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_郝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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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类号 923. + U D C 密 tOI2 299olO 编号 _ _ 论 文 题 目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研 究 生 : 郝力 指导教师: 丁文英副教授 专 业: 民商法学 2004年 5月 10日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2) 弓 I言 . (4) 第一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基本理论问题 一、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概念分析 . ( 5)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分析 . ( 5)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与 一 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比较 . ( 6) 二、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 ( 6) 财产的实际损失 . ( 7) 特别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 ( 8) 三、 知

2、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 ( 11) 全部赔偿原则 . ( 11) (二 )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 ( 12) 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 ( 13) 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 ( 14) 四、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 . (15) 第二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一、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 . ( 17) 二、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具体情形 . ( 18) 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使用者赔偿责任限制 . ( 18) 侵权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赔偿责任眼制 . ( 18) 网络环境下在线服务商赔偿责任限制 . ( 19) 第三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

3、额的计算 一、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演变 . ( 21) 主要知识产权部门法修改之前的赔偿数额计算 . ( 21) 主要知识产权部门法修改之后的赔偿数额计算 . ( 22)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 (23) 权利人的实际损害 . ( 23) 侵权人的非法获利 . (29) 法定赔偿额 . ( 30) 判决前利息的计算 . ( 30 律师费的计算 . ( 31) 第四章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一、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侵权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重新界定 . (32) 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在表达同一概念时用词不一的不足 . ( 32) 对不同知识产权法律

4、在表达同一概念时用词不 _的完善 . ( 32) 二、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适用分析 . (33) 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适用次序规定不一的不足 . ( 33) 对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适用次序规定不一的完善 . ( 33) 三、 现行专利法第 63条第 2款和著作权法第 52条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 34) 专利法第 63条第 2款和著作权法第 52条规定的不足 . ( 34) O对专利法第 63条第 2款和著作权法第 52条规定的完善 . ( 35) 四、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制度的重构 . ( 36) 知识产权侵权

5、损害法定赔偿制度的不 足 . ( 36) 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制度的完善 . ( 36 ) in . (38) S . 9) 主要参考书目 . (43) h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 摘要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侵权人及法官而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是个 至为重要的问题,值得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对权利人而言,其诉讼的 根本目的通常并非仅仅是请求法院认定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而是要对侵权 人进行制裁,并使自身获得充分的司法救济。权利人在诉讼中会算一笔经济帐, 权衡通过诉讼来制裁侵权、保护知识产权利益是否 “ 合算 ” ,会不会在经济上 得不偿失。其次,对侵权人而言 ,一 旦被起诉将面

6、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是其非 常关心的问题。如果对其制裁力度不够,侵权所得利益高于因制裁而遭受的损 失,将 “ 激励 ” 侵权人继续其侵权行为;反之,其将接受侵权受到的 “ 教训 ” , 从而 “ 痛改前非 ” 。最后对法官而言,在裁决中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甚至案件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一方面法官对侵权人的制裁 应足以挽回权利人的损失,使其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也要使侵权人感受 “ 切 肤之痛 ” ,从而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制裁也不是无限制的,法 官应根据侵权情节、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考虑救济的合理性,以顾及侵权人 的权益乃至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面对我国 “ 入

7、世 ” 后的新形势,当知识产 权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 水平之际,结合国内外的情况和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系统研 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 偿与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比较,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如财产的 实际损失、精神、商誉损 害、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 括律师费 )及判决前的利息应否列入赔偿范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如权利人 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以及我 国现

8、行知识产权法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等几个方面,粗浅 探索了国内知识产权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合理、合法并 可具体操作的途径。 关键 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侵权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利益 平衡 (L RESEARCH ON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STRACT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 to the obligee of intellectual

9、property, the infringement and the judge as well. It is an issue worthy of further theoretical study. First, the real purpose of the obligees lawsuit is not only to realize the motion for a ruling that the acts of the infringement constitute the infringement, but also to punish the infringement and

10、make himself get sufficient judicial remedy. The obligee would do his accounts and make sure whether it is worthwhile to punish the infringement and protect his intere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y means of lawsuits. Second, to the infringement, he is concerned about what kind of legal consequences

11、 he has to face caused by the lawsuit. If the punishment is inadequate and the profits for infringement are higher than the loss due to the punishment, the obligee would be stimulated to continue his acts of infringement, whereas those who are punished for the acts of infringement would thoroughly r

12、ectify his errors. Finally, to the judge, he should consider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 even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parties concerned and the public. On one hand, the judge should punish the infringement to compensate the loss of the obligee and make sure his co

13、rresponding compensation while make the infringement experience “the keenly felt pain” so as to warn the whole socie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punishment is not unlimited. The judge should consider the rational remedies to realize the interests of the obligee and that of the whole society according

14、to the seriousness of the infringement and the practical situation of the social econom2 With Chinas entry to W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o our economy. Nowadays,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re increasingly improving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

15、erefore, combined with the situations and law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it is significant to make systematic research into the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is thesis,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implication of the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pares th

16、e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that of the general damages for civil infringement, the scope of the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uch as the actual loss, mental damages and damages of commercial honor, the reasonable expenditure for the oblige to in

17、vestigate and stop the infringement (including the lawyers fee) and the interests prior to the judgment should be listed in the scope of compensation or not, the principles and nature of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ways to calculate the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

18、tual property, such as the actual loss of the oblige, the illegal profits of the infringement, the factors that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defining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and the deficiencies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urrent system of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Based

19、on these introductions, the author makes research into the rational, legitimate and practical solutions fo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to solve the problems in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comp

20、ensation for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lance of interests 3 引言 侵权判定和确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涉及的两个基本问题和一 般步骤,侵权判定是确立赔偿责任的前提,赔偿责任的正确确立是侵权判定的最终落实结 果,是国家法律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直接体现。侵权判定固然重要,但如果赔偿问题处 理不好,不但不能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更重要的是容易引起负面的社会效果,影响知识 产权司法保护的整

21、体水平和形象,因此损害赔偿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乃至一切民事侵 权案件审判过程中的关键内容。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的智力创造成果,知识产权侵 害行为一般不会导致智力成果本身的损毁或灭失,这一特点决定了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 的赔偿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由于入世前后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虽然对知识产权侵权损 害赔偿问题均做出了相对具体的原则规定,但面对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和现实中 形形色色的侵权损害形态,现行法律 对赔偿问题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仍显得力不从心。特别 是在著作权领域,作品种类、载体、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已使赔偿的原则和标准难以掌握, 近几年计算机网络技术带来的新型侵权形态,更使赔偿问题进

22、一步复杂化。如利用国际互 联网侵害他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录音制品等的著作权或著作邻接权,在行为方式、损 害后果等方面均与传统媒体领域内的侵权存在明显区别,同时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也明显呈 现出新的要求和内容。因此,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如何进行赔偿是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损 害赔偿案件审判的难点问题,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 题之一,本文结 合关于此问题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范围、 原则,找出比较科学的赔偿计算方法,指出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 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这对更加公正、合法、快捷、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建 立完善知识

23、产权侵权行为法理论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4 第一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基本理论问题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概念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人应承担 的赔偿责任,称之为 “ 赔偿损失 ” 。但 “ 损失 ” 与 “ 损害 ” 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损失是 指侵害财产权所造成的后果,损害则是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后果。 ( 1)损害可分为财产损 害以及非财产损害,对此两种损害加害人 (侵权人 )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财产上损害的 赔偿,旨在恢复财产关系上的原状 ;而对于非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权利人) 予以抚慰,同时

24、对加害人(侵权人)予以制裁。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既可造成权利人财产 权受到损害,也可使其人身权 受到损害,故本文使用知识产权“ 损害赔偿 ” 的概念。 根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包括数种方法,且以恢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恢 复原状有广义及狭义之分,广义的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的原有状态 ;狭义的恢复 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修复。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到的是广义上的恢复原状问题。如将 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非法转让的,转让方及受让方应负有将被侵害的权利恢复到原有状态 的责任,即将被非法转让的知识产权重新为其权利人所享有。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决定了该客体的非损耗性,故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不

25、存在狭义上的恢 复原状的问题。因 此,金钱赔偿是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最基本的责任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理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包括三重含义: (1)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一种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 造成权利人财产上损失或精神利益的损害,权利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侵权人负有赔偿 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也称作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之债。( 2)、知识产权侵 权损害赔偿是指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即知 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知识产权 法律的规定,不论公民、法人等任何主

26、体,凡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都应 5 当予以赔偿。 ( 3)、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具体的民事责任形式。当侵权 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即负有赔偿的义务。如果侵权人不履行赔偿义务, 权利人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强制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 损失是我国民法通则及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 的多种具体侵权民事责任形式的一种。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与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比较 不法侵害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同样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同样 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一般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

27、的侵权行为的表 现形态,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是不同的。如侵害财产权,受损害的对象是财物, 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对财物的侵占或毁损,以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又如对人身权中健 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受侵害的对象是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权行为常常表现为针 对受害人身体的伤害行为,损害结果通常为受害人的致伤、致残或者致死,从而造成了权 利人或其亲属的人身损害。但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现 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知识财产和精神利益。其侵权行为的形态,通常表现为篡改、假冒、剽 窃、盗用和不付报酬等,明显不同于对财物的侵占、毁损和对人的致伤、致残或致死。因 此,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行

28、为和损害后果表现形态的不同,使得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事实、 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都存在着与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侵权损害赔偿 种种不同的情形。这些区别又必然赋 予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以特殊的含义。但是,这种 不同又都是同属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保护对象和同属民事侵权损害事实前提下的区别。 可以也应当运用民事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去抽象和研究,这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 行为法理论和制度是有益的。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赔偿范围,从赔偿权利人角度看,是指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害有多大,亦即赔偿义 务人须对赔偿权利人受到的何种损害负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17条第 2、

29、3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6 142 147条及第 1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 8条之规定, ( 2)我国法所确定的赔偿范围为财产的实际损失和精神利益的实 际损害。在知识产权法律中,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的实 际损失予以赔偿; ( 3)修订后的专利法及商标法亦有类似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 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因侵权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 财产的实际损失 一般财产都存在着现实的、一定的价值,一般财产所有权的损害亦直接表现为现有财 产的毁损

30、或灭失。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直接表现为造成权利人或其亲属医药费、治疗 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以及误工工资等可得利益损失。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创造性智力 成果的价值,一般要通过其对有形财产的转化才能实现。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 要面对开放的知识产权市场,需要以知识产权的使用、知识产权的交易和转让为条件,并 始终受到市场因素的制约。权利人享有的知识产权转化为知识产权主体的财富主要是通过 其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获益或收益。而收益 的大小、高低,除智力成果本身具有的特性外, 又主要取决于该知识产权占有的市场份额。因此,知识产权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 失,与前文提到的一般财产和人的生命、健康受到损

31、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表现完全不同。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表现为可得收益的减少或丧失,其蕴含着该项知识 产权市场份额的减少或权利价值的贬值,以及相伴随造成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其他财产损 失,包括权利人为消除知识产权损害后果而造成其财产的积极损失等。 财产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依通说,直接财产损失为侵害行为造成的 权利人 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财产损失为侵害行为造成权利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在精神损 害中,为恢复权利而支出的费用,为直接损失;因精神损害而减少的利益,为间接损失。 在实践中,有人主张权利人受到的损失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两种,并认为,实际 损失是指权利人在起诉时

32、或者在判决前已实际遭受的损失;预期损失是指由于侵害行为导 致对权利人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害仍持续存在而产生的损失,或者在未来仍会产生的损失。 笔者认为,此处所称的实际损失与本文所称的作为赔偿范围的实际损失的内涵不同。对于 7 权利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并可以期待得到的利益的丧失,是一种间接损失,应作 为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预期损失的情形,并非罕见。最典 型的事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已就其享有的某项知识产权与他人达成了转让或许可的意向, 但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出现,导致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丧失或降低,或使潜在的受 让方或被许可人对相关知识产品的市场前景产生了怀疑,从而使该

33、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机 会丧失。在此情况下,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丧失或降低,便是权利人受到 的直接损失, 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若权利人转让或许可机会丧失的,其因此而遭受的转让费或许可费 的损失,是一种预期利益损失,应作为间接损失受到赔偿。 特别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1、精神损害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相关司法 解释前,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关于精神损害的主要问题为: ( 1)自然人提出的精神损 害是基于财产权侵害而产生的。如在一起侵犯专利权纠纷中,作为自然人的专利权人诉称, 当其得知自己的专利被侵害的消息, “ 茶饭不思,夜不成寐 ”

34、 ,可见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 成的影响甚至可以说精神损害是非常大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1年 3月 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解决了这两个问题。该司法解释第 1条及第 4条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或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毁损,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 第 5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 予受理。 ( 5)不过,该司 法解释没有明确自然人因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受到侵害能否提起精 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从法理上讲,人身权是人格权与身份权的统称。人格权

35、是指存在于权 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即以权利人自己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 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即亲属权,如夫权、亲权、家长权等。 16)经此分析,著作权法中所称 的人身权,实质上不属于身份权,故只能是人格权。此种人格权是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 1 条所称的 “ 人格尊严权 ” 。 “ 人格尊严权 ” 在理论上被称为 “ 一般人格权 ” , ( 7)即以主体全部 8 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 t8)因此,著作权人对于侵犯其人身权的行为可依该司法解 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该精神损害应列入赔偿范围。但著作权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的,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取决于侵害行为是否给权利人

36、造成严重后果。对于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得不到支持;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判令侵权人 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9) 2、 商誉损害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 商誉包括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 ( 1(0商誉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重 要的无形资产,体现了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或其产品、服务的一种认知程度。如 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商誉损失是权利人受到的主要 损害。而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侵权人在给权利人的商标权造成损害的同时,也可能对权 利人的商誉造成损害。如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案件中,侵权人的假冒行为,窃取了该商 标所体现的商誉;

37、若侵权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低劣,还将对权利人的商誉造成损害。此 种商誉的损害赔偿,亦取决于其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对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可 判令被告给权利人消除影响或支付一笔消除影响的费用;对造成了严重后果且消除影响不 足以弥补权利人损害的,应将商誉损害列入赔偿范围之内。 3、 对于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 诉讼费。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应包括诉讼费,即法院所收取的案 件受理费、财产和证据保全等费用。依照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费由败诉 方承担。因此,在权利人胜诉的情况下,诉讼费应由侵权人负担。在我国虽然诉讼费用是 单独计算而不列入赔

38、偿数额之中,但这仍体现了法律对权利人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司法实 践中,并非只要权利人实体胜诉,诉讼费用便全额由侵权人负担。如果权利人的索赔数额 与法院最终判决支持的数额过于悬殊,对于法院未予支持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权利人自己 负担。此举旨在促使权利人正确行使诉权,防止权利滥用。 公证费、物证购买费、材料印制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以及律 师费等费用。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除了诉讼费外,尚包括公证费、物证 9 购买费、材料印制费、交通食宿费、鉴定费、评估费、审计费及律师费等费用。这些费用 是否应作为损失由侵权人赔偿,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有个演化的过程。虽然最高人 民法

39、院在对一具体案件的请示复函中明确,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侵权人应对权利人 “ 因 进行诉讼而支出的合理的、必要费用,应酌予赔偿 ” 。 ( 1|)在以往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上 述费用基本上不予赔偿。 ( 12)但知识产权审判的情况稍有不同。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随 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开展,有些法院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赔 偿进行了尝试。如原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世纪 90年代初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后的一 系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曾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并 包括律师费。 (13)二是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

40、条率 先规定,违反该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14)这就为法院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判令侵权人赔偿 权利人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适应我国加入了 WT0形势的需要,使我 国知识产权法与 TRIPS协议相 一致,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在 2000 2001年间进行修订时, 均增加了侵权人应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内容, ( 15)确保我国现行知识 产权法与 TRIPS协议第 45条第 2款相一致 ,U6)也为我国法院在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 判令侵权人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提供了

41、法律依据。因此权利人为制止 侵权而支付的费用应由侵权人赔偿的问题,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上似乎完全解决了。但实则 不然,因为在理论及实践中尚存律师费或者代理费能否作为权利人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的一部分予以赔偿的问题。 TRIPS协议第 45条第 2款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判令侵权人向 权利人支付相关费用,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此规定表明判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律师费, 不是各成员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我国法院无论判令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律师费与否, 均不违反 TRIPS协议。 4、判决前利息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 对于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侵权人是否应向权利人支付判决前利息的问题,我国法律对 此未作规定。但知识

42、产权诉讼是个复杂的诉讼,耗时 3至 5年,甚至 5年以上的案件,中 10 外均不罕见。为了使权利人能够 得到充分赔偿,使侵权人从其侵权中占不到任何便宜,我 国法上应借鉴外国司法经验,确立判决前利息赔偿制度,即侵权人应向权利人支付占有从 侵权发生时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额的全部利息。 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开庭审理查明了全案的事实,依据侵 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确定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以后,如何满足权利 人的赔偿请求,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需要有一定的准则有所遵循和规范。这些准 则就是指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原则。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事实和侵 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以及对最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赔偿原则?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和知识产权司法界 意见并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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