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业改制新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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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有了新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资委负责人就此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请问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原因是什么? 答: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改制的过程不够规范。例如,有些企业改制过程中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出现了国有资产被低估贱卖的问题;有些企业改制过程的透明度不高,产权没有进场交易,存在暗箱操作的弊端;有些企业的改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债务悬空;也有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了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

2、行为。二是改革的推进方式有欠缺。有的改制方案没有采取多方案比较,缺乏周密考虑;改制方式单一;有些地方推动改革的积极性很高,但采用了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的行政办法。他们希望尽早把改革推到位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简单的推进方式会人为地制造出一个供过于求的国有资产的买方市场,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贬值和损失。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属于探索中的问题、前进中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还没有完全到位,改革还不配套;二是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还不完善,规则还不够健全。大家知道,国务院国资委是在今年五月份组建完毕、开始工作。期间大多数省市的国资委还没有建立,机构到位、工作到位还需要一

3、个过程。另一方面,这几年第一线的改革推进很快,政策指导和规范显得滞后了。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指导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文件,这显然难以适应改制工作规范推进的要求。所以,要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推进需要在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加快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的进程,使各个层面国有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尽快到位。二是抓紧制订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使具体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意见就是这样一个文件。 问: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看,改制工作意义重大,但确实十分复杂,作为规范改制工作的文件,意见所涉及的内容自然也比较多,为了便于大家了解,能否对意见内容做一个概括的介绍? 答:意见

4、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的内容是规范改制工作的程序,这部分是意见的重点。完整、严密的工作程序,是规范改制工作的最重要的前提。意见提出的程序包括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九个主要环节,意见对每个环节都提出了基本要求,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从大的方面讲,这一套程序是基本完整的、严密的,但今后还需要出台一些更加具体的、操作性的规定。意见提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将由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发布。 现在社会上很关注管理层收购。针对管理层收购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意见的各项要求外,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

5、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管理层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一句话,不能“自卖自买”。这些限制性规定对于规范行为、减少争议是十分必要的。 意见第二部分的内容是关于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经剖析国有企业改制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意见从四个方面列举了应查处的违纪违法行为,并要求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同时

6、还要求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确保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意见第三部分的内容是关于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部署,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确保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规范改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问:意见指出要对各类投资者一视同仁、竞价受让国有产权,请问如何实现? 答: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是主要实现形式。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各投资者之间形成竞争,竞争则能发现价格,从

7、而真正体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据我们对全国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及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进入市场交易情况的抽样调查,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成交价格平均高出评估值的,而不进入的普遍低于评估值左右。当前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还不能适应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全面进入交易市场的需要,为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意见已经明确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至于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批暂按现行规定办理,意见要求由国资委会同证监会研究提出完善意见。 问: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有

8、利于维护出资人的利益。除此之外,国有企业改制还应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把依法维护出资人的所有权、经营者的管理权与充分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管理权结合起来,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广大职工群众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帮助他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基本要求。因此,意见提出,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

9、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等。 企业改制还要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过去曾发生过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这违背了市场经济关于法制和诚信的基本要求,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增加了金融风险,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所以,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否则不得进行改制。 问:职工的利益与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紧密相联,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要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此你们有何举措? 答:从一些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和查处的案件来看,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少数人利用不法手段,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损害了国家和职工的利益,

10、引起了职工的不满和社会的关注。对于这些违法违纪行为,我们将与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国有资产评估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我们将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以便及时发现和查处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我委所监管的中央企业改制中出现了违法违纪行为,我们负责严肃查处;地方国资机构所监管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地方国资委负责查处。 国务院令第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1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

12、、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ll6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总后勤部,武警总部,中央各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及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企业脱钩的实际情况,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确定、国家所有、分级

13、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重新修订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制订的产权登记表证式样及填报说明另行下发。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下列己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一)国

14、有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第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第四条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相副本,企业

15、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相副本。第五条 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 (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 (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 (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 (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第六条 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

16、关报告。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七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第八条 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若国有资本各出资人出资额相等,则按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时,应将产权登记表原件

17、一式多份分送企业其余国有资本出资人。第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委托仍管理企业的政府部门、机构或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的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 财政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一)由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含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二)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中央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产权登记: (一)由省级政府管辖的企业(含省属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二)省级各部门、

18、直属机构的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级社会团体管辖的企业; (三)省级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省级政府授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财政部委托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第十二条 地(市)、县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产权登记管辖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三章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实行如下产权登记管理方式: (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设立或发生产权变动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所属的各类企业设立、变动或注销时,应当经授权投资机构审

19、核同意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每年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汇总分析本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状况,并提交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属的各类企业由授权投资机构一并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各企业不再单独向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四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本细则实施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况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

20、)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六)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第十五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i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汇并提

21、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申,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七)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

22、门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资信证明文件。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及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登记机关审查后直接办理占有或变动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除政府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

23、,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已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末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4、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况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

25、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迸帐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

26、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人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工本相副本的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27、: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第二十八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

28、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况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五)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六)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

29、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七)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人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相副本。 第七章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第三十一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和填

30、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况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 (五)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情况及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

31、收益情况;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和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 年检合格后,由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年度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第三十四条 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150日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第三十五条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替代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如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

32、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产权登记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问题时,应当督促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末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八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以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机关确认的数额为准。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必须经政府管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含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仍由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国有社会团体管理的企业,由部门、机构或社团出具审核意见。企业末按上述规定取得审核意见的,产权登记机关

33、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发给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况并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产权登记或不准予产权登记的决定。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产权登记的,发给、换发或收缴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相副本。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需暂缓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产权登记机关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暂缓登记。 (一)企业获准暂缓登记的,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

34、登记; (二)企业在批准的暂缓期限内,仍未能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的,应当在期满后向产权登记机关书面报告产权纠纷处理情况并书面申请延续暂缓登记,产权登记机关自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和申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文件通知企业准予或不准予延续暂缓登记。第四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一)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各项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违反有关法规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二)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末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折股的; (三)企业的投资行为、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使

35、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第四十二条 末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情况。 第九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统一制定产权登记证正本相副本,确定各类产权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第四十四条 经产权登记机关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第四十五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不得超出产权登记证副本。企业末按要求提交规范文件、材料的,产权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第四十六条 产权登记机

36、关应当妥善保管企业产权登记表,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第四十七条 企业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原产权登记机关将该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整理、归并后移交新的产权登记管辖机关。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产权登记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罚: (一)企业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产权登记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企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产权登记及

37、其年度检查的;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卖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等其他行为的,产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故意为企业出具虚假的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将不得再从事与产权登记有关的审计、验资、评估等事务,产权登记机关将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并予以公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产权登记行政处罚决定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并加盖公章以企业产权登记行政处罚决定

38、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月的形式通知受处罚企业。需要罚款的,同时向指定缴款银行签发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第五十条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不予办理相关的工作。第五十一条 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产权登记及其年度检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企业的,或牟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

39、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军队保留企业的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参照本实施细则重新制定,报财政部备案。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文件)同时废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一)批准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

40、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二)清产核资。(三)财务审计。(四)资产评估。(五)交易管理。(六)定价管理。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七)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

41、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企业集团授权经营的由来 1992年国家国资管理局、国家计委、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联合下发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对授权经营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

42、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应该说,“授权经营”的实质是授权集团公司的持股权。政府通过授权明确集团公司与非产权关系的成员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即确认母子公司产权关系。非产权关系的成员企业是指国家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并非集团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授权前集团公司与这些成员企业间是非产权关系,经政府授权后确立为母子公司产权关系,是一种非市场方式的产权重组。目前国资委对所管理的企业之间进行的重组仍然是这种方式。国资委授权集团公司持有的

43、是企业的产权(股权),而不是企业的经营权。从法理上讲企业经营权是法人企业依法取得的,而非授权得到的。 2、“授权经营”的授权范围应如何理解?既然“授权经营”的实质是“授权持股”,授权经营的范围就是授权集团公司持股的成员企业。由于从产权规则上讲,任何法人企业不能持有自己的产权(股权),任何法人企业不能成为企业自身的投资主体,因此“授权经营”的范围是集团公司持股的企业范围,不含集团公司自身。集团公司拥有的法人财产权是依法取得的,不需要政府授权。 3、授权经营的定义。鉴于以上分析,授权经营应定义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授权持股)是指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授权集团公司统一持有,

44、以确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成为授权范围内企业的出资人,依法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统一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4、授权经营后企业资本金性质的变化。 授权经营后,在资本性质上, 集团公司为国家资本,经授权后持股的子企业,资本性质由原国家资本转为国有法人资本。与此相对应, 在会计帐务上,需相应增加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和长期投资,与子企业的国有法人资本对应。 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属国有资本运营主体, 实际上是介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界面公司,在市场经济中承担着两种功能: 国有资本持股主体和运营主体的相应责任。新体制建立后如何认识授权经营授

45、权经营是在出资人虚位的体制下为推动大型企业集团的资本重组、扩大其资本经营的规模而提出的改革措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原有的概念有其局限性、阶段性。国资委的设立解决了出资人到位,已具备了对所出资企业进行管理和重组的体制条件。在新的体制条件下,是否可以赋予授权经营以新的内容呢?具备条件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运营主体,政府出资人将一部分出资人职权通过授权经营的方式让渡给企业集团公司,使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能有效地担负起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本运营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授权经营就是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集团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授权经营的客体应是董事会而不是总经理。因此建立和完善拟

46、授权集团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则成为前提省政府规定,非上市国有企业经依法批准,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合作开发建设分成、作价入股、合资经营、抵债、易房、易物、出售,可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提高土地资产转让变现收益,也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出租、出让。企业在缴纳土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后的土地转让净收益要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企业“地改”上缴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原则上应专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

47、行提高土地利用率。采用成熟高新技术进行产品升级换代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土地资产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可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并进一步明确其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与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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