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考核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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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审理考核标准 第一篇:案件审理考核标准 案件审理和案件管理工作 1、坚持依据“二十四字办案方针的基本要求,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狠抓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合格率达100%。 2、基层单位纪委监察部门承办的案件,应在自行审结之日起七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报送集团公司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审。在协审过程中,如觉察案件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缺乏、有关人员责任不明确,确有必要补充收集证据的,应在退补之日起二十日内补证结束;如觉察定性或量纪不当,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在协审退回之日起十日内结案。 3、基层纪委监察部门在接到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做出的处分确定或批复及处分确定执行状况报告表后,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程序宣布

2、执行,并应在宣布执行之日起七日内将处分确定执行状况报告表报送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报告表要反映处分确定宣布的范围和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状况;工资下调状况须有工资调整的书面材料。 4、基层纪委监察部门自办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供应案件涉及的违纪人的基本状况表、初核报告、立案呈批表和立案确定书,同时应在结案后七日内将案件结案状况书面报送集团公司纪委案监察部案件审理室。 1 6、案卷整理、文书制作规范。 (1)、调查、审理分别立卷,并按规定要求装订成册。 (2)、卷面整齐,装订整齐,材料齐全。 (3)、案卷名清晰,案卷书目指向明确。 (4)、案卷保管期

3、限填写为“永久。 (5)、页码齐全,无倒页、错页、缺页。 (6)、相关文书制作规范,有关党、政纪处理的处分确定、请示、批复等文件必需有文头、有文号。 5、加分项目及标准 1基层纪委监察部门自办案件每件加6分“事实清楚得1分、“证据确凿得1分、“定性精确得1分、“处理恰当得1分、“手续完备得1分、“程序合法得1分 2凡关心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审理党政纪处分案件材料的加1-3分 3被市纪委抽查案件质量到达优的每件加3分。 4本年度在本钢集团和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案件审理工作文章的加1分。 2 其次篇: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内部标准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内部标准 2009-06-18 14:56:22|分

4、类: 好用法律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为规范审理婚姻案件,统一办案标准,依法爱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说明,制定本处 理看法。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裂开,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裂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冲突,夫妻感情尚未完全裂开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5、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缘由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瞒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6、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化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指责教化、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 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峻损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辩论看法,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看法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 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假如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 不

7、予受理的状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状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复原人身自由之日起

8、一年内提出。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丢失生育实力的; 2子女随其

9、生活时间较长,变更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实力关心子女 照看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吵的,应考虑该子女的看法;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情愿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情愿代养,另一方也同意

10、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看法;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化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接着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 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接着抚养子女的; 2

1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实力的; 4、有其他正值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实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

12、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实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实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中学及其以下学历教化的; 2丢失或未完全丢失劳动实力等非因主观缘由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

13、的协议或判决,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以下情形之一,父或母有 给付实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缺乏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值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干脆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关心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逝后,应当复原探望的权利。 五、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

14、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学问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15、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转变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商定外,为个人财产; 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

16、离婚时,由取得房屋全部权 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看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爱惜。 2、夫妻以书面形式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全部、共同全部或部分各自全部、部分共同全部的,离婚时应按商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运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运用的财产归各自全部。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 多得财产的一方

17、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状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运用的财 物,原则上归各自全部。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支

18、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 支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样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置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样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情愿以同等价格购置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情愿以同等价格购置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

19、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样,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 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样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20、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依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见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赐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见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赐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情愿经营该企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全部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

21、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见房屋全部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见房屋全部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全部权的一方应当赐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见房屋全部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全部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全部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运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全部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

22、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运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

23、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短暂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 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实力,应赐予一次性经济关心。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托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

24、单位的看法。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一以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二以下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商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

25、躲躲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 其他应由个人担当的债务。 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缺乏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全部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见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担当连带

26、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见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

27、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 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 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一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赐予适当关心。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

28、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 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blog.163 /anzhi_23/blog/static/3632446200951825622429/ 第三篇:案件审理记录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案 件 审 理 记 录 共5页 第1页 案由: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审理时间: 2022 年 5 月15日 10时 10分至 10 时 55 分 审理地点:泌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楼局长办公室主持人:张国柱 职务:案审委主任委员、局长记录人: 董金美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李阳(案审委副主任委员、纪检组长)齐文杰(案审委委员、稽查队长)董金美案审办主任、法规股长 朱

29、晓东案审委委员、食品股长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韩强案件主办人、稽查队副队长审理记录:张国柱:如今起先开会,今日召开案审会,审理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参加本次案审会的委员共5名,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惩处案件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议程有四项,一是请案件主办人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看法;二是请案审办董主任介绍案件的初审状况;三是请今日参加会议的委员对该案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根据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看法;四是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对拟处理看法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 看法。下面先请案件承办人员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看法。 韩强:2022年5月7日,

30、我局执法人员韩强、赵泽、王印 功对泌阳县兴源门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觉察该公司生产的彩色铁制门产品品合格证上标注有“浙江兴源门业有限公司,产 共5页 第2页 地:浙江等字样。该公司不能供应诞生产和销售记录。经双方清点,现存该种产品10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共生产彩色铁制门10合,本钱价450元/合,销售价500元/合,货值金额5000元,产品现已售完,无法召回,违法所得50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单1份、现场照片1份、调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违背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

31、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始终表现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惩处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 二项的相关规定,为较重等次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建议赐予以下惩处: 1、责令改正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贰仟伍佰元正; 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正;罚没款合计:3000.00元。 张国柱:请案审办董主任介绍案件的初审状况。董金美:经案审办初步审核,认为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

32、法,定性精确、适用法律根据正确、惩处适当,可以提交案审会审议。笔 录 页 笔 录 页 共5页 第3页 张国柱:下面请今日参加会议的委员对该案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根据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看法。 李阳:该案的行政相对人你们是否确定精确?韩强:确定精确。泌阳县兴源门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徐德云是投资人,也是经理,负责生产和销售全面工作。 朱晓东:该案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韩强:为查清事实,我们对该公司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其违法事实是清楚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取证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齐文杰:该案惩处裁量上把该公司的

33、违法行为裁定为较重等次,是如何考虑的? 韩强:鉴于当事人始终表现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惩处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 二项的相关规定,符合较重等次违法情形的条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我们在惩处裁量标准上为较重额度惩处,建议赐予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25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00元,起到警示教化作用。 董金美:该公司生产的彩色铁制门如何处理的? 笔 录 页 共5页 第4页 韩强:在调查时,该公司的这10合彩色铁制门已经售出,已无法召回,为了不造成恶劣影响,

34、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刚好整改,给消费者一个公道合理的补偿。 张国柱:下面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对拟处理看法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看法。 李阳:同意承办人的看法。朱晓东:同意承办人的看法。齐文杰:同意承办人的看法。董金美:同意承办人的看法。张国柱:综合大家的看法,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此案予以通过,形成最终处理看法如下: 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背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鉴于当事人始终表

35、现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惩处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 二项的相关规定,为较重等次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笔 录 页 共5页 第5页 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之规定,确定赐予该单位以下行政惩处: 1、责令改正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贰仟伍佰元正; 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正;罚没款

36、合计:叁仟元正3000.00元。审理人员(签字): 记录人: 第四篇:加强案件审理 保障案件质量 加强案件审理 保障案件质量 涧头集镇案件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徐恭义 副组长:谭 振 成 员:李 健 田仲利 吕淑俊 审理工作职责 1、 审理党委、政府、纪委调查处涉及相关单位和村级的党纪、政纪案件,并负责做好案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2、 受理党员、监察对象有关申诉的复议、复查和复审、复核案件。 3、 负责办理由镇党委、政府赐予行政处分的解除手续。 4、 对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状况开展调研并进行业务指导。 5、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审理工作程序 一、 案件材料移交基层纪律审理小组。 二、 审理

37、小组同违纪人谈话,进一步核对错误事实审理谈话的内容。 三、 审理小组形成审理报告,向镇纪委领导汇报审理状况。 四、 镇纪委审议案件。制定支部看法和处分确定拟写稿支配生育失职案件报正式材料,其它案件暂报草稿。 五、 填写呈报审理登记表,呈报区纪委审理。基层报送区纪委审理室审理的案件应具备的材料包括: 1、立案根据,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呈报表、初步核实状况报告、立案呈报批表; 2、调查报告; 3、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有不同看法,要有调查组对不同看法的说明; 4、被调查人的检讨材料; 5、全部证据材料; 6、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7、阅卷笔录、审理谈话笔录、审理报告和

38、向镇纪委领导汇报材料等镇纪委审理小组初审材料; 8、党支部处分看法支配生育失职案件报正式材料,其它案件暂报草稿; 9、基层党组织的处分确定处分请示拟写稿; 10、案件呈报审理登记表; 11、处分确定拟写稿、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等有关材料电子版。 六、区纪委审理,向镇纪委发处分建议函。 七、召开党支部大会探讨,形成支部看法。 八、基层党委会听取基层纪委汇报,探讨做出处理确定拟定处分确定或处分请示,交主管领导签字打印报处案件上报处分请示及案件全部材料,经区纪委批准后,党委下达处分确定。 九、处分确定报区纪委备案,处分确定宣布、送达、归入个人档案、办理职务和工资变更手续。 十、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

39、件审理工作规范标准 一、 事实清楚。 1、构成错误事实的基本要素齐全,成为一个完好的事实体系。 2、所认定的事实真实无疑。 3、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主次。 4、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复查复审报告等主要材料陈述的事实正确。 二、证据确凿 1、违纪案件的证据必需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派的人员进行索取或收集。 2、证据必需客观真实、充分有力、精确无误。 3、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是一证。 4、被检查人的亲友作为知情人出具的证明,要有他人印证或其他佐证。 5、证言材料要有证人的签字、盖章,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复制材料精确。 6、证言材料必需用钢笔或毛笔书军民一样,字迹清晰,易于辨别

40、。 7、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时,必需有摘抄、复制证据及有关的结论材料。 8、证据应认真审查鉴别,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9、鉴别后的有效证据,不得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随便取舍。 10、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需确凿充分。 11、被调查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看法的,证据要能够充分证明他的申诉是否有理。 三、定性精确: 1、是一种问题的只能作出一种定性结论;是多种问题的要分别定性。 2、定性要恰如其分,不得拔高或敷衍淡化;定性用语要精确严密,不能出现歧意。 3、引用政策法规内容要恰当具体,写明条款出处。 4、要把确定违纪性质与分析危害、追究当事人责任分开表达,不得混为一谈。 四、处理恰当 1、确定处理结论的轻重,要有政策根据和衡量尺度,处理确定与所犯错误要相对应。 2、处理的对象应是本案所查清的错误事实。 3、受处理的主体应是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或是违纪党组织本身。 4、对违纪情节、动机、手段、责任、后果、违纪人员的一贯表现及认错看法要全面衡量。 5、处理要轻重适度,经得起实践检验,防止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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