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设计规范SL3292005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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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P 备案号:-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SL-代替 SDJ278-90代替 SDJ278-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报批稿)(报批稿)2005-发布 2005-实施 2005-发布 20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

2、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发布 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 前前 言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下发的水总局科200101 号“关于下达 2001 年度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及主编单位的通知”,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01-2002)修订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本标准共 12 章 18 节 123 条,主要技术内容有: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区建筑物;室外、室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消防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次修订的内容有:在前引部分增加了

3、前言;对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加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将适用范围由“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改为“水利水电工程”;删除原规范中对油电缆、蓄电池室配套房间、烘箱室、油再生室的相应规定。本标准的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DJ278-90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

4、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游赞培 林少明 杨类琪 翁映标 符夏碧 殷丽 陈永利 路学思 黄河清 杜长泉 本标准审查会技术负责人: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目目 次次 1 总则 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 厂区规划 3.1 一般规定 3.2 防火间距 3.3 消防设施 4 厂区建筑物 4.1 一般规定 4.2 安全疏散 4.3 消防设施 5 室外电气设备 6 室内电气设备 7 电缆 8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9 消防给水 9.1 一般规定 9.2 给水设施 9.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9.4 机电设备消防给水 10 采暖、通

5、风和空气调节 11 消防电气 11.1 消防配电 11.2 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和灯具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2 系统设计 12.3 设备选择及设置 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12.4 供电 12.5 布线 12.6 接地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1 总总 则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在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型、中

6、型水利水电工程:大型、中型水力发电 厂(含抽水蓄能电厂);大型水泵站;大型、中型船闸和水闸。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1.0.4 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以下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修订)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140-90)(1997 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DL5027-93)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程(DL/T5165-2002)1.0.5 水利水电

7、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 水利水电工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依据 GBJ16 规定的原则划分。2.0.2 水利水电工程厂区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表 2.0.2 分类,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 2.0.2 的规定。表表 2.0.2 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序号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

8、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一 主要生产建筑物、构筑物 1 主厂房及安装间 丁 二 2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 丙 一 3 干式变压器室 丁 二 4 配电装置室 丁 二 5 母线室、母线廊道和竖井 丁 二 6 中央控制室(含照明夹层)、继电保护屏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通信室(楼)、计算机室、直流屏室 丁 二 7 室外主变压器场 丙 二 8 室外开关站、配电装置构架 丁 二 9 GIS 室、SF6贮气罐室 丁 二 10 110kV 及以上干式电力电缆隧道和竖井 丁 二 11 动力电缆室、控制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竖井 丙 二 12 蓄电池室 丁 二 13 柴油发电机室及其检修间 丙

9、 二 14 空气压缩机及其贮气罐室 丁 二 15 通风机室、空气调节设备室 戊 二 16 供水、排水泵室 戊 三 17 消防水泵室 戊 二 18 水内冷水轮发电机的水处理室 戊 三 19 油压启闭机室 丁 二 20 卷扬启闭机室 戊 三 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 表表 2.0.2(续)(续)序号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21 船闸、水闸控制室 丁 二 22 电梯井 丙 二 二 辅助生产建筑物 1 绝缘油、透平油的油处理室、油罐室 丙 二 2 独立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 3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试验室 丁 二 4 高压试验室、仪表试验室 丁

10、 二 5 机械试验室 丁 三 6 油化验室 丁 二 7 水化验室 戊 三 8 电工修理间 丁 三 9 机械修配厂 丁 三 10 水工观测仪表室 丁 二 三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1 一般器材仓库 丁 二 2 汽车库 丁 二 2.0.3 厂区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3 的规定。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 表表 2.0.3 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单位:h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

11、墙 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非燃烧体 4.00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的墙 非燃烧体 3.00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2.50 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非燃烧体 0.75 非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防火隔墙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2.00 支承多层的柱 非燃烧体 3.00 非燃烧体 2.50 非燃烧体 2.50 难燃烧体 0.50 支承单层的柱 非燃烧体 2

12、.50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2.00 燃烧体 梁 非燃烧体 2.00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屋顶承重构件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0.50 燃烧体 燃烧体 疏散楼梯 非燃烧体 1.50 非燃烧体 1.00 非燃烧体 1.0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非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3 厂区规划厂区规划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在进行水利水电工

13、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和主变压器场等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3.1.2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室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地面厂房入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应能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3.2 防火间距防火间距 3.2.1 厂区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1 的规定。表表 3.2.1 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10 12 三级 12 14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

14、起;注 2: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建筑物,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建筑物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注 3:两座相邻建筑物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2.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2 的规定。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 表表 3.2.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 单位:m 变压器总油量 (t)建

15、筑物、储罐名称 510 1050 50 一、二级 12 15 20 三 级 15 20 25 丙、丁、戊类 厂区建筑物 四 级 20 25 30 一、二级 15 20 25 三 级 20 25 30 其它建筑 耐 火 等 级 四 级 25 30 35 5200 20 绝缘油、透平油 露天油罐 总储油量(m3)200600 25 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注:室外主变压器场是指电压等级为 35 kV 及以上的室外主变压器场地;注:主变压器油量可按单台确定。3.2.3 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

16、.2.3 的规定。表表 3.2.3 露天油罐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露天油罐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油罐储量 (m3)名 称 5200 200600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0 12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2 15 开关站 15 2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 厂外公路(路边)15 注: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0m。3.2.4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厂区建筑物、室外主变压器场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4 的规定。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 表表 3.2.4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建

17、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名 称 防火间距 (m)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0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2 10 12 1050 15 室外 主变压器场 变压器单台油量 (t)50 2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20 厂外公路(路边)10 注:当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一级、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分别减少到 8m 和 9m。当开关站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小于 5t 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到 10m。3.2.5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 1.2 倍。3.2.6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

18、)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5m。3.3 消防设施消防设施 3.3.1 厂区应设置消火栓,地面建筑物及室外电气设备应在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3.3.2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 250MW 以上至 1500MW 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 1500MW 以上至 3500MW 时,宜配备二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 3500MW 以上时,宜配备三辆消防车,并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总装机容量为 25MW 至 250MW 的水力发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宜配备牵引机动消防泵。3.3.3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 4m

19、。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 12m12m 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 15m15m。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4 厂区建筑物厂区建筑物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对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厂房内的丙类生产场所应作局部分隔,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4.1.2 主厂房和高度在 24m 以下的副厂房、水闸启闭机室,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4.2 安全疏散安全疏散 4.2.1 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20、且应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4.2.2 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通风用的隧道及竖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4.2.3 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2.4 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m2,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 10 人时,可设一个。4.2.5 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60m。4.2.6 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

21、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 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4.2.7 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客、货梯兼用)。高度超过 32m的高层副厂房应设防烟楼梯间。4.2.8 船闸启闭机室、水闸启闭机室安全疏散出口的设置应符合 4.2.4 和 4.2.6 的要求。船闸闸室内,两侧闸墙应分别设置从墙顶直达闸底的槽内疏散爬梯。疏散爬梯宜结合系船柱(钩)布置,其间距不宜大于 50m。4.2.9 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1 门净宽不应小于 0.9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2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3 楼

22、梯净宽不应小于 1.1m,坡度不宜大于 45 0。机组段、泵组段的楼梯净宽不宜小于0.8m。4 船闸闸室爬梯净宽不应小于 0.5m。4.2.10 当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兼作安全通道时,应将通风道与安全通道隔开。安全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0.9m、高度不应小于 2.0m。4.3 消防设施消防设施 4.3.1 主厂房、副厂房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4.3.2 各类起重机的驾驶室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4.3.3 水利水电工程各生产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应按 GBJ140 的规定执行。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5 室外电气

23、设备室外电气设备 5.0.1 油量为 2500kg 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35kV 及以下 5m 110kV 8m 220 kV 330kV 10m 500kV 12m 5.0.2 油量在 2500kg 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与油量在 600 kg 2500kg 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5.0.3 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电抗器之间、油浸式变压器与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当防火隔墙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防火隔墙顶部应加防火水幕。500kV 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应设防火

24、隔墙或防火水幕。5.0.4 防火隔墙的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或油浸式电抗器油枕顶端 0.3m,长度不应小于贮油坑两端各加 0.6m。当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时,其高度应比变压器或充油电气设备顶端高出 0.5m。5.0.5 当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标准表 3.2.2 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该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0.8m。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 5m以内时,在设备总高度加 3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 3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9h。当发电机母线或电缆穿越防火墙时,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25、,其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5.0.6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 1000kg 以上时,应设置贮油坑或贮油坑加公共集油池。5.0.7 当只设置贮油坑时,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 100%的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贮油坑的容积应按单台设备 100%的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贮油坑应设置排水、排油设施。当设置贮油坑加公共集油池时,贮油坑容积可按 20%的油量确定。贮油坑底应设有能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将油排至公共集油池的排油管,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 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5.0.8 贮油坑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

26、宜小于 250mm,卵石粒径宜为 50 mm 80mm。贮存 100%设备油量的贮油坑上部宜装设栅格,其栅格净距应不大于 40mm,并应在其上铺设卵石层。5.0.9 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设备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当公共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 60%油量确定。公共集油池应设置排水、排油设施。5.0.10 单台容量在 90MVA 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在严寒地区应采用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5.0.11 变电站、开关站的出入口附近,应配备砂箱和

27、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开关站内充油设备附近,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6 室内电气设备室内电气设备 6.0.1 额定容量为 12.5MVA 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等固定式灭火系统。6.0.2 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若采用油浸式变压器时,应设置在专用房间、洞室 内,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专用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并直通室外或走廊,不应开向其它房间。2 应设置贮油坑或挡油槛。贮油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 100%的油量。当设有将油排至安全场所的设施时,可设置贮

28、存 20%油量的挡油槛。贮油坑可按本标准 5.0.8 的要求设置。3 12500kVA 以上的,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等固定式灭火系统。6.0.3 油浸式主变压器不宜设置在厂房内。如必须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设置在专用房间、洞室内。专用房间、洞室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其大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1.2h 的防火卷帘。2 主变压器专用房间的大门不应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3 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等固定式灭火系统。4 发生火警后,专用房间、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5 应按本标准 5.0.7、5.0.8、5.0.9 的要求设置事故贮油、排油设施。6.0.4 配电装置室的长度大

29、于 7m时,应设两个出口,大于 60m时,宜再增设一个出口。6.0.5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6.0.6 电气设备室之间及其对外的管沟、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7 电缆电缆 7.0.1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动力电缆上下层之间,应装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 的隔板进行分隔。7.0.2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火封堵。1 穿越(入)电气设备室等处。2 穿越厂房外墙处。3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的进出口、分支处。7.0.3 电缆隧道每 60m处

30、、电缆沟每 200m处、电缆室每 300m2处宜设一个防火分隔物。防火分隔物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非燃烧材料。在防火分隔物两侧各 1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当在防火分隔物上设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7.0.4 电缆竖(斜)井的上、下两端和进出电缆的孔口以及每自然楼层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非燃烧材料封堵。当电缆竖(斜)井高度较大时,竖井中间每隔 60m 设一个封堵层,该封堵层应能承受检修人员的荷载。7.0.5 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的孔洞和进出开关柜、配电盘、控制盘、自动装置盘、继电保护盘等的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31、。7.0.6 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宜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敷设的 110kV 及以上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的专用隧道或竖(斜)井,可不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但当隧道和竖(斜)井中敷设多回路电缆时,不同回路之间应装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1.0h 的隔板进行分隔。7.0.7 穿越各机组段之间的架空电缆,应按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电缆室、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处、分隔处应设置手提式灭火器,并至少配备 2 个防毒面具。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 8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8.0.1 露天立式

32、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 0.4 倍,其最大防火间距可不大于 2m。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0.8。8.0.2 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1m。8.0.3 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8.0.4 当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不设专用的事故排油、贮油设施时,应设置挡油槛;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8.0.5 露天油罐或厂外地面油罐室附近应设置消火栓和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并配置砂箱等消防器材。当其

33、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 2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 8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8.0.6 油罐室不宜设置在厂房内。如必须设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 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分隔。2 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其面积不超过 100m2时可只设一个。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3 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 200m3。4 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5 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6 油罐室出入口处应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及砂箱等灭火器材。当其充

34、油油罐总容积超过 1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 5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8.0.7 油罐室不应装设照明开关和插座,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的电器应采用防爆型。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8.0.8 钢质油罐必须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30。8.0.9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8.0.10 电缆通道不应通过油罐室、油处理室。9 消防给水消防给水 9.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9.1.1 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

35、的取水设施。消防给水可选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9.1.2 消防用水可与生产、生活用水结合。9.1.3 消防给水量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当工程占地面积大于 1000000m2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按 2 次计)和以下二项灭火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1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用水量。2 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用水量。9.1.4 消防给水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或低压给水系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 10m。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平时的管道压力

36、,应保证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2m水柱(栓口水压)。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 10m 水柱(从该消火栓的地面算起)。9.2 给水设施给水设施 9.2.1 消防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9.2.2 采用自流供水方式的高压给水系统,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消防给水。9.2.3 采用水泵供水方式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水泵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要求:1 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每个消火栓

37、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泵的按钮,保证在火警后 5min 内开始工作。消防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用水泵。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每组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3 每组水泵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4 消防水箱应储存 10min 的消防水量,但可不超过 18m3。消防水箱的设置高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平时水压的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设增压设施。5 增压设施如采用增压水泵,则要求其出水量应大于 5L/s;如采用气压给水设备,则要求其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不应小于 300L。6

38、 如水箱与其他用水合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火警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9.2.4 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的高压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按本标准 9.1.3 确定的消防给水量的要求。厂房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2h 计算;室外开关站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1h 计算;水轮发电机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10min 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大型电缆室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0.4h 计算;油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0.5h 计算、船闸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1h 计算。2 消防水池容量超过 1000m2时应分成两格。消防水池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

39、,当其中一条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3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4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5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6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9.2.5 采用混合供水方式的给水系统,应符合本标准 9.2.3 的要求。9.2.6 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9.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9.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40、,不应小于表 9.3.1 的规定。表表 9.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灭火用水量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灭火用水量 单位:L/s 建筑物体积 (m3)耐 火 等 级 建筑物名称 及类别 1500 1500 3000 3000 5000 500020000 20000 50000 50000丙 10 15 20 25 30 40 厂 房 丁、戊 10 10 10 15 15 20 丙 15 15 25 25 35 45 库 房 丁、戊 10 10 10 15 15 20 一、二 级 其 它 建 筑 10 15 15 20 25 30 乙、丙 15 20 30 40 45 厂 房 或 库 房 丁、戊 1

41、0 10 15 20 25 35 三 级 其 它 建 筑 10 15 20 25 30 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地面建筑物中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9.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确定,但不应小于表9.3.2 的规定。表表 9.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 名 称 高度、体积 消火栓 用水量(L/s)同时使用 水枪数量(支)每支水枪 最小流量(L/s)每根竖管 最小流量(L/s)高度24m、体积10000m3 5 2 2.5 5 高度24m、体积10000m310 2 5 10 高度24m至 50m 25 5 5 15 厂 房 高度5

42、0m 30 6 5 15 库 高度24m、体积5000m3 5 1 5 5 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高度24m、体积5000m3 10 2 5 10 高度24m至 50m 30 6 5 15 房 高度50m 40 8 5 15 注:高度24m 至 50m 及高度50m 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 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 2 支。9.3.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15L/s 时,室外

43、消防给水管网可布置成枝状。2 消防给水管网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 100mm。3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消防管网宜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的数量应按消防用水量计算,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 10L/s15L/s 计算。9.3.4 室外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1 沿厂区道路设置,在主厂房周围的间距不宜大于 80m,在其它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20m。2 沿船闸闸室两侧设置,其间距不应大于 50m。9.3.5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厂房内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 30m,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任何部位。当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 18m

44、时,可只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实际需要保护的部位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2 主厂房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3 高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30m,其它单层和多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50m。4 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 1.10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o角。9.3.6 高压给水系统的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 0.8MPa。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 0.5MPa 时,应有减压措施。9.4 机电设备消防给水机电设备消防给水 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

45、范文档手册9.4.1 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时,其用水量、水压由制造厂提供。但在发电机定子上下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 10L/(minm)。9.4.2 油浸式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时,水雾的保护面积应为扣除底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尚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 20L/(minm2)。变压器周围集油坑上也应采用水雾保护,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 6L/(minm2)。9.4.3 大型电缆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设置水喷雾灭火时,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13L/(minm2)。9.4.4 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当采用防火水幕系统隔断时,其用水量

46、应按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乘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 10L/(minm2)。9.4.5 水喷雾系统的喷头、配管与电气设备带电部件的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要求,管路系统应接地,并与全厂接地网连接。9.4.6 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配电装置等敞开电气设备上方,且不宜妨碍变压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0.1 所有工作场所不应使用明火或敞开式电热器采暖。10.0.2 地下厂房、封闭厂房、坝内厂房的发电机层和疏散

47、通道应设排烟设施,厂房的排风系统可兼作排烟系统。10.0.3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和电缆室等,应设事故通风设施,事故通风可与正常排风系统结合。10.0.4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罐室和油处理室等排风系统必须独立设置,且不允许循环使用。10.0.5 油罐室、油处理室等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当送风机与排风机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时,应采用防爆型送风机。10.0.6 水轮发电机的采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的进口处应设置防火阀,当发电机着火时应立即关闭。10.0.7 通风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墙。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墙两侧各 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用非

48、燃烧材料封堵。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10.0.8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10.0.9 风管内设有电热器时,电热器的开关与通风机开关应采用电气连锁控制。电热器两端各 1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 11 消防电气消防电气 11.1 消防配电消防配电 11.1.1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1.1.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时,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1.1.3 火灾

49、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直流系统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若采用直流系统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若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60min。11.2 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11.2.1 室内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11.2.2 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Lx。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11.2.3 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明显部位,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距地(楼)面高度 1m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楼)面,

50、其间距不宜大于 20m。标准分享网 w w w.b z f x w.c o m水利设计规范标准文档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南GB行业标准规范文档手册 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1 一般规定 12.1.112.1.1 大型水力发电厂、大型水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1.21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手动和自动两种触发装置。12.2 系统设计12.2 系统设计 12.2.1 12.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根据主厂房、副厂房、开关站及重要机电设备的地位和作用来选定报警系统的形式。12.2.212.2.2 下列场所应按其自身特点设置各类火灾探测器: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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