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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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第一篇:公司法司法说明(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

2、,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务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说明。 其次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务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说明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第七十五条其次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

3、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其次篇:公司法司法说明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法释20063号 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务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说明。 其次条 因公司

4、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务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说明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第七十五条其次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公司法司法说明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5、公告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15篇 相关论文2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法释20063号)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 为或事务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6、法规和司法说明。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9篇 其次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务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说明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相关资料: 案例1篇 裁判文书9篇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第七十五条其次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

7、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五条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chl_76352 文件供应:vip.chinalawinfo 北大法宝 Tel:010-8268 9699 第四篇:公司法司法说明三总结 一、公司设立中的债务担当问题 1、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原则上公司设立后由公司担当。未设立的,全体发起人或股东对外担当连带责任。股东之间按商定或者按出资比例、股份比例或者平均,因某些发起人的过错导致未成立,在其过错范围内确定责任。 2、 公司设立中的合同债务坚持合同相对性。 1以股东个人名义设立合同,股东担当合同责任。除非:公司承认;或者公司实际享有权利或者

8、履行义务。 2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设立合同,公司担当合同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谋利。合同相对人如为善意。即使发起人为自己谋利,相对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担当责任。 3、公司设立中的侵权责任 1因履行设立职责发生损害,公司担当侵权责任。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连带。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二、关于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权利限制和股东资格解除 一关于出资及责任 1、股份公司认股人催缴合理期内仍未出资,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认股人对公司担当赔偿责任。 2、非货币出资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和估价。先运用后变更,自运用时享受股东权利;先变更后运用的,自运用时享受股东权利。没估价的法院估,没履行手续的合理时间

9、补正。 3、股权出资须将合法持有的合法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并进行价值评估。 4、非货币财产出资后贬值的,出资人不担当出资责任。当事人有商定的除外。 5、出资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出资是否有效取决于出资人对于该财产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犯罪所得货币出资获得的股权应当实行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 6、出资缺乏的出资人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当补充责任债权人谁快谁得,其他发起人和股东担当连带责任;增资时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当相应责任。 7、第三人代垫后抽回是不合法的,第三人担当连带责任。 8、出资缺乏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和出让人连带补足及在未出资本息内

10、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二关于抽逃出资及责任 1、抽逃出资认定:验资后转出;虚构债权债务转出;虚报利润支配;关联交易转出。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要返还出资本息;抽逃范围内担当公司债务;关心的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限制人要担当连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159条,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7%的罚金。 三股东权利限制 1、出资缺乏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限制利润支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支配请求权等。 2、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催告后合理期间未缴纳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四诉讼时效 1、出资缺乏和抽逃出资的补足,不适用诉讼时效。

11、出资义务是否履行由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担当举证责任。 三、股权确认 1、确认股权,以公司为被告,以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为第三人; 2、请求确认的股东应证明:已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或者已受让公司股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 1、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只要不违法合同法52条,就是有效的。则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出资人主见投资权益,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投资权益的,法院不支持。 2、实际出资人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名义

12、股东处分股权,该行为是否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担当赔偿责任。 4、名义股东有可能担当未出资的责任,名义股东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五、转让股权 1、转让股权后未登记,原股东再次处分转让、质押、其他, 1处分行为是否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股东可以请求原股东赔偿。 2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限制人担当相应责任。 3受让股东有过错,减轻上述人的责任。 六、冒名股东 1、冒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人作为股东登记:登记行为人担当相应责任。登记行为人享有投资权益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不担当出资义务和债务的赔偿义务。 第五篇:公司法全文及司法说明 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

13、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社会化生产而产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市场主体,其设立和行为是否规范,治理结构是否科学合理,干脆关系到公司能否以最有效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创建社会生产力。制定公司法,即力求通过为公司供应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以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使公司能够依据法律的规范设立并进行活动,以充分发挥其优势、促进市场经济的进展。 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的经济组织,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是出资者,享有股权;其他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与公司发生经

14、济往来,可能成为公司的债权人,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爱惜。制定公司法,就是要明确规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对内规范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对外规范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关系;并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制裁措施,切实爱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公司法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爱惜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形成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市场主体供应公允、有序的进展环境,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 其次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是关于公司形式的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担当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有限责任的公司。根据我国的实际,我国公司不接受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等股东对公司担当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 1是一个资合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人数不多,互相间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 2各股东的出资共同组成公司的资本,但这些资本不需划分为等额股份。一般来说,股东各自以他们的出资额担当责任,分取红利。 3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相对简洁,设立本钱较低。 4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对灵敏;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

16、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5有限责任公司因具有人合性,其股东的权利转让一般受到章程的限制,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那样可以自由流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 1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通常较多,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发生影响。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履行相对严格的程序,如应有确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协议,从事公司的筹备工作;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较高的要求;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应当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 3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坝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必需设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

17、职权、议事规则均有较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还有独立董事的规定。 4假如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转让不需其他股东同意。当然,法律对特定主体如发起人等所持股票转让有限制的,应当遵遵守法律律的规定。 我国公司经过多年的进展,数量不断增加,规模慢慢均衡。截至2004年,我国已有公司120多万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近1万家,其余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次修改公司法,仍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对其分别进行规范,是符合我国实际状况的。同时,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本法还特地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对国有独资公司,也根据其进展的状况及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有关章节做了

18、适当修改。此外,还针对上市公司的特点,对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做了特别规定。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 本条是关于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及股东对外担当责任的形式的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担当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确

19、立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公司可以独立地享有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经济实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要求它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公司的法人地位确定了公司必需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包括物权、学问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的股权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客体由物、智力成果、行为、股份和一些法定权利等构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公司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担当责任的物质基础。公一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才能表达公司的法人人格,实现公司的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公司担当民事责任的范围是其全部的全部财产;其财产缺乏以清偿到期债务时

20、,将面临破产。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无权抽回;假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已缴纳的出资,则侵扰了公司的财产权,必需将有关财产退还公司或赐予其他补偿;股东已向公司认缴了出资及承诺了出资期限而到期未实际缴纳的,则构成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公司应当追回。 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担当有限责任。如前所述,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干脆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担当的责任,表达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

21、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担当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础。这一制度有效地降低了投资风险,极大地激励了投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进展。这次修改公司法,坚持了股东有限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只要股东不滥用其对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充分爱惜。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本条是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即以对公司的投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 股东享有股权,主要表达为资产收益权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依据其对公司的投资份额通过公司盈余支配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获得

22、红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股东依据章程或股东协议的规定如期履行了出资义务,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权向公司请求支配红利。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这次修改公司法,根据实践的需要,扩大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红利支配方面的自由权,规定:股东依据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股东商定或章程规定不依据上述原则支配红利的除外。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行为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做出确定。公司的重大行为包括:公司资本的转变,如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如发行公司

23、债券;公司的对外投资、向他人供应担保、购置或转让主要资产、变更公司主营业务等行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行为。上述有些权利,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 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包括确定管理者的薪酬。公司的全部权和经营权相分别,投资者个人不必参与经营,是现代公司制度进展的趋势;特别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作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均应通过股东会来行使,股东个人没有确定权。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股东会的权限应有所限制,对公司一般的经

24、营决策,股东和股东会不应干预。 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惜。爱惜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扰是制定公司法的重要立法宗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法留意爱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维护资本多数决的前提下留意平衡股东利益。为此,增加了若干具体制度,如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假如滥用应担当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担心排股利的,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股东有异议的,也可以要求退出公司。同时,在许多方面赐予公司章程更高的自由度;使中、小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通过同等协商来维护自

25、己的权利。这些制度将对切实爱惜股东权益,维护公允、公正起到主动的作用。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需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恳切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担当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惜,不受侵扰。 本条是关于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公司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作为民事主体,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爱惜,同时也要求它担当确定的社会责任:1公司必需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其各项经营活动都必需依法进行,这是公司最重要的义务。2公司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是指各个社会主体在其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公共道德规范;商业道德是指从事商业活动应遵循的道德规范

26、。这两种规范在市场主体的活动中互相交融,对法律起着较好的补充作用。公司作为一种与社会经济各个方面有广泛联系的实体,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这些规范的约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使其成为一种法律规范,有利于促使公司形成良好的经营作风、树立商业信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经济秩序。3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需恳切守信。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司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公司能够恳切经营,并有良好的效益;但也有相当一些公司,接受虚假出资、虚报业绩、做假账等欺瞒手段非法经营,丢失了恳切守信的原则,严峻损害了有关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针对这一现象,这次修改公

27、司法在总则中强调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要恳切守信,并在有关章节中规定了相应的具体制度。4公司的经营活动要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是否符合商业道德规范,由政府和社会公众来进行监督。通过监催促使公司的行为规范化,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的健康进展。5公司应当担当社会责任。公司在依法经营、努力实现赢利的同时,还应担当确定的社会责任,包括避开造成环境污染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责任。 公司是独立享有法定权利的法人,法律对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爱惜,防止受到侵扰。侵扰公司合法权益的,将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

28、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需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供应查询服务。 本条是关于公司设立必需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登记的规定。 公司设立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必需符合法定条件,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是: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的首期出资符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的规定;有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及与生产经

29、营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有公司居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其股份发行、筹办事项还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设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需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所申请设立的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对符合规定的,应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登记。根据本法的规定,未尽登记义务的,一是有些事项如股东的名称或姓名等不得对抗第三人;二是将依本法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惩处。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具备了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即可设立公司,不须经过审批。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需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公众有权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

30、登记机关应当允许查询并供应相应的服务。公司登记的作用之一是向全社会公示所登记公司的基本状况。留意信誉的公司会照实地填写登记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申报;公司的债权人、交易人可以从公司登记机关特殊便利地了解到公司的有关状况。这次修改公司法,特地增加了公众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权及登记机关有义务供应查询服务的规定,有助于增加公司信息的透亮度、维护交易平安,有利于建立公司的良好信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本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公司的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各级公司登记机关

31、应当供应条件,关心公众查阅到上述信息。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居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本条是关于公司成立日期和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 公司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是确定公司成立的法律文件,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担当民事责任的法人,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起先经营活动

32、。当公司的登记申请核准后,登记机关应当马上向公司颁发营业执照,公司应当刚好领取。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自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撤销企业登记,不再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既是公司成立的法律根据,又是对外证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应当悬挂公司营业执照。因此,公司的营业执照具有公示性。为了增加公司经营的透亮度,让公众通过公司营业执照即可了解公司的基本状况,这次修改公司法增加了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法定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居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

33、表人姓名等。由于本法对公司实行了股东投资可以分期缴付的制度,为了协作这一修改,便于宽阔债权人刚好了解股东的出资到位状况,本条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中应当分别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公司营业执照中所载明的事项应为法定登记事项。除营业执照中应载明的事项外,公司还应当就有关行政法规中要求的其他法定登记事项进行登记。 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各主要事项所做的登记,同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及其他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事项。 第

34、八条 按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需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按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需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本条是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 公司是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标明主体及权利义务的归属。为了使人们能够通过公司名称,了解公司的性质、责任形式,评价公司的信誉,维护公司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平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选定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公司的种类,主要是其责任形式。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名称中必需标明其组织形式,不能只标明公司。根据本条规定,按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需在公司名称中标

35、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也可简化为有限公司;按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需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可简化为股份公司。非依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不得运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其次部分是具体名称。对这部分内容也应当依法确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用的名称,公司不得接受。比方,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等,都不得作为公司名称运用。第三部分是营业种类。法律对此无强制性规定,一般是要求公司名称应当与其营业规模和营业种类相适应。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的名称。 公司的合法名称受法律爱惜。公司可以不受他人妨害,将其登记名称作为营业名称运用。假

36、如有妨害其运用者,这种妨害行为构成侵权,公司可以请求妨害者解除妨害。假如公司因此而产生损失,即产生对妨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司名称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享有专用权。一个公司应当只有一个名称。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本条是关于公司形式变更应遵守的条件及变更后债权、债务归属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公司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及投资者的要求,可能需要变更组织形式

37、。根据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的原则,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其变更后的公司形式应当符合本法有关对该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的规定,并符合有关变更程序的法定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其具体是:1应当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人半数以上应在中国境内有居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股东为新公司的发起人,缺乏2人的,应当汲取新的发起人,并应符合上述发起人人数上限及居处的规定。2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募集的股本总额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其他还包括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建立符

38、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相对较低,如最低注册资本只为3万元;但应当留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人数不得多于50人。 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向200人以上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应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在;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

39、因为原公司的不存在而自动消逝。为了有效爱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开纠纷,本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处。 本条是关于公司居处的规定。 公司是法人,应当有居处。从法律上确定公司居处,具有多重意义:第一,可以据以确定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以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归公司居处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可以据以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40、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干脆送交受送达人;干脆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对公司来说,无论是干脆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公司居处地为受送达处所。第三,可以据以确定债务履行处所。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公司来说,其履行所在地应为其居处地。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处。所以,本法进一步明确,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处。公司居处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生产经营场所:公司居处只有一个;而生产经营场所是干脆从事生产经营的地点,营业场所、生产车间、销售网点等都包括在内,

41、可以有多个。公司居处依法确定后,不得随便变更;假如需要变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需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条是关于公司章程及其约束力的规定。 设立公司,必需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设立公司必需有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法定必备文件之一。公司章程必需依法制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章程应当包括如下确定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名称、居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股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力、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

42、人。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必需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的董 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其执行公司职务,而受到公司章程的 制约。同时,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约的性质,表达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因此,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需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其他还包括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相对较低,如最低

43、注册资本只为3万元;但应当留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人数不得多于50人。 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应当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向200人以上定向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应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依法变更其组织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在;但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不会因为原公司的不存在而自动消逝。为了有效爱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债务的归属,避开纠纷,本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

44、继。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本条是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中的法定记载事项。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公司经营范围并须经登记,主要因为:一是根据公司的正常经营规律,设立公司应当有一个主营范围;这一主营范围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确认。二是便于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他交易方了解公司的营业范围,起到公示的作用。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公司不得经营;在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的,必需依法经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将该项目纳人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经营范围。调整经营范围必需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依法调整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增加的内容假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必需经过批准。二是调整经营范围必需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登记,从而依法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当,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本条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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