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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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

2、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的相关制度规定,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2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

3、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八条 财政部是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格式、内容以及相关编报要求; (三)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

4、,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有关方面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五)负责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并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3(六)组织开展中央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建立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

5、系统;(三)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四)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五)负责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第十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相关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一)依据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门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同

6、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4(四)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五)负责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二)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单位资产盘点工作,确保资产信息质量;(三)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四)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

7、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中央部门应于每年 3 月 20 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报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审核;各地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 4 月 20 日前完成资产报告审核汇总工作。第三章 报告内容第十三条 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5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一)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二)汇总报表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

8、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报表和汇总数据。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六条 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

9、)的基本情况; 6(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十七条 财政部将根据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视情况对资产报告格式、内容及相关编报要求进行修订。第四章 报告编报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资产报告,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第十九条 资产报表数

10、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第二十条 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资产报告,不得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7第五章 报告审核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报告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 资产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

11、象;(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资产报告的编制要求;(三)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单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是否一致;(四)本期资产报告期初数与上期资产报告期末数、本期资产报告与同期财务报告同口径数据是否一致,数据差异是否合理合规,是否作出合理说明;(五)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资产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资产报告审核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一)自行审核:主管部门在报送资产报告前自行将

12、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8(二)集中会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三)委托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资产报告审核工作。凡发现资产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

13、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报告进行检查或抽查。第六章 数据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有效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数据资料,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形成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基础。9第二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

14、资产报告反映的情况,结合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提出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严格控制资产增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资产报告反映的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处置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有效利用资产报告数据,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妥善保管。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

15、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资产报告数据资料。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时报送资产报告或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或纠正重报;对拒不完成资产报告工作的单位,除按统一要求推进的改革外,不予办理当年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财政部驻各地财10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二级及以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中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对资产报告数据与单位年度部门预

16、、决算批复数据不能衔接一致的,应当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查明原因,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考核,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拖延报送或严重数据差错的单位进行通报。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报告编报审核过程中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资产报告差错严重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11第三十九条 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其资产报告工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2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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