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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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XX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XX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我院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 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 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 理,民主办学,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 合,不断提高管理

2、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我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XX重要思想,确立在 XX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 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 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遵守XX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 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 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依照XX有关规定,参加XX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

3、各项活动,使用XX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第五十五条XX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 述和申辩。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由XX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XX报XX教育厅备案。第五十七条XX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五十八条XX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XX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XX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可以向XX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4、书面申诉。第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 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研究决定 的,由学生申诉出处委员会提交XX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XX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xx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 出申诉的,XX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XX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XX规定期 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XX真实完整地归入XX文书档案 和本人档案。第六章附

5、则第六十五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xxxx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 活动;(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授予荣誉称号;(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XX规定学业后获 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XX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XX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XX、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

6、、法律、法规;(二)遵守XX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必须持我院录取通 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XX 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XX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XX根据复查出的问

7、题,区别 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XX取消其学籍。情节恶 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XX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 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保留 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年末,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XX指定医院诊断,符 合体检要求,经XX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返校报到、注册。注册前须交清学 费及有关费用,由本人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在系办理注

8、册手续,否则不予 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按XX规 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费用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 的资助,经XX审核批准并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XX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第十三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都进行考核,并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 案。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 程计

9、算;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活动,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专业实习、专业见习等均按一门课程计算。第十四条 缺课(含请假)达到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 课程的考核,按成绩不及格对待;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按有关规定事先办理缓考手续;旷 考、缺考课程成绩以“0”分计。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犯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 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每学年末由班主任负责整 理写出学生实际表现评语。第十八条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所选

10、课程的教学活动,遵守有关的 教学规定并进行考勤。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 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XX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 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三节转学与转专业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在我院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我院录取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第二十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xx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 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院或其他同类高等院校有关专业学习的;(三)经XX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

11、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 学习的。第二十一条XX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 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也。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批次的下一批次考生转入我院更高一级录取批次;由低学历层 次转为我院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或其他原因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 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二)学生因其他原因请假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XX

12、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XX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情需要或特殊原因,经XX批 准,可在弹性学制内延长一年,休学时间从停止上课之日算起。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说明休学原因、休学时 间),经系审查,教务处审批。(-)休学学生应当事先办理休学手续,XX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到校申请复学,经系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 后,办理复学手续;(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13、已恢复 健康,并经XX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三)复学的学生,编入低年级学习;(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取消复学资格。第五节退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累积超过 XX规定学制的;(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三)申请复学,经XX复查不合格的;(四)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含请假)超过该学期课程 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五)经XX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XX规定的教学活动的;(A)超过XX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

14、由的。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系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 公会议研究决定。由XX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办理。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一条 专科生正常学制为3年,弹性学制为3-6年。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XX规定的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成绩合格,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XX规定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有一门 及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达到退学条件者除外),作结业处理,发给结 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弹

15、性学制内可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补考合格 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再 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不能再继续学习或退学的学生,XX可发给肄 业证书。第三十六条 毕业年级学生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再安 排重考,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半年后)向教务处申请重修或 重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七条XX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 毕(结)业证书信息报XX教育厅注册。第三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 者,由XX发给辅修证书。第三

16、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XX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条XX通过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 学生依法参与XX民主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XX管理制度,创 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 音像制品等违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

17、XX进行宗教活动。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 按XX有关规定审批并按XX有关规定管理。第四十四条XX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XX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四十五条XX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 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XX、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 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XX有关部门要依法劝

18、阻或者制止。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XX关于网络使用的有 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XX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XX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 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 奖励。第五十条XX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 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五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XX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 律处分。第五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19、。(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XX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XX规定,严重影响XX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 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XX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四条XX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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