负 责 我 店 的 产 品 质 量 工 作。质 量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以 下 方 面 的 职 责 和 权 限:1、全 面 负 责 本 店 的 质 量 管 理

12、 工 作。2、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和 处 理 生 产 服 务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质 量 问 题。3、负 责 本 店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监 督 运 行 情 况 和 不 断 改 进 产 品 质 量。4、严 格 按 规 范 进 行 验 配 制 作,确 保 验 配 眼 镜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法 律、法 规、以 及 技 术 标 准、规 范 的 要 求。永 嘉 县 江 北 亮 点 眼 镜 店 2012年 2 月 2 日任 命 书 为 了 保 证 我 店 生 产 的 产 品 质 量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要 求,任 命 谢 善 忠 为 我 店 的 产 品 检 验

13、员,拥 有 以 下 职 责 和 权 限:(1)对 加 工 完 的 产 品 按 照 本 店 规 定 和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检 验;(2)对 于 不 合 格 的 产 品 直 接 行 使 否 决 权,禁 止 出 店,交 给 定 配 工 重 新 进 行 加 工。(3)对 返 工、返 修 的 产 品 必 须 再 次 进 行 检 验,合 格 后 方 可 放 行。为 了 规 范 我 店 的 管 理,特 任 命 王 琼 瑶 负 责 客 户 投 诉 的 接 待 工 作。负 责 向 店 长 反 馈 用 户 对 产 品 质 量、交 货 期、服 务 方 面 的 意 见,包 括 用 户 的 抱 怨 和 投

14、 诉。将 处 理 结 果 填 写 在 顾 客 投 诉 或 抱 怨 记 录 表 中,针 对 用 户 投 诉 的 意 见(包 括 抱 怨)由 店 长 审 批 后,限 期 更 改,以 取 得 用 户 的 持 续 满 意。永 嘉 县 江 北 亮 点 眼 镜 店 2012年 2 月 2 日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及 考 核 办 法 一、质 量 管 理 制 度 1 质 量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质 量 工 作。2 检 验 员 是 产 品 质 量 的 主 管 人 员,负 责 最 终 产 品 的 检 测 和 评 定。检 验 员 要 严 格 按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检 验,确 保 最 终 交

15、到 顾 客 手 中 的 产 品 100%进 行 过 检 验,并 且 检 验 合 格。3 验 光 员 依 据 验 光 工 艺 流 程 图 及 验 光 作 业 指 导 书 进 行 验 光。4 定 配 工 依 据 配 镜 工 艺 流 程 图 及 配 镜 作 业 指 导 书 进 行 加 工。5 检 验 员 拥 有 对 定 配 工 制 作 出 的 成 品 独 立 做 出 合 格 与 否 裁 定 的 权 力。6 各 岗 位 人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眼 镜 店 各 项 制 度。二、考 核 办 法 1 每 年 年 终 由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对 人 员 考 核。2 依 据 制 度 中 规 定 的 相

16、应 职 责 及 验 光、配 镜、检 验 有 关 作 业 指 导 书 等 文 件 对 定 配 工、验 光 员、检 验 员 进 行 考 核。3 考 核 结 果 由 质 量 负 责 人 上 报 店 长。4 考 核 不 合 格 给 予 扣 除 一 个 月 奖 金 的 处 罚,并 安 排 其 离 岗 参 加 培 训,培 训 合 格 后 重 新 上 岗。各 级 岗 位 职 责一、店 长 1、提 供 经 营 预 算 和 费 用 预 算。2、领 导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实 现 预 算 和 利 润 指 标。3、保 证 企 业 能 提 供 符 合 标 准 的 服 务 和 商 品。4、建 立 和 完 善 企

17、 业 的 工 作 程 序 和 规 章 制 度。5、人 员 编 制 和 工 资 总 额 计 划、人 员 的 任 免 和 奖 惩。6、安 排 商 品 进 货 渠 道,保 证 其 品 质 可 靠 和 价 格 可 靠。二、质 量 负 责 人 1、全 面 负 责 本 店 的 质 量 管 理 工 作。2、改 进 生 产 和 服 务 运 行 的 业 绩,包 括 改 进 需 求。3、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和 处 理 生 产 服 务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质 量 问 题。4、对 出 现 的 质 量 问 题(含 客 户 的 投 诉)负 责 监 督,采 取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5、负 责 本 店 质 量

18、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监 督 运 行 情 况 和 不 断 改 进 产 品 质 量。6、严 格 按 规 范 进 行 验 配 制 作,确 保 验 配 眼 镜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法 律、法 规、以 及 技 术 标 准、规 范 的 要 求。7、有 权 对 不 合 格 品 作 出 处 理 决 定(返 工、返 修 等)。三、检 验 员 1、严 格 执 行 产 品 技 术 标 准 和 检 验 方 法 标 准,按 照 规 定 的 要 求 填 写 出 柜 检 验 记 录。2、负 责 产 品 的 出 柜 检 验,确 保 不 合 格 的 产 品 不 得 出 柜。3、负 责 产 品、原 辅 材 料 的

19、进 店 检 验,不 合 格 的 产 品、原 辅 材 料 不 得 进 店。4、负 责 关 键 工 序 的 检 验 工 作。5、负 责 检 验 记 录 的 标 记、编 目、存 档 和 管 理。6、检 验 人 员 能 独 立 行 使 权 限,对 合 格 产 品 有 出 柜(销 售)的 决 定 权。各 级 岗 位 职 责四、验 光 员 1、每 日 对 验 光 室 的 清 洁 负 责。2、每 日 对 验 光 设 备 检 查 和 消 毒,电 源 安 全 负 责。3、主 动 热 情 接 待 顾 客,认 真 做 到 对 顾 客 验 光 要 高 度 负 责。4、满 足 顾 客 提 出 的 一 切 咨 询 和 解

20、 答 问 题 的 要 求。5、验 光 人 员 要 认 真 接 待 复 查 验 光 顾 客,对 不 能 解 决 的 问 题,要 与 顾 客 解 释 清 楚 并 且 建 议 顾 客 到 医 院 就 诊。五、定 配 工 1、每 天 对 加 工 室 的 清 洁 卫 生 负 责。2、定 期 对 加 工 设 备 进 行 保 养。3、每 天 下 班 离 店 时 负 责 检 查 电 源 安 全。4、配 装 每 副 眼 镜 都 要 认 真 加 工 并 进 行 自 检,质 量 符 合 G B 13511T999 配 装 眼 镜 要 求。六、售 货 员 1、有 责 任 执 行 相 应 岗 位 之 行 为 规 范。2

21、、有 责 任 保 持 店 铺 内 外 清 洁 整 齐,保 持 柜 台、橱 窗 清 洁 明 亮。3、有 责 任 热 情 接 待 每 一 位 顾 客。4、有 责 任 处 理 并 反 馈 顾 客 投 诉 意 见。5、有 责 任 赔 偿 因 过 失 而 导 致 遗 失 或 损 坏 的 商 品。6、有 责 任 履 行 主 管 安 排 之 日 常 工 作 及 职 责 安 排。各 级 岗 位 职 责七、文 件 管 理 员 1、负 责 对 各 类 质 量 文 件 和 技 术 资 料 的 收 集、发 放 和 保 存;负 责 质 量 记 录 表 的 管 理。2、对 各 类 质 量 文 件 和 技 术 资 料 的

22、受 控 状 态 进 行 识 别,保 证 各 使 用 人 员 能 及 时 得 到 和 使 用 有 效 版 本,及 时 收 回 失 效 或 作 废 文 件 和 资 料,防 止 误 用。3、认 真 作 好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保 存、发 放、更 改 等 记 录。八、采 购 人 员 1、要 保 证 本 店 货 源 供 应;2、及 时 查 点 本 店 的 货 存 情 况;3、保 证 进 货 渠 道 正 确;4、对 进 货 要 有 预 算;5、保 证 进 购 的 产 品 均 有 合 格 证,证 件 齐 全,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规 定。文 件 控 制 程 序1、目 的 在 确 保 使 用 场 所 可

23、 获 得 适 用 文 件 的 有 效 版 本,防 止 使 用 作 废 文 件。2、范 围 本 程 序 规 定 了 与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关 的 文 件 的 编 制 审 核 权 限 以 及 标 识、发 放、更 改、归 档 管 理 的 具 体 方 法。本 程 序 适 用 于 本 店 与 质 量 有 关 文 件 的 控 制,也 包 括 对 外 来 与 质 量 有 关 文 件 的 控 制。3、职 责 文 件 管 理 员 负 责 本 程 序 的 组 织 实 施,管 理 各 类 文 件。4、程 序 内 容 4.1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分 类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分 两 大

24、类:管 理 性 文 件:质 量 手 册、程 序 文 件、质 量 计 划 等。技 术 性 文 件:作 业 指 导 书、工 艺 文 件 等。4.2 文 件 的 编 审、批 准 权 限 4.2.1质 量 手 册 由 质 量 负 责 人 编 写、审 核,店 长 批 准 发 布。4.2.2 程 序 文 件 由 质 量 负 责 人 编 写,由 店 长 批 准 发 布。4.2.3 工 艺 文 件 由 质 量 负 责 人 编 制,店 长 审 批 发 布。4.2.4 其 它 支 持 性 文 件 以 企 业 标 准 形 式 体 现。由 该 文 件 内 容 的 主 管 人 员 编 写,相 关 人 员 审 核,店 长

25、 或 质 量 负 责 人 批 准。4.3 文 件 的 标 识 方 法 4.3.1所 有 文 件 均 由 编 制 人 员 按 本 程 序 规 定 标 识,无 标 识 或 标 识 不 清 的 禁 止 在 生 产 中 使 用。标 识 内 容 包 括:a.本 店 名 称;b.文 件 标 题;c.文 件 编 号;d.发 布 实 施 日 期;e.版 本、修 改 状 态;f.编 审 批 准 人 员 的 签 署。4.3.2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按 以 下 方 法 编 号:文 件 编 号 排 序 略。4.3.3 外 来 文 件 中 的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强 制 性 标 准 本 店 无 条

26、件 执 行,不 加 任 何 标 识。凡 引 用 的 国 家 推 荐 性 标 准、行 业 推 荐 性 标 准 等 在 本 店 生 产 场 所 流 通 时,发 放 前 应 保 持 原 编 号 标 识 并 在 其 附 近 加 盖“受 控”章,可 以 作 为 考 核 依 据;无 章 者 只 能 做 参 考 件。4.4 文 件 的 归 档 与 发 放 4.4.1所 有 文 件 在 完 成 编 审 手 续 后 应 将 底 稿 交 文 件 管 理 员 归 档。文 件 控 制 程 序4.4.2 所 有 文 件 的 发 放 均 先 由 文 件 管 理 员 填 写“文 件 发 放、借 阅、复 制、回 收、销 毁

27、记 录”明 确 发 放 范 围,店 长 批 准 后 按 表 发 放。由 收 受 人 在 表 上 签 收。发 放 完 毕 后“文 件 发 放、借 阅、复 制、回 收、销 毁 记 录”由 文 件 管 理 员 归 档 管 理。4.5 文 件 的 评 审 与 更 改 4.5.1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对 相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评 审 由 质 量 负 责 人 负 责,评 审 后 如 有 修 改,由 文 件 管 理 员 实 施 更 改。每 次 管 理 评 审 后,由 质 量 负 责 人 组 织 一 次 全 面 的 评 审。4.5.2 文 件 更 改 程 序 a.由 文 件 管 理 员 填

28、 写 文 件 更 改 通 知 单,办 理 审 批 手 续;b.先 更 改 已 归 档 的 底 稿 和 待 发 文 件;c.按 文 件 发 放、借 阅、复 制、回 收、销 毁 记 录 逐 一 更 改 所 有 受 控 文 件。4.5.3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更 改 实 施 4.5.3.1 由 文 件 管 理 员 实 施 更 改。4.3.2 更 改 标 记 按 顺 序 标 识,并 在 每 页 表 头 上 填 清;如 该 页 填 满,即 更 换 新 页。4.6 文 件 的 作 废 与 销 毁 4.6.1所 有 作 废 文 件 或 图 样 均 加 盖“作 废”章,并 收 回 隔 离 存 放。

29、4.6.2由 于 某 些 原 因 须 保 留 作 废 文 件 时,经 提 出 后,文 件 管 理 员 在 原“作 废”章 旁 加 盖“允 许 参 考”章,限 制 使 用,不 再 发 放。4.6.3 决 定 销 毁 的 作 废 文 件 由 店 长 批 准 后 监 督 销 毁。批 准 文 件 由 文 件 管 理 员 归 档。5、监 测 与 改 进 5.1 文 件 的 审 核、批 准 人 员 应 全 面 检 查 相 关 文 件 的 正 确、完 整 及 规 范 性,发 现 问 题 立 即 纠 正。5.2 文 件 管 理 员 负 责 管 理 文 件 的 检 查,发 现 问 题 立 即 纠 正。5.3 检

30、 查 中 发 现 经 常 性 问 题 要 分 析 记 录 原 因,采 取 纠 正 措 施,如 程 序 文 件 规 定 不 当 应 更 改 文 件。6.相 关 记 录 6.1 QR/LD 08-2012 A 0 文 件 一 览 表 6.2 QR/LD 09-2012 A 0 外 来 文 件 一 览 表 6.3 QR/LD 10-2012 A 0 文 件 发 放、借 阅、复 制、回 收、销 毁 记 录 质 量 记 录 控 制 程 序1、目 的 对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的 记 录 予 以 控 制。2、范 围 适 用 于 为 证 明 产 品 符 合 要 求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31、效 运 行 的 记 录。3、职 责 3.1文 件 管 理 员 负 责 监 督、管 理 各 岗 位 人 员 的 质 量 记 录。3.2 文 件 管 理 员 负 责 收 集、整 理、保 管 质 量 记 录。3.3 文 件 管 理 员 负 责 保 管 超 过 一 年 的 质 量 记 录。4、程 序 4.1文 件 管 理 员 负 责 收 集、整 理、保 管 质 量 记 录。4.2 质 量 记 录 的 标 识 编 号。4.3 质 量 记 录 的 填 写。4.3.1质 量 记 录 填 写 时,应 内 容 完 整,字 迹 清 晰,不 得 随 意 涂 改。如 因 某 种 原 因 不 能 填 写 的 项 目,应

32、 能 说 明 理 由。4.4 质 量 记 录 的 保 存、保 护 4.4.1文 件 管 理 员 必 须 把 所 有 质 量 记 录 分 类,依 日 期 顺 序 整 理 好,存 放 于 通 风、干 燥 的 地 方。所 有 的 质 量 记 录 保 持 清 洁、字 迹 清 晰,并 按 规 定 的 期 限 保 存 记 录。4.5 质 量 记 录 发 放 和 借 阅 文 件 管 理 员 须 填 写 文 件 发 放、借 阅、复 制、回 收、销 毁 记 录,向 店 长 领 用 所 需 记 录 空 白 表。5 相 关 记 录 5.1 QR/LD 12-2011 A 0 记 录 控 制 清 单 生 产 资 源

33、提 供概 述 资 源 是 组 织 确 定 过 程,建 立 管 理 体 系,实 现 质 量 方 针 和 质 量 目 标 的 必 要 条 件。根 据 所 需 的 资 料 不 同,职 责 权 限 不 同,本 店 将 明 确 相 应 人 员 提 供 资 源 的 要 求,依 使 用 人 员 划 分,确 定 对 资 源 的 维 护 活 动。为 使 客 户 满 意,本 店 将 在 以 下 四 方 面 进 行 控 制:1、生 产 设 施 基 础 设 施 资 源,即 组 织 为 实 现 管 理 体 系 和 流 程 运 作 的 必 须 的 设 施。本 店 已 具 备 满 足 生 产 需 要 的 工 作 场 所 和

34、 生 产 设 施,符 合(细 则)要 求。2、设 备 工 装 2.1 本 店 按 申 证 范 围 已 具 有 实 施 细 则 中 规 定 的 必 备 的 生 产 设 备 和 工 艺 装 备。(见 设 备 台 帐)2.2 生 产 设 备 和 工 艺 装 备 与 生 产 规 模 相 适 应。2.3 生 产 设 备 和 工 艺 装 备 的 性 能 和 精 度 能 满 足 生 产 加 工 要 求。3、检 测 设 备 3.1 本 店 按 申 证 范 围 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检 测 人 员 建 立 设 备 台 帐,确 保 检 测 设 备 和 计 量 器 具、检 测 设 备 与 生 产 加 工 规

35、模 相 适 宜。3.2 本 店 应 对 检 验 产 品 的 检 测 方 法 及 其 所 需 要 检 测 和 计 量 设 备 进 行 识 别,并 予 以 满 足,使 本 店 产 品 能 够 满 足 规 定 的 要 求。3.3 使 用 的 检 测 和 计 量 设 备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定 期 或 在 使 用 前,以 可 追 溯 到 国 际 及 国 家 标 准 的 设 备 进 行 校 准。当 不 存 在 上 述 标 准 时,记 录 用 于 校 准 的 依 据。b)对 用 于 检 测 和 计 量 的 设 备、应 予 以 标 识,以 表 明 其 校 准 状 态。c)在 搬 运、贮 存 和

36、保 养 期 间,应 予 以 保 护,防 止 损 坏。e)保 存 有 关 校 准 结 果 的 各 种 记 录。3.4 当 发 现 检 测 和 计 量 设 备 偏 离 校 准 状 态 时,应 对 其 所 检 测 的 产 品 结 果 进 行 追 溯 评 估,以 判 定 其 有 效 性,并 采 取 适 当 的 措 施 予 以 处 理。生 产 资 源 提 供 4、人 员 要 求4.1 本 店 根 据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各 工 作 岗 位,质 量 活 动 及 规 定 的 职 责 对 人 员 能 力 的 要 求,选 择 能 够 胜 任 的 人 员 从 事 该 项 工 作。4.2 质 量 领 导 应 具

37、 备 基 本 的 质 量 管 理 常 识;a)了 解 产 品 质 量 法、标 准 化 法 和 计 量 法 中 对 本 店 的 要 求。如: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等 b)了 解 在 质 量 管 理 中 的 职 责 与 作 用。c)有 一 定 的 眼 镜 专 业 知 识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了 解 产 品 标 准,主 要 性 能 指 标、产 品 生 产 工 艺 流 程、检 验 要 求 等。4.3 技 术 人 员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常 识:a)验 配 眼 镜 人 员 需 取 得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等 级 证 书。b)验 光 人 员 需 经 过 相 应 的 职 业 培 训

38、,取 得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等 级 证 书。c)两 年 以 上 未 从 事 验 光 的 人 员,在 重 新 上 岗 时,必 须 重 新 经 过 确 认,符 合 条 件 后 才 能 上 岗。d)其 他 技 术 人 员 应 掌 握 相 关 的 事 业 知 识 和 一 定 的 质 量 管 理 知 识。如:掌 握 分 工 内 的 原 材 料 性 质、产 品 标 准、工 艺 要 求、检 验 方 法 等。4.4 生 产 操 作 人 员 应 具 备 的 常 识 a)能 看 懂 相 关 配 方 和 工 艺 文 件。b)按 规 定 要 求 能 熟 练 地 操 作 设 备。生 产 资 源 提 供 设 备

39、 管 理 制 度 一、本 制 度 所 指 设 备 主 要 指 验 光、配 镜 设 备 以 及 和 验 光 配 镜 及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仪 器 设 备。各类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始 终 处 于 良 好 状 态。二、仪 器 设 备 供 专 人 使 用,使 用 人 为 直 接 责 任 人,负 责 日 常 维 护、保 养。店 长 为 总 负 责 人。三、设 备 直 接 负 责 人 要 做 到“三 好”、“四 会”。即 三 好 是:管 理 好、使 用 好、维 修 好;四 会 是:会 使 用、会 简 单 维 修、会 检 查、会 排 除 一 般 故 障。四、加 强 设 备 使 用 操 作 人

40、 员 的 技 术 培 训,努 力 提 高 操 作 人 员 的 技 术 水 平。五、所 有 设 备 均 应 对 状 态 情 况 按 周 期(每 月 一 次)进 行 检 查;所 有 设 备 均 应 对 其 精 度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检 查,并 做 好 检 查 记 录;所 有 设 备 均 应 按 周 期(一 个 月 一 次)进 行 维 护 保 养,并 做 好 维 护 保 养 记 录。按 设 备 的 状 态 和 精 度 检 定 结 果 安 排 修 理 计 划。六、建 立 健 全 设 备 的 操 作 使 用、维 护 规 程 和 岗 位 责 任 制。对 设 备 使 用 前 的 检 查、保 养,用 后

41、 切 除 电 源。加 强 巡 回 检 查 和 设 备 的 状 态 监 测 检 查,把 设 备 故 障 解 决 在 初 始 状 态,杜 绝 重 大、恶 性 设 备 事 故 的 发 生。七、设 备 操 作 人 员,必 须 认 真 学 习 和 熟 练 掌 握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并 经 考 试 合 格 后,方 能 上 岗 操 作。对 操 作 大、精、稀 及 贵 重 设 备 的 人 员 需 进 行 专 门 培 训,并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八、设 备 的 使 用 和 维 护 保 养,实 行 定 人 定 机 制,非 本 岗 位 工 作 人 员,不 得 随 便 使 用 加 工 设 备,执 行

42、 谁 使 用 谁 保 养 的 原 则,使 用 人 员 应 按 照 操 作 规 程,认 真 操 作,防 止 误 操 作 损 坏 设 备 和 镜 片。公 用 设 备 由 设 备 主 管 员 负 责。坚 持 每 天 下 班 前 对 设 备 进 行 清 洁 擦 拭;使 设 备 经 常 保 持 整 齐、清 洁、安 全、准 确。生 产 资 源 提 供 计 量 器 具 周 期 检 定 制 度 为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强 制 检 定 的 工 作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管 理 办 法,保 证 本 店 计 量 器 具的 量 值 传 递 准 确 可 靠,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周 期 检

43、定 制 度。1、对 于 本 店 使 用 的 强 制 检 定 计 量 器 具,应 定 点 定 时 实 行 检 定,即 按 规 定 周 期 送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检 定。非 强 制 检 定 计 量 器 具 也 应 确 定 周 期 送 计 量 机 构 检 定。2、本 店 确 定 由 专 人 负 责 送 检 计 量 器 具,计 量 器 具 不 得 超 期 继 续 使 用。否 则 因 计 量 器 具 失 准 而 对 本 店 或 顾 客 造 成 损 失 的 将 追 究 其 责 任。3、妥 善 保 存 好 计 量 器 具 的 检 定 合 格 证。4、相 关 记 录 4.1 计 量 器 具 一

44、览 表 4.2 计 量 器 具 周 期 检 定 计 划 表 生 产 资 源 提 供 计 量 器 具 使 用 保 管 制 度 1、凡 本 店 购 置 的 计 量 器 具,均 需 统 一 登 记 见 帐、编 号。2、新 购 入 的 计 量 器 具,在 发 放 使 用 前 必 须 经 计 量 部 门 检 定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属 于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应 到 计 量 部 门 履 行 申 诉 手 续,检 定 合 格 后 使 用,并 接 受 年 度 审 核。3、对 一 些 重 要、列 入 强 制 检 定 的 计 量 器 具,应 严 格 按 操 作 规 程 使 用。操 作 人

45、员 应 事 先 接 受 培 训 后 方 可 上 岗 操 作,其 它 人 不 得 随 便 使 用。4、根 据 操 作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的 规 定,使 用 人 员 应 按 技 术 要 求,注 意 日 常 维 护。一 旦 发 现 损 坏 现 象,应 不 再 使 用,并 及 时 向 本 店 领 导 报 告,送 有 关 单 位 修 复 正 常 后 方 可 使 用。5、使 用 人 员 应 做 好 计 量 器 具 的 维 修,保 养 等 记 录,存 入 档 案。生 产 资 源 提 供 检 测 设 备 和 计 量 器 具 周 检 计 划 为 确 保 计 量 器 具、检 测 设 备 的 正 确 性

46、和 完 好 性,确 保 量 值 传 递,按 国 家 计 量 检 定 规 程 对 如 下 检 测 设 备 的 周 期 检 定 周 期 公 布 如 下:1、焦 度 计 的 检 定 期 限 为 一 年;2、电 脑 验 光 仪 的 检 定 期 限 为 一 年;3、验 光 镜 片 箱 的 检 定 周 期 为 一 年;4、测 厚 仪 的 检 定 周 期 为 半 年;5、游 标 卡 尺 的 检 定 周 期 为 半 年。生 产 资 源 提 供 人 员 培 训 制 度 为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顾 客 满 意 度,本 店 根 据 自 身 发 展 需 求,有 计 划 地 对 员 工 进 行 岗 前 和 在

47、职 培 训。一、员 工 上 岗 前 培 训 1、凡 本 店 员 工 在 上 岗 前 需 进 行 应 知 应 会,专 业 技 术 培 训,使 员 工 了 解 和 掌 握 从 事 眼 镜 行 业必 须 具 备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服 务 理 念。2、上 岗 前 的 培 训 时 间 一 般 为 一 至 三 个 月(在 试 用 期 内)。3、岗 前 培 训 期 间,受 聘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本 店 的 有 关 规 定。4、岗 前 培 训 结 束 后,本 店 对 所 有 参 加 培 训 的 人 员 进 行 理 论 和 实 际 考 核,经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本 店 不 予 录 用。二、员

48、工 在 职 培 训 1、本 店 根 据 需 求 制 定 的 年 度 培 训 计 划,对 员 工 进 行 在 职 培 训。2、培 训 的 方 式:(1)岗 位 实 际 操 作。(2)参 加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或 行 业 专 业 培 训。(3)鼓 励 员 工 参 加 成 人 自 学 考 试 等 形 式 学 习 提 高 专 业 技 术 水 平。3、由 本 店 安 排 的 在 职 培 训,一 切 费 用 由 本 店 承 担,并 享 受 全 薪。技 术 文 件 管 理 一、技 术 标 准 1.1本 店 具 备 验 配 眼 镜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换(发)证 实 施 细 则 中 规 定 的

49、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并 贯 彻 执 行。1.2 产 品 及 相 关 标 准 归 档 目 录 序 号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备 注 1 GB10810.12005 眼 镜 镜 片 第 1部 分:单 光 和 多 焦 点 镜片 2 GB 10810.2-2006 眼 镜 镜 片 第 2 部 分:渐 变 焦 镜 片 3 GB 10810.3-2006 眼 镜 镜 片 及 相 关 眼 镜 产 品 第 3 部 分:透 射 比 规 范 及 测 量 方 法 4 GB/T142142003 眼 镜 架 通 用 要 求 和 试 验 方 法 GB13511.12011 配 装 眼 镜 第 1部

50、 分 单 光 和 多 焦 点 5 GB 13511.2-2011 配 装 眼 镜 第 2 部 分:渐 变 焦 6 QB 2506-2001 光 学 树 脂 眼 镜 片 7 QB 2682-2005 镀 膜 眼 镜 镜 片 减 反 膜 层 性 能 质 量 要 求 对 有 减 反 膜 的 镜 片 8国 家 职 业 标 准 眼 镜 验 光 员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颁 布 9国 家 职 业 标 准 眼 镜 定 配 工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颁 布 10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1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1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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