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lxq.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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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一、概述(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要求二、具体项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一、审批管理目前涉及我省的共有5项:1、下岗失业再就业(财税201084号,审批时限延长至2013年底);2、转制科研机构;3、转制文化企业;4、广播电视村村通;5、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免税政策(今年底到期)。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二、备案管理(一)事前备案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事前备案目前涉及我省的共有19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二)事后备案企业不需先经主管税

2、务机关同意,可自行享受,但需在申报的同时,附报相关证明资料。事后备案类共涉及7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要求一、审批管理继续按照原来审批管理的要求:即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各地确定的审批权限,经有权税务机关下达相关批复后,纳税人据此办理纳税申报。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要求二、备案管理(一)事前备案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备案表,并附相关的证明资料,经各地确定的备案机关审查同意后,纳税人据此办理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要求(二)事后备案纳税人可在办理年度申报的同时,

3、附送相关事项的证明资料;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的,可在申报后,将有关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在接收申报后,对企业同时附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企业及时补缴相应的税款。转制文化企业文化是一种生产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长期以来,制约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把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相混淆,政府统包统揽。转制文化企业作为支持文化企业改革的重要政策,国家已连续下发了8个文件,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这些政策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转制文化企业的政策;二、新办文化企业的政

4、策。转制文化企业一、政策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制文化企业二、政策落实中需掌握的口径:(一)认定是前提;(二)政策执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转制文化企业(一)资格认定1、财政牵头,国地税、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联合认定;2、哪级批准,哪级认定;3、标准参照财税2009105号转制文化企业三、注意事项(一)该事项按原审批的程序办理;(二)报送资料中第二项规定,企业应报送“优惠申请审批表”,格式为原减免税审批通用表;表式在大集中系统中,“减免退税类申请审批表”。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一、政策规定:符合条

5、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二、政策落实中需注意的几个口径:(一)非营利组织必须经认定;(二)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仅五项收入可免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一)非营利组织的认定1、非营利组织的范围事业单位编办社会团体民政基金会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2、资格认定财政牵头,国地税共同参与;哪级批准,哪级认定;标准参照财税200912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1)权限划分:省级认定的,企业直报省级税务部门;各市、县认定的,企业直报相应的市或县级税务部门;最后由财政税务部门共同承担认定工作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财税2009123号事

6、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号);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2)认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审查组织章程等相关资料;参照条例的标准和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审查组织的实际运作是否符合要求;核定征收单位不予以认定;对于当年新成立的单位,一般不予以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二)免税收入的界定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

7、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的方式,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包括由事业单位转换而来的社会组织)来完成,最后根据中标者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支付服务费用。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目前关于会费的收取,执行2006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具体的会费收取和修改标准,由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

8、会员代表大会,经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其他收入,目前均作为应税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一、政策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的收入计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二、政策落实中需掌握的几个口径:(一)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

9、关标准的产品的判别,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认定;(二)优惠的对象是产品及该产品取得的收入;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一)资格认定1、认定依据:(1)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2)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鲁经贸循字2008247号);2、具体认定权限划分:(1)一般由省级认定;(2)年产3000万块砖瓦、5万立方米砌块及以下的企业由市级认定(各市认定的需报省经信委备案);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里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资源综合利用

10、减计收入(二)政策落实中需注意的问题1、该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2、该政策仅针对经认定的产品,而非整个企业,因此,要求符合条件的产品必须单独核算;这里所说的单独核算,不要求企业核算该产品的所得,仅需要该产品的收入单独归集出来即可;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3、对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参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和淘汰类;4、对于企业提供的产品原料使用说明的资料的审核,作为辅助材料。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三、享受环节该项政策只能由企业在汇缴时,经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予以享受;预缴时不得减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政策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11、、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政策落实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该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二)研发活动的范围仅限于自然科学领域,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不包括在内;(三)通过研发项目计划书,确认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四)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需要由省以上(含省级)经信或科技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

12、(五)该项新知识或技术必须是企业自行研发或与他人合作、委托他人开发的,直接购入的不得计算在内;对于委托的,还应有受托方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否则不得加计扣除;(六)企业发生的费用中是否有国家财政拨款,且该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此部分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七)研发费用的归集,应当专账管理,我们要求企业应单独设置明细账,不能临时归集;1、研发费用必须是当年实际发生的,不同年度的研发费用不得合并计算;2、对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加计扣除的费用;3、企业明细账中列支的项目是否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的八项支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4、确认这些

13、项目中是否有国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5、对于企业外聘的技术人员,以支付劳务的形式支付的费用,应允许归集其中,但应提供企业与之签订的合同和支付费用发票的复印件。6、对于集团公司分摊研发费用的,除按规定审查外,还应对集团公司分摊费用的依据进行判断,必须保证分摊费用的公司之间保持权利、义务的对等,防止企业以此在各公司间调剂利润的现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对于研发失败的项目,还应认真审核委托开发合同,看合同订立时的约定,由哪方来承担。8、研发费用的核算,应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应分别核算,其中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

14、,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可资本化,否则,也直接计入损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注意:11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应理解为:仅对其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部分予以调整,情况属实的部分,仍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三、享受环节该项政策仅适用于企业年度申报,预缴申报时,纳税人对发生的费用只能据实扣除。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一、政策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

15、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类型共八类: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或其他残疾;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二、政策执行的几个口径解释(一)加计扣除的工资口径:与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口径一致,即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直接再按10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二)财税200792号的有效性;(三)该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三、备案审核的重点内容:(一)首先审查安置残疾人的真实性:将安置名单、残疾人证号与工资支付、基

16、本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逐一核对;(二)要审查安置的残疾人是否实际上岗:每个残疾人是否有合适的工作岗位,该岗位是否与其残疾程度相适应;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三)审查企业是否向残疾人支付工资情况:1、工资是否通过银行支付,防止出现变相收回工资的情况;2、支付的工资是否不低于当地(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3、加计扣除的工资范围是否适当;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四)审查企业为残疾人员建立的社会保障情况:主要通过报送的经有关部门盖章的缴费记录明细来证明;四、享受环节该项政策仅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可享受,预缴时,企业只能据实扣除。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

17、得一、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二、政策落实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该政策是对项目予以优惠,非整个企业,要求该项目必须单独核算所得;对于分摊期间费用的,应注明分摊的依据、方法及分摊结果;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对项目的审核: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具体应参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其次应查阅相关的资料,了解该项目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1、需经许可的,应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明;2、对按规定可不办许可证的,应附相关的资料进行证明;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三)对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国家对此作了单独规定:1、初加工的范围,

18、国家财税2008149号文件已作了明确界定,仅是对原材料的简单加工,凡是在原料中添加辅料的(不含水),一般不得视为初加工;因此,在申请农产品初加工减免税项目的,企业应报送该项目的生产加工工艺流程说明,税务部门据此来判断该产品是否属于初加工的范畴;2、享受政策的产品必须是企业能够形成产品销售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四)对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目前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或产权仍归公司所有,农户将畜禽养大为成品后交付给公司回收的模式,国家规定:这种模式下,公司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

19、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因此,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五)该政策仅适用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适用;三、享受环节企业可以在预缴环节享受(省局大集中系统中,对预缴表作了调整,增加了税收优惠附表),具体到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以下问题: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一)年初备案:由于大集中系统实行一年一备案制度(该项备案表,既关联预缴),又同时关联年度申报,因此,企业应在首次享受政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经税务机关同意后,预缴时可享受相关政策;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年度终了后,企业应按备案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如果减免税

20、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则年初已办理的备案表,继续有效,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可直接填列相关内容;如果发现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应再继续减免税的,应终止年初已备案的事项,此时,企业年度申报时此行则不得填列,同时,应追回企业预缴时已享受的税款;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对于企业报送的上年度减免税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后,认为可以继续享受政策的,税务机关还应在下一年度企业首次预缴前,完成系统内备案流程,以保证企业顺利享受政策;(三)对于免税与减半征收的,我们采取同样的处理方式;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先行备案预缴享受年终报资料审查同意后,年度申报继续享受(不同意,取消年初的备案表,企业补税)下一年度首次预缴前完成

21、备案流程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一、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二、政策落实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一)项目必须是2008年1月1日后批准并投资经营的;(二)审查项目的批准、投资、验收等一系列材料,审查企业申报的项目与国家发布的目录内的相关条件和标准是否一致;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审核第一笔生产经营取得收入的时间,以确认减免税的开始年度,防止企业自行调剂减免

22、税期限;(四)项目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保持一致,如果是承包经营,不享受该项政策;如果是企业自建自用的,也不应享受该项政策;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五)优惠仅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项目,而非整个企业,因此,企业必须对优惠项目单独核算,对于分摊期间费用的,应注明分摊的依据、方法及分摊结果;(六)该政策仅适用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适用;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享受环节(一)预缴时可以享受;(二)汇缴时1、由企业对当年经营情况进行说明,包括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该项目收入、支出及盈亏情况;对企业同时从事其他经营的,还应对企业整体经营情况进行说明;从

23、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对于在减免税期间转让的,应审查企业提供的项目的权属变动资料,符合的由受让方在剩余期限内享受。2、经审核,无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在下一年度企业首次预缴前完成备案流程,保证企业可在预缴时享受政策;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需要说明的是,系统内未对减半的情况进行控制,需要基层税务部门通过台账管理的方式,加强对减免税期限的管理。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一、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24、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二、政策落实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目前仅有财税2009166号,即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可供参考,因此,暂时部分参照公共基础设施总局规定的口径执行:(一)项目应是2008年1月1日起批准的;(二)该政策仅对项目免税,而非整个企业,要求企业单独核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项目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且对提供公共服务取得收入的,如果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4、在项目的审查中,目前,对于目录中各项目的证明材料,省局尚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在工作中,对收到企业申请的,应对照目录内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查找国家

25、的要求,尽可能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的证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享受环节这项政策企业预缴时,可以享受,其程序与公共基础设施相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二、政策落实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应为自然领域的技术转让,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二)审查合同:审查技术转让合同,看申请优惠的纳税人与取得收入的转让方名称、转让的技术项目是否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三)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技

26、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1、技术转让收入仅指技术性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2、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3、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支出;在审查企业提供技术转让相应的扣除项目时,要通过税票及相关发票,注意审查其收入与支出的对应性和合理性;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4、减免税的计算:对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在计算中

27、是要分段计算的,即500万元以内的部分,直接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计算;(四)与技术转让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应该是技术转让合同中包含的内容,而不是另外签署的技术相关合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三、享受环节该项政策仅在企业年度申报时适用,预缴时,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一、政策规定:(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二、政策执行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该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国家限制

28、或禁止的,具体参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二)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该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以上上年或上年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相关情况确定;小型微利企业(四)企业的从业人数,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不包括临时人员;(五)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六)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小型微利企业三、享受环节(一)企业应根据上年经营情况,填写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预缴时可享受20%的税率;小型微利企

29、业(二)纳税人办理年度申报后,大集中系统根据企业年度申报表附表五附列资料及主表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列,自动判别该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属实,企业申报情况不作调整;如果经营情况超出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则系统提示税务机关,通知企业补税;小型微利企业四、目前对于3万元以下的企业,系统未作识别,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对此加强管理。五、减免税款的填列:(一)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直接将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栏;(二)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直接将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栏;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

3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二、政策执行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资格认定:是落实政策的前提和基础。1、权限划分按照国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权限归国家,省以下仅有初审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认定流程目前我省执行的认定流程:企业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科技厅汇总后,将名单返各市科技局经市科技、财政、国地税审查同意后联合上报省高新技术认定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上报科技部公示正式认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3、存在的问题(1)税务机关被动接受,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由科技牵头,我们仅是参与,有的甚至没有参与意见;(2)在审查过程中,对审查哪些内容存在模糊认识,标准不一

31、,审查不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3)事后监管尚未完全到位。4、认定工作要求(1)积极参与。地税部门必须要积极参与审核,认真提出审核意见;(2)认真审核。要对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开展审核。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不得认定;人员比例:即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的统计口径,一般应通过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则必须证明该员工在企业累计183天以上,才可统计在内。国家重点扶持

32、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比例:一是企业申请认定的当年以前连续3个年度(不含申报当年)的数据,成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期限计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注意:3年的起止时间,是相对固定的;复核时,凡是对研发费用的比例产生争议的,应按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时,研发费用的起止时间变更为:企业自认定前3个年度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对于境内外均同时研发的,要求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总额不低于60%;三是对于委托开发的,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四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与研发费用加

33、计扣除的口径不同,应注意区分: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A: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求必须设立专账;高新技术认定中研发费用不必设立专账,但需要准确归集出来;B: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是同样的;C:费用归集的内容略有不同:高新技术认定工作中的研发费用范围略宽,如高新技术企业费用归集中,允许将企业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并计入,但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折旧费用中,高新技术企业归集的研究费用中允许将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列入等高新技术产品A:应是经专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而非企业自报的产品。国家重点

34、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B:认定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60%以上。当年应界定为认定年度的前一年。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审核中需注意几个不同口径:A:收入的不同概念:一是计算研发费用比例时,使用销售收入指标,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二是计算高新技术产品的比例时,使用的总收入的概念;B:几个不同的时间概念:一是研发费用的认定时间,3个年度是指申请年度前的3个连续年度;二是最近1年的销售收入,是指申请年度前的1个年度;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是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重:在认定时,当年应掌握为申请年度的前1个年度,在落实政策时,当年应掌握为申请减免税年度;四是

35、对于在落实政策中发现企业不具备资格提请复审的,特别是对于研发费用比例有异议的,应计算自认定起始年度至争议发生之日起的费用总额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三、优惠备案(一)备案审查要求1、尽管前期税务部门参与了资格认定,但在优惠备案时,仍然要对高新技术的相关指标进行再次审核,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审核,应该要注意把握好当年的数据。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对于备案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资格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暂停落实优惠政策;(二)享受环节1、预缴时享受:企业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应持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由区县局税收政策管理岗将其维护到“高新技术减免

36、税备案表月(季)度系统”模块(仅需将证书号进行维护),企业即可在预缴时享受该项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度申报时:企业应按要求报送相关的资料,经税务机关备案后,进行减免税数据的填报;年底备案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企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一、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政策需注意三个口径:(一)首先是创业投资企业;(二)中小高新技术的标

37、准;(三)2年的掌握。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一)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的特点:一是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

38、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三是“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提出组合投资要求,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四是必须实行备案管理。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政策扶持目标的实现,避免一些并非真正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以“创业投资”名义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并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成为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办法规定对希望申请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管理的内容:一是从经营范围、最低

39、资本额和管理团队等方面,审查备案条件。二是依据办法规定的投资限制条款,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三是对未按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权限: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和省(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备案管理。国家备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原则上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已通过地方立法授予了科技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职能的,备案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经营范围:(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

40、)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顾问机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工商登记:该企业必须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注意:国家规定的优惠针对的是创业投资企业,而不是创业投资行为。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审查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如果创业投资企业经营范围超出国家规定,则不得享受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1、已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该企业职

41、工数不超过500人;(2)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3)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注意:对中小企业接受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上述标准的,但仍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仍可享受该项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三)2年的计算口径1、2年,一般情况下是指满24个月;2、对于中小企业接受投资后,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除了上述3个口径分别要进行审核外,还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一是要审查投资合同或章程、高新技术证书、实际所投验资报告等,判定投资是否到位,股权持有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抵扣额的计算,这里所指的应纳税所得

42、额应为弥补完亏损后的结果,因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企业发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当年不得抵扣;仅对当年实现盈余或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有盈余的企业可以执行抵扣政策,但抵扣的最高限额应是盈余部分。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一、政策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二、政策执行中需注意的几个口径:(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

43、:要求设备的所有权归企业,并实际投入使用。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情形;如果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承包的,承租方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税款。要审查发票和固定资产入账情况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二)专用设备应是符合目录规定的:1、名称基本一致;2、技术指标在标准范围之内;3、企业使用该设备的目的、应用领域与其本身的功能与作用、适用范围基本相符;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三)投资额的确定设备的投资额,主要是指专用设备发票的入账价值,不包括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相关配件等费用。对于企业

44、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享受政策。(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的部分可以适用)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四)关于认定问题三、享受环节该政策仅企业年度申报时适用,预缴时不适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一、政策规定:(一)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具体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三)企业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

45、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二、政策掌握的几个具体口径(主要针对加速折旧):(一)企业拥有并使用:要求设备的所有权归企业,并实际投入使用。通过资产购置发票、相关明细账等情况加以核实;(二)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关键或主要设备,且加速折旧的原因仅为前述两种原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三)加速折旧方法的确定:由企业自定,但总局作了一些具体规定:1、如果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

46、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对该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2、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3、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的,对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年限的60%;如果购置的旧固定资产,则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剩余年限的60%。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4、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使用的并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资产的备案,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

47、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方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四)后续管理:1、建立台账;2、必要时,应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检查;3、对于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提取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理(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动漫企业一、政策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的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二、

48、政策落实中需注意的几个口径:(一)资格认定:依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动漫企业(二)权限划分:认定权限集中在国家,省以下负责初审。目前我省仅认定2户动漫企业。(三)认定中的问题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确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目前国家确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仅21个,我省仅济南市入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一、以专业性文件为依据;二、参照相关行业的法律规章;三、了解企业实际;四、以资料证明以上情况,分清责任;五、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保证纳税人及时享受;六、做好审批备案事项的后期跟踪监管。谢谢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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