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税收综合概述19807.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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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与税收题目第一个 电子商务与税收的概念 第二个 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 第三个 电子商务与税收的重要性 第四个 电子商务与税收的特点 第五个 电子商务与税收的方案 第六个 电子商务与税收存在的问题 第七个 西方对电子商务与税收的意见 电子商务与税收的概念电子商务与税收的概念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顾名思义,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多种电子通讯方式来完成。简单的,比如你通过打电话或发传真的方式来与客户进行商贸活动,似乎也可

2、以称作为电子商务;但是,现在人们所探讨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EDI(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的。所以也有人把电子商务简称为IC(INTERNET COMMERCE)。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你可以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

3、收)款、开据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这一概念的要点可以表述为五点: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3.税收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4.税收采取实物或货币两种征收形式;5.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税收具有三种主要职能: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国家凭借政权,运用税收从国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会纯收入,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再生产。2.经济的职能。税收在筹集

4、国家收入的同时,可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发展的经济目标。3.监督职能。税收分配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各个领域,通过收入增减,税源变化灵敏地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虚拟货币征税 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地取得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它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税收的三性:指税收具有

5、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税收的强制性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就转变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给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每种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等都规定下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缴税应该 减税也应该!下一个 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 税与费的区别在于: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

6、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 莫建炯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研究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关系,必须首先界定电子商务的内涵。目前,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国际上也并不统一,有OECD定义、美国定义、欧盟定义等。但所有定义,都应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电子商务首

7、先是使用因特网来做广告和出售有形产品;其次是使用电子媒介提供服务;第三是把信息转化为数字模式,并对数字产品加以传送(PBourgeois and LBlanchette,Income_taxescacom:The Internet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TaxesSome Reflections Part 1(1997)vol45,iss5Canadian Tax Journal 1127)。电子商务三种形式(税收挑战性)1、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2、电子商务作为远程提供服务的方式3、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即互联网作为有

8、形产品的交易场所而存在,互联网上实现的仅仅是查看商品目录,发出订单等,有形产品的配送仍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进行。通过互联网定货和传统的以电话、传真方式定货只是形式上的差别,该种交易形式对税收的影响极其有限。电子商务作为远程提供服务的方式即使用电子媒介从遥远的地方提供服务,包括通过电话、传真,因特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从税收角度看,各种媒介的区别是不重要的,其差别也仅仅是信息传送技术的差别。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即将图表(静态和影像的)、文本或声音转化为数字形式,对同样信息的数字版本加以传送或销售纯数字产品(如电脑程序)等。购买数字产品的顾客用他们自己的设备(计算机、MP3播放器等)重建这些文件、

9、图片、影像、文本或音乐,进而直接拥有纯数字信息。由于该种电子商务形式所有的交易流程(订货、付款、传递)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脱离了传统的物流配送系统,该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才是一种真正的交易革新,才对传统税收形成一定的挑战。电子商务与流转税的关系从电子商务的三种具体形式来看,前两种形式,电子商务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革新的方式而存在的,互联网作为有形物品、劳务的交易场所,其税务处理措施与其他的货物交易场所(电话、传真方式)中所采取的税务处理方案是大体相同的。而真正引发问题的是以电子方式传送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即所谓的在线交易(online traction)所引发的税收问题。网上销售数字产品引发的问

10、题1如何区分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2如何对进口数字产品征税如何区分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许多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都对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在有形货物的情况下,由货物的运送地点或邮寄地址可以很容易地判定该批货物是国内销售或出口销售,但是,在线交易中的网上定购者是国内还是国外却无从得知了。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任何用户都可以拥有一个无国籍地址,技术上,网上销售商不可能通过目的地址确定某笔销售是出口还是国内销售,这样就无法确定某笔数字产品的销售是免税还是要承担税负。如何对进口数字产品征税数字产品如果以有形方式(如光盘、磁盘或CD)进口,在通常情况下是要征收进口关税和国内流转税的。但如果这

11、些产品通过网上订购和下载使用,就可以逃避对进口征税的海关和邮局的检查。在过去,技术限制了这一部分交易的发展网络费用的昂贵和下载文件需花费的大量时间,但是随着压缩技术的发展,上网费用的下降和网络速度的加快,该种传递媒介的缺陷被大大减少,这一领域的电子商务可能会得到很快发展,也引发了相应的税收流失。但目前而言,其对税收的影响依然较小。据估计美国由于网上销售而流失的销售税,即使在最极端的情况下,2000年流失的税收收入,低于总销售税的2%,对2003年的估计是潜在的流失介于总销售税的15之间。电子商务与所得税的关系1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性质的界定2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来源地的界定问题3常设机构概念是否适

12、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服务器地址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性质的界定传统变易模式下,纳税人购买商品一般被界定为销售所得,适用流转税。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人购买的产品很大一部分价值在于通过不断从网上下载补丁,以对原有的软件进行更新。那么消费者在最初购买产品是界定为销售所得还是购买一种特许权呢?不同的界定标准,其税务处理措施也就不尽相同,前者要适用于一般流转税,而后者要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关于电子商务交易所得来源地的界定问题根据国际税收惯例,一国对收入的税收管辖权(即对收入征税的权力)通常取决于收入来源地,居民对其所有来源的收入纳税,而非居民只对来自于管辖权范围内的收入纳税。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

13、多面性,其整个商务过程可通过分解成若干个子块来完成,在判定一笔交易的收入来源地时就无固定标准可循。常设机构概念是否适用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服务器地址 常设机构概念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或分支机构利润的征税权问题。OECD范本和UN范本都把常设机构定义为: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的灵活性使得常设机构概念出现动摇。电子商务三种交易形式的分析通过对电子商务三种交易形式对流转税和所得税影响的具体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电子商务的前两种交易形式只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革新而出现的,其税务处理措施

14、完全可以由传统的税制规定来界定,而第三种交易形式,由于其物流配送系统脱离了传统的运输渠道,其订货、付款、传送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其才对传统税制形成了很大的挑战。针对前两种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所引发的税收问题,仍适用于传统的税收制度规定,而对电子商务第三种交易形式完全免税。据有关统计,1999年我国网上消费额仅有5500万人民币,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018%,电子商务交易在整个变易中占极小的比重,并且从我国税收收入的税种构成比例来看,1998年我国流转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1.39%,所得税比重为14.71%。这样,即使存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情况下,其对我国所得税的影响也是极其有限的。但是

15、如果对之采取课税的做法,无疑会对企业是否发展电子商务的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利于我国企业充分利用这一革新式的交易形式。下一个 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与税收的重要性税收的重要性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税收的重要性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电子商务是对传统商务形式的一场革命,对税收产生了新的冲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匿性、部分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给现行的贸易体制、交易方式、信用体系以及政府管理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对现行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务管理、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法律也带来了新的冲击。电子商务对税收产生的各种影响,归根到底将使目前

16、的税基和税源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手段不能迅速跟上,可能使我们应该获得的很多税收流失。因此,我们必须取得共识拿出对策来应对这些变化。税收流失的危害税收流失的危害(1)严重损坏国家的财政利益 逃税最显著、最直接的后果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和应上缴国库收入的流失,这势必妨碍政府各项管理职能的发挥,影响公众的利益。政府为了抑制蔓延的逃税行为,需要不断加强征管。这又会使征税成本不断提高,造成额外的收入损失,与优化税制的目标相背离。(2)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最高原则之一,它指具有相等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税收的重要性税收的重要性税收的

17、作用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外在表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税收职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在现阶段,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电子商务对税收的五大影响电子商务对税收的五大影响1、对基本税收制度的影响制度是由一系列确定并相对稳定的基本要素的有机联接所构成。现行的税收制度,则是建立在下列要素确定、可控并有机联接的基础之上的:纳税人、征税主体、税收种类、课税对象、课税环节、计税依据、课征强度、征税地点、税收法律等。2、对税基的影响 电子商务会改变许多传统商务

18、的交易形式甚至是交易内容,比如将有形产品转变为无形产品,将文字服务转变成数字化信息服务,或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中间成本和费用,从而与传统商务相比在同等条件下(如商品销售的实现、劳务提供的完成等),导致税基的缩小或消失。3、对税源的影响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流转税制度主要采取的是消费地原则和劳务发生地原则,即对出口的货物和劳务实行退税处理,对进口的货物和劳务则征收税款。因此,对国内消费(包括产品和服务)征收的税收构成了税收收入的重要税源。而电子商务形式,将会缩小交易主体间地理上的差距,使国家之间的距离大大地缩短,导致跨国商务交易的大幅度增加。同时,跨国商务交易的形式也会有所变化,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

19、集中交易,转变成企业与个人消费者之间的分散交易。这种变化,一方面由于出口商的变化较小而保证了出口的货物和劳务将继续获得退税的待遇;另一方面由于进口货物和劳务的主体多为个人,且进口分散,数额较小,加大了对进口货物和劳务征税的难度,从而增加了税源的流失。4、对税收政策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某些特征性活动在税收政策的适用方面出现了真空。(1)商业活动性质的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在网络销售活动中,一些等价交换活动的商业性质认定缺乏必要的依据和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当两种提供方式同时实施时,应如何认定有偿转让行为的商业性质,目前缺乏必须的依据和标准。行为之商业性质的认定,不仅涉及到间接税政策的适

20、用,也涉及到直接税政策的适用。正是由于缺乏必须的依据和标准,使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遇到了困难。(2)应税行为的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一是应税行为与非应税行为的判定。二是应税行为种类的判定。下一个 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5、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 在传统商务状态下,已经建立起了非常完整的规范税收征缴活动的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征缴活动的各个方面,如: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权力、义务、程序、税种、税目、税率、环节等,都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现行税收法律对一些与税收征缴活动直接相关但又具有电子商务特殊性的事项,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这种现状将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状态下的税收征缴活动的规范运

21、行。(1)电子化信息的法律概念、法律格式、法律效力尚未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如电子签名、电子发票、电子数据、电子账薄等,还没有被法律所认可。但它们却都是电子商务活动顺利进行所必不可少的。(2)税收法律义务的设定,可能需要突破原有的原则。(3)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活动中行使电子化征收管理手段的权力,有待于法律法规的授予。(4)税收法律制度有待于国际一体化。电子商务与税收的特点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 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商务模式,它实现了整个交易活动的电子化,使传统的贸易活动可以在网络空间中展开;使有形商品转换为无形商品成为可能;使劳务的提供更加便捷,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大大降低;同时也使付款方式更加方便和安

22、全,将传统的支付现金、支票方式转为支付电子货币等网上支付形式。正是电子商务的这些特质,赋予电子商务税收不同于传统税收的一些新特点。(1)虚拟化交易行为虚拟化、税收概念虚拟化、税务信息虚拟化、交易对象虚拟化、税收原则虚拟化.由于电子商务“虚拟化”而出现的“交易空间”概念模糊所引发的有关税收规定的重新界定问题。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不适用电子商务的规定,几乎都涉及“经营场所”、“经营地点”等物理意义上概念。2)多国性电子商务税收的多国性的特点,为跨国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跨越税境,通过人、资金、财产的国际流动,减少以至免除其纳税义务提供了有利条件,跨国避税更加容易。税收国界或范围虚拟化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是由

23、各个主权国家制定并执行的,各国税法规定了本国的征税范围、应税项目、免税政策和征收管理办法。但由于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使得跨境交易更加频繁,个人及企业不论其居住地与从事营业行为所在地,均能进行交易,而且买方和卖方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对方是谁或隶属于哪个国家或地区,使得交易记录难以检测与监控,税务机关很难获得行使征税权所必需要的信息。可以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业交易已经不存在地理界限了,这就使得税收问题无法用国界来进行区分,很难依靠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规范来规范电子商务的征税。(3)隐蔽性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可以隐匿其居住地;电子消费行为很容易隐蔽。自然人可以匿名,企业

24、也可以摆脱传统的组建方式,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打开市场,进行交易,可以从个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实现最少的流通环节,最低的库存和最快的流通速度,最终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并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销商可以跨过中间人或代理商直接面对消费者,而传统的中介人消失和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和流动性,更造成了税收主体身份难以判断下一个 电子商务税收的分类 4)便捷性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因此,电子征税为税务部门在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方面提供了新的手段。电子商务与税收的分类电子商务税收方案一:简介截止到 2012 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 7.85 万亿,同比增长 30.83%。其

25、中,B2B 电子商务交易额达 6.25 万亿,同比增长 27%。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 13205亿元,同比增长 64.7%,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2013.6.4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被问到电商征税问题时表示,关于电商税收立法,是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在研究和调研,商务部希望能促进电商行业发展。5月底,有媒体报道,今年“两会”上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关于对电商征税的提案已被相关部委采纳,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调研实施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措施,预计年内正式对网店开征5%的税收。二:我国电子商务的现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是发生交易行为的,就应当向国家缴纳税

26、款,接受各职能部门监管。调查显示,网络购物开票金额仅30%,70%未缴纳任何税、费,仅阿里巴巴网络平台经营的商铺2012年漏缴税、费超过350亿元,全国平台型电商漏税超过1000亿元。”王填称,这巨大的税源、费用流失主要是因为对网上销售没有立法,各级税务等职能部门没有可依循的法律法规。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抓住机遇,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2013.6.4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

27、姚坚在被问到电商征税问题时表示,关于电商税收立法,是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在研究和调研,商务部希望能促进电商行业发展。5月底,有媒体报道,今年“两会”上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关于对电商征税的提案已被相关部委采纳,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调研实施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措施,预计年内正式对网店开征5%的税收。三:电子商务提出的税收挑战纳税主体认定较为困难纳税主体没有固定场所,也没有常设机构,难确定。纳税时间确定困难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是分为按月、按季、按年。而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它是在线完成交易行为,与传统的交易行为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显不同。纳税环节游移不定在电子商务交易情形下,交易双方可以通

28、过网上订单、网上支付、网上发货传递方式进行,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交易过程,而且交易具有隐匿性,因而纳税环节难以判断。纳税地点的确认难以把握交易行为的发生所涉及到的买卖双方主体、网上银行、服务器、网络服务商等,都可能处于不同的地方。因此,到底是以电子商务机构的所在地或是注册登记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还是以营业行为发生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是以服务器所在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关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正确把握。税种划分不明确数字化产品和数字化劳务的出现,产生了不同于传统商务的新产品和新交易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劳务及其交易的性质。四:电子商务主要形式1.电子商务作为销售有形产品方式2.电子商务作为销

29、售数字产品的方式3.电子商务作为提供远程服务方式 (如:电话、传真、因特网等。这在电子商务方面是不重要的!)五:电子商务税收的几种方案1.基于卖方所在地税收征收2.基于买方所在地税收征收3.免税 同志们,这是不可能的!民建中央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1、明确征收电子商务税。电子商务也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这也是税收公平性的体现。2、不同种类区别对待。对于不同类型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征税。3、建立网络商贸登记制度。确定统一标准,如以实际货物存放地或经营者实际所在地为准,要求工商和税务部门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登

30、记工作,可与相关网站合作,掌握相应网络贸易纳税人的交易情况,使网上卖家必须在工商、税务部门有所备案才有网络交易的资格。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制订与计算机网络安全、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电子货币使用规范等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5、改进税收征管工作。信息技术为税务系统升级换代提供了契机,应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工程建设,对纳税人提供纳税前的电子税法辅导、税法公报,纳税过程中的电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服务,通过电子网络方式完成其它各项税收事宜。6、与征信体系建设共同发展。税务机关应与银行开展合作,不仅可以加强对电子货币流转的监督,也可以使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与征信体系的建设步伐统一,二者共同发展

31、。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了解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尽力堵塞电子商务涉税行为监管漏洞,加大对电子商务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电子商务涉税违法行为成本,促进电子商务行为健康发展。下一个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电子商务与税收存在的问题电子商务与税收存在的问题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新问题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新问题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交易的虚拟化和隐匿化给传统的税收体制与征管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1.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可以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

32、权。电子商务对此发出了挑战。2.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日趋严重高新科技的应用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同时使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更加明显和难以控制。跨国企业利用因特网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引发的税收难点还包括易货交易。商家通过网上交换商品或者劳务而不发生货币交易的易货交易行为,在传统商务中已经是税收征管的难点,网上交易更增加了

33、偷税漏税的可能性。3.税收中性原则和税负公平原则受到挑战为了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本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许多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基本上都是免税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尚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因而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也能成功的利用保护政策或政策的漏洞来躲避税负,这种情况使得网上交易基本处于免税状态。这对于那些没有进行网上交易的常现企业和没有能力上网购物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要让税务机关去追踪、掌握、识别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信用

34、卡和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除上述问题之外,目前广泛讨论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还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的问题、电子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数字化产品认定问题、电子商务税种问题等等。下一个西方对电子商务与税收的看法西方对电子商务与税收的看法西方对电子商务与税收的看法 一、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据1999年统计,目前世界上90以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发生或来自美国,其电子商务销售额占世界电子商务销售额的75以上。1995年12月,美国开始制定

35、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确立了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政府的目标是支持并执行一个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可预知的、始终如一的、简单的法律环境,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不适当的限制。1997年,美国又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总统令,要求财政部与州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保证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2000 年 3 月 20 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再次通过了 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至 2006 年,并强调即使征税,也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坚持透明简易的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成本;征税应符合美国

36、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能开征新税;跨国交易的货物及劳务可免征关税;放宽税收征管.2001 年 11 月 28 日,美国总统布什又签署了一项旨在延长 互联网免税法案两年或更长时间的法案,该法案禁止美国各州对网络交易征收销售税。互联网免税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一、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从1998年10月2001年10月21日,禁止州及地方政府对互联网访问征收附加税,如在1998年10月1日前已开征的税,可继续征收,但在互联网上提供给未成年人的有害资料,则不在免税之列;三年内暂不征收或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的网络接

37、入服务暂不征销售税或使用税;对在网上销售而网下无等同物的商品与服务,如数字化产品及劳务,暂不征税。二、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的多重课税或税收歧视。“多重税收”是指对同一项服务在两个或多个税收管辖区内征税。“税收歧视”指对电子商务行为征收其他交易形式无需负担的额外税收。法案禁止州及地方政府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买卖双方在多个管辖区内重复征税,同时避免引入新税种使从事互联网交易的消费者及卖主承担新的税收义务。三、关于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州及地方政府不能向非本地的销售商征收销售税或使用税,除非该销售商在该州或地方建立了“税收关联”。如果网上销售商在顾客所在地未设实体,如连锁店、仓库等,即

38、可认为该销售商与该州或地方没有“税收关联”,不用向当地政府纳税,而应由顾客主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销售税。另外,互联网免税法案还禁止对电子商务征收联邦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法案还决定建立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3个联邦政府官员,即商务部长、财政部长、国家贸易代表,8个州及地方政府代表,以及8个产业界代表。委员会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对使用电子方式或其他手段进行远程销售的税收情况进行调研,并定期向国会提交解决方案。美国政府制定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为了保持美国电子商务在世界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免征数字化产品的关税,将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二是通过促进本国电子

39、商务的迅速发展,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二)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二)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加拿大针对不同的征税条目和不同税收地区税收政策对电子商务税收做了特别规定。对那些不易确认的来源所得和网站是否属于常设机构,以电子商务的货物或劳务销售者居住地为征税依据。当进行网络交易时,由于不易确定货物或劳务的提供地、合约签订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须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从事经营活动。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的原则是:(1)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注

40、重公平,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是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二、国际组织的税收政策二、国际组织的税收政策 (一)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8 年 2 月,欧盟发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种;(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1998 年 6 月 8 日欧盟发表了 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报告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是否为欧盟网站,一律按 20%的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由购买者

41、负责扣缴。此外,欧盟与美国在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上也达成了一致,并且美国也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增值税。2002 年 5 月,欧盟通过了一项针对现行增值税法的修正案,对原增值税法中要求非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要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作了修正,修正后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时可以免征增值税。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差异比较策的差异比较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来源以及经济目标及其发展水平的不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及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既有分歧又有共

42、识。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分歧主要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免税及是否课征增值税的问题上。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分歧则主要在对电子商务征税还是免税的问题上。这些分歧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原因:(一)、各自的利益取向不同从税制结构看,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而发展中国家则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所得税和流转税的区别在于:所得税为直接税,即不易产生税负转嫁;另外,所得税课征对象是人而不是物。这使得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各国税收产生的影响存在很大差异。显然,电子商务免税对以所得税为主的发达国家影响较小,而对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却影响甚大。各国基于各自的利益,产生对电子商务征税与否的观点分歧也就在所难免了。

43、即使对电子商务征税达成共识,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也会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存在不同的意见。由于网络交易下使得交易的场所、提供服务与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可能会使一国的税收收入流失。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水平都高于发展中国家,其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也高出发展中国家很多,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原则,会使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使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对此发展中国家是不会接受的。(二)、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在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数字化信息产品像书籍、音乐、电影、视频材料和软件等交易是最难以掌握和控制的。在传统交易模式下这些产品以实物形式进行交易,征税对象明确,所产生的税款容易征收;但在网络交易模式下,这些产品以数字文件的形式通过虚拟易征收;但在网络交易模式下,这些产品以数字文件的形式通过虚拟的网络传输,人们可以随意的下载、复制、打印或保存,这是不利于税款的征收。发达国家在数字产品出口方面占据着绝对的优势,约为 88.5%。而发展中国家在数字产品方面,更多的不是从事出口业务而是开展进口业务,并且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主要是新加坡、中国、墨西哥、中国香港、朝鲜、中国台湾)对数字化产品一般都征收较高的关税。因此一旦数字产品贸易形式改变,这些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的税收收入将会大幅下降。演讲结束谢谢大家请评委和老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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