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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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司考提要主要内容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章 审判制度 第三章 检察制度 第四章 律师制度 第五章 公证制度 第六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七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八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九章 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司法制度的概念、司法原则 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力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原则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包括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司法的原则 司法的原则(1)司法统一:(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4)保障人权原则(5)接受监督原则(6)公正与效率司法统一:主要体现为:在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根本法的地位;在司法制度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它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任何违法犯罪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即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不允许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追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

3、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即不能剥夺或限制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得免除或减少其应尽的诉讼义务。我国的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主要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更强的拘束性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互相尊重,相互配合原则 法

4、官、检察官、律师虽然各司其职,但又互相配合。法律职业人员在人格和依法履行其职责的地位方面是平等的,必须互相尊重。(1)互相配合表现在 法律职业中同一行业之间的法律执业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即法律职业同行业的配合。法律职业内部不同行业之间的相互配合,即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的相互配合。(2)该原则要求以下两个方面:法律职业人员不得超越职权擅自干预和妨碍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法庭礼仪。法律职业责任的范围 法律职业责任 具体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纪律处分。一行为多后果 同一法律职业人员的同一行为可能引起多个法律后果。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和审判原则 我

5、国审判制度的主要特征(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审判基本原则(1)不告不理原则(2)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3)直接言辞原则(4)审判及时原则(5)集中审理原则两审终审制度和审判公开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及其例外 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审制,但亦存在“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的例外情况。(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无主财产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3)判处死刑的

6、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审判公开的概念和范围 审判公开,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具体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下列四种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2)涉及个人隐私(3)未成年人犯罪(4)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某些民事案件。法官和人民陪审员 法官的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 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法律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 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7、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 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 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 年。法官的任命(1)最高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会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8、代表大会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人民陪审员的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 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

9、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名单确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2)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3)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实施认定、适用法律独立行使表决权;(4)有权参加培训,以提高自己的素质;(5)有权获得补助。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我国检察制度的特征(1)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与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2)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查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

10、法律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3)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5)在领导体制上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检察长负责制度相结合。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1)检察权统一行使的原则 检查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行使检察权,不是指检察官或某一级监察员。这体现了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关系。(2)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对诉讼活动

11、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检察院的职权 1.立案侦查权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2.控诉权: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犯罪的权力。3.批准、决定逮捕权: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4.刑事案件监督权: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连、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5.审判监督权: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权力。6.对劳教机关的监督权最高检察院的其他职权 作为我国最高检察机关的最高检察院除具有上述各项职权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还拥有检察解释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权、法律案提出权、法律解释要求权、

12、法律审查要求权、引渡请求审查权、限制追溯的承诺权等特定的职权。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和权利 律师执业受到以下两个方面的限制:(1)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2)执业律师不能担任国家现职工作人员;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我国律师在执业中享有以下权利(1)查阅案卷权。(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13、(3)调查取证权。(4)拒绝辩护或代理权。(5)有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6)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发问权;提出新证据的权利;质证权;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7)代为上诉的权利。(8)代理申诉或控告权。(9)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10)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1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 法律援助的主体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此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政府,而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的对象(1)

14、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利益需要帮助,或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我国公民,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2)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死刑的刑事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范围(1)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

15、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是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可能被判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进行被告人经济状况的审查。民事、行政案件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

16、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我国公证制度的特点 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公证主体的特定性:公证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公证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公证的效力的特殊性:以其他证明文书相比,公证书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公证程序的法定性公证机构和公证职业责任保险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2 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职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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