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取证要求(44号令、52号文、57号、30号文).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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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局关于平安培训的规定总局关于平安培训的规定(煤矿全员培训取证要求)(煤矿全员培训取证要求)讲授内容Click to add Title1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201210号号1Click to add Title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号)2Click to add Title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52号)号)3Click to add Title2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监总培训201257号)号)4Click to add Title2特

2、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总局令30号)号)5国家法规:一是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2310号);二是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总局44号令);三是煤矿平安培训规定(总局52号令);四是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培训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2357号);五是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我区政策:一是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矿长资格、“三项岗位人员”平安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二

3、是关于加强培训监管、稳定培训秩序的通知(内煤局字2023123号);三是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范围的通知(内煤局字2023369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会202310号2023年11月21日目的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平安素养和平安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加强平安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平安培训工作,是落实 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开展观,实施平安开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平安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平安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平安素养

4、,提升平安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二)总体思路。“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平安隐患”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实持证上岗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平安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平安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平安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平安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平安培训内容标准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内容标准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平安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平安

5、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三)工作目标到达四个100%“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平安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二、全面落实平安培训工作责任(四)认真落实企业平安培训主体责任。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平安培训责任体系。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平安培训档案。(五)切实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培训监管和平安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六)强化承担平安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三、全面落实持

6、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平安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72学时,建筑企业32学时,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24学时,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平安培训。(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平安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着下,实习至少2个月

7、前方可独立上岗。(十一)严格落实平安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四、全面加强平安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十二)完善平安培训大纲和教材。(十三)加强平安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十四)加强平安培训机构建设。(十五)加强远程平安培训。(十六)加强平安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五、全面提高平安培训质量(十七)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十八)强化现场平安培训。(十九)建立平安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二十)加强平安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二十一)完善平安培训考试体系。六、加强平安培训监督检查(二十二)加大平安培训执法力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平安培训纳入年度执法方案,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平安培训纳入年度

8、执法方案,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平安培训专项执法。要标准平安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内容,定期开展平安培训专项执法。要标准平安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平安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平安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要方式(二十三)严肃追究平安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分,直至停产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分,直至停产 和关闭。对存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

9、等行为的平安培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平安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分。对各类生产平安责任事故,一律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分。对各类生产平安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操作人依法承担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操作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相应责任。(二十四)建立平安培训绩效

10、考核制度。七、切实加强对平安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二十五)把平安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二十六)保证平安培训投入。(二十七)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平安培训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机构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培训的考核第五章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安全培训的发证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共共4条条共共12条条共共11条条共共4条条共共6条条共共6条条共共8条条共共1条条

11、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共八章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共八章52条条第一章 总则时间效力时间效力人的效力人的效力地域效力地域效力 2011年12月31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自自2012年年3月月1日起生效日起生效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只在本国内有效。只在本国内有效。1.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的法律效力2.平安培训(第四条)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第一章 总则平安监管监察人员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

12、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一章 总则3.关于受训人员的具体解释统一一规划划归口口管理管理分分级实施施分分类指指导教考教考别离离第一章 总则4.平安培训的原则1)总局指导全国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国家煤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平安生产应急救援

13、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平安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4)省级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资质等等级审批批颁发部部门业务范范围一级总局可承担省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平安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平安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二级(煤矿二级)省级安监管理部门(省煤矿安监机构)可承担市级、县级安监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

14、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平安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平安工程师和三级平安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三级(煤矿三级)省级安监管理部门(省煤矿安监机构)可以承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说明1.平安培训机构从事平安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2.上一级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平安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平安培训机构平安培训机构1.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第五条)平安培训机构

15、资质(第五条)申请一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4.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10名高级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注册安全工程师;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申请二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

16、理制度、工作规则;4.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级安监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监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申请三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1.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监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监机

17、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5.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章第二章 平安培训机构平安培训机构2.申请培训机构的条件(第申请培训机构的条件(第7、8、9条)条)第二章第二章 平安培训机构平安培训机构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规定(第十条)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规定(第十条)除符合本方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2)具备相应作业类别

18、的实际操作条件。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省安监部部门或省或省煤煤监机构机构进行初行初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申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材料料报总局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颁发资质证书/书面面说明理由明理由第二章第二章 平安培训机构平安培训机构4.申请一级资质程序(第十一条)申请一级资质程序(第十一条)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

19、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省安监部部门或省煤或省煤监机构机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颁发资质证书/书面面说明理由明理由第二章第二章 平安培训机构平安培训机构5.申请二、三级资质程序(第十二条)申请二、三级资质程序(第十二条)培培训人人员大大纲制定部制定部门平安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总局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监局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省级平安

20、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第三章第三章 平安培训平安培训1.关于平安培训内容的规定(第十七条)平安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平安培训大纲进行。第三章第三章 平安培训平安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2)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的规定(第二十条)培训部门培训部门培训对象培训对象具备相应资质的平安培训

21、机构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平安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平安生产管理人员;3)特种作业人员;4)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托付平安培训机构除上述以外的从业人员第三章第三章 平安培训平安培训3.关于培训主体与客体的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教考教考别离离统一一标准准统一一题库分分级负责计算机考算机考试第四章第四章 平安培训的考核平安培训的考核1.关于考核原则及考核方法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考核人员考核人员考核标准制定部门考核标准制定部门平安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

22、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总局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国家煤监局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省安监部门第四章第四章 平安培训的考核平安培训的考核2.关于考核标准制定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考核对象考核对象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煤矿平安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总局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

23、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省安监分局社区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市级安监局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省煤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企业第四章第四章 平安培训的考核平安培训的考核3.关于平安培训考核分级管理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五章第五章 平安培训的发证平安培训的发证1.关于培训发证的规定(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关于培训发证的规定(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接受平安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1)平安监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平安生产监管执法证;2)煤监人

24、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平安监察执法证;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平安资格证;4)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5)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2.关于证件有效期的规定第五章第五章 平安培训的发证平安培训的发证3.关于证件有效范围的规定特种作业

25、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五章第五章 平安培训的发证平安培训的发证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1)按照资质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情况;2)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教师配备的情况;3)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4)培训收费的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1.安监部门对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内容(第四十条)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1)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2)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

26、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4)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5)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2.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平安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平安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27、峻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2)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3)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平安培训工作的;4)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标准的;5)将平安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平安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成心贬低、诋毁其他平安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从业人员准入条件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第四章第四章 考核和

28、发证考核和发证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共共9条条共共6条条共共6条条共共9条条共共7条条共共7条条共共2条条煤矿平安培训规定共七章煤矿平安培训规定共七章46条条时间效力时间效力人的效力人的效力地域效力地域效力 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自自2012年年7月月1日起生效日起生效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煤矿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分管安全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

29、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只在本国内有效。只在本国内有效。1.煤矿平安培训规定的法律效力第一章 总则归口口管理管理分分级实施施统一一标准准教考教考别离离第一章 总则组织制定煤矿平安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1)国家煤监局负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2)省级煤监机构、省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教学工作与考务工作别离1)国家煤监局负责指导和实施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

30、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2)省级煤监机构、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2.煤矿平安培训的原则3.平安生产资格证有效范围的规定平安生产资格证有效范围的规定第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平安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4.关于平安培训经费的规定关于平安培训经费的规定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平安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平

31、安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第一章 总则5.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第八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6.关于煤矿平安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关于煤矿平安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负责煤矿平安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平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平安培训工作制度和培训档案,落实平安培训方案,聘请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依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平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第一章 总则1.关于从关于从业人人员基本条件的基本条件的规定定1)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2)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

32、定退休年龄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小知识小知识职业禁忌症的危害:职业禁忌症的危害:使原有疾病病情加重。诱发潜在疾病。影响子代健康。对某种职业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者。2.对煤煤矿主要管理主要管理岗位人位人员学学历和和经历的要求的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

33、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3.对煤煤矿平安管理平安管理岗位人位人员学学历和和经历的要求的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4

34、.关于煤关于煤矿从从业人人员必必须参加平安培参加平安培训的的规定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1.关于煤关于煤矿从从业人人员任任职资格的格的规定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

35、、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 平安培训2.关于分关于分级实施培施培训的具体的具体规定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中央煤矿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的主要负责人,省属煤矿企业、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

36、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本条前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煤矿企业负责实施,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第三章 平安培训3.关于培关于培训学学时的的规定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2)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3)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

37、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三章 平安培训4.关于其他情况的培关于其他情况的培训规定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

38、新注册的,免予复训。第三章 平安培训5.关于煤关于煤矿师傅傅带徒弟的徒弟的规定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三章 平安培训1.关于关于统一考核一考核标准的准的规定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考核标准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使用国家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

39、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试时,考核发证部门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监考,也可以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2.关于考试合格后办理资格证提交材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证,也可委托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2)工作经历证明;3)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向考

40、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证。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3.关于关于审核核发证的的规定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发证的书面决定;对决定发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的资格证;对决定不发证的,应当说明理

41、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4.关于关于资格格证有效期及延期的有效期及延期的规定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审手续。申请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复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申请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延期复审的,应当向考核发证部门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原件。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部门重新发证。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5.关于资格

42、证延期复审不予通过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延期复审不予通过:1)体检不合格的;2)未按规定参加复训的;3)考核不合格的。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6.关于关于补发、变更更资格格证的的规定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或者更换,同时宣告原资格证失效。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等资格证上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变更资格证,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信息变更登记

43、的情况在作出变更之日起20日内通报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1.关于培训发证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五章 监督管理2.关于关于对煤煤矿平安培平安培训重点重点监督内容的督内容的规定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煤矿

44、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3)煤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4)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的情况;5)安全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第五章 监督管理3.关于关于对煤煤矿平安培平安培训机构重点机构重点监督内容的督内容的规定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1)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情况;2)按照国家统一

45、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情况;3)专职教师考核合格的情况;4)建立完善培训工作制度的情况;5)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第五章 监督管理4.关于撤关于撤销已已颁发的的资格格证的的规定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资格证的;2)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的;3)违反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的;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5.关于注关于注销资格格证的的规定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46、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注销其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资格证有效期满未延期的;(三)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四)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注销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的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第五章 监督管理6.关于关于监督管理的其他督管理的其他规定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将培训和考核发证等情况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资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资格证。第五章

47、监督管理1.关于向关于向发证部部门问责的的规定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法律责任2.关于关于对煤煤矿平安培平安培训机构机构处分的分的规定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二)未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三)未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四)聘用

48、未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的;(五)制作虚假培训档案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3.关于关于对煤煤矿实施施处分的分的规定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档案、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煤矿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直至有关作业人员培训合格为止:1)第一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第二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

49、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人员在井下从事生产、管理等活动的,视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持证人所服务的煤矿企业等资格证上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持证人未依照本规定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的,处200元的罚款。第六章 法律责任4.关于复关于复训及撤及撤销资格格证的的规定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煤矿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发证部门有权责令负有事故责任的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复

50、训;经复训考核合格的,方可重新上岗;经复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第六章 法律责任5.关于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其他任的其他规定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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