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复议申请书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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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局复议申请书12篇公安局复议申请书篇1申请人:名称:_地址:_电话: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委托代理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务:_工作单位:_住所:_电话:_被申请人:名称:_地址:_电话: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案由:因对_(单位)_年_月_日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此致申请人:_(盖章)法定代表人:_(签章)_年_月_日附:本申请书副本_份。原处理决定书_份。其它证明文件_件。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公安局复议申请书篇2申请人:_县_中板厂,住所地:_县_镇

2、_号。负责人:_x,职务:厂长。被申请人:_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负责人:,职务:局长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年12月2日作出的_字_号关于认定_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请求: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_号关于认定_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_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事实与理由:一、_x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一)_x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_年10月8日上午_x受伤

3、当时,_x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_x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_x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二)_x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_x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三)_x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_x的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_x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_

4、x操作旋切机,_x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2、_x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_x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二、被申请人认定_x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_x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

5、能作为证据使用。(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_x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三)被申请人在向_x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_x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_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_x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

6、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此致_县人民政府申请人:_县_中板厂二oo年月日公安局复议申请书篇3第三人:_,男,住所:山西省,身份证号:电话:第三人:_,男,住所:身份证号:电话:第三人:_,男,住所:身份证号:电话:被申请人:_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政府维持国资委行政效力,驳回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诉请。事实和理由:我们是_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_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寿国资委文件,向晋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被晋中市人民政府受理。我们是与该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

7、2款规定,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准予所请!此致市人民政府附件:1.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3份2.身份证和股权证复印件第三人:(签名并按印)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公安局复议申请书篇4申请人:安阳_X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证号:_X,地址:_区_X路_院。法定代表人:_X被申请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分局,地址:河南省安阳市_区_路X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5年X月_日作出的安X工商处字2015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文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

8、撤销。一、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申请人对商品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在作为处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中,商品仅仅指的是有形商品。在本案中,申请人的经营形式是对社会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不进行商品交易,也没有对商品进行宣传的需要,所谓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不知从何谈起。处罚决定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中并不存在任何证明申请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该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严重不足。二、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9、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前提条件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的经营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使申请人广告宣传存在不实的问题,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文简称广告法)。并且相对于1993年生效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1995年生效的广告法属新法。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可见,广告法立法时已作出凡与广告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广告法内容为准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对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均有规定且不一致

10、的情况下,应适用广告法,被申请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其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当属无效。三、该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程序违法(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只有一人,另外一人未着制服,并未向被调查者出示证件,无法认定其身份,是否有行政执法职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

11、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本案中,办案人员在没有直接向申请人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从头到尾也从来没有告知过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实质剥夺了申请人的回避权。法谚称:任何人都不能作为自己的法官,执法行为同样如是。申请回避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绝不容许被侵犯。被申请人公然剥夺申请人的回避申请权,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粗暴践踏,行政执法公正性何从谈起?这样的执法决定有何效力可言?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不合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违法。被申请人在未见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适用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但均没有见证人在场,行政处罚依法应

12、该不予成立。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用欺诈方式获得证据。故申请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诚望贵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违法处罚决定。此致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申请人:2015年X月X日公安局复议申请书篇5申请人:名称:_地址:_电话: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委托代理人:姓名:_性别:_年龄:_民族:_职务:_工作单位:_住所:_电话:_被申请人:名称:_地址:_电话: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案由:因对_(单位)_年_月_日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此致申请人:_(盖章)法定代表人:_(签章)_年_月_日公安局复议申

13、请书篇6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xxxxxxxxxxxx。因申请人不服x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8月1日作出的“高工商案(20xx)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提请行政复议。一、从程序上论,被申请人不能立案处理本案。1、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亦即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或者利

14、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无法受理本案的。对这一程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2、23条均有严格规定。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投诉书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如果是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本案被申请人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国外,但至今未提供其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提出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请求,被申请人又何来管辖权?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如涉及涉

15、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人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工作情况外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但至今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本案。4、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电动车”这种行为是由于使用不当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的规定,“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国,被申请人也无权管辖。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人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高工商听告字(2

16、0xx)第12号”,重新作出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21号”听证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无法使其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二、从实体上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金本田一”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在自己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辆系“金本田一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理由为:“本田”商标与“金本田一”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

17、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金本田一”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对比“本田”与“金本田一”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两个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3、“金本田一”商标已经由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此商标。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4、申请人生产的“金本田一”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

18、济贸易委员会20xx61号和20xx189号文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生产的“金本田一”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5、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处理行政机关,无法举证充分的证据证明“金本田一”商标存在侵犯“本田”商标的行为。听证中被申请人的案件调查人认为,由于有两辆电动车商标印制的“金本田一”的一字错印为1,故认定申请人系突出使用“金本田”三个字系“鸡蛋里挑骨头”的行为,如果申请人要突出使用“金本田”,为何销入高淳县境内的28辆电动车只有两辆用“金本田1”商标,而其他26辆均用“金本田一”商标?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请

19、人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违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故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此致xxxxx人民政府申请人:(公章)代理人:xxx公安局复议申请书篇7申请人:住所:负责人:被申请人:负责人: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编号的土地(以下简称“该宗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以下简称“行政决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请求:依法撤销申请人对该宗土地重新评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并按照申请人购买该宗土地的价款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理由:20_年_月_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购买了位于的土地平方米(国土证编

20、号为:,土地性质为:划拨)。20_年月日,仁寿县规划局发文(详见本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确定了对该宗土地的相关情况。20_年月日,申请人以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拍卖时的评估价为标准补缴该宗土地出让金、变更该宗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对该宗土地予以重新评估并以重新评估的价格为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种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第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若被申请人是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的上述决定,则应向申请人明示。第二、被申请人的任何行政决定应当以合法的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而非在申请人屡次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被申请人仅以电话或口头

21、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三、据申请人了解,在被申请人辖区内另一地块与该宗土地存在一样的情况,即购买时系划拨性质的土地。而另一地块所有人在补缴出让金时被申请人是以拍卖时的评估价作为补缴出让金的标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情况相同的两宗土地所作出的决定差别巨大,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既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以合法的书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决定。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于编号为的土地重新评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行政决定,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此致申请人:公安局复议申请书篇8申请人:*被申请人:张*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请求撤销编号no.:*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和理由:20xx年1月

22、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xxxx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

23、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申请人认为: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xx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4

2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

25、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三、具体对照而言: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该民警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所填违法行为代码10390,在驾驶员在场且有驶离意愿的情况下,本人被拦下且被罚款,民警对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

26、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对。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该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说明本人违法情况,以“有保险吗?”为由索取证件,拿到证件转头就走。同时对本

27、人辩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强烈表达驶离愿望的情况下仍以代码为10390的违法行为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了规定中简易程序处罚的实施程序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张*的民警于20xx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xxxx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二)款

28、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复议申请人:XXX日期:20xx年X月XX日公安局复议申请书篇9公安局复议申请书篇10申请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3、责令被申请

29、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赵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2、赵x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

30、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3、如果赵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4、在交通肇事后,赵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

31、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肇事人赵x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xx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

3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四、适用法律错误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五、告知事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和20xx年第5期公布的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和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以及相关高级、中级法院的判例很明确的说明,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

33、依法告知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未告知起诉权利的行为是错误的。在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相应地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因此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即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也应该为六十日,不是十五日。被申请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为保护申请人合法

34、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无证驾驶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人:白xx二xx年x月xx日河南省xxx市城市信用社:张xx公安局复议申请书篇11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对我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并提出评估处理建议,因与被申请人的评估建议存在较大分歧,我公司递交了对评估建议的陈述材料,在等待结果期间,被申请人未下达任何文书,未预先通知我公司就于2015年8月10日收缴了我公司的金税卡,停售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我公司无法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我公司合同违约,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对此,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未违

35、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出具任何文书,而擅自收走我公司的金税卡,严重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362号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收缴金税卡之日起、退还金税卡之日止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_元给予赔偿。为此请求贵局依法受理和处理,撤消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申请人_有限公司附申请书副本一份书证五份_有限公司二OOX年X月十五日公安局复议申请书篇12申请人:_,性别,_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_省_县_镇_号。申请人因不服_省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_年_月_日向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_X年_月_日,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工字第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县工商局委托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_年_月_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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