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概述(PPT 90页)31837.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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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08-2017TSG08-2017特种特种设备设备使用管理使用管理规则规则谭伟2017 年8月2 日 济南提提 纲纲一、基本情况二、条文介 绍三、应 用解释基本情况基本情况(一)编制目的 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 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全过程生产、经营、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作为管理的重要环节,需要有统一、明确、操作性强的规范。基本情况基本情况(一)编制目的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需要一部综合规范。1、落实特设法、节约能源法的安全与节能的使用管理要求(使

2、用证,检验标志,使用登记标志);强化使用单位主体责任。2、明确相关定义,细化有关要求;(使用单位定义,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体现分类监管的要求。3、整合各类设备的基本(共性)使用管理要求,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4、统一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当前存在的情况,某些类设备无使用登记证),明确监管责任。使用管理+使用登记基本情况基本情况(二)编制过 程1、2013 年12 月,下达特种 设备 使用管理 规则的起草任 务书。2、2014 年1 月,起草 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 议,讨论规则 制定原 则、需要解决的主要 问题 和重点内容,结 构(章 节)框架,起草工作分工,确定本 规则 的 编

3、 制大 纲。3、2014 年9 月,起草 组 在江 苏 召开起草 组 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 见,形成征求意 见 稿。4、2014 年12 月,国家 质检总 局以 质检 特函2014 49 号文征求有关部 门、单 位、专 家及公民的意 见。基本情况基本情况(二)编制过 程5、2015年3月和6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6、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7、2016年11月,审读。8、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基本情况基本情况(三)特种 设备目录2014年10月30日,

4、质检总局公布施行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目录中特种设备有10大种类,其中八大类与我们通常管理的设备对应,并给出了定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另有压力管道元件和安全附件两类,这两类未给出定义。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四)高耗能特种 设备2009 年7 月3 日,总局116 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颁布,2009年8 月1 日起施行。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结结构框架构框架1、总则,4 条,目的,适用范围,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使用登记,监督检查

5、,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结结构框架构框架 2、使用 单 位及其人 员,16 条,使用 单 位含 义、主要 义务、特种 设备 管理机构(职责、机构 设置)、管理人 员 和作 业 人 员(主要 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 员、节 能管理人 员、作 业 人 员)、特种 设备 安全与 节 能技 术 档案、安全 节 能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 程、维护 保养与 检查(经 常性 维护保养、定期自行 检查、试 运行安全 检查)、水(介)质、安全警示、定期 检验、隐 患排 查 与异常情况 处 理、应 急 预 案与事故 处 理、移装、达到 设计 使用年限的特种 设备、移 动 式 压 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单 位特 别规 定、起

6、重机使用 单 位特 别规 定结结构框架构框架3、使用登记,11 条,一般要求、登记方式、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发证)、资料及信息、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变更登记(改造、移装、单位变更、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单位变更的情况)、停用、报废、使用标志结结构框架构框架3、使用登记,11 条,一般要求、登记方式、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及发证)、资料及信息、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变更登记(改造、移装、单位变更、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不得

7、申请办理移装、单位变更的情况)、停用、报废、使用标志结结构框架构框架4、附则,4 条,其他要求、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解释权限、施行时间(废止规范)条文介条文介绍绍总则1.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条文介条文介绍绍总则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条文介条文介绍绍总则1.4

8、监督管理1.4.1 职责分工,特设法第五条;1.4.2 使用登记1.4.3 监督检查,特设法第五十七条;1.4.4 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特设法第六十条、六十八条;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1 使用 单 位含 义 2.1.1 一般 规 定(第一款)本 规则 所指的使用 单 位,是指具有特种 设备 使用管理 权 的 单 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 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 设备 的 产权单 位(产权 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 产权单 位通 过 符合法律 规 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 设备实际 使用管理者。特种 设备 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 业 服 务单 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

9、设备,受托人是使用 单 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 管理人是使用 单 位;(特 设法 第三十八条)没有 实际 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 单 位。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1 使用 单 位含 义 2.1.1 一般 规 定(第二款)特种 设备 用于出租的,出租期 间,出租 单 位是使用单 位;法律另有 规 定或者当事人合同 约 定的,从其 规 定或者 约 定。注2-1:单 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 业单 位、社会 团 体等具有法人 资 格的 单 位和具有 营业执 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 户 等。TSGT5001-2009 电 梯使用管理与 维护 保养 规则 第二十一条,对 使用 单 位的

10、定 义:是指具有 电 梯管理 权 利和管理 义务 的 单 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 梯 产权 所有者,也可以是受 电 梯 产权 所有者授权 或委托、具有 电 梯管理 权 利和管理 义务 者。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管理基本要求: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应急)本规则:10项+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2 使用 单 位主要 义务(1)建立并且有效 实 施特种 设备 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 设备节 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 规 程;特 设法 第三十四条(2)采 购、使用取得 许 可生 产(含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

11、经检验 合格的特种 设备,不得采 购 超 过设计 使用年限的特种 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 经报废 的特种 设备;特 设 法 第三十二条(3)设 置特种 设备 安全管理机构,配 备 相 应 的安全管理人 员 和作 业 人 员,建立人 员 管理台 账,开展安全与 节 能培 训 教育,保存人 员 培 训记录;特 设 法 第三十六条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特设法第三十三条、四十八条(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特设法第三十五条(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

12、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特设法第四十一条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特设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特设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3、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3 特种 设备 安全管理机构,2.3.1 职责 特种 设备 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 单 位中承担特种 设备 安全管理 职责 的内 设 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 使用 单 位可以将 节 能管理 职责 交由特种 设备 安全管理机构承担。特种 设备 安全管理机构的 职责 是 贯彻执 行特种设备 有关法律、法 规 和安全技 术规 范及相关 标准,负责 落 实 使用 单 位的主要 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 设备节 能管理 职责 的机构,还应 当 负责开展日常 节 能 检查,落 实节 能

14、责 任制。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3 特种 设备 安全管理机构,2.3.2 机构 设 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 设备 使用 单 位,应 当根据本 单位特种 设备 的 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 设 置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 实 安全 责 任人:(1)使用 电 站 锅 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 为 公众提供运 营 服 务电 梯的(注2-2),或者在公众聚集 场 所(注2-3)使用30 台以上(含30 台)电 梯的;(3)使用10 台以上(含10 台)大型游 乐设 施的,或者10 台以上(含10 台)为 公众提供运 营 服 务 非公路用旅游 观 光 车辆的

15、;(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 缆车 的;(5)使用特种 设备(不含气瓶)总 量50 台以上(含50 台)的。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3 特种 设备 安全管理机构,2.3.2 机构 设 置 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炼 油(常减 压、催化裂化、连续重整、加 氢 精制、加 氢 裂化、制 氢、焦化等),化工(乙醇、醋酸乙 烯、聚乙 烯、聚丙 烯、芳 烃、橡胶、乙二醇、合成氨、尿素、PTA 等),煤化工(煤气化、煤精制、煤液化等煤制油或煤制 烯烃)装置 注2-2:为 公众提供运 营 服 务 的特种 设备 使用 单 位,是指以特种 设备 作 为经营 工具的使用 单 位。注2-3:公众聚集

16、 场 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 疗 机构、车 站、机 场、客运 码头、商 场、餐 饮场 所、体育 场馆、展 览馆、公园、宾馆、影 剧 院、图书馆、儿童活 动 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突出公共安全和社会影响大。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4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职责,配备要求,持证要求 管理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节能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使用单位最高管理者,负总责;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管;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4 管理人 员 和作 业 人 员,特种 设备 作 业 人 员

17、监 督管理 办 法,2005 年1 月10 日,总 局70 号令公布,2011 年5 月3 日修订 版 作 业 种 类12 个,65 个作 业项 目。01 特种 设备 相关管理,A1A8 项 目,A1 为 特种 设备 安全管理 负责 人,A2 为 特种 设备质 量管理 负责 人,A3 为锅 炉 压 力容器 压 力管道安全管理,A4A8 分 别为电 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 施、场 内 专 用 车辆 安全管理。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4 管理人 员 和作 业 人 员,特种 设备 作 业 人 员监 督管理 办 法,2005 年1 月10 日,总 局70 号令公布,2011

18、 年5 月3 日修订 版 作 业 种 类12 个,65 个作 业项 目。01 特种 设备 相关管理,A1A8 项 目,A1 为 特种 设备 安全管理 负责 人,A2 为 特种 设备质 量管理 负责 人,A3 为锅 炉 压 力容器 压 力管道安全管理,A4A8 分 别为电 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 施、场 内 专 用 车辆 安全管理。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4 管理人 员 和作 业 人 员,配 备 要求:a 需要 设 置安全管理机构的 单 位(2.3.2):主要负责 人,按照2.4.2.1 安全管理 负责 人(A1 证),按照2.4.2.2.2 专职 安全管理 员 若干

19、(A3A8 证);b 不需要 设 置安全管理机构,但 满 足2.4.2.2.2 中6 条之一的的 单 位,主要 负责 人,安全管理 负责人(未作持 证 要求),按照2.4.2.2.2 专职 安全管理 员 若干(A3A8 证);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4 管理人 员 和作 业 人 员,配 备 要求:c 不需要 设 置安全管理机构,非2.4.2.2.2 中6条之一的的 单 位,主要 负责 人,安全管理 负责 人(未作持 证 要求),按照2.4.2.2.2 兼 职或委托安全管理 员 若干(A3A8 证);上述 单 位根据是否有高耗能特种 设备,配 备节 能管理人 员。条文介条文介绍绍

20、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4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2.4.4 作业人员 此处作业人员专指在作业现场的人员,持GRPDTQSYN 证 职责,见2.4.4.1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4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2.4.4.2 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

21、单位及其人 员2.5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依据特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增加了使用过程中的证明和记录。使用档案+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5 特种 设备 安全与 节 能技 术 档案(1)使用登 记证;(2)特种 设备 使用登 记 表(格式 见 附件B,以下 简 称使用登 记 表);(3)特种 设备设计、制造技 术资 料和文件,包括 设计 文件、产 品 质 量合格 证 明(含合格 证 及其数据表、质 量 证 明 书)、安装及使用

22、维护 保养 说明、监 督 检验证书、型式 试验证书 等;(4)特种 设备 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2-4)、材料 质 量 证 明 书和施工 质 量 证 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 监 督 检验报 告、验 收 报 告等技 术资 料;(5)特种 设备 定期自行 检查记录(报 告)和定期 检验报 告;(6)特种 设备 日常使用状况 记录;(7)特种 设备 及其附属 仪 器 仪 表 维护 保养 记录;(8)特种 设备 安全附件和安全保 护 装置校 验、检 修、更 换记录 和有关 报告;(9)特种 设备 运行故障和事故 记录 及事故 处 理 报 告。使用 单 位 应 当在 设备 使用地保存2.5 中(

23、1)、(2)、(5)、(6)、(7)、(8)、(9)规 定的 资 料和特种 设备节 能技 术 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 备查。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6 安全 节 能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 程 2.6.1 安全 节 能管理制度:(1)特种 设备 安全管理机构(需要 设 置 时)和相关人 员岗 位职责;(2)特种 设备经 常性 维护 保养、定期自行 检查 和有关 记录制度;(3)特种 设备 使用登 记、定期 检验、锅 炉能效 测试 申 请实施管理制度;(4)特种 设备隐 患排 查 治理制度;(5)特种 设备 安全管理人 员 与作 业 人 员 管理和培 训 制度;(6)特种 设备 采

24、 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 等管理制度;(7)特种 设备应 急救援管理制度;(8)特种 设备 事故 报 告和 处 理制度;(9)高耗能特种 设备节 能管理制度。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6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1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落实特设法第三十四条。至少包括上述9条。各类设备针对设备使用要求,补充管理制度。如电梯钥匙管理、氧舱维护保养、压力管道巡线、索道试运行、安全节能档案管理制度等。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6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6.2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

25、、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7 维护 保养与 检查 2.7.1 经 常性 维护 保养,特 设 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二条 2.7.2 定期自行 检查,特 设 法第三十九条 2.7.3 试 运行安全 检查,特 设 法第四十三条 经 常性 维护 保养是作 业 人 员 的 职责;组织定期自行 检查 是安全管理 员 的 职责 内容。因此将 经 常性 维护 保养与定期自行 检查 分 别说 明,也与有关 设备 的安全技 术监 察 规 程中使用管理内容 对应。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8 水(介)

26、质 锅 炉以及以水 为 介 质产 生蒸汽的 压 力容器的使用 单 位,应 当做好 锅 炉水(介)质、压 力容器水质 的 处 理和 监测 工作,保 证 水(介)质质 量符合相关要求。特 设 法第四十四条,增加了 压 力容器方面的水 质 要求。TSG21-2016 固容 规 设计3.2.9 水 质 管壳式 预热锅 炉、蒸汽 发 生器等的水 质应 当符合GB/T1576-2008 工 业锅 炉水 质 或者GB/T12145-2008 火力 发电 机 组 及蒸汽 动 力 设备 水汽 质 量的 规 定。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9 安全警示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

27、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特设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特设法第三十七条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10 定期 检验(1)使用 单 位 应 当在特种 设备 定期 检验 有效期届 满 的1 个月以前,向特种 设备检验 机构提出定期 检验 申 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 备 工作;(2)移 动 式(流 动 式)特种 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 记 地进 行定期 检验 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 记 地)进 行,检验 后,使用 单 位 应 当在收到 检验报

28、告之日起30 日内将检验报 告(复印件)报 送使用登 记 机关;(3)定期 检验 完成后,使用 单 位 应 当 组织进 行特种 设备 管路 连 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 装置、仪 器 仪 表等)和内件安装、试 运行等工作,并且 对 其安全性 负责;(4)检验结论为 合格 时(注2-5),使用 单 位 应 当按照 检验结论 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 设备。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10 定期检验 注2-5: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特设法第四十条。其中第(2)条异地检验,第(3)条检验后的组装责

29、任予以明确。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11 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2.11.1 隐患排查 特设法第四十一条2.11.2 异常情况处理 特设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12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2.12.1 应急预案 特设法六十九条第三款,对定期演练的频次作出规定。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12.2 事故

30、 处 理 特 设 法第七十条 按照特种 设备 事故 报 告和 调查处 理 规 定(总 局115 号令,2009 年7 月3 日公布施行)事故 报 告的 时间 要求:现场 人 员 立即向 单 位 负责人 报 告;单 位 负责 人接 报 后,1 小 时 内向事故发 生所在地 县 以上 质 量技 术监 督部 门 和有关部门报 告。现场 人 员 也可直接向事故 发 生所在地县 以上 质 量技 术监 督部 门报 告。对 使用 单 位提出了自然灾害危及特种 设备 安全时 的 处 置要求。自然灾害危及特种 设备 安全,引 发 的事故,不属特种 设备 事故。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13 移装 特

31、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特设法第四十七条,对改造、修理提出了变更使用登记要求,未有移装情形。此处补充。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1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

32、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特设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 2.15 移 动 式 压 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单 位特 别规 定(1)移 动 式 压 力容器、气瓶充装 单 位,应 当取得相 应 的充装 许 可 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 动;(2)充装 单 位 应 当建立并且落 实 充装前、充装后的 检查 与 记录 制度,禁止 对 不符合安全技 术规 范要求的移 动 式 压 力容器和气瓶 进 行充装,不得 错 装、混装介 质;(3)气瓶充装 单 位 应 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 术规 范要求的气瓶(车 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 对 气体

33、使用者 进 行气瓶安全使用指 导,为 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4)禁止充装永久性 标记 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 检 或者 检验 不合格、报废 的移 动 式 压 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 单 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 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5)气瓶充装 单 位 应 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 统,对 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 以及流 转进 行 动态 管理;(6)鼓励气瓶充装 单 位利用二 维码、电 子 标签 等技 术对 气瓶 进 行信息化管理。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15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 特设法第四十九条,要求气瓶充装单位按照安全技

34、术规范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此处为“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禁止充装情况有具体说明。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单位及其人 员2.16 起重机使用单位特别规定 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 3.1 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

35、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 3.1 一般要求(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2)(4)是对特殊情形的规定。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2 登记方式3.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

36、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3.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3.1 锅炉D级锅炉TSG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按照1.4.4D 级锅炉(1)蒸汽锅炉p0.8MPa 且30L V 50L;(2)汽水两用锅炉p0.04MPa 且D0.5t/h;(3)仅用自来水

37、加压的热水锅炉且t95(4)气相或者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TSGG0001-2012,13.6 D 级,锅炉使用(1)汽水两用锅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其他锅炉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2)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锅炉使用说明操作锅炉,并做好锅炉的定期保养和检查,确保安全附件和仪表灵敏可靠;(3)锅炉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4)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的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但应当根据本规程13.4(3)的规定经过培训。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3.2 压力容器

38、(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TSG21 中1.4.1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3.2 压力容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TSG21 中1.4.2;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3.2 压力容器(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

39、重复充装气瓶。(8)TSG21 中7.1.11 规定不需要使用登记(9)瓶规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4 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4 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0、、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4.1.1 按台(套)办理(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4.1.1 按台(套)办理 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的情况: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

41、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4.1.1 按台(套)办理 说明:TSGT5001,要求办理登记时提供维保合同原件、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司机等作业人员证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目录。这是很好的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规范使用管理的举措。因为是综合规范,只适用于某类设备的要求没有列入。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4.1.1 按台(套)办理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可以采

42、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说明:同样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

43、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录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

44、意见、盖章。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5 资料及信息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使用单位。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6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

45、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8 变更登记,改造、移装、单位变更、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

46、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3.8 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3.8.1 至3.8.5 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理解:管道改造、移装等的变更,在年度报告中反映)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条文

47、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 1、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2、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移装前办理注销,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3、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办理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4、单位名称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未作时间限制)5、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继续使用前。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

48、,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3)无本规则2.5 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条文介条文介

49、绍绍使用登记 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 3.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50、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3.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条文介条文介绍绍使用登记 3.10 报废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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