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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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治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省物业治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必需实行物业治理。配套设施比拟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治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规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制造条件,实行物业治理。 鼓舞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拟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它物业,实行物业治理。 第四条市房产治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2、。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物业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物业治理工作。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 建立、规划、城管、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治理活动的相关治理和效劳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人民政府,下同)负责对辖区内物业治理与社区治理、社区效劳的相互关系进展协调,指导和监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治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五条物业治理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待政策。 (一)新办的物业治理企业从事居民效劳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二)新办的劳动就业

3、物业治理效劳企业,凡安置失业人员和其它企业下岗职工到达从业人员总数60%,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对社区效劳工程,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立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3年内免征工商行政性收费。 (四)物业治理企业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新成立物业治理企业3年内享受以下优待政策:免缴物价调整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优待金、残疾就业保障金,缓缴人防基金。 (六)物业治理企

4、业受托治理的经政府整治的老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公共效劳费列入代办工程,不计入纳税基数,使用物业效劳专用票据。 其次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享有权利,并担当相应义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治理。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治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打算。 第七条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有关业主应当担当连带责任。 第八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5、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业主本人依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业主托付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其他业主参与会议的,受托的业主可以代为转交投票的书面意见。 物业使用人出席业主大会的,应出具业主的书面托付书。如业主出具书面托付书确有困难的,经社区居委会证明该物业使用人为业主直系亲属且长期居住的,可出席会议。 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户数多于200户的,可由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出1一5名候选人,经民主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

6、代表应当于参与业主代表大会7日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争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办法见。业主代表的任期与当届的业主委员会任期一样。 第九条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便利居民的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物业实施统一治理,有利于社区建立与治理,有利于公建配套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的原则,由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详细划分。物业治理区域划分后,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到达50,或者首户业主入住已满2年的,应当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委员会。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

7、新的一期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到达50以后,准时补选或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建立单位应当在符合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 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告知15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工作经费由建立单位担当。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社区居委会、建立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15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担当,业主代表由社区居委会推举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

8、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筹备组自公告期满后成立。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做好业主大会召开的各项预备工作,并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工作。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与住宅同一物业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根据每一房屋权属证为一票,每一房屋权属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超过该住宅小区住宅户均建筑面积一倍以上的,可增加一票。单个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业主在其次次及其以后的业主大会上投票权数确实定,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规定。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业

9、主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征求意见的形式。涉及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争论议决有关物业治理区域重大事项内容的会议时,应当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治理区域内3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逾期仍不召集的,由物业治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召集。其他单位和个人召集的业

10、主大会会议无效。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并担当义务。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5至15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举,联名业主的详细人数由筹备组依据物业类型和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确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届内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以及其他缘由不宜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终止其委员资格,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应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

11、会。 第十八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应建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治理企业负责人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可以获得肯定数量的津贴。津贴来源和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打算后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本物业治理区域效劳的物业治理企业中兼职并承受物业治理企业津贴。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其次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托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需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打算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如消失个别缺额时,业主委员会应按法定程序准时

12、予以补充,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超过半数以上时,应召开业主大会予以补选。 其次十一条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催促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因客观缘由集体辞职或解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准时指导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其次十二条建立单位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和经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是业主共同订立的有关物业使用、修理、治理等方面的行为守则,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以及经业主大会授权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予以公布,对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

13、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通告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第三章物业治理企业 其次十三条物业治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治理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治理活动。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在经营效劳场所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职称)资格证书。 已领取国家统一制发的物业治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外地物业治理企业,来本市从事物业治理活动的,应当到市房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四条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物业治理效劳托付合同的商定享有权利,并担当相应义务。

14、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将与建立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前期)效劳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予以公示,承受业主监视。 物业治理企业因故提前终止效劳,或根据物业(前期)效劳合同的商定期限届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书面告示全体业主,同时公示物业治理效劳费收支状况,公布物业治理用房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财物,承受业主质询。 物业治理企业根据合同商定退出物业治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治理企业。在未落实物业治理企业之前,其小区环境卫生、绿化治理、公共秩序等效劳,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社区代为临时治理。 其次十五条建立物业治理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物业治理企

15、业履约保证金用于物业治理企业非正常退出物业后、新聘物业治理企业进入物业前过渡治理的费用。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不低于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详细数额由建立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前期)效劳合同中与受托的物业治理企业商定。履约保证金存入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帐户。如物业效劳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或因不行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的,在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下,建立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部退还物业治理企业。 其次十六条担当前期物业治理效劳的企业在首次业主大会未成立前,因故终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仍由原建立单位负责重新选聘前期物业治理企业。 其次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上应当

16、作出续聘或解聘前期物业治理企业的打算。业主大会作出续聘前期物业治理企业打算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准时与续聘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业主大会作出解聘前期物业治理企业打算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业主大会的打算,在30日内完成重新选聘物业治理企业的工作,并与新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其次十八条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协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帮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难事故时,应当准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第四章物业治理效劳与收费 其次十九条新建住宅物业出售前,建立单位必

17、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治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治理,并与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第三十条新建物业出售时,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必需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内容。 建立单位必需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立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一条物业(前期)效劳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当事人参照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商定。 第三十二条一般住宅公共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治理效劳质量等因素,制

18、定相应的物业效劳分工程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通过招标确定的公共效劳费收费标准,招标完毕后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应准时出具备案文件。未通过招标确定的公共效劳收费标准,事前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一般住宅物业治理公共效劳费的详细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根据本市物业效劳收费的有关规定,与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高档住宅、别墅、非住宅用房等其他物业的公共效劳收费,由当事人在物业(前期)效劳合同中协商确定。满意局部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承受托付开展的特约效劳和代收代办收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治

19、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布物业效劳与收费的工程和标准等内容。物业治理公共效劳费按月或季度收取,最多可预收一年。 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治理效劳费的收支状况,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并承受业主委员会的监视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根据物业(前期)效劳合同的商定准时交纳物业治理效劳费,不得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治理效劳费的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至销售房屋经综合验收具备交付条件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销售房屋阅历收具备交付条件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根据房屋销售合同商定的前期物业效

20、劳收费标准担当;房屋销售合同未商定的,由建立单位担当。依据房屋销售合同商定,已阅历收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因物业买受人的缘由未准时办理入住手续的物业效劳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担当。 房屋交付给业主后,业主进展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效劳费。业主、物业使用人连续六个月未居住且向受托的物业治理企业办理未入住书面告知手续的视为空关房,业主在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效劳费按70交纳。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立单位的缘由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的,物业效劳费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

21、结清物业效劳费用。 第三十五条建立单位应担当所托付物业治理工程的前期介入费用、接收验收费用、物业治理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工程分期建立造成的前期物业治理效劳费缺乏的补贴等。各项费用和补贴的详细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建立单位与物业治理企业依据工程规模、配套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第三十六条车辆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停放和治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应报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执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治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由本物业区域

22、业主共有,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但是,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供应给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不得转让给物业治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物业治理区域内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住宅物业治理区域道路通行或者公共安全的,物业治理企业有权按有关协议进展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担当。 第三十七条物业治理区域内但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有关收费单位可以托付给物业治理企业代为收取。托付代为收取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效劳合同。物业治理企业可以依协议将物业公共效劳费与托付代收的相关费用合并征收。 第五章物业

23、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八条新建物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安排物业治理效劳用房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核准的图纸上标注物业治理效劳用房的详细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面积;设计单位应在图纸上注明设计的实际面积。对于建立规模较大、有多个相对独立组团构成的物业工程,其物业治理效劳用房的建立应以便利业主使用为原则合理规划配置。 新建物业工程内的路灯、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的管护、生活垃圾的清运等,建立单位必需与相关部门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 物业工程交付进展综合验收时,所在地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对物业治理效劳用房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建立、移交进展验收。 第三十九

24、条物业治理效劳用房建立的详细标准和用途为:按物业治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建立,依据建立比例物业治理效劳用房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建立,其中:2.5作为物业效劳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1.5作为物业效劳经营用房,物业效劳经营用房应在规划的商业配套房中供应。 建立单位在移交物业治理效劳用房时,应到达国家有关物业治理效劳用房建立的根本标准。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缺乏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治理效劳用房面积。 本细则实施之前建成的住宅区未供应物业效劳经营用房的,可参照上述面积标准,列入政府整治工程中逐

25、步建立完善。 第四十条物业效劳办公用房和物业效劳经营用房属该物业治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应当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经营用房、共用部位、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治理企业签订托付经营治理合同,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该物业区域的物业治理效劳费缺乏。业主大会与物业治理企业签订的托付经营治理合同应在物业区域内予以公示,业主委员会每年可对托付经营治理的财产状况进展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 第四十一条物业治理企业在接收物业时,必需严格根据该物业的规划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承接查验。因未按规定进

26、展承接查验造成物业治理效劳冲突纠纷的,物业治理企业担当相应责任。 物业(前期)效劳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在接到解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物业档案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指定的物业治理企业。 第四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或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住宅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房屋转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批准住宅房屋转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四十三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治理企业。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制止

27、行为和留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与其签订物业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 第四十四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必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装饰装修的治理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物业治理企业发觉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损坏或不实行有效措施而影响到房屋安全等行为时,应当准时劝阻,并催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快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准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调查处理,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场地、环卫设施和排水设施。因物业修理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绿地、场地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治理企业,按有关规定报相关

28、部门批准前方可施工,并在商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赐予相应赔偿。 第四十六条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对物业定期修理养护。当消失危及安全、影响观瞻、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状况时,责任人应当准时修理养护。 物业治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养护时,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需赐予协作。因阻止修理养护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四十七条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满以后,房屋室内局部,由业主自行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治理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和物业合同的商定定期修理养护。 第四十八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

29、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修理资金归全体业主全部。含有电梯的住宅还应当建立电梯更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梯更新资金),电楼更新资金,归电梯受益人全部。 修理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的详细收缴标准和使用方法,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理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应当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设立特地账户,按幢建账,按户核算。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修理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账户中的剩余局部不予退还,随房屋全部权同时结算过户。 第四十九条修理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电梯更新资金专项用于电梯使用期满报废后的更换。 业主委员

30、会应当定期公布修理资金和电梯更新资金的收支状况,承受业主监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治理企业,对违反物业治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于涉及物业治理方面的投诉要准时赐予处理并答复投诉者;对于涉及到由规划、城管、建立、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的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根据物业(前期)效劳合同的商定准时交纳物业治理的相关效劳费用,不得以超出物业(前期)效劳合同商定内容以外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依约交纳物业治理相

31、关效劳费用的义务,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逾期不交纳物业治理相关效劳费用的,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足额交纳,逾期达30日仍缺乏额缴纳的,物业治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业主大会会议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准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经教育不能改正的,业主大会应当依法罢免其代表或委员资格。 第五十二条建立单位未根据规定建筑物业治理效劳用房的,由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根据规定交纳修理资金的,由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缺乏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违反规定挪用修理资金的,由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修理资金,并赐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治理企业挪用修理资金情节严峻的,市房管局可以并处撤消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依法应当由建立、规划、城管、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行政治理部门实施行政惩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治理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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