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本科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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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 题目: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学 院 政法学院专业年级 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 号 20150143 姓 名 王鹏娟 2016年 1月 3日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经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委人类提供了全新的商业交易方式。消费者在享受网络交易提供的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的同时,也比传统交易中的消费者面临更多的不利因素。因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有法律对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散见于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内容简单、分散、对消费者保护

2、的周延性不够强。为什么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网络交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哪些影响和挑战?消费者权益在网络交易环境中出现了哪些新变化?其表现形式如何?如何子啊网络时代构建一个公平的消费环境?本文拟以分析网络交易的特点为前提,从现存的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的变迁入手,结合国际国内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对以上几个相互关联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全文有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概述了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普通消费者和网络消费者的范畴,特点区别和联系。着重阐述了网络交易的特点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第二部分,分析比较在网络交易特殊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变迁,从消费者权利

3、的视角提出了有代表性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自由选择权等。本部分针对这些问题从其表现形式、国内的立法现状一一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各国和国际组织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本部分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和美国等为典型代表,对其制定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规则和法规进行了研究分析。第四部分,综合介绍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状况,解析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本文通过实证、比较、逻辑等方法对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介绍国际上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国内的电子商务

4、法制建设子啊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关键词:网络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交易格式合同; 冷却期 ; 在线信息披露1.网络交易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1.1 电子商务与网络交易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之一是实现了传统的文字处理与信息传递向商业领域的转变,这一转变的直接后果便是商业运行模式的革命,一种商务活动与网络结合的产物由此诞生,它就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其实是一种交易方式的描述,它主要通过电信和电脑网络进行商品交换,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是对传统商业活动的模式进行了变革。一般而言,电子商务其实就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商务的利用数位的电

5、子信号,传递交易信息从实现商品和服务交易,以及交易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无纸化,并达到高效率、低成本、数字化、网络化、全球化等目的的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本文所欲讨论之网络交易值得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与互联网从事交易或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经过比较,电子商务与网络交易就其本质而言,均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开展的新型商业活动,它们最大的区别在于“商务”与“交易”的外延不同。在论及数据电文为基础的商务活动时,电子商务是广义的,其规则适用于所有使用数字电讯的商务活动和非商务活动,而在谈及电子合同、网络交易规则以及本文所论述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时,则主要指狭义的电子商务。1网络交易模式有许多种。根据交易对象

6、的不同,则可分为BtoB模式即企业对企业的交易模式、BtoC模式企业对消费者的交易模式、CtoC模式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交易模式以及BtoG模式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模式等等。由于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最易受到侵害,因此BtoC模式是本文重点介绍的网络交易模式。在一定意义上BtoC交易模式是一种电子化的零售方式,企业通过网络等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新兴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等方式完成商品的购买。1.2 网络交易呈现出的新特点1.2.1网络交易的特点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 创建了虚拟的商业环境(2) 跨越了时

7、间和空间的局限性,正真拓宽了交易领域(3) 实现了从纸面交易到无纸化交易的转变(4) 促成了开放性交易的产生1.2.2消费者与网络交易消费者 在法律上,消费者特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和个体社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网络交易消费者则指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网络交易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是两者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式不同,因此在网络交易中发生消费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以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主张的权利。但是网上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存在一

8、些特殊规则。网上交易是非面对面交易,消费者不能看货订购,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既没有直接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由于电子商务这些种种特殊性,使得网络交易消费者在交易中常常处于劣势,因此法律必须存在一些特殊规则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秩序。网络交易市场是建立在消费者信赖和认可的基础上,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交易中具有重要地位。1.2.3 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就其本质而言,无论是网络交易还是传统交易,商家以营利为目的将社会资源转化为产品或服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进行购买,二者都是一种交易行为,是商品与服务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流转,是价值的相互

9、交换。因此,它们必然有着相同的基本流程,都在满足消费者生活需要的同时,满足着商家营利的目的。不同的只是由于技术进步带来的方式与手段的差异。可以说,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模式的区别,正式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交易方式上的显现。1.3网络交易对消费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和挑战通过上述对网络交易和传统交易的比较,不难发现,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交易形式,在这样一种交易方式中,消费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都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和变化。网络推动了消费者角色的转变,使消费者的主观能动性大大增强,消费者行为更趋于理性化,对消费者质量要求更高。但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参与者必须具有较高的科技素养,因此网

10、络经营者作为新技术的领导者,凭借其手中掌握的技术和资讯,较之传统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更具优势地位,从而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衡状态更加显著。2电子商务的兴起拓宽了消费市场,增加了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提供了更加快捷的消费方式,降低了消费成本,同时商品的信息量及市场透明度也明显增大,从而使消费者整体受益。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使消费者权益在这一新型交易模式中容易受到损害,严重挫伤了消费者的积极性,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势力悬殊有日益扩大和加剧的趋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环境中处境艰难。 2.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2

11、.1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具体问题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和核心建构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有专章共9个条款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据此,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消费者知悉真情权、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获得赔偿权、消费者监督批评权、消费者自我保护性权利,等。2.2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原因探析随着科学技术和现代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科学技术高度化、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化与集团化、产销过生与流通机构复杂化、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消费者信用低

12、质化、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但是,这些原因反应的只是表象,并非问题产生的本质原因。究其实质,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 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产生的客观条件(二) 经营者逐利最大化的本性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产生的主观条件和原动力(三) 不平等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产生的本质原因(四) 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是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进一步加重的助推器3.国外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和立法保障3.1 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3月召开的第29次会议中,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示范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

13、的一个注脚中说明,该法并不否认任何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则。此外,该法还在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中对这一问题进一步说明,任何此类消费者保护法均可优于示范法的条款。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示范法所强调的是,在电子商务中不仅不是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此外,示范法还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履行的标准,电子签名的指导方针,电子证据的使用等等,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法律包括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奠定了基础。3经济组织是最活跃的全国性组织,推动电子商务的跨国合作,同时子啊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保护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其在电子商务方面主要有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的跨国流动指南、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电子

14、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等等。3.2地区性组织的相关立法3.2.1欧盟 欧盟目前电子商务有关之立法最主要的有下列三个指令: (1)关于个人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 (2)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 (3)电子商务指令3.2.2亚太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在1998年12月通过“电子商务立法规则”。内容涵盖了消费者信息的问题。该立法计划主张,在制定有关建立和维持消费者信心、隐私、鉴定、终极维护等方面的政策时,政府和商界应该合作。在1999年2月亚太经合组织成立了电子商务推动小组,该小组在2000年7月举办了消费者保护研讨会,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议题交换意见,如各国现有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架

15、构,从业者对消费者保护自律机制,经合组织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导原则等。3.3有关国家立法3.3.1美国消费者保护一直是美国传统法律中的重要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美国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纷纷做出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则的相应调整,以适应网络交易时代消费者保护的新要求。主要有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等。3.3.2德国1997年8月在德国正式施行的联邦信息与电信服务整体条件建构规制法是全世界第一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的网络单一法。此外,德国在2001年通过了电子签章法,其中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个人资料收集限于直接向本人取得,向第三人取得当事人的

16、资料时,须经当事人的同意。3.3.3日本为了实现“数字化日本这一目标,日本政府于2000年6月推出了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该纲领在电子签名已经认证系统的法律地位以及效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跨国界电子商务方面提出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建议。3.4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经验及借鉴通过对上述国际组织、地区性组织和主要国家实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指导性原则的分析,目前全球对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保护措施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二是对合同行为电子支付安全、电子认证、争端解决等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规范;三是对消费者个人资料信息的保护。总的来看,国外网络交易消费者法律

17、保护制度的主要经验表现在:第一,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法的制定。第二,国际立法具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特点。第三,立法重点在于使过去制定的法律具有适用性。第四,发达国家在立法中居主导地位。毫无疑问,我国在构建自己的网络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学习和借鉴上述经验。然而,在建立我国网络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时,任何抛开我国法制传统的盲目移植都是危险的,在汲取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契合中国本土特色,在世界的步伐与中国法律的民族性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将是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全球化向我国提出的巨大挑战。只有子啊充分考察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学习借鉴,才能真正建立起合适我国的网络消费者权益

18、法律保护体系。4.完善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4.1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颁布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一直在积极探索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缺乏统一的消费信用法律规范。(二)消费诉讼制度有待建立。(三)对网络交易缺乏有针对性的规定。4.2我国网络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设计的宏观构想针对目前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对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基本思路:一、慎重出台新法,尽量将网络消费者保护纳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二、修改现

19、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有关消费诉讼、消费信用等的规定,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确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专章规定,并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三、由于网络消费者保护仍属于网络交易规则的一部分,因此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还有赖于网络交易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四、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互相补充和促进的立法格局,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及民间的立法活动,利用多方面力量促进我国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44.3完善网络交易信息披露规则网络交易是远程交易、非面对面交易,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处于购买方的消费者完全依赖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而决定是否购买,因此,完全充分的信息披露对于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明确应予披露

20、的信息内容,在线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分为经营者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条件信息三个方面。再次,要规定信息披露应达到的要求。4.4确立网络交易消费者合同履行的特别规则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鉴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有些国家的法律在合同履行阶段构建一些特别的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如确定履行期限制规则,冷却期和消费者退货权,赠品失权犹豫期等。4.5建立网络交易消费者纠纷解决非诉解决机制4.5.1外部争议处理机制所谓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是指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代替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形式来解决争议。和传统的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不同,其特点在于运用了网络这

21、一特殊的技术手段,完全做到在互联网环境下解决争议的发展的目的。这主要包括网络交易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在线调解,在线仲裁。4.5.2内部争议处理机制 内部争议处理机制是指由网络交易经营者自己所设立的接受消费者投诉、与消费者沟通、协商解决消费纠纷的制度。对内部争议处理机制的制度设计应遵循下列几点要求:(1)经营者须在合理时间以合理方式建立争议处理机制;(2)经营者不能利用此机制向消费者收费,也不能剥夺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3)经营者必须明确提供或告知消费者有关争议处理机制以及最方便请求处理争议方式的信息。54.6建立完善的网上诚信机制目前我国正在建立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建立我国的信

22、用体系,这对于改善我国的网络交易环境将起到积极作用。不过,在网络交易环境中,网络交易平台可以利用网络社区和网络沟通的便利性,建立类似的信用自我评价机制,起到同样的制约作用,因此,网络的交互通信性,给诚信和信用体制建立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机制、企业信用第三方评价机制、交易者信用相互评价机制。电子商务的探索性、技术性决定了法律和政府调控的滞后性,因此电子企业一直在积极发展自律规范,采取自律措施,努力建立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不断完善的反馈评价平台能够通过发展一个诚信监督体系,鼓励用户诚实交易6参考文献1 王利明主编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第121021号2 李昌麒、许明月著消费者保护法 法律出版社 2005年083649号3 刘阿冰我国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中国期刊网 优秀硕士论文库4 郭懿美在线交易法律与实务 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1页5胡鸿高、赵丽梅网络典型案例与法律法规汇编 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6 耳铃、李哲电子商务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电子商务世界2004年第6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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