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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档案处置实施意见 省直各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并开头实施。为确保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经省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此次机构改革中所涉及部门的档案处置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档案处置的根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省档案工作条例,现明确档案处置原则如下: 1、机构更名、升格和职能范围扩大的部门,其档案仍留存在本部门。 2、撤销部门的档案,应全部向省档案馆进展移交。对确因工作需要一时不能移交的,经省档案局同意,可先移交档案名目,案卷或实物临时留存、借用或托付新成立部门代
2、管。 3、部门局部业务或者有关处室整体划入其他部门的,其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得带入接收部门;假如接收部门需要使用,可以借阅或者复制。 4、撤销或合并的部门,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资料,可以移交给新的部门连续处理,并负责治理保存。 二、机构改革部门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详细规定 1、省计委、省体改办的主要职能划归新设立的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其档案可分别作为独立全宗向新设立的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移交,由其治理。其局部职能、处室划归其它部门的,确因工作需要,经原单位同意,其业务档案可于移交前自行复制留存,原件不能分散带走。 2、省企业工委成建制划入省国资委,其档案可作为独立全宗移交省国资委治理。 3、省对外经济贸易
3、厅全部职能划入省商务厅,其档案可作为独立全宗移交省商务厅治理。 4、省规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省人口与规划生育委员会,其档案全宗性质不变,由省人口与规划生育委员会治理。 5、省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机构改革后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其全宗性质未发生变化,档案仍由其治理。 6、省药品监视治理局全部职能划入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其档案可作为独立全宗,由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治理。 7、省经贸委的工作职能将分解到若干个部门中,其档案不得由职能处室分散带走,其全部档案应向省档案馆移交,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到省档案馆办理借阅手续,或于移交前,经原单位同意,将需要局部复制留存。其下属各行业办是原省经贸委全宗不行分割的一局
4、部,其档案也应向省档案馆移交。如工作需要,也可办理借阅手续或于向省档案馆移交前,经原单位同意,自行复制留存。 8、省政府开放办(省招商局),其主要工作职能将分解到新成立的有关部门,其档案不得由职能处室分散带走,其全部档案应向省档案馆移交。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到省档案馆办理借阅手续,或于移交前,经原单位同意,将需要局部复制留存。 9、省劳动厅、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其局部职能划转到新设立部门,其原分管业务形成的档案不得带走,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原单位同意,可以自行复制留存。 三、纪律与要求 为确保此次机构改革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泄密、丧失、流失,特提出以下要求: 1、各撤并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
5、管档案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详细负责档案整理移交工作,保证档案移交处置工作正常进展;档案干部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加强安全保密,防止档案丧失,做好档案整理移交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在档案未清理交接完毕之前,档案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对造成机关档案失控、丧失、损毁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新成立的部门,要明确档案工作的责任部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必要的人、财、物条件,落实档案工作的有机连接。 2、各有关部门应于8月27日前提出本机关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的详细方案,并汇总本部门档案数量报省档案局(馆),以便省档案局准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3、档案移交工作于今年9月底以前完成。移交省档案馆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档案检索工具、有关书刊资料以及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材料。 4、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相关部门应准时向省档案局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当处理。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现象要准时订正,对违法案件要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