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企业购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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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进行企业购并做为一个企业决策者,当你已经决定下一步发展战略是企业购并时,在你采取行动前,要弄清楚你要兼并什么类型的企业,你努力的方向是否正确,但又不要因寻找范围太窄以致忽略了其他有价值的目标。确定好基本条件和构想,设计一个企业购并的蓝图,从而发现并评估候选的企业。首先,为购并的企业制定一个标准,这样可以重新明确你的目标或使你的战略计划更贴近你的理想。从中你可能发现你对你公司的业务或者你要达到的目标还没有彻底了解,例如,你会发现你兼并的目的之一应是获得一个强有力的管理队伍。当你客观的改进你的计划时,你会发现你公司具有一些你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优势和弱势,你会注意到原来你公司某某部门的经理擅于与客

2、户打交道,或是具有组建团队的本事。当你的顾问团与一些潜在的卖家接触时,他们需要你提供有关目标企业的描述信息。你制定的企业购并的标准将会成为文件的核心内容。制定购并标准的第一步是确定你公司的优势和劣势,做这一步是显尔易见的,很多买家没有足够充分的审视自己,结果制定了错误的标准。下一步,检查你的发展战略计划。你公司的三年、五年、十年发展目标是什么呢?你将如何实施这个计划?如果你还没有一个战略计划,那就准备一个。一些企业主在制定详细的战略计划上犹豫不决,觉得计划束缚了他们的手脚。然而,请记住,好的计划会考虑包括公司、行业和全球经济变化在内的所有要面临的问题。第三,当你对企业购并有了一个实际完整的构想

3、,并对未来有一个预见后,根据你的标准把候选企业应具有哪些资格一一列出,没有一个候选企业会具备你所希望的每一个资格,但要保证你的清单尽可能的详细。有一些条款是必须具备的,如可接受的购买价格。但象购并涉及多少金额虽然很引人观注,但并不是重要的。不同行业对企业购并有具体需求,不同兼并目的对购并也有特殊的要求,但还是可以总结出一些共同点,我们准备了一些指南以供参考。行业及公司类型。你要购并的公司与你现在的公司是同一类型,还是相反类型?销售额及利润率。你想购并一家销售量小但利润率大的公司,还是相反?财务实力。公司的资产被低估了吗?有没有库存产品可用于低押贷款?你能承受多少被购并企业的前期债务。地理位置。

4、你想买哪个地方的公司?你只选择位于这个地区的公司吗?如果目标企业只是一个地区性公司,它能实现你制定的规模效益吗?购买价格及贷款条款。你愿意为购并付多少钱?你想采取按月分期支付贷款的方式还是希望以兼并后企业的利润来偿还贷款?你将采取什么样的信贷方式?在贷款者眼里这次购并价值几何?管理优势及劣势。你现在的管理队伍能承担购并企业的经营管理任务吗?购并后你需要保留现存的管理队伍吗?你公司有没有引以为豪的特定的管理优势?劳资谈判条款。购并危及你与工会的关系吗?任何由此产生的紧张关系能通过修改合同条款而解决吗?营销及营销战略。购并后能提高你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吗?你有没有特定的市场想站领?你想改变你的市场战

5、略或扩大你的市场研究能力吗?竞争对手的数量和实力。如果购并是为了经营范围多样性,那么谁是这个领域可预见的竞争对手?他们在这个领域也是新手吗?他们的市场份额正在增加还是在减少?被购并企业的历史和声誉。被购并的是一个家族企业吗?在说服企业主卖掉企业或说服重要的雇员留任上有困难吗?你想购并一个有很高声誉的企业还是高素质企业?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你有闲置的设备吗?如果有,你是否需要为购并筹资而卖掉并清算这些资产、工厂或者设备?这此设备维护良好吗?购买这些设备的贷款是否还清了?销售渠道。购并是为了扩大销售网络吗?你的销售网络与被购并企业拥有的网络是互补的吗?合并后的网络能降低分销成本吗?企业运营效率。

6、你在找一种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吗?例如象处理定单这样的工作。你公司具有高效的企业运营方式可以引入到购并企业中吗?责任争议。购并会影响你公司产品的责任保险吗?你公司在安全和环境管理上是否要进行调整?被购并企业在遵守这些规定上有困难吗?被购并企业是否愿意协助你遵守这些规定。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你想通过并购来获得商标或专利,从而提高你产品的价格或提高你的市场份额吗?你有没有专有技术来降低购并企业的经营成本或以低成本进行产品质量改造。研发。你想扩大研发产品的范围吗?你在寻求新的发展方向吗?成功的并购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具体的计划和评估潜在对象的灵活的标准。然而上述问题是收购的第一步,一旦标准建立起来,就开

7、始确定候选企业,并对其进行审查评鉴。审查评鉴是购并前期要做的工作,收购方需要事先知道哪个公司适合被收购,哪个不适合。在初期适度地多做一些工作能缩短寻找目标公司的过程,使公司管理层剔除那些不附合收购方要求的公司。审查评鉴工作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收购方要减少购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错误。审查评鉴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收购方首先要对购并后的获利前景有清楚明确的认识,这将使审查评鉴工作执行起来更有针对性和更有效率。购并并不能增加公司利润,想通过购并来提高销售额或增加利润仅仅是一个假想,只有对公司资源进行很好的整合,才能为收购方带来利润。投资回报(ROI)预期的多少是衡量是否要进行购并的标准。如果购并后的

8、投资回报1、相对投入来说足够高,2、与向公司内部投资所得回报相同或稍高,基本来说就是一次不错的购并。收购方可从购并中获得的利益基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1、可以在重要销售地区占有比较高的市场份额。2、可以利用完善的分销渠道向市场推出新产品。3、可以达到一定的规模经济,例如通过扩大定货量提高采购能力、降低采购价格或使公司广告覆盖更多产品及服务,以此降低广告成本。4、可以利用成本效率法扩大公司生产能力。 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分析家仅仅通过一些表层现象就可看出目标企业存在明显的问题,这此问题包括已濒临破产,存在明显的资产负债表外债务,或有重大法律问题及在用人上的问题。如果表面上没有能导致购并失败的状况,就

9、可开始进行深入的调查。如果从表面上能看出问题,这个目标企业就可以从候选名单中删除了。 审查评鉴过程一般有如下几步:第一步:确定审查评鉴参数:公司管理层需要对影响购并成功的重要因素进行初步的评估。例如,对服务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私人医疗锼龋此等肆试春腿绾瘟糇瞬攀枪翰械墓丶侍猓庖灰蛩囟约庸推笠道此悼赡懿痪哂兄匾铰砸庖濉?br 第二步:选择审查评鉴人员:象购置房地产需要建筑监理员、鉴定员、房地产所有权公证员共同配合一样,审查评鉴过程也需要组成一个小组,大家共同努力。小组成员的选择要在第一步确定下来的基础上进行,通常涉及以下人员: 1、收购方公司的管理层成员及公司雇员2、法律顾问3、评估顾问4、注册

10、会计师5、技术顾问小组的各位成员要互相协作才能完成各项任务。例如,对任何购并所涉及的专利的检查要注意以下几点:1、法律顾问要负责评估专利的效力及是否具有管理层所希望的可转让性;2、评估顾问要分析专利是否能提高购并的投资回报率;3、公司管理层成员要决定基于此专利的产品或加工程序是否附合收购方的战略要求。 第三步:审查评鉴的细节:我们将提供对这些问题的简略调查表。公司背景公司成立的文件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名称的变更及目的公司持有股票及其它证券公司所有权集中度董事会讨论过的重大事项财务数据财务数据的来源及真实性资产负债分析计帐方法及实务关联方交易或有负债以往利润及负债获利状况(毛利、营业利润、税前利润、

11、净利润)非经常性收入及支出产品销售量定单积压量内部控制收入支出倾向固定及可变成本财务预算及预测产品 产品种类及相关特性所有产品的描述产品季节性分析及周期分析主要竞争对手市场份额注册商标及商品名以往营销战略及计划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供货商关系管理制度问题生产方法制造及组装方法与收购方加工程序的兼容性生产控制残料管理储运及分销安全性生产率及效率料物处理人事管理公司组织结构图重要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资历劳动合同及反不正当竞争合同职业道德管理层人才储备购并后雇员及管理层成员留任薪金和福利工会公司人事政策及制度公司设施及设备公司拥有的土地及建筑公司租赁的土地及建筑 公司设施用于其他目的的可能性所租赁财产的市场租

12、赁利率设备档案(会计帐目和维护档案)设备运转期限及生产设备租期使用效率和剩余能力。研发现存所有专利未决专利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研发项目的商业可行性文件提供及实务法律问题购并公司所在国家地区蓝天法案规定的股东权利公司章程及制度尚待执行的合同拥有资产的所有权租权及承租义务专利保护效力或有负债反垄断问题并不是每一个购并过程都牵扯以上事项,同样还有很多事项需要考虑但没有列入其中。针对每一个购并,公司都要量体栽衣,制定合适的审查评鉴计划。如果把一个审查评鉴标准用于所有购并案中,收购方将冒做的太少(导致在购并中出现一些问题)或做的太多(将为此承担过多的费用)的风险,对审查评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应对方法在任何

13、一桩交易中对任何小问题都需多加注意,当审查评鉴工作结束后买家就没有时间 后悔了。所以要根据问题的本质采取积极的态度处理和克服这些问题。收购方通常可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及产生的不良后果。这些步骤包括:1、买方应对购并中有可能发生的款项建立一个支付体系2、要求卖方建立一个第三者保管帐户用以防止产生或有负债3、制定应急计划4、放弃收购计划(显然这是最后的选择)审查评鉴工作的必要性审查评鉴工作是一个完美购并过程中十分重要的阶段,也是一项有步骤有系统的研究工作,通过收集被购并方的资料来做出有依据的决定,以提高购并成功的可能性(不论是在签定协议中还是之后)。这一过程不是神秘莫测的,尽管初看有

14、些混乱,审查评鉴工作不能简单的委托给外面的专业人员来做,即使这些专业人员能全力以付地完成这个工作。公司的管理层要和这些专业顾问一齐工作才能有效及时的完成审查评鉴,保证收购方希望的目标得以实现,并提高购并成功的可能性。要约收购是成熟证券市场上公司收购的典型方式,也是各国证券法调整的核心范畴。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人的收购成本往往比较高。 要约收购:资产重组市场化的必然选择海通证券研究所 陈峥嵘 协议收购的现状和问题1997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浪潮风起云涌,尤其是证券法的出台实施,大大推进了收购重组活动的开展。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目前我国上市公司

15、中70%以上的股份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这些股份不仅所占比例很高,而且不能流通,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形式来变现。由于协议收购的收购成本比要约收购要低,因此协议转让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主要形式。据统计,从1994年至2000年11月,在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中,收购股份比例超过30%并经证监会豁免其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企业达到121家。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改善上市公司的内在质地和营运质量。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上市公司收购一般采取协议收购方式,存在着许多弊端和不足,其严重性正日益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1.上市公司为了达到配股资格线或保住壳资源而进行的报表性资产重组现象较为

16、普遍。一般来说,根据资产置换或合并的处理方法不同,可以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区分为实质性重组和报表性重组两种类型。实质性重组一般要将被并购企业50%以上的资产与并购企业的资产进行置换,或将双方资产进行合并,并且要认真鉴别置换进来的资产质量是否确实是优质资产。而报表性重组一般都不进行大规模的资产置换或合并,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只是通过自我交易等手段使账面利润增加。报表性重组的方法多种多样,例如控股股东以高价购买上市公司的存货、控股股东以高价承租上市公司的资产、控股股东以高息从上市公司借款,或者上市公司直接出售资产记入利润等等。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实质性资产重组的公司为数

17、较少,资产重组中的水分较大,含金量不高。据统计,在1999年进行资产重组的192家公司中,有92家公司收购资产,75家公司出售资产,这两者相加占到了重组公司总数的86.98%,而进行资产置换的只有25家公司,仅占重组公司总数的13.02%。可见,采用报表性重组的公司占了绝大多数比例,而采用实质性重组的公司所占比例则明显偏低。2.在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收购中存在着较多的行政干预行为,拉郎配式的撮合现象比较普遍,行政色彩浓厚,市场化因素被大大淡化。3.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显得较为滞后。上市公司有关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运作的透明度不高,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难以实现,这容易引

18、发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因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4.某些庄家或主力机构利用上市公司的重组题材,进行内幕交易和黑箱作业, 借机疯狂炒作,造成股价大幅波动,不利于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持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运行秩序。5.目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有些只是为了粉饰财务状况而进行了报表性重组,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资产重组。有的公司在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后,却将劣质资产出售给上泄窘刑紫郑蛉蒙鲜泄疚约汉凸亓笠档木薅畲钭鞯质瓷鲜泄纠蟆庑佳现赜跋炝松鲜泄镜淖什酥柿亢驮俗餍剩蟮厮鸷松鲜泄镜暮戏妗?br 6.非等价交易现象严重存在,并由此引发了一些欺诈性重组行为。7.对劣

19、质资产的剥离往往使债权失去应有的保障。 8.重组中的自我交易和利益转移行为侵害了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该用发展的方法来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成立之初留下的市场风险。从具体政策措施来说,监管部门已表示今后将一律不豁免企业全面要约收购,大力支持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质性资产重组,推进资产重组从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有关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所谓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据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目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原来施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

20、)以及1999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法。在证券法施行之后,股票条例中与证券法相抵触的内容便失去法律效力,不相抵触的内容,可以继续执行。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一般划分为流通股(主要指社会公众股)与非流通股(主要指国家股和法人股) 两大部分。在目前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实践中,对流通股主要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对非流通股则主要采取协议收购方式。1.关于要约收购的法律界定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当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继续进行收购,并依法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

21、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可以发现,这里所说的要约收购应理解为强制性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既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公司收购的典型方式,也是各国证券法调整的核心范畴。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使得收购人的收购成本较高。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2.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资格限制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资格限制问题,原来施行的股票条例与目前实施的证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股票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即A股)。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

22、指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指H股、N股等境外上市外资股),虽然不受此数额限制,但他们不能购买A股,因而难以成为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按照原有的规定,实际上任何自然人都被拒之门外,无法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只有法人才能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而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都应享有同等的投资选择权。这就取消了对自然人不得作为收购主体的不合理限制,意味着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大门开始向自然人敞开,使得个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一种可能。这不但可以促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身份日趋多样化,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23、而且随着收购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可以吸引更多的有经济实力的实体进入证券市场,从而促使二级市场上的收购活动更加活跃。 3.收购主体在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过程中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不同的比例时,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1)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龀鍪槊姹妫蒙鲜泄荆枰怨妫辉谏鲜龉娑钠谙弈冢坏迷傩新蚵舾蒙鲜泄镜墓善?quot;。(2)此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每增、减达到一定比例时,均须履行同样

24、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对投资者持股的增、减比例,证券法为了鼓励和支持公司开展收购活动,则将该比例提高为5%。收购台阶或举牌比例的提高可以大幅减少公告次数(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前,由原来公告13次减少为目前的5次),降低收购成本,增强收购人在收购技术上的可操作性。(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当投资者依法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不包括公司发起人原持股比例已达到或超过30%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负有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此时投资者应当依法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25、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要约的发生是收购人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必要途径,也是公司收购的核心环节,它标志着法律意义上公司收购程序的正式开始。(4)证券法和股票条例均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可见,75%的持股比例成为全面收购成败的一条分界线。这既是因为该公司的市场流通股过少,已失去社会公众公司的特性,也与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应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的原则不相符。(5)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目标公

26、司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收购者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者应当收购。法律规定收购者履行强制性收购义务的目的,切实维护了其他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减少和避免因上市公司被收购而使其被迫承担公司在经营决策、人事等方面变更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6)在要约收购行为完成后,若目标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组织形式。(7)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8)2000年9月份,深交所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其第八章(临时公告)中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出售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27、,需要履行股东信息披露义务或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4.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活动的其他重要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和完善收购行为,证券法和股票条例规定,收购者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将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予以框定,既有利于收购方实施收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要约收购的进程,又有利于减少收购对目标公司产生的冲击和压力。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者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28、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者应在收购行为结束后的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这样规定可以加强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股权过户的监管,从而减少和防止假收购行为对市场运行秩序的扰乱。为了限制庄家利用上市公司收购题材进行内幕交易和黑箱作业,防止和控制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法第91条还规定,收购者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有关协议收购的法律规定1.关于协议收购的法律界定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除了采取要约收

29、购以外,还可以采取协议收购方式。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这不仅首次明确了协议收购的法律地位,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豁免制度,实际上是对在实践中已出现的国有股、法人股协议转让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法律确认,而且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上市公司收购的操作工具,促使收购方式更加灵活,有利于拓展上市公司收购的运作空间,比如有可能会促进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相结合的所谓混合收购方式的发展。据统计,在协议收购方式中德式细叩娜址绞揭来挝泄勺谩斯勺煤褪展嚎毓晒啥渲校

30、示帧棵趴毓傻钠笠抵械男槭展夯疃任捣保淠康脑谟诖俳蟮娜旮闹仆牙贫芯?quot;抓大放小战略的实施,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另外,证券公司和投资公司涉足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现象正在日益增多,这是为了促使其资本的保值增值,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例如,重庆国投控股重庆路桥(600106)、海通证券转让贵华旅业(600791)、北京首创控股宁波中百(600857)、包头信托转让ST网点(600880)、富邦投资收购云南保山(600883)。2.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沪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中应当注意:第一,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

31、,如果已经采取了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能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第二,发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第三,国家股的转让,应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中,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的转让,还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第四,外资协议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应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五,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第六,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第七,与要约收购一样,在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

32、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3.各方当事人在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了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议收购的各方当事人与要约收购的各方当事人一样,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鉴于协议收购双方的目标股权份额一般是预先协商的,当事人一方面要尽可能以低成本达到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目的,另一方面要依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协议收购当事人的某些信息披露义务与要约义务予以豁免。例如,协议收购股份的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或以上时,或者受让方(或

33、出让方)持股每增、减达到规定比例以上时,可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豁免法律规定的每增、减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时就须中断收购、公告披露的多次转让、多次信息披露等义务,使得受让方一次即可达到其预定协议收购的持股比例。协议收购受让方累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股份总额的30%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履行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4.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应遵守的信息披露程序证券法第89条第二、三款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证券法第93条还

34、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由于上市公司收购方案的策划和确定,与信息披露的日期之间往往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有关的信息披露之前,收购事项属于内幕信息,有关当事人必须严格保密,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违反法律义务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和比较1.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具有明显的区别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要约收购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进行,协议收购则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场外通过协议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2)要约收购在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发

35、行在外的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就须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做出股份出售承诺的股东则与收购人产生合同关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以上时,收购人负有强制性要约收购的义务。而协议收购在双方依法成立股权转让合同时即产生合同关系,只是在收购人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该股份转让合同处于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状态。(3)需要指出的是,证券法虽然未对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所收购的股份类型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现时上市公司收购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的股份一般是可流通的普通股,而协议收购的股份一般是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4)由于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本

36、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合同收购股份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协议收购通常为善意收购;要约收购的对象是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自然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同意,因此要约收购多为敌意收购所采用。(5)要约收购主要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分离的情况下;协议收购则多发生在目标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收购人可通过协议方式实现控制权的转让。 2.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现时上市公司中国有股股东大多占绝对控股地位且又不能流通的情形下,协议收购方式比较盛行,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协议收购的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是很强。由于协议转让的过程涉

37、及到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与判断、国有股权运作的特殊性与监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巩固与转移、资产质量的考核与评价、二级市场投资价值的判断与发掘等诸多方面,因而在具体操作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如果对协议收购方式的监管只有一般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配套实施细则,那么就难以形成协议收购操作中的统一标准和程序,运作起来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这势必会造成协议收购行为在实践中的扭曲,有可能导致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题材进行内幕交易黑箱作业,借机操纵市场,引发股价的大起大落,从而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证券法使上市公司收购采取要约方式成为可能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收购采取要约收购

38、尤其是敌意收购方式成为可能,这是在以往的法律环境中难以实现的。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收购方发出收购要约,就要选择以下两种价格中的较高者作为收购价格:一是收购方在发出收购要约前12个月内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二是收购要约发出前30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如果上述规定还具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么要约收购的价格应参照二级市场价格,显然这会让所有的收购人望而却步。事实上,根据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若收购人协议收购持股达到30%,要约收购的价格应参照协议收购价格。由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价格差异,前者的价格远高于后者,这使得要约收购流通股的成本远远高于

39、协议转让非流通股的成本。另外,以往的法规还规定要约收购必须以现金支付,而且一旦要约收购失败,收购方要么在要约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再次发出收购要约,要么每年购买该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数量就要受到限制。这些限制都使得要约收购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与之相比,证券法则取消了诸如要约价格、支付方式、要约失败等种种限制,这种宽松、务实的规定使得收购方可以采用灵活多变的方式对上市公司发起收购,促使上市公司收购活动更加活跃。由此可见,对于那些法人股比例较大而且股权比较分散的上市公司来说,以要约收购形式发起敌意收购的可能性将大为增加。收购方可以以一个可为众多法人接受的、远低于流通市价的收购报价发出收购要约,从而绕过

40、那些不愿转让股权的第一大股东的防线。收购者与被收购者经过数次博弈发生角色转换,这样敌意收购也势必引发目标公司采取激烈的反收购行动,从而展开一场精彩纷呈的收购战。4.要约收购是进攻型收购的主要战术考察一下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成功运作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要约收购是进攻型收购的主要战术。相比之下,目前我国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国家股、法人股的收购通常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要约收购方式却极少被运用过。敌意收购方式的运用将对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和完善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敌意收购使得那些经营不善而又不愿自动出局的大股东和经营者面临着被敌意接管的困境,可以促使其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

41、的约束、制衡机制,以防止和控制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同时,由于要约收购方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并鼓励独具匠心的创新行为,它将为投资银行家充分施展才华、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提供一个广阔的舞台,为公司并购市场的运作增加令人耳目一新的进攻技巧与防御手段。届时,我们既会看到在国际并购市场中常见、精彩的经典收购战役,也将在不断丰富的市场实践中培育出慌煜杭记傻耐蹲室屑摇?/font要约收购是推进上市公司实质性重组的必由途径近来中国证监会已明确表示将大力支持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资产重组,推进资产重组从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严惩虚假和恶意重组。这表明管理层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要求和监管将越来越严格,从而促进资产重

42、组的规范化和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我们认为,积极推进要约收购在我国证券市场的运用,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减少资产重组监管中不必要的行政干预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就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资产70%以上的,完成重组一年后,可以申请增发新股或配股。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以享有再融资的权利,以增强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后劲。这一鼓励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举措受到了市场的热烈响应。该规定出台后的4个月,就有18家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实质性重组数量大为增加。通知

43、把过去资产重组审核制改为备案制,证监会不参与任何公司重组方案的设计和批准,并在现有法规条件下,加大重组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这不仅大大减少了资产重组监管中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消除了行政审批制带来的弊端,而且有利于加强管理层对重组公司的监管,促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运作,提高资产重组的质量和效益。 2.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全面要约收购不予豁免以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协议转让比例基本上不受限制,往往在30%以上,并都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从1999年开始,股份转让的比例有所下降,通常在30%以下。究其原因,不仅与收购成本上升有关,更主要的是全面要约收购豁免限制强化所引致。最近,

44、便连续发生了几起因未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而导致股权转让告吹的案例。例如,2000年5月由于亚都股份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未获得批准,与华源集团达成的受让浙江凤凰41%的法人股协议告吹;河北华玉原拟将占总股本51%的国家股转让给军神集团,最终只转让了29.95%的股份。管理层已经指出,在颁布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暂行规定以后,除了国家重点企业或项目外,一律不豁免企业全面要约收购。3.严惩虚假恶意重组目前有些公司是借重组之名而行操纵市场的内幕交易之实,使得重组在我国新兴的、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生了严重变异。对于资产重组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通过资产重组方式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证监会将与

45、稽查、公安、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和相互协作,严厉查处,以确保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健康发展。为此,管理层将出台规范重组行为的新规则,加强有关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从目前的有关设想来看,重组公司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连续停牌,停牌一个月后要公布重组的进展情况。而且公告的频率逐渐增加,第二个月中每两周公告一次,第三个月中每周公告一次。对于连续停牌3个月且重组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上市公司将予以强制停牌,其股票作特别处理(即ST)。这些规定强化了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止资产重组中的内幕交易和黑箱作业,打击操纵市场行为,严格控制与监督报表性重组。综上所述,大力支持上市公司进行实质

46、性资产重组,推进资产重组从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发展,一般不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旨在规范重组行为,还重组其本来面目,是资产重组市场化取向的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随着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逐步流通,中国加入WTO进程的不断加快,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将趋于活跃,国际上通行的要约收购战术和各种反收购措施将逐渐被我国上市公司广泛采用。为此,当务之急应是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有关的法规体系,完善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增强上市公司收购的可操作性,为上市公司开展收购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中美购并法律制度中信息披露比较中国和美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走过的道路截然不 同,目前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差异极大

47、,而且两国的法律制度背景完全不同,因此,两国购并法律制度从立法体系、发达程度上都存在差异。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虽然都有可能受到外部市场体系与法律环境的影响,但是究其本质,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从收购兼并这一特定的立法范畴来讲,由于中国证券业的建立与发展在很大程度参考与借鉴了美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的先进经验,因此,关于收购上市公司所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中国的法律制度在创设时也基本上借鉴了美国法的有关规定。但是,中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短,而且所处的整个市场经济体系并不十分健全,因此,在我国的购并立法中处处考虑保护小股民的利益和承受能力,对一些在美国市场中被当作商业判断范畴而不加规范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我国购并市场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是法人股收购案例很多,但流通股收购案例极少。长远来看,我国的证券市场一定要向规范化、现代化发展,市场上同种类股票分多个市场交易的问题最终要解决。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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