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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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审理记录 第一篇:案件审理记录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案 件 审 理 记 录 共5页 第1页 案由: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案审理时间: 2022 年 5 月15日 10时 10分至 10 时 55 分 审理地点:泌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四楼局长办公室主持人:张国柱 职务:案审委主任委员、局长记录人: 董金美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李阳(案审委副主任委员、纪检组长)齐文杰(案审委委员、稽查队长)董金美案审办主任、法规股长 朱晓东案审委委员、食品股长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韩强案件主办人、稽查队副队长审理记录:张国柱:如今起先开会,今日召开案审会,审理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

2、厂名、厂址案。参加本次案审会的委员共5名,符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惩处案件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议程有四项,一是请案件主办人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看法;二是请案审办董主任介绍案件的初审状况;三是请今日参加会议的委员对该案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根据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看法;四是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对拟处理看法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 看法。下面先请案件承办人员韩强介绍案情和拟处理看法。 韩强:202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韩强、赵泽、王印 功对泌阳县兴源门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觉察该公司生产的彩色铁制门产品品合格证上标注有“浙江兴源门业有限公司,产 共5页 第2

3、页 地:浙江等字样。该公司不能供应诞生产和销售记录。经双方清点,现存该种产品10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共生产彩色铁制门10合,本钱价450元/合,销售价500元/合,货值金额5000元,产品现已售完,无法召回,违法所得50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单1份、现场照片1份、调查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违背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始终表现

4、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惩处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 二项的相关规定,为较重等次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建议赐予以下惩处: 1、责令改正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贰仟伍佰元正; 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正;罚没款合计:3000.00元。 张国柱:请案审办董主任介绍案件的初审状况。董金美:经案审办初步审核,认为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定性精确、适用法律根据正确、惩处适当,可以提交案审会审议。笔 录 页 笔 录 页 共5页 第3页 张国柱:下面请今日参加会议的委员对该案的管辖权、违法事

5、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根据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看法。 李阳:该案的行政相对人你们是否确定精确?韩强:确定精确。泌阳县兴源门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徐德云是投资人,也是经理,负责生产和销售全面工作。 朱晓东:该案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韩强:为查清事实,我们对该公司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其违法事实是清楚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取证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齐文杰:该案惩处裁量上把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裁定为较重等次,是如何考虑的? 韩强:鉴于当事人始终表现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惩处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

6、第 二项的相关规定,符合较重等次违法情形的条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我们在惩处裁量标准上为较重额度惩处,建议赐予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25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00元,起到警示教化作用。 董金美:该公司生产的彩色铁制门如何处理的? 笔 录 页 共5页 第4页 韩强:在调查时,该公司的这10合彩色铁制门已经售出,已无法召回,为了不造成恶劣影响,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刚好整改,给消费者一个公道合理的补偿。 张国柱:下面请参加会议的委员对拟处理看法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看法。 李阳:

7、同意承办人的看法。朱晓东:同意承办人的看法。齐文杰:同意承办人的看法。董金美:同意承办人的看法。张国柱:综合大家的看法,此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此案予以通过,形成最终处理看法如下: 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背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鉴于当事人始终表现良好,初次违法生产,伪造厂名、厂址,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惩处裁量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四条第 二项的相关规定,为较重等次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8、“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笔 录 页 共5页 第5页 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之规定,确定赐予该单位以下行政惩处: 1、责令改正伪造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贰仟伍佰元正; 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正;罚没款合计:叁仟元正3000.00元。审理人员(签字): 记录人: 其次篇:案件审理记录(第3 讲) 第 三 讲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 一文书格式 二文书

9、结构、制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记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等部分组成。各部分内容以及具体制作要求如下: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文书标题、案由、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等内容。 文书标题本文书的名称。其表述结构为: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案由指本案的案件名称。其表述结构为:违法行为人名称+违法行为名称+案。 审理时间关于时间的记录有两种状况:1对于集体审议的案件,审理时间是指集体审议会议的主持人宣布会议起先和会议结束的时间;2对于独任审理的案件,是指审理人员集中审理案件并制作本文书的地间。 地点主要是指召开集体审议会议的地址。 主持人对于集体审议案件而言,是指案件集体审议会议的主持人。技术监督行

10、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第4条规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当。 对于独任审理案件而言,主持人事实上即为担当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如:法制处的工作人员。 记录人对于集体审议案件而言,是指担当审委会会议记录工作的人员。对于独任审理而言,记录人事实上即是审理工作人员本人。 审理人员对于集体审议案件而言,审理人员是指本部门案年审理委员会的成员。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第4条规定,审委会设五至九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第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担当,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业务机构负责人担

11、当。 其次部分,正文。主要是对案件审理内容、审理程序及审理结论的记录。 集体审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主持人宣布审理睬议起先,并宣布到会审委会成员,以及到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案件承办人员简介案件状况,并报告调查取证状况及案件当事人的有关状况;审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报告对案件的初步审查看法;审委会成员就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法律适用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审议;主持人对会议的审议看法进行归纳总结;参加审议的人员对主持人的归纳看法,就是否同意进行表态。 独任审理案件,主要是就案件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违法事实及证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法律适用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审理,

12、并写出对案件处理的建议。 对于拟惩处案件的审理结论和建议,主要有以下5种状况: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适格的,建议撤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建议退执法人员接着调查,补充证据;程序疏漏的,建议补充程序;文书不完善的,建议重新制作有关文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书完备的,建议依法惩处。 对于请求批准的案件的审理结论和建议,有两种状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建议予以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不予批准。 对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结论和建议,有三种状况:对于原具体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根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建议维持;对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建议其在确定期限内履行;对于

13、原具体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缺乏、适用根据错误、违背法定程序、越权或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根据状况,建议撤销、变更,确认其违法或在确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部分、尾部。主要包括:签名、日期等。 审理人员签名指所在参加案件审理的人员,以签字的形式对本文书的认可。从严格规范的角度讲,应当要求参加审理的人员在每一页文书的尾部都要签名、认可。但是,一般讲,假如文书记录没有修改时,也允许在文书的最终一页签字,以代表对文书全部内容的认可。 日期指审理委员会的开会时间,或者独任审理的集中审理时间,也即制作本文书的时晨。 三留意事项 本文书是内部运用的文书。不对外公开,不允许随便查阅,亦不向法院供

14、应。 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案件的审理状况,不能随便修改、删除审理内容。此外,根据审理工作的需要,可添加笔录续页。 对于较为困难的案件而言,在向行政相对人告知处理看法后,可能会出现再行审议的状况。再议审议时,应当参照上述审议记录要求,增加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以及有关听证会议的内容,重新制作案件审理记录。 独任审理的案件出现再审状况时,应当列为困难案件范围,由审委会主任召集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并重新制作审理记录。 本文书由记录人和审理人员共同制作。其责任人员即为在文书上签字的人员。 第三篇:加强案件审理 保障案件质量 加强案件审理 保障案件质量 涧头集镇案件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徐恭

15、义 副组长:谭 振 成 员:李 健 田仲利 吕淑俊 审理工作职责 1、 审理党委、政府、纪委调查处涉及相关单位和村级的党纪、政纪案件,并负责做好案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2、 受理党员、监察对象有关申诉的复议、复查和复审、复核案件。 3、 负责办理由镇党委、政府赐予行政处分的解除手续。 4、 对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状况开展调研并进行业务指导。 5、 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审理工作程序 一、 案件材料移交基层纪律审理小组。 二、 审理小组同违纪人谈话,进一步核对错误事实审理谈话的内容。 三、 审理小组形成审理报告,向镇纪委领导汇报审理状况。 四、 镇纪委审议案件。制定支部看法和处分确定拟写稿支配

16、生育失职案件报正式材料,其它案件暂报草稿。 五、 填写呈报审理登记表,呈报区纪委审理。基层报送区纪委审理室审理的案件应具备的材料包括: 1、立案根据,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呈报表、初步核实状况报告、立案呈报批表; 2、调查报告; 3、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有不同看法,要有调查组对不同看法的说明; 4、被调查人的检讨材料; 5、全部证据材料; 6、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7、阅卷笔录、审理谈话笔录、审理报告和向镇纪委领导汇报材料等镇纪委审理小组初审材料; 8、党支部处分看法支配生育失职案件报正式材料,其它案件暂报草稿; 9、基层党组织的处分确定处分请示拟写稿; 10、案

17、件呈报审理登记表; 11、处分确定拟写稿、调查报告、审理报告等有关材料电子版。 六、区纪委审理,向镇纪委发处分建议函。 七、召开党支部大会探讨,形成支部看法。 八、基层党委会听取基层纪委汇报,探讨做出处理确定拟定处分确定或处分请示,交主管领导签字打印报处案件上报处分请示及案件全部材料,经区纪委批准后,党委下达处分确定。 九、处分确定报区纪委备案,处分确定宣布、送达、归入个人档案、办理职务和工资变更手续。 十、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标准 一、 事实清楚。 1、构成错误事实的基本要素齐全,成为一个完好的事实体系。 2、所认定的事实真实无疑。 3、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主次。 4、调

18、查报告、审理报告、复查复审报告等主要材料陈述的事实正确。 二、证据确凿 1、违纪案件的证据必需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派的人员进行索取或收集。 2、证据必需客观真实、充分有力、精确无误。 3、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是一证。 4、被检查人的亲友作为知情人出具的证明,要有他人印证或其他佐证。 5、证言材料要有证人的签字、盖章,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复制材料精确。 6、证言材料必需用钢笔或毛笔书军民一样,字迹清晰,易于辨别。 7、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时,必需有摘抄、复制证据及有关的结论材料。 8、证据应认真审查鉴别,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9、鉴别后的

19、有效证据,不得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随便取舍。 10、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需确凿充分。 11、被调查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看法的,证据要能够充分证明他的申诉是否有理。 三、定性精确: 1、是一种问题的只能作出一种定性结论;是多种问题的要分别定性。 2、定性要恰如其分,不得拔高或敷衍淡化;定性用语要精确严密,不能出现歧意。 3、引用政策法规内容要恰当具体,写明条款出处。 4、要把确定违纪性质与分析危害、追究当事人责任分开表达,不得混为一谈。 四、处理恰当 1、确定处理结论的轻重,要有政策根据和衡量尺度,处理确定与所犯错误要相对应。 2、处理的对象应是本案所查清的错误事实。 3、受处理的主体应是

20、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或是违纪党组织本身。 4、对违纪情节、动机、手段、责任、后果、违纪人员的一贯表现及认错看法要全面衡量。 5、处理要轻重适度,经得起实践检验,防止畸轻畸重。 6、对于应追究违纪者法纪责任的案件,在作出处理确定时,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五、手续完备 1、受理违纪案件,要完备立案手续。 2、对违纪党员的处理除特殊状况外要经支部大会探讨并通知本人参加。 3、支部大会探讨的结论,要反映出支部党员数,参加会议人数和表决状况。 4、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确定和所根据的事实材料要同受处分者本人见面。 5、本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和处分确定提出不同看法,报案单位要做出有理有据的书面说明,

21、不能回避实质问题。 6、对于上报审批的案件,有关党组织要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看法,并以党组织正式公文逐级呈报。 7、全部案都要经过审理部门审理,写出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党委或行政探讨做出处理确定,并将处理确定送达本人有关部门。 8、要依据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不能越权审批。 9、报批材料要齐全,要符合纪检监察机关文书材料要求。 10、按规定应备案的案件,要刚好呈送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委备案,备案材料按规定送达。 11、需要通报的案件,要另行整体材料,不得用批复或处分确定代替通报。 12、结案后应刚好向上一级纪委审理部门报送案件材料。 13、结案后应在两个月内,按要求搞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第四篇:

22、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因此,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监督检查,在确定程度上是对监督的再监督,这就使其具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的双重成效。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概述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内涵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指县级以上税务局对所属检查机构检查终结、初审结束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规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确定的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第四条的规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县级以上税务局根据涉税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等确定;各级税务局依据本

23、级确定的标准,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应达当年税务案件结案数的10%以上,未到达10%的,次年须相应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具有以下特征: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一种事中监督制度 所谓事中监督,是指将行政执法权比较集中的执法环节进行适当的权力分解,强化过程限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执法随便性。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一种查处分别制度 所谓查处分别,是指税务案件的调查权和处理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税务案件的公正合法。查处分别的基本模式有两种:查处内部分别、查处完全分别。检查机构如稽查局审理环节对税务案件的审理属于查处内部分别模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查处完全分别模式,它使税务

24、案件审理处于一种更加超然的地位,从而更有利于发挥互相制约与监督的作用。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的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本级审理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行本级审理制,即重大税务案件由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也就是说,无论案件涉税金额多大以及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如何,均由该案件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而不必报送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实行本级审理原则,表达了权责一样的法理要求,有利于强化检查机构所在税务局的税收执法责任,有助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开展。 公正合法原

25、则 具体地讲,公正合法原则就是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必需且只能以证据证明的客观状况作为适用根据和作出确定的根据,而不能以主观因素和不相关因素作为根据。事实是依法定案和适当处理的基础,案件处理正确与否的关键在于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合法证据。因此,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切忌凭空臆断,主观推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必需严格依法审理重大税务案件。无论是对案件检查程序和适用根据的审查,还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本身,都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在这里,“法律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狭义概念上的法律,而且包括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刚好有效原则 重大税务案

26、件应当在保证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快速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确实定,不得久拖不审、久审不决。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内容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主体是否合法; 检查机构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 数据是否精确; 税务处理、惩处建议适用的法律根据是否正确; 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拟处理看法是否适当。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程序 一税务案件检查机构提请审理 税务案件检查机构对检查终结、初审结束且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应刚好提请所在税务局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 提请审理时,检查机构填写重大税务

27、案件审理提请书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将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审批表、实施检查过程中运用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稽查报告、检查机构的审理报告、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此外,检查机构还应定期将税务案件的结案状况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案件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检查机构提请审理的材料后,与检查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签字; 并在收到提请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案件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且报送的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发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对不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不予受理,制

28、发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并办理将案件提请材料退回检查机构的交接手续;对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制发重大税务案件限期补正通知书,通知检查机构限期补正。 此外,还有两种特别状况需要留意。一是假如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请申请后未依据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就视为受理。二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假如检查机构认为案情重大困难确有必要经审理委员会审理而再次提请审理的,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报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审理委员会委员进行初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提请申请后,将检查机构的审理报告、稽查报告分送审理委员会委员,各委员对案件查处状况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初审,也可以

29、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向检查机构了解状况。各委员应当在五日内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初审看法书,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审理委员会委员的初审看法,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认为主体违法、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权限、拟处理看法不明确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上签留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退回检查机构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同意检查机构拟处理看法,或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拟处理看法等持有异议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上签注同意或异议的看法理由,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 四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召开审理睬议

30、的三日前,制发重大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通知各委员参加审理睬议,并附送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各委员收到通知后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假如因故不能参加的,托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假如与重大税务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的,审理睬议按期召开。首先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内容,检查机构汇报案情,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介绍初审状况;然后,由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提问,有关各方作出回答,并进行探讨和发表看法;在充分探讨和发表看法的基础上,作出审理结论。审理睬议结束前,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送交会议参加人员核对签名。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看法书

31、,报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的名义制作相应文书。重大税务案件应在受理提请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税务处理、惩处确定。 这里有一特殊状况要予以留意。假如检查机构拟处理建议未涉及行政惩处事项,但审理委员会拟赐予行政惩处的,由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应依法实行听证;听证结束后,审理委员会须重新召开审理睬议并作出审理结论。 五税务案件检查机构予以执行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税务处理、惩处确定书交检查机构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检查机构应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的名义依法办理移送手续。在重大税务案件执行完毕后五日内,检查机构制作执行报告,连同证明已

32、执行完毕的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执行状况予以监督。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执法检查 一检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第三十八条其次款;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国税发 号以及被查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除了以上实施检查的根据外,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内容的检查根据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上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未到达结案数量的10%的,是否相应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 符合重大税

33、务案件标准的,是否全部由审理委员会审理,是否存在符合标准而未经审理的问题。 经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是否合法、公正,是否仍存有违法或者不当的问题。具体地讲,就是主体权限是否法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和充分,数据是否精确,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定性所适用的根据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的规定。主要包括步骤、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文书运用是否齐全、规范。 经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是否得以执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否对执行状况予以监督,是否还存在执行不正确、不完好以及对当事人不履行确定而不依法实行相应措施的问题。 三检查程序和方法 向被查税务

34、机关询问其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的状况,要求其供应确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文件,检查其是否确定了本级税务机关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同时以此驾驭审理标准,为下面的检查做好准备。对被查税务机关供应的文件,要进一步审查其真伪性。主要是调取该文件制发的发文登记簿和与之相应的发文卡,查找是否有该文件的记录,核实是否曾制发该文件。 调阅检查机构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税务案件登记台账,初步了解其全部税务案件的名称和结案数量,并留意核查税务案件登记台账所登记状况的真实性。核查的方法是,将税务案件登记台账上的案件数量、查补税金,分别与稽查局编制的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状况统计表

35、、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计财部门编制的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表相核对。假如存在不一样的状况,要进一步询问查证,落实造成不一样的缘由。若被查税务机关对此无法给出一个符合规律且能够以有关数据材料证明的答复,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就要考虑是否是被查税务机关为了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比例,或为了隐瞒审理结论违法的重大税务案件,而实行重新登记一本“账外账的手段,少记税务案件。为此,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清查其税务案件的卷宗档案序号、或税务处理确定书和税务行政惩处确定书字号的方法,查找其少记的税务案件,从而核实并驾驭其全部税务案件的真实状况。同时,比照被查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从全部税务

36、案件中筛选出符合标准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 调阅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初步了解其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名称和数量,并留意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所登记状况的真实性。核查的方法是,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台账上的案件名称、审理数量,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审理文书以及其他原始材料相核对,查看是否存在多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量的问题;通过书面审查与询问质证相结合的方法,检验这些审理文书以及其他原始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构编造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问题。例如,可以审查各个审理文书的内容之间是否自相冲突,对于打印的审理文书可以在计算机上查阅该文档

37、的创建时间并与文书上标注的日期相核对,向审理记录上记载的参加审理睬议的委员进行询问并请其出示自己所作的会议笔记,等等。通过上述方法,一般可以进一步核实并驾驭全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真实状况。 在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检查中,驾驭全部税务案件、重大税务案件的真实状况,是整个检查的重点和难点。因为被查税务机关为了掩盖存在的审理比例较低、应审未审以及审理结论违法的问题,往往弄虚作假,不供应全部税务案件,隐瞒或虚增重大税务案件。这就要求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必需因地制宜,想方设法,尽可能地提高所驾驭状况的真实程度。 在进一步核实并驾驭了全部税务案件、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以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状况的基础上,可

38、以实现对两项检查内容的检查。一是计算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量与全部税务案件结案数量的比例是否到达10%以上;对没有到达的,查看是否有调整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文件,并核查该文件真伪性。二是将应当提请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与已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核对,查看是否存有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但未提请审理的问题。 从驾驭的在本次税收执法检查所属期内的全部重大税务案件中,依据检查要求随机抽取确定数量的案卷以及相应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目的在于检查审理质量、审理程序和执行状况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存在违背规定或不当的问题。关于审理质量的检查主要从以下方面绽开:一是严格主体权限的审查,二是重视定案证据的审查,三是

39、留意执法程序的审查,四是加强适用根据的审查,五是严把案件定性的审查,六是把握适当性的审查。以上方面将在本书第十三章“税务行政惩处的检查中进行具体讲解,这里主要介绍对审理程序和执行状况的检查。 实行顺查的方法,查阅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步骤是否齐全。主要查阅在案卷以及留存的材料中,是否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或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重大税务案件初审看法书、重大税务案件初步审查看法书、重大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看法书、税务处理确定书和税务行政惩处确定书、送达回证和执行报告以及证明执行的有关凭证。假如以

40、上文书材料齐全,说明该案件的审理经过了提请、受理、初审、集体审理、确定和执行的步骤,步骤齐全、符合规定。假如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文书材料,都说明审理程序违背规定或存在瑕疵。 实行顺查的方法,核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步骤是否依据规定的依次进行。审理程序符合规定,不仅要求具备审理的各个步骤,而且要求各个步骤必需依据规定的依次依次进行,其排列依次不能前后颠倒。因此,税收执法检查人员还要对前述的文书材料上的日期进行逐个核对,以验证该案件的审理步骤是否是依据提请、受理、初审、集体审理、确定和执行的依次进行的,是否存在依次前后倒置的问题。例如,在审查某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案卷材料时,经核对觉察,该案件重大

41、税务案件审理看法书的日期为2003年6月9日、税务行政惩处确定书的日期为2003年6月6日,这明显违背了先审理后确定的步骤依次,说明该案件的审理程序违背规定。 实行限制法,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对于时限的检查,可以接受限制法。所谓限制法就是根据有关日期之间互相限制和制约的关系,以一个起先日期为基点并依据规定时限的要求,验证与之联系的日期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例如,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规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提请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那么,“收到提请申请与“确定是否受理日期之间的互相关系是五日。假如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

42、注明的日期2003年7月12日为基点,确定是否受理的时限应为2003年7月17日之前。将重大税务案件受理通知书或重大税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上的日期与此时限验证,查看是否符合规定。在核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的时限过程中,共有五个期限要予以核查。具体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审理的申请确定是否受理的期限,审理委员会委员提交初审看法的期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各委员参加审理睬议并附送初步审查看法的期限,自受理提请至作出税务处理确定和税务行政惩处确定的期限,检查机构将执行状况书面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期限。 实行书面审查的方法,检查重大税务案件文书运用是否规范、填写是否正确。为了规范和制约重大税务案件

43、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方法对审理文书的格式文本进行了明确规定。被查税务机关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规范运用并正确填写了审理文书,也是对审理程序进行检查的重要内容。税收执法人员要特别留意查看以下方面:一是依据规定应当接受书面形式的环节,是否运用了相应的审理文书格式文本,份数是否齐全。二是文书项目填写是否完好,特别是案件名称、机构名称、看法、盖章、签字、日期等是否完备。三是对于同一个案件,在各个审理文书上的案件名称是否一样。四是在审理文书上标明“签字的,是否由他人代签或是由计算机打印,正确的做法是由本人亲笔签名。五是重大税务案件初审看法书、初步审查看法书上所填写的看法是否表述清

44、楚和充分。六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是否详略得当,与案件相关的陈述看法是否具体记录,是否精确反映了各委员的看法。七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看法书是否依据审理记录上的审理结论填写,确定书是否是依据审理看法书作出。 实行书面审查与外围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核查重大税务案件的执行状况。主要是查看是否有执行报告。对没有执行报告的,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询问缘由:若是已执行完毕但检查机构漏报的,应要求检查机构供应证明已全部执行的材料,如送达回证、完税凭证等;若是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确定而造成的,应要求检查机构供应依法实行税收强制执行的有关文书,审查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职权。对有执行报告的,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查证是否附有证明已全部执行的材料,如送达回证、完税凭证等;同时,可以向当事人和征收部门进行核查验证,以确保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执行到位。 6依据规定订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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