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性自主权优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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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性自主权第1页,本讲稿共65页n 全国首例在校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的案情并不复杂,该案被告湖南外语外贸学院接到举报,反映有男同学曾在女寝室留宿,经调查核实后,遂对六名有关学生分别给予开除学籍等处分。六名学生受处分后,即以学校在大会上公开宣扬他们存在“越轨行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判决被告败诉。(注:见男女大学生同床过夜事件起波澜,载读报参考,2000年第4期。1999年12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原告在校发生违纪行为全国首例在校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案第2页,本讲稿共65页资料n 案情介绍:1999年10月11日,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经贸四班的学生

2、向学院反映,该班有几名同学不仅谈恋爱、喝酒,而且男女生还在寝室同屋过夜,影响极坏,希望学校予以调查,制止其不良行为。学院获悉后立即安排人在经贸四班学生中进行调查,很快便了解到该班有3男3女共6名学生存在同屋过夜的情况。学院认为这6名学生严重违反了该学院制定的关于严格管理学生的几项规定中“按时就寝;不准抽烟、喝酒;禁止谈恋爱;男女学生不准互串寝室”等条款,遂于1999年10月11日将经贸四班涉及酗酒、恋爱、男女同屋过夜、夜闯女生寝室的男生余某、周某、曾某,女生戴某、彭某、王某6人叫到院长办公室询问。而后,学院对这6名学生作出处分决定:4名同室过夜的男女学生开除学籍,责令酗酒的女生王某回家戒酒,勒

3、令夜闯女生寝室的男生曾某退学。但该院的这一决定没有形成文字,也没有公开宣布。第3页,本讲稿共65页资料n 1999年10月30日,上述6名学生作为原告(除已满18岁的男生余某、女生王某外,其余4名未满18岁学生的父亲作为代理人)以学院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将学院及学院董事长王怀彩告上法庭。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望月湖法庭于1999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n 法庭上,原告主张,事发后作为被告之一的学院董事长王怀彩将6原告按性别分别叫到院长办公室,无端辱骂,使学生人格尊严受到极大侮辱。而且,在学校召开的全校男生大会上,他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公开讲述原告存在越轨行为,并当场宣布开除

4、6原告的学籍。6名原告认为,被告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及其董事长王怀彩的所作所为,已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等法律条款。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向6名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等。第4页,本讲稿共65页湖南6名男女大学生同宿案引发“隐私权”大讨论(http:/2001年04月13日09:23新华网)n 新华网长沙4月13日电(记者明星)6名男女大学生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同床过夜被学校开除,学生以“学校在公众场

5、合宣扬此事侵害了隐私权”将学校告上法庭,而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迥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认定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此立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该案原告中有4人属未成年人,且诉讼内容涉及隐私事实,采取公开审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院认定一审法院违法立案、违规收费、违法开庭、违法判决,对当事的7名法官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第5页,本讲稿共65页湖南6名男女大学生同宿案引发“隐私权”大讨论n 1999年11月,湖南外语外贸学院的6名男女学生因先后两次在女生宿舍同床过夜被学校开除。6名学生以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进

6、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判决校方败诉。而校方认为,一审法院既然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学校在公众场合将此事加以宣扬,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那么,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准许记者采访报道,“隐私”又何从谈起?紧接着,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第6页,本讲稿共65页湖南6名男女大学生同宿案引发“隐私权”大讨论n 全国“十佳”律师秦希燕则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男女大学生有无违纪行为发生。如果确有男生留宿女生寝室行为,则不受法律保护。学校在宣布时,没有披露具体的细节,只是说明一个事实,而且这个事实是在众目睽睽下发生。校方没有进行人身攻击,也没有在社会上公布,因此不是故意丑化其人格、损害其名誉。n 原告律师

7、吕耀湘说,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得随意公布。学校应该有义务为未成年人保守隐私。即使确有男女生同睡一床的行为,也不能公开宣讲。n 华东政法学院张弛副教授认为,隐私是人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与公共利益无关,但两者难免会有冲突。本案又涉及隐私中最隐秘的部分阴私,学校进行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但不应该传播出去。他强调,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处罚,目的是教育他、帮助他,而不应以牺牲其人格尊严为代价。当处分可能涉及到个人名誉、隐私时,校方要慎重考虑。n第7页,本讲稿共65页湖南6名男女大学生同宿案引发“隐私权”大讨论n 近年来,人们保护“隐私”的意识增强,因

8、隐私权引起的诉讼增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什么是隐私?哪些隐私应该得到保护?哪些行为构成侵犯隐私权?这些在法律上都尚无明确规定,隐私权成为法律界的一大热点、难点问题。n 民法学教材侵权行为法中解释“隐私权”为“自然人享有的对某个人、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n 根据这一定义,湖南省骄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康笃华推断,与公众利益相冲突的“个人隐私”是无权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公众利益是我们每个人赖以生存的基石,而男女大学生同宿案件恰与公众利益紧密相关。第8页,本讲稿共65页权力与权利的平衡n 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许多高校深感不安。(注:社会舆

9、论也认为校方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不构成侵权,同。)有人认为,众多高校对“恋爱”进而“同居”的学生一律采取张榜公布,开除学籍的处理方式,依法院的判决,是否大多数高校的行为均是“侵权行为”?法律界对该案形成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隐私权。有人认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个人隐私”,无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有人主张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不应绝对对立,学生隐私不得随意公布。然而,2000年3月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并未将校方是否侵权作为问题的楔入点。其虽认定校方在大会上公开批评的事实成立,但同时认为因校方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名誉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故撤销一审判决。

10、第9页,本讲稿共65页“非法性行为”不由学校说了算(http:/2004年09月21日11:37京华时报)n 作者:夏敏来源:中国青年报n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成都某高校的两名学生因在教室接吻、拥抱,被监控录像录下,学校以发生“非法性行为”为由勒令两人退学。这对情侣学生去医院作出女方处女膜完好的鉴定,申请学校撤销处分决定。校方对“非法性行为”的解释是:违反学校规章,在极不合适的场所,男女双方基于性的需求,身体密切接触的行为。并据此维持处理意见。近日,两名学生将学校告到法院。第10页,本讲稿共65页非法性行为n“非法性行为”是什么?学校有权对非法性行为作出自己的解释吗?首先,性行为通常是指两性之间

11、发生的性接触活动,包括拥抱、接吻、抚摸和通过性器官的体液交换。每个国家都用法律的形式对公民的性行为进行了限制,因此也就有了“合法性行为”与“非法性行为”之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关于非法性行为的规定,归纳起来,包括猥亵、侮辱、卖淫、嫖娼、强奸等。同时,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因此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也属“非法性行为”。那么,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除法律明确定性为非法的性行为,其他性行为无论多么“伤风败俗”,我们都只可唾之弃之,却不可假“法”以治,因为此“非法”若拿不出依据,便属校方私定之“法”,以一己之“法”定做的板子来“打”学生

12、,才真是“非法”。第1 1页,本讲稿共65页合法PK非法性行为n 其次,依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对法律和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解释,而只能遵守好法律,执行好法律,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可成都这所高校竟想当然地对“非法性行为”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且依据这种解释对学生进行了处理。在这个问题上,校方的表现,流露出的是一种把持权力者的傲慢,他们是以人治的方式自己造出一个“非法”的靶子。n 从上述分析看,我们实在看不出因“接吻”、“拥抱”而“身体密切接触”的情侣学生有什么“非法”之处,学校如果

13、认为这些行为有伤风化或有违校规,完全可以站在自己的道德立场上进行道德教化,也可以采用适度的纪律规制。加上一个“非法”的帽子勒令退学,不仅滥用了学校的管理职权,同时也侵害了当事学生的名誉权和受教育权。摘编自中国青年报9月16日文/夏敏第12页,本讲稿共65页本章主要内容n 第一节性自主权n 第二节婚姻自主权第13页,本讲稿共65页第五章性自主权与婚姻自主权n 性自主权包含婚姻自主权,二者关系密切,但婚姻自主权不等于性自主权,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是性的自由与纯洁,而婚姻自主权是人们对于婚姻的自由选择。了解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对于正确行使和保护性自主权、理性看待目前社会的不婚同居现象、平衡学校

14、的管理权与学生的人格权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14页,本讲稿共65页第一节性自主权n 一、性自主权的概念和内容n 二、性自主权的立法与现状n 三、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n 四、依法维护性自主权,反对性骚扰第15页,本讲稿共65页一性自主权的概念和内容n(一)性利益n 概念:作为性自主权的性利益,是权利人就自己的性问题上所享有的利益,具有三位一体的内涵,即具有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法律因素。n 性利益的法律特征:性利益是自然人性的品行;男女有平等的性利益;性利益包括性的不可侵犯性;性利益的实质是自然人性的自由。(二)性自主权的概念和特征(三)性自主权的内容第16页,本讲稿共65页(二)性自主

15、权的概念和特征n 性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纯洁的良好品行,依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n 特征:性自主权是以性为特定内容的独立人格权;性自主权是以人的性所体现利益为具体内容;性自主权是权利人享有适当自由的人格权;性自主权的主体是所有自然人。第17页,本讲稿共65页(三)性自主权的内容作为人权的性自主权:n 1999年8 月,世界性学会在中国香港第14 届世界性学会议发表的性权宣言主张有11 项性权利:1、性自由权;2、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3、性私权;4、性公平权;5、性快乐权;6、性表达权;7、性自由结合权;8、自由负责之生育选择权;9、以科学调查为基础之性资讯权;10、全面

16、性教育权;11、性保健权。(积极建构大学生性教育科学模式的探讨 阙敏,高杉)性权作为基本人权,也是一项普世人权。(1999 年,世界性学会会议在香港通过性权宣言宣称:“性权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第18页,本讲稿共65页(三)性自主权的内容n保持权n承诺权n维护权第19页,本讲稿共65页承诺权n 依据我国法律,不满14周岁的人为无承诺能力,14周岁以上至不满18周岁的人为有部分承诺能力,18周岁以上的人为有完全承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律无承诺能力。权利主体在不能辨认自己意志的情况下的承诺无效。第20页,本讲稿共65页二、性自主权的的立法与现状n(一)

17、从贞操权到性自主权n(二)性自主权的立法n(三)我国性自主权立法现状第21页,本讲稿共65页n(一)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n 1、侵害性自主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n 2、侵害性自主权的具体行为n 3、侵害性自主权的民法救济方法三、性自主权的法律保护第22页,本讲稿共65页1、侵害性自主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n(1)性自主权遭受损害的事实。n(2)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n(3)侵害性自主权的行为与性利益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n(4)侵害性自主权的主观过错。第23页,本讲稿共65页2、侵害性自主权的具体行为n(1)强奸行为n(2)奸淫幼女及鸡奸儿童等侵害未成年性自主权的行为n(3)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n(

18、4)猥亵行为n(5)以欺诈手段诱使女子在非正当承诺的条件下被奸淫n(6)利用从属关系奸淫或猥亵第24页,本讲稿共65页3、侵害性自主权的民法救济方法(1)侵害性自主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2)侵害性自主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第25页,本讲稿共65页(二)性自主权的刑法保护n 对侵害性自主权的损害赔偿,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上,目前存在一大障碍。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制裁,刑法只设了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在实务上理解,此种情况往往仅限于对人身伤害所造成的损失,难以概括性自主权侵害的赔偿。对于刑事附

19、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关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难以涵盖性自主权受侵害的赔偿诉讼。”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涉及受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而不包括受害人因犯罪,强奸行为所遭受的精神伤害。这样,对于强奸罪中贞操权的保护就体现为重物质而轻精神的跛足行走的局面。第26页,本讲稿共65页1.强奸案件的受害人损害赔偿问题n 1998年8月,张丽(化名)结识了一个叫刘某的澳大利亚籍华人。某日刘某邀请张丽吃饭,并将张丽骗到其住处强奸。张丽乘刘某上卫生间时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将刘某抓获。深圳

20、市中级法院于2000年6月9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12年。张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刘某的强奸行为已给自己的身体和心灵造成极大创伤和损害,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美金。法院对张丽的起诉作出裁定,认为张丽的起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有关规定,张丽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第27页,本讲稿共65页我国首例“贞操权侵权纠纷案”n 张丽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广东高级法院指出像张丽这种情况“应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2000年11月,原告张丽向罗湖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刘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判决刘某赔偿

21、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2001年1月,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宣判。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犯强奸罪侵害的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恶劣,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张丽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原告认为法院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额过低,也依法上诉。(对我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的法理评析姚建龙,法学2001年第11期,79页)第28页,本讲稿共65页2.婚内强奸问题n 1999年底发生的王卫明婚内强奸案,在2000年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1992年11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年1月登记结婚,19

22、94年4月生育一子。1996年6月,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曾同居。1997年3月25日,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离婚无争议,虽然王卫明表示对判决涉及的子女抚养、液化气处理有意见,保留上诉权利,但后一直末上诉。同月13日晚7时许(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王卫明到原居住的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见钱某在房内整理衣物,即从背后抱住钱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钱拒绝。被告人王卫明说:住在这里,就不让你太平。钱挣脱欲

23、离去。王卫明将钱的双手反扭住并将钱按倒在床上,不顾钱的反抗,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发生了性行为。致钱多处软组织挫伤、胸部被抓伤、咬伤。第29页,本讲稿共65页2.婚内强奸问题n 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青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关于发生性行为系对方自愿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被

24、告人采用暴力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质证的证据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12月21日判决:被告人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北大法律信息网第30页,本讲稿共65页2.婚内强奸问题n 婚内强奸是人们长期争论的话题,既然夫妻双方相互享有配偶权,那么婚内强奸似乎就不应当存在。这也是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刑法第23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5、,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1979年刑法的第139条第1款,内容完全相同)。这就是中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基本规定。所有强奸行为都是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此应当给予较重的处罚。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排除在强奸罪范围之外。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并不承认婚内强奸。第31页,本讲稿共65页观点n 刑法上既然没有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因此婚内强奸有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台湾1999年3月立法院三读通过了妨害性自主罪章,根据该章第229条,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仅丈夫强奸妻子构成犯罪,而且妻子强奸丈夫也构成犯罪。但是

26、毕竟有双方婚姻关系存在,所以在认定上要严格,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实施性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比如在夫妻分居期间、离婚诉讼期间等,法律要做出明确的规定。第32页,本讲稿共65页四、依法维护性自主权,反对性骚扰n(一)性骚扰的含义n(二)保护性自主权应当关注性骚扰问题规制性骚扰行为的立场应当采纳权利保护主义n(三)性骚扰侵害的就是性自主权第33页,本讲稿共65页(一)性骚扰的含义n 提出性骚扰概念的第一人美国女权主义者麦金农教授这样下的定义:“性骚扰最概括的定义是指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叫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

27、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n 性骚扰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另一类是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但从立法者的角度,性骚扰特指的是利用工作中的不平等地位进行的违背受害人性意愿的不受欢迎的性侵扰行为。n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性骚扰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首次写入我国法律。第34页,本讲稿共65页(二)保护性自主权应当关注性骚扰问题n 年月,谢女

28、士到某调查事务所应聘,该所负责人金某同意录用,并要求其次日上班。次日下午时,金某在办公室触摸谢身体隐私部位并强行亲吻。后不久,谢女士被金某辞退,而金某还多次打电话对谢进行语言骚扰,在某都市报记者的帮助下,谢女士对金某的骚扰电话进行了录音。并以此为证据到法院起诉金某。谢女士认为,金某的性骚扰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使自己的身心遭受严重伤害,请求法院判令金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元。经当庭质证,法院认定金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谢女士的人格尊严,判决金某向谢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35页,本讲稿共65页(三)性骚扰侵害的就是性自主权1.性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n行为人实施

29、了性骚扰行为n受害人的性自主权受到侵害n性骚扰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n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2.性骚扰的侵权责任形态n直接责任n连带责任3.性骚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n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均应予以赔偿;对于严重的性骚扰行为,特别是发生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有必要建立惩罚赔偿金制度。第36页,本讲稿共65页资料n 深圳罗湖区案例(2001年)n 2001年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对强奸犯罪的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由于本案被媒体称为我国首例“贞操权侵权纠纷案”,故法院作出判决后,在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学界引起很大争议。有学者对该案例进行了细致分析,认为侵害贞操权应当精

30、神赔偿,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该案,杨立新教授予以积极评价,并对相关理论、司法实践和理论提出了实用的解决方案,为此后的类似案例判决提供了法理依据。有学者还从法理角度对强奸犯拒绝赔偿的原因和赔偿的意义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对于强奸犯罪审理中的第二次伤害问题进行了探讨,体现了学者的人本关怀思想,值得赞许。n 第37页,本讲稿共65页资料n 案情简介:为交流英语被强奸今年29岁的黄霞(化名)是江苏人,大专文化,在深圳一家跨国贸易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黄霞人长得漂亮、工作能力强、勤奋好学,尤其喜欢英语。供职跨国公司后,为进一步加强英语,她报名参加了深圳某公司的英语

31、俱乐部。1998年8月15日下午,英语爱好者欢聚一堂,俱乐部里热闹非凡。黄霞和往常一样兴致勃勃地来到这里,希望能利用这个机会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在活动中,一位操着流利标准英语风度翩翩的男子引起了黄霞的注意,经介绍,此人叫刘飞(化名),江西人,大学文化,持澳大利亚护照,定居于澳大利亚悉尼市。黄霞主动上前用英语和刘飞交谈起来,两人越谈越投机,都有相见恨晚的感觉。第38页,本讲稿共65页资料n 时间在交谈中悄悄溜走,下午5时,刘飞邀请黄霞来到自己位于罗湖区某花园的住处吃饭,黄霞欣然前往。在客厅里吃过晚饭后,刘飞说:“澳大利亚的风光很美,你来看看照片吧。”没有任何戒心的黄霞被领进了刘飞的卧室,岂料一进

32、卧室,刘飞就将房门反锁,并抱着她强行接吻,提出要发生关系。黄霞断然拒绝,但是刘飞不顾对方的拼命反抗,施用暴力,多次对黄霞实施强奸。直到次日凌晨零时30分,黄霞趁刘飞去卫生间时报了警,公安人员火速赶到将她解救出来。经法医鉴定,黄霞的左腕、左肘、颈部有多处损伤,处女膜新鲜破裂,黄私处提取物上的精斑为刘所留,刘飞犯罪事实清楚。第39页,本讲稿共65页本案审理过程一览n1999年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霞对被告人刘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诉(原告和被告方分别就民事和刑事判决提起上诉)。1999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审理认为上诉人

33、提起的精神损失赔偿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方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0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深中法一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00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判处被告人刘飞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方提出上诉)。2000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1月:深圳市罗湖

34、区人民法院民庭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原被告双方同时提起上诉)。第40页,本讲稿共65页本案属精神索赔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刘一粟介绍说,本案非常典型,表现在:一是被害人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知识分子,漂亮能干,正处于青春年华,而且是处女没有性经验;二是被告人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外籍华人,完全有能力支付赔偿;三是公安人员当场救出被害人,整个事件经过清楚。这宗案件为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是:第一,被告的犯罪行为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原告的精神赔偿请求在法律上找不到具体的条款;第三,原告提出的45万元人民币赔偿数额是否过高。刘庭长还说,通过本案可以

35、看出,人们随着生活条件的一天天提高,对精神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为人在没有解决温饱时只有最底层的生存权。另外,也看出我国的法律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这应引起法律同仁的重视。第41页,本讲稿共65页加拿大查到相似案例n 广东东方律师事务所金永泉认为对原告最有利的一点是,刑事判决中,法院已经作出了明确判决,被告负有全部责任,在此基础上提起民事诉讼是有一定可能的。为此,金律师多方查找相关案例,在中国他查到一个“麦当劳精神损害赔偿”案例,1998年年底,他亲赴加拿大一方面学习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先进运作经验,一方面查找国外的相关案例。功夫不负有心人,他终于通过一名美国律师从加拿大高等法院查到一宗因遭到强奸

36、获赔37万美元的案例。第42页,本讲稿共65页分析n 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对贞操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一些相关条文同样适用,如“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他说,法律不可能对各个方面都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只能是从某种程度上涵盖,如可以认为贞操权也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一部分。另外,今年2月26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方而言,这无疑又是一柄锋利的宝剑。被告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可以使被害人得到一定的精

37、神抚慰,但是结合我国的社会生活实际,一个强奸案的被害人因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即贞操权被侵害,使得她在遭受名誉毁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同时,还将遭受社会生活范围受限、婚恋自由受限等部分精神利益的丧失,进而造成被害人终身无法摆脱的痛苦。从被告的犯罪行为来看,其实质就是严重的人身侵权行为,原告获得精神赔偿理所应当。至于获赔金额的多少,因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一方面被害人黄霞受过高等教育,又是总经理助理,最重要的还是处女;另一方面被告人刘飞是一个外籍华人,一家公司的老板,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提出了45万元人民币的索赔数额。第43页,本讲稿共65页何谓贞操权n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尚未对

38、贞操权做出具体界定。按刘庭长的理解,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的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任何一次非主观意愿被他人强行实施性行为都属于贞操权受到侵害,简而言之贞操权就是公民处理自己性生活的权利。贞操权其实是一种以性为特定内容的独立人格权,要求贞操权的索赔本质是对人格权的保护追求到每个细节的体现,它属于精神赔偿。这里的“贞操”不单指女性独有,其主体是公民,另外也不单指受害人必须是处女或处男,只要非主观被迫发生性行为均可界定为贞操权受到侵犯。第44页,本讲稿共65页原告和被告双方现况n 原告黄霞现被公司派往美国工作,很大原因是为了暂时离开伤心的事发地。据金律师介绍,29岁的黄霞至今没

39、有恋爱,她本人表示尚未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目前对婚姻根本不作考虑。被告刘飞正在东莞市新洲监狱服刑,其在罗湖区的私家住宅已被公安部门查封,他的刑期从1998年8月16日开始,直至2010年8月15日结束,即作为澳大利亚公民他将在中国监狱中度过漫长的12年。有关精神赔偿的案例国内一客人在麦当劳吃饭时,吃进了一点异物,结果麦当劳被判赔偿13万元,其中7万元是精神赔偿。发生在美国纽约的一宗强奸案,受害人在她的公寓里突然被被告抓住,虽然她极力反抗,但在被告持刀威胁下,被强迫与被告发生性行为。受害人获赔37万美元的精神损失,其中包括赔偿性损失和惩罚性损失。美国纽约法院认为,赔偿性赔偿的理由是,因为此事,原告

40、受到社会上和感情上的背叛、侮辱、孤立、威胁,自尊心、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惩罚性赔偿的理由是:在本案中,被告虽已被判了刑事罪,但他野兽般的非法行为和持刀威胁造成了被害人需要医疗和心理治疗,惩罚性的赔偿是警告他人以及对不法行为的惩罚。第45页,本讲稿共65页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n(部分相关条文)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

41、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46页,本讲稿共65页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n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n(CCTV.com新闻频道)第47页,本讲稿共65页资料n 对于南京侵害配偶权案件(2001)n 2001年4月,南京某环卫所驾驶员徐某因意外事故致性功能障碍,其妻王某以“作为一个正常人的性权利因此而受到伤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南京雨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学者认为,该案的

42、判决具有创造性但未能对法律适用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准确定性应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法官完全可以依据一般人格权作为判案的依据,而不必迂回曲转的搞出一个“全国首例性权利受侵害案”。第48页,本讲稿共65页第二节婚姻自主权n 一、婚姻自主权概述n 二、婚姻自主权的产生与发展n 三、婚姻自主权的法律保护n 四、保障大学生正确行使婚姻自主权第49页,本讲稿共65页(一)婚姻自主权的概念和特征n 1婚姻自主权的概念n 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具体人格权。n 2婚姻自主权的法律特征(1)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是权利主体自主决定婚姻关系的人格

43、利益。(2)婚姻自主权的行使须权利人具有完全的婚姻行为能力。(3)婚姻自主权的行使须与相对人合意,单方不能独立行使。(4)婚姻自主权具有意志自由的性质。第50页,本讲稿共65页n(二)婚 姻 自 主 权 的 性 质1.关于婚姻自主权性质的学说人格权说,身份权说,自由权说。2.婚姻自主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第51页,本讲稿共65页2.婚姻自主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1)婚姻自主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身份利益(2)婚姻自主权具有人格权的基本属性n(三)婚姻自主权与婚姻自由的关系1.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婚姻自由是国家基本婚姻制度。2.婚姻自主权更多的是具有法律属性,而婚姻自由更强调伦理色彩。3.

44、婚姻自主权必须以真实的合意为基础,婚姻自由却不尽然。第52页,本讲稿共65页(四)婚 姻 自 主 权 的 内 容n 1.结婚自主决定权n 结婚自主决定权,是指自然人自行决定自己缔结婚姻关系,不准其他任何人加以强迫、包办或干涉的权利。结婚自主决定权的概括含义,包括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不结婚,和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均由自然人自主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n 结婚自主决定权包括初婚自主决定权、复婚自主决定权和再婚自主决定权。(1)缔结婚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2)男女双方自主自愿决定(3)行使结婚自主决定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第53页,本讲稿共65页(四)婚姻自主权的

45、内容n2离婚自主决定权n 离婚自主决定权是婚姻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合法存在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夫妻感情破裂,不愿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自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它也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第二,离婚必须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54页,本讲稿共65页(四)婚姻自主权的内容n 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共同构成婚姻自主权的完整内涵,都是婚姻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在我国,婚姻自主是有条件的、

46、相对的,结婚、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同时法律对保护婚姻自主权也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n 第55页,本讲稿共65页二、婚姻自主权的产生与发展(一)婚姻自主权产生前的婚姻决定权(二)婚姻自由主权的产生与发展第56页,本讲稿共65页三、婚姻自主权的法律保护n(一)婚姻自主权的民法保护1.侵害公民婚姻自主权的构成要件n 第一,行为人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这里的侵害行为主要是指上述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他人婚姻自主的行为。n 第二,造成了他人婚姻自主权被侵害的结果。n 第三,干涉行为与损害

47、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n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第57页,本讲稿共65页(一)婚姻自主权的民法保护2.具体的侵害结婚决定权的行为n(1)包办婚姻n(2)买卖婚姻n(3)禁止寡妇改嫁和强迫寡妇成婚n(4)干涉男到女家落户n(5)干涉父母再婚n(6)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n(7)干涉不婚者成婚n(8)妨害婚姻登记的行为第58页,本讲稿共65页3.具体的侵害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n(1)强制离婚n(2)强制不准离婚n(3)欺骗离婚n(4)其他人干涉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第59页,本讲稿共65页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民法救济手段n 救济婚姻自主权损害的最基本责任形式,是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

48、行使权利的障碍,使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婚姻自主权。对此,既可以行政手段为之,也可以司法手段为之。n 救济婚姻自主权损害的另一种手段,是赔偿损失。包括财产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赔偿。n 对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人,还可以责令消除影响,赔礼道歉。n 对侵害婚姻自主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了其民事责任后,并不排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在追究了刑事责任后,仍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第60页,本讲稿共65页三、婚姻自主权的法律保护n(二)对婚姻自主权的刑法保护对婚姻自主权的刑法保护,主要是由刑法确认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为犯罪行为,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n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

49、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61页,本讲稿共65页四、保障大学生正确行使婚姻自主权n 1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n 2加强对大学生的生殖健康教育与服务n 3建立对结婚大学生的管理制度第62页,本讲稿共65页思考题n 1、如何正确理解性自主权?n 2、面对性骚扰,你将如何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n 3、婚姻自主权的内容有哪些?n 4、试述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保护。n 5、试述大学生的人格权利与学校管理权的冲突与平衡。第63页,本讲稿共65页参考书目n 1、婚姻学,朱福成,北方妇女儿童出

50、版社,1989年。n 2、性伦理学,王伟高玉兰,人民出版社,1992年。n 3、性心理学,蔼理士英,商务出版社,1997年。n 4、当代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潘绥铭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n 5、两性关系,李银河,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n 6、夫妻的关系与婚姻治疗,曾文星美,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医学出版社.2001年版。n 7、婚姻法法律条文n 8、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年。n 9、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n 10、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恩格斯,人民出版社。n 11.励炼完美人格,塞缪尔.斯迈尔斯英,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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